不能摇摆不定的“婆婆”叫不出的“老板”--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困难分析_国企论文

不能摇摆不定的“婆婆”叫不出的“老板”--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困难分析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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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习惯于把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戏称为“婆婆”,把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俗称为“老板”。改革后,关于企业与“婆婆”的恩恩怨怨,斩不断、理还乱;对“老板”的探讨与呼唤,时断时续、时急时慢。改革15年过去了,时至今日,国有企业仍未能彻底摆脱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路仍是步履艰难。

1、挥不去的“婆婆”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改变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过细、过死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入手的,因此,改革伊始就把搞活国有企业作为改革的中心环节。十五年来,从利润留成、两步“利改税”到承包制及股份制、租赁制试点,从《企业法》、厂长负责制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虽然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所扩大,支配的财力有所增加,但与国有企业“四自”的要求相比仍然相去甚远,如据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所作的多次调查表明,法律、法规所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大多未真正落实,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经常受到侵蚀。

为了减少“婆婆”不必要的干预,保证企业独立的权力和利益,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多次进行了调整,从厅、局到行政性公司,从行业协会到集团公司乃至总公司,但一直没有脱离行政管理的“婆婆”色彩,被一些经济学家形象地比喻为“借尸还魂”。

那么,给企业落实自主权为何这么难?“婆婆”何以挥之不去?有人认为主要是利益调整障碍,即“婆婆”不愿意也不甘心放弃既得的权力和利益,尤其“婆婆”作为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就更有能力和权力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本文认为,利益调整障碍是企业自主权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是根本原因。

要想弄清“婆婆”挥之不去的根本原因,需要分析下面几个问题。

其一,企业应拥有哪些权利?《企业法》及《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用逐条列举的方式,概括了企业应当具有的自主权。这种概括的优点是明确,但不足是难以全面。应当说,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以对环境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全部自主权。这些权利根据重要程度分为选择经营者、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重大权利和采购、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权利。

其二,谁应拥有这些权利?一般我们笼统地说给企业落实自主权,却没细究由谁掌握这些权利。很多人认为厂长经理应当掌握这些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不同重要程度和影响程度的权利应由企业内部不同层次的人员掌握。诸如选择经营者、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重大权利,是企业所有者权利的组成部分,应由企业的所有者或由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掌握;厂长经理只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掌握日常经营权。即在企业内部实现重大问题决策权与执行权两权分离。

其三,“婆婆”为何挥之不去?在我国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政府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同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双重”身份。政府虽然作为“婆婆”不应过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作为“老板”却不能不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于是主管部门借“老板”身份行“婆婆”之权,既易于瞒天过海,又似乎顺理成章。

因此,政府的“双重”身份是“婆婆”挥之不去的根本原因。

2、唤不出的“老板”

既然“婆婆”挥之不去的根源在于政府的“双重”身份,那么落实企业重大权利,其一要求分离政府的“双重”职能,其二需要呼唤“老板”,使企业所有者具体化、人格化,便于行使“老板”权利。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到底应该由谁行使“老板”的权利呢?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有两个误区。

误区一:政府是“老板”

根据我国宪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劳动人民所共有。由于所有者极度分散,所以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又由于国家只是一抽象概念,所以《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全民所有转化为国有,国有转化为国务院所有。由于国务院难以面对大小200多万户各类国有企业真正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又不得不实行部门、地方分级管理。于是乎顺理成章,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成了企业的“老板”。在一些地区,政府“官员”被派到企业当“董事长”或“董事”,或既在厅、局里为“官”,又在公司里兼“董事”,使企业苦不堪言,报上竟发出“切莫向企业摊派董事长”的呼吁。以前“婆婆”呆在机关里,虽也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鞭长莫及,毕竟有限,而现在“婆婆”进驻“媳妇家”,整日呆在身边,“媳妇”怎么当家理财?

误区二:经营者称“老板”

改革开放后,随着“老板”一词的时髦,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称“老板”的越来越多了,于是张老板、李老板比比皆是,称别人“老板”者真心实义,被称“老板”者满心欢喜。岂不知,厂长经理只是企业“老板”的委托人,是“高级打工仔”,只能在企业“老板”或其代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既不是“老板”,也不应掌握应由企业“老板”掌握的重大权利,否则岂不会出现经营者选择经营者的逻辑错误,用别人(所有者)的钱冒险、分配别人(所有者)收益的不合理行为。我国企业自主权扩大后几度出现的投资膨胀及消费基金膨胀恐怕与此直接相关。在我国,经营者之所以敢于自称“老板”,是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老板”不明确,否则,在“老板”面前冒称“老板”,岂不让人耻笑?

因此,政府和企业的经营者都不能当企业的“老板”。

3、明确“老板”,抗逆“婆婆”

挥不去的“婆婆”,唤不出的“老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源都在于“老板”的分散与虚置。因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极度分散,使企业没有明确、具体的“老板”,一方面使“老板”呼之不出,另一方面,政府身兼“双重”职能,以“老板”之职行“婆婆”之权,使“婆婆”挥之不去。

经济学家认为,股权分散的公司企业和所有权相对集中的企业,在行为上有很大差异(见斯坦利·费希尔和鲁迪格·唐布什合著《经济学》上册190~191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前者,由于实行职业经理的治理体制,一方面能获得两权分离条件下职业经理管理企业的种种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所有者不直接管理企业,尽管经营者受产品市场、股票市场和经理市场三个市场的约束,企业的目标仍有可能偏离利润最大化的轨道。即使很多国家的大公司实行了经营者对利润的分享计划和财团监督,但诸多事例仍然表明,这类企业的目标更象是收入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全民或国有企业,“老板”可谓极度分散,甚至没有人在实际行使所有者的权利,那么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肯定比股权分散的大公司更远。如据美国《幸福》杂志提供的资料,1984年,世界最大的500家工业企业中,国有企业的资产盈利率仅为1.7%,而私人大企业的同一指标达到4%。

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明确“老板”,由“老板”或由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行使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形成“老板”对“婆婆”的抗逆机制,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那么怎样明确“老板”呢?

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重要程度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我国现存国有工商企业二、三十万户,其中大中型企业仅1万多户,其余均为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尽管按户数算不少,但资产数量不大,职工人数不多,无论在所有制结构还是在经济活动的总量中,都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大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比例较大。对于这部分在国民经济中不起决定性作用的小企业,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逐步实现非国有化或国有民营。具体措施包括:通过资产评估作价出售给企业内部的职工,实行股份合作制,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老板”,股东会和职代会合二为一,共同掌握企业的重大决策;通过资产评估作价出售给个人,变为非国有企业,直接明确企业的“老板”;出租给个人经营,实现国有民营;等等。

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改造成公司制企业,建立与社会化人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视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有的企业可以逐步改造成以私人散股为主、国家适当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可以改造成法人股为主、国家适当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可以改造成国家控股、法人及私人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有的企业由于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可保持国家独资,改造成国家独资公司。同时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企业法人性质的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家股的“老板”,对其持股、控股的企业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的投入、收益、转移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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