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主体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建设论文,主体论文,产权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选题的研究与分析起源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经济主体是经济分析的基础,是包括产权经济学在内的西方经济学的内在主线;同时西方工业化国家产权制度建设的核心即是实现由经济主体所体现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价值(丁栋虹1995)。另一方面,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独占着财产客体,把它当作他们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排斥一切其他的人去支配它。完全的、自由的产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财产客体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因此,讨论科学意义上的现代产权制度建设问题,需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人须是自由的个人(至少法律形式上如此),他具有充分的社会公民权和经济自主权。而我国产权经济学研究尚未给这个命题以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上,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主体长期处于消极状态。另一方面,现代产权制度建设迟迟难以深入,步履艰难。同时,产权经济学研究也迟迟难以突破与发展。
一、个人主体原则是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
个人主体原则是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这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其一、自然人产权制度的确立是法人产权制度建设的前提。
一般来讲,产权可以分为两种: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在自然人产权形态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自然人企业,出资人的产权直接体现在企业的实物资产,产权的载体是实物,它既不能分割,也难以转让,这就使企业资产尤其是资产存量在社会范围内合理组合和配置比较困难,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灵活配置社会资源的客观要求。而在法人产权形态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法人产权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现代股份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情况下,出资人的产权不再以使用价值形态的实物作为载体,而以有价证券,即股票或股权证作为载体,股票或股权证的流动尤其是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必然带动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
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存在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首先,从历史上讲,是先有自然人产权,后有法人产权。没有自然人产权的发展,决没有法人产权的建立。其次,从理论上讲,自然人产权是法人产权的基础。没有自然人产权的成立,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产权,就会形成法人产权的虚置。第三,自然人产权是一种对经济人的“经济主体”地位的承认,而盲目地追求法人所有权化则是一种所有权的崇拜。
我国现实的产权界定巅倒了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的相互关系,错误地把自然人产权奠定法人产权的历史关系巅倒为法人产权可以取代自然人产权的现实关系。没有自然人产权基础的法人产权化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既不能根本解决原有国有企业产权虚置的问题,也不能建立强有力和经济有效的产权主体,形成生产力。更有甚者,却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二、注重产权制度的经济激励因素。
个人主体首先意味着人的自爱(Self-love)甚至自利(Selfish-interest),但这种自爱与自利并非狭义的自私(Egotism)。个人主体原则认为应该让个人去追求他们自己认为值得追求的东西。在此基础上,个人主体原则的产权哲学,也可以说是一种功利哲学,边沁就将财产定义为对功利的一种渴望:“财产不过是渴望的基础;由于我们与其保持的关系,我们便渴望我们拥有的一物带来利益。”在这种哲学指导下,总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构成评价财产规则的标准。在产权经济学的例子里,每一个纠纷都可以通过一个总体上使社会的效用或愉快的总和最大化的法律规则,在功利主义的范围内解决。功利主义的方法使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力变得不确定:如果其被剥夺财产所有权后的利益在功利上超过他的损失,那么他就可以被剥夺财产。在此基础上,财产的聚敛与流动依产权在不同所有者中所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定。
正是在个人主体原则的基础上,传统的美国土地法律很偏重于鼓励物质的生产,它也很着重利用奖励办法,保障生产投资及实现投资者享受其成果的期望,并注重在不受牵制的市场里让“无形的因素”自由发挥它的力量。这样的偏好及特别着重利益方面的趋向可以从美国法律的若干普遍观念中看出来。例如:实际使用者应享受所有权;政府除了政府工作计划所特别需要的土地之外不应拥有土地,亦即土地应该留给私人开发;所有权应该可以自由转让及遵照所有人的遗嘱遗传后代;这样的权利应该可以清晰确定、分割并几乎可以用毫无限制的不同方式加以合并。
其三、实行产权经济自由
个人主体原则一方面反对所有现存的特权,另一方面也不承认政府有权限制有才华的或幸运的人所可能获得的成就与财富。个人主体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任何人群都不应有权决定别人的地位应当如何。个人主体原则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财产制度主体地位的确立,现代财产制度观念的形式,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其基本特征是普通公民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同不管是子男侯伯、公了王孙,还是朱姓大家、清朝八旗一样,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在现代财产制度观念的表层,表现为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的现实要求;在其深层,则映射出张扬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平等原则的抽象愿望。
个人主体原则所要求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实质“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自由,……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一样。”而同时,这种自由恰恰是人这种生命体有别于其它生物的重要特牲之一。“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个人主体原则的结论是,社会,只有自由的时候才会大于个人。社会有多少自由,社会就比个人大多少。
综观历史,用不着过分强调便可以看到一些重要原则:停滞的阶段是当个人感到无能为力的时候,进步的阶段则是当人们觉得大有可为、而且亟愿各尽所能的时候。正如亚当·斯密所说(1974:143):“一切新殖民地繁荣的两大原因,似乎是良好的土地很多,和按照自己方式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而现今的经济学家也认为,美国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的人民完全依靠自己的努力,通过自由的创造,而作出了巨大的成绩。
其四,依法规范产权运作环境条件。
个人主体原则要求“依法管理”(Government By Rules),而不赞成“依令管理”(Government By Order)。依法管理与依令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主要范围,是要让人知道他们的责任范围;而后者则是把某些特定的义务强迫地派给个人。后者的依据,往往是“权威”所制定的所谓“社会利益”。在个人主体原则基础上,一个企业产权主体地位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的条件:(1)利益制约。在保证企业利益的独立与完整前提下建立包括个人在内的利益制约关系,使个人、集团能够从切身利益出发关心企业的发展,同时实现其对财产权益的追求,这种制约导致了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第一目标。企业利益的独立、利益制约关系的确立,都应以法律形式规范化、制度化。(2)权利完整。企业实现其利益时,必须在稳定的、有保证的前提下行使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计划经营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财务管理权、经营方式选择权、外贸权、机构设置权、劳动管理权、工资资金管理权、无形财产权等等。这些权利的核心是使企业能够自主地支配财产的权利,它们是企业具备主体性所必需的。企业的上述权利,必须有法律加以保障。(3)与政府关系稳定。政府一般以调节经济活动总量为手段,从外界影响企业的活动,进而使经济系统稳定增长。政府调节经济的目标是明确的,手段公开化,并遵照法律程序去执行。政府的调节手段一般限于财政、税收、金融、货币等项宏观手段上,对企业的生产要素组合不直接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准则对于企业来说是明确的,可预测的,从而使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调节与被调节的关系。(4)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经营性财产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资格是一致的,它们在法律上有相同的权利能力。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交往,展开竞争。(5)对每个企业财产权运用的效绩,评价必须来自经济内部,标准必须统一。这是为每个企业家、企业创造一致的经营环境的前提。
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而这五个方面的规范内容寓含了产权变革的复杂性、深刻性和全面性——它远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变革举措,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重大侧面和历史蕴源,包括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等等方面。为了成功地进行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社会必须首先要弘扬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个人主体原则和实行健全的法制,现代产权制度的建设因此是个深重、艰难的历史过程,但同时因此也展示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和历史进步意义。
二、企业家是现代产权经济的发动机
提起企业家,我们就会联想起英语原词"Enterpriser",但追根溯源就会找到法文中的"Entrepreneur",后一词始见于16世纪初期,原意是昌险家。1700年后,这个词在法国通常指替政府承接桥梁、道路、码头等基础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18~19世纪期间,企业家的内涵变得模糊,始终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对农业关注的学者把企业家等同于从事农业栽培的人,其代表是魁奈;对工业感兴趣者,把企业家看作是承担风险的资本家,代表人物是杜尔阁。十分明显,这些法国经济学家都把企业经营者等同于企业家又等同于昌险家。萨伊把“判断力”、“坚持性”、“有监督管理才能”等当作企业家的基本素质、且把企业家看作是继土地、劳动、资本之后的第四生产要素,认为企业家可以是自有资本的经营者,也可以是靠借贷资本的经营者,是一个经理人。显然,这仍然没有跳出“经营者等同于企业家”的圈子。而英国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注意力却转移到了“看不见的手”上面,企业家则一度被遗忘。在剑桥学派鼻祖马歇尔眼里,企业家是凭借创新力、洞察力和统率力发现和消除市场不均衡性,并创造交易机会和效用,给生产指出方向,使生产要素组织化的人。19世纪后期市场经济和股份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美国经济学家沃克首先区分了资本家与企业家,认为资本家提供资本的同时取得利息,企业家经营企业同时获得利润,这已经初步触及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型财产权利关系。熊彼特标新立异,在他的《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1950年)中独到地把企业家看成是“革新者”,强调与日常工作和单纯的管理不同的“创新”是企业家的真正职能和必备的素质,企业家是破坏一般均衡的技术创新者。经理并不都能有资格被称为企业家,只有对经济环境作出创造性的或创新的反映以推进生产增长的经理才能被称为企业家。哈耶克和柯斯纳则认为企业家是决策者,“经济时机的发现者”,“企业家对利润机会的敏感反应,使得他在‘市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奈特在研究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之后认为,企业家是在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决策并承担决策后果的人。
企业家精神首推创新。所谓创新,就是由富于昌险精神的企业家改变或建设新的生产函数(New Production Function),或者说,把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进行新组合(New Combination),引起对原有生产体系的震荡效应。熊彼特把新组合概括为新生产方法(机械化或电气化工厂,化学合成等),新商品(铁路业,汽车与电气用具等),新产业组织形态(产业的合并等),新的原料与半成品的供给来源,以及新的商业路线和销售市场等五类。围绕这五点而展开的企业家创新活动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强烈的利润动机和潜在的赢利前景。由此可见,创新是创造性经营的灵魂,是生产过程充满活力的源泉。
以创新精神为参照系,经营者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促创者类型,他们对自己抓住机遇的能力充满信心,对突发的事变有思想准备;不仅能随机作调整而且能利用它使公司有所变化;不仅对新的技术、组织或商业思想有敏锐的洞察力,而且能从中作出符合自己企业的最佳选择。第二种是托管者类型,他们感到变革和未知事物的威胁,倾向于依赖和维持现状,认为可预测性可以促进对现有资源的有效管理,而不可预测性将会产生危害。大多数经营者介于两个极端之间,构成第三种类型的经营者。越是靠近促创者一端的经营者就越富有企业家精神,而越靠近托管者类型的一端则越缺乏企业家精神(我国经济现实中的行政管理者大多与此相似)。当存在十分有效的激励时,如涉及他们独立的经济利益,大多数人自然地趋向促创者一端,他们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大胆地去争取它,竭尽所能去聚集他们个人的智力、精力和人力资本。反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许多经营者都会压抑甚而消除企业家精神的激发,采用削减成本或降价等易于衡量的短期方法来维持现状,恐固他们的地位和增加他们的薪金,即使这些方法的结果无助于甚或有损于公司的长期利益。因此必须增进经营者的个人效用和利益,才能使一些托管者变成促创者,从而使企业家精神总量增加,反之,企业家精神总量将减少。
在现代产权经济时代,企业家的职能经过法律认可已经制度化了。企业家的职业是永恒的,企业家的职能是法定的,企业家的人选是变化的。企业的本性是追求保值和增值,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推动企业经济增长的两个轮子,技术创新需要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创新,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创新两者缺一不可。而现代企业家是联结两个轮子的中枢。创新使得现代产权经济成为一种动态经济。传统经济通常被定义为静态经济(Static Stationary Economy),而现代经济通常被界定为动态的发展型经济(Regular Development Economy)。前者是指经济生活在贫困、匮乏与停滞状态中的无限恶性循环。金观涛等把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定义为“超稳态结构”即含此义。实际上王亚南在《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一书中有过更为详尽的分析。在极为漫长的时代里,中国的经济生活是停滞并依常规进行的,或者充其量只有不易察觉的极细微的变化,每年以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生产与消费相同的物品,经济体系内的任何物品或生产要素也大致供求相等,趋于均衡。这种传统生产方式令人沮丧的状态只有靠企业家群体掀起的创新浪潮才能改变。
正是在企业家的创新机制下,技术革新乃至发明本身,都是经济进程的功能之一,它促使发明成为一种精神习惯。在这里,问题不在于否定技术因素或生产工具的革命作用,而是必须把它们置于整个经济制度中去评价。北京大学陈振汉教授因此认为(巫宝山等1982:71):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是继马克思唯物史观之后西方最主要和最有影响的资本主义发展观。
三、个人主体原则基础上的产权生产力是一种“人”的生产力
在个人主体原则的基础上,产权生产力是一种“人”的生产力,而不是“物”的生产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其一、主体性。产权生产力的实现,依存于经济主体行为的转变。它遵循“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古典遗训、激发生产者的活力和创造力。没有经济主体的参与,决没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产权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生产者(创造性比较强的和创造性比较弱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所产生的不同的效应反映了这种情况。现代产权制度在改造经济主体(行为制度与空间)的同时,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其二、普适性。产权生产力是一种群众生产力,具有普适性和广泛性。它适用于所有的生产者,不因行业、地区与文化的差别而差别。它基于人性,即基于经济人的经济分析的核心,因而生长点牢固,具有共性。它因此激发所有的人同等地在各自的领域努力创造。
其三,长期性。一方面,产权生产力既不是“免费的午餐”,不是恩赐的产物,就决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实现。它有自身的渐进的生长与实现过程。关于这一方面,前苏联各国改革进程中的曲折反映了这一点,它表明了改革的艰难。另一方面,产权生产力又具有恒久性,一旦起动,就难以扼制,无论什么样的外在风浪,自然的或社会的,只要产权基础牢固,生产力就一定能顽强地生长。
其四、全面性。人创造历史,历史也创造人。或者说,人总是在创造历史的同时创造自己。产权生产力是一种人的生产力,它依存于经济主体的高度化而不断获得发展。同时,它也在经济主体高度化的同时,实现了自己的高度化,从而满足了经济主体的日益增长与提高的需求。因而,产权生产力决不是一种狭隘的生产力形态,决不仅仅满足于追求某一单一的发展指标,如经济目标,而是千方百计追求实现主体的多种多样的需求,如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文化的多元化和现代化。
总而言之,人是物质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要素。今天谈变革产权关系,说到底就是调整变革物质生产及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人们可以列举好多条,但无论如何有一条是根本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彻底解放生产的主人——人,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充分估计人的潜力,充分调动酝藏着的或被压抑了的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个人主体原则是我国产权改革的历史性命题
现代产权制度的实现以社会存在独立的个人主体和个人本位为前提条件。在实践上:一方面,个人主体原则是历史进化的结果,是资本主义获得的历史性成就。“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只是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来看是一般关系)的时代(马克思1972b:87)。”资本主义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保留下来的特点就是它的个人主体思想基础,马克思.韦伯称(1974:15)这个特点是资本主义“对世界活动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和基本方针”。这种态度的实质是,确认实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对国家的经济制度进行指导,必须依靠这种积极性(桑巴特1958:198-199)。约瑟夫.A.熊彼特(1958:801)写道:“如果一个社会把经济的过程委托实业家个人去指导,这个社会就叫资本主义社会。这可以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不动产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厂和设备,归私人所有;第二,为私人利益而生产,也就是说,靠私人盈利的积极性而生产。”资本主义的第三个要素,财产的占有者和利润的追逐者必须是同一个人或团体,他们对国民经济的方向和水平也负有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个人主体与个人本位。如同欧洲黑暗的中世纪一样,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在政治关系作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支配关系约束下,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产权的界定缺乏稳定性,产权的流转依存于政权的流转,从而导致中国土地资源的利用长期处于资源共享的状况。中国封建社会一个王朝接着一个王朝,长者二、三百年,短者几十年、十几年,兴亡交替,不暇稍息。自周至清,其两千多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十几个王朝和百十个小朝廷的变迁。在每次变迁中,并不意味着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离开过统治舞台,但作为这个阶级的具体成员,其中的绝大多数确实曾随着旧王朝的政权灭亡而破落,甚至沦为新王朝下的自耕农或佃农。即使在同一朝代里,地主的地位也会因土地的兼并而发生变化。在每一个王朝初期,大多数土地在国家所控制的自耕农手里,国家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从而有较为安定的国势。尔后,随着朝代的更替和土地的兼并,人口和土地日益集中到新的地主豪绅集团手里。在产权制度缺乏稳定性的基础之上,中国历史上,个人不仅依附于家长更依附于国家,受着极大的限制,没有地位可言。中国虽有深刻的阶级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和人身依附关系相伴随的,而不象近代西欧那样个人完全是独立的。
五、个人主体原则是产权经济学发展的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1972a:9),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毋须讳言,中国当前面临的问题,根本上是人的问题。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不仅是一代产权经济学思想者展示产权经济学对社会的启蒙作用和反映历史与现实的呼声,也是人的问题研究的内在深化和积极成果。马克思曾经这样批判旧唯物主义(1972b:16):“从前的一切旧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我国产权经济学既有理论的不发达乃至僵化,和限于意识形态的无休止的争吵、反驳与辩护,其思想与方法上的重要缺陷就在于:其一,没有确立个人的主体地位,进而从主体自身的角度展开对主体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产权关系的探讨,而是局限于客体的形式。由于客体之所以为客体,主要就因其静止、被动和孤立的特质,这与运动、主动和联系的主体极不相同,结果无疑就形成中国产权经济学理论的滞后和僵化。
其二,把经济动力的核心人物——企业家——排除在外,甚至根本不考虑经济生活中“企业家”的重要性。在模式的设计上,根本就忽视了对经济史的分析,对企业家成长,缺乏历史性的洞察。既有的企业家传统理论关注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家与员工的权利分配,而对于企业外部的企业家的成长与变迁的论述不足。既有的研究最多是把企业家作为一个因素来研究,没有把它作为经济的主体,企业家的作用没有被广泛理解。
其三、忽视了制度结构的根源性制约作用,把经济主体的权利构造,尤其是自然人产权构造问题从制度变迁中排斥出去,结果,无疑就造成制度变迁的异化与滞后。
其四、以客体代替主体。传统经济学并不缺乏逻辑力量,但这种逻辑只是研究者的思维逻辑,而不是经济主体的行为逻辑。忽视主体的结果就导致经济研究上用目标代替过程,只知道“应该怎么办”而不知道“只能怎么办”。无主体的经济学研究,导致政策错位,成为建国以来乃至改革以来客观的实践演进过程与主观的思维逻辑经常脱节甚至背离的重要原因。同时,又使得我们对这种脱节与背离的现象缺乏理解。
其五,在个人缺乏独立性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的知识界在接受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时,对产权理论关于阶级化、组织化和集团化等外在组织方面的理论特别容易接受,而对关于要实现这种产权变革在个人的发展上所需要达到的历史与社会进步程度的内在分析内容,却理解极少、工作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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