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禹芳[1]2006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悄然已逝的20世纪是金融自由化剧烈变革的世纪,我们的国家也不由自主的加入了这场变革。2006年12月11日以后我们要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地域、对象限制,这标志着我国要实现银行业的所有入世承诺。我们将迎来金融开放的新纪元。以外资银行的监管为题,求法律的完善,保障我国金融开放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外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从经济学、法学、社会价值约束三个方面阐述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总结了外资银行的监管内容,归纳了外资银行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的两种不同形态,为下文的论述作了铺垫。第二部分,立足于中国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了反思。中国限制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不合适宜,我们亟需法律完善。第三部分,从宏观的角度思考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造。第一,立论。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我国应建立审慎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逐步实现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统一监管。对于此观点的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成:首先以金融深化理论为支点论述中国应该建立审慎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其次从此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和特殊性出发证明审慎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实现是渐进性的,必须是从外资银行到内资银行的过渡,且从GATS例外适用的规定为审慎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渐进性的实现找到支撑。最后论述了在审慎性金融监管方向下,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续论。针对外资银行审慎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实现设计了五项法律原则。第三,再论。立足审慎性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建议我国采用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模式。第四部分,针对本文第二部分表述的外资银行监管出现的问题,结合第三部分论述的观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总之,本文主张我国建立审慎性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逐步实现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统一监管。围绕这一主题,本文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通过从现实到理论再到现实的演绎方法、对比的方法进行了论证。因作者

卫倩倩[2]2012年在《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于此同时,跨国银行倒闭事件也接连发生。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较晚,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大量涌入,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也越来越多,我国银行监管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加强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从法律上为跨国银行的发展和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构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跨国银行的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和国际监管为主线,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出发,深刻剖析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并对完善我国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跨国银行东道国监管的基本问题。该章节主要从东道国监管的依据、立法模式及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论述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本章节通过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事件的分析,说明加强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必要性。此外对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内容、母国并表监管及其相关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第三章论述跨国银行的国际协调监管。通过对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案的分析,说明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并且对跨国银行的双边协调监管制度、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巴塞尔和WTO关于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章是对中国外资银行及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现状及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然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及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对健全与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盖厦厦[3]2012年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的银行业更是一国国民经济中枢。由于银行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该领域的开放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采用相当高程度的保护政策。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市场开放浪潮逐渐席卷全球,新兴市场国家对本国银行业的积极保护政策和对外国资本在本国银行业市场直接投资的政策壁垒在逐步放宽甚至消除。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逐步得到开放,外资银行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外资银行对我国的金融体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业改革,也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看到,实现这些积极影响的关键在于我国能够对外资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离开了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外资银行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就会出现,甚至会威胁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外资银行对民族银行业的冲击以及自身违规或不稳健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一些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目的即为规避母国法律监管并转嫁经营风险。自2007年7月以来,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体系风险的关注和警觉。外资银行很容易受到金融危机特别是其总行经营状况的影响,需要各国在实践中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面对全球严峻的金融形势,分析和完善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探讨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外资银行监管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必要性以及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体系。第二章是国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以美国、日本和韩国、新加坡为代表,分别分析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之后对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代表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本章分析和评述巴塞尔体制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规范。第四章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介绍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情况,分析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经验,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建议。

陈寅[4]2011年在《我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制度进行研究,从外资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出发,阐述了审慎监管的理论渊源,以及巴塞尔资本协定和WTO相关文件中对于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定。以我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着重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准入、退出以及运营阶段的具体监管制度。在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析了现有规范的优势与不足,从宏观框架和微观制度上,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的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按逻辑体系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外资银行的基本定义以及监管的一般原则等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由此引出审慎监管的理论渊源。随后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WTO的各项文件论证审慎监管的必然趋势。第二章对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审慎监管进行了阐述,分别论述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准入和退出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对其他国家的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三章着重论述了银行业运营的审慎监管,包括商业市场运营阶段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风险集中度等内容的审慎监管,结合其他国家的规定,在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阐述的同时对外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进行了比较论述。第四章先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制度沿革出发,指出我国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优势与不足,最后从宏观的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与微观具体制度的建立两方面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徐文敏[5]2008年在《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仅给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而且也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竞争的压力。在促进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使我国银行业蕴含着种种的金融风险。风险的存在不仅可能造成外资银行经营的失败,也可能导致我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甚至引发金融的多米诺骨效应,对世界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有鉴于此,为趋利避害,保障经济健康稳定运行,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外资银行监管和控制。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尽快完善监管立法,规范和完善外资银行的经营行为,以顺应外资银行经营的发展大趋势。国际巴塞尔组织的并表监管理论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完善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中国的金融业走向国际化,必须考虑与国际监管规范相协调;中国对外资银行政策放宽的同时,也必须与巴塞尔并表监管原则相接轨。随着WTO的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在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上进一步放宽了政策。根据入世承诺,我国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的出台也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的法律环境得到了优化。然而,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传统监管方式不仅无法对外资银行形成有效监督,还容易导致部分监管工作的重复进行。因此,各监管当局更应注重方式的改进,而巴塞尔并表监管原则正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对加强和完善对我国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国际巴塞尔协议产生发展总体概况阐述的基础上,对巴塞尔协议性质予以明晰,结合巴塞尔协议进入我国及在我国的演变过程的实际情况,剖析分行导向政策到法人导向政策过渡的原因。在对并表监管理论内容介绍之后,阐述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和认识,肯定并表监管理论对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大有裨益。文章以此逻辑线索,理论结合实际概括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状况,并指出现有监管立法中存在问题。在借鉴巴塞尔并表监管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整体思路。最后本文论述了对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的思考及建议。

杨扬[6]2008年在《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更加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跨国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如今,许多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都建立了明确、详细、合理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加入WTO梦想的实现,大量外资银行的涌入,我国银行监管制度面临着很多挑战,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善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这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构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跨国银行的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和国际监管为主线,深刻剖析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并对构建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跨国银行监管作简要的介绍。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国银行的概述。介绍跨国银行发展历史、定义及特点,使读者对跨国银行有初步的了解;二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概述。在对跨国银行监管作出经济学和法理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介绍跨国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监管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第二章研究东道国监管的基本问题。东道国监管是国家单独监管,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基于属地管辖权。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银行业开放程度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各国对跨国银行的待遇标准也略有不同。该章节并对跨国银行从进入东道国,到在东道国国内开展业务,再到退出的一系列过程进行阐述。第三章论述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母国监管是并表监管基础上的监管,它是基于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或保护性管辖权等法学理论对跨国银行进行全面监管。通过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的实例,说明加强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对母国监管与东道国监管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母国监管责任。第四章论述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通过对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分析,基于国家合作与发展原则理论,说明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必要性。并且对巴塞尔协议体系的介绍,以及详细阐述《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内容。第五章是对中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然后指出我国现存的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和相国国际监管规则,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官万敏[7]2004年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全球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的同时也诱发了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可能,并且这种跨国性的金融危机具有强烈的破坏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影响范围广、程度深的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正是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带给我们的惨痛教训。在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进程中,外资银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基于其跨国性的特点,外资银行使金融危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传播变为更为迅速。因此,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经被提上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入世承诺,到2006年,除市场准入阶段可以保留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外,我国必须在承诺开放的金融市场给予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事实上,现在中资银行已经深切地感受到外资准入带来的巨大冲击——据银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10月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另外我国还设有21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华增长迅速,2003年10月份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是2002年同期的122.74%;外资银行占外汇贷款市场比率较大,共占全国外汇贷款13%的市场份额。面对外资银行的强烈冲击,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保护国内金融产业、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其中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就是防范金融危机的“第一道防线”。从论文的内容来看,本文在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准入的待遇标准、监管措施加以评述,并针对我国外资银行准入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全文由导言、正文及结语组成,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即金融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浪潮具有诱发跨国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而我国的银行业开放促使<WP=4>我们必须应对外资银行准入引发的金融风险。基于跨国性的特点,外资银行更利于银行风险的跨国传递。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危机、巴林银行危机等震惊国际金融界的事件为国际银行业安全敲响了警钟,对外资银行监管势在必行。随后,本文对研究对象作出了界定:一方面强调需将外资银行的概念作广义性的理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部分从事跨国境业务的银行逃脱监管;另一方面说明了论文只截取监管中的准入监管加以研究。论文的第一章为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首先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出发,探讨了对外资银行施以准入监管的理论基础,指出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管制”;法学理论基础在于国家经济主权。其次,论文阐释了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目标,认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应为监管的目标体系,并指出“在上述多个目标并存时,必然出现目标的侧重选择问题。事实上,各种目标在一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可以有不同的侧重。”最后,论文分析了准入监管的原则,并将其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两个层次。其中公理性原则包括了“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适度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包括了“保护主义、国民待遇、对等互惠”,指出各国往往根据国内经济状况和金融业发展水平来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原则,并随着客观经济状况的改变及时调整,而并非坚守某种原则。论文的第二章评述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该部分首先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欧盟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准入待遇标准加以介评,得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各自经济实力的差异性而采取了不同的准入待遇标准,其中后者更倾向于保护主义和单方互惠。其次,本文对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制下的准入待遇标准进行了评价,认为该体制下的各项待遇标准都不是绝对性的,基于“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和“逐步自由化”两大原则,该体制并未在准入阶段强制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相反,WTO还允许各成员国可以设定一定的准入限制措施,这使得各成员方拥有三种具体途径可以实现市场准入阶<WP=5>段的管制。因此,本文建议那些国内金融业发展滞后的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灵活采取适当的准入标准,以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论文的第三章解析了准入监管具体措施。该部分以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各国准入监管的经验,从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准入范围三方面探讨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具体措施。本文认为,外资银行准入的组织形式包括了分行、子行、合资银行和代表处;对外资银行开业条件的限制可主要从最低资本金、股权比例、母国的监管情况、合格管理人员及存款保险制度这五个方面展开;准入范围限制包括了业务范围限制和地域范围限制。论文的第四章是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完善部分。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外资银行准入及监管的历程,并分析了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次,对准入监管过程中的不足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其中,具体的完善措施可以说是对之前研究成果的一个回应,包括了:明确准入监管的立法目标和政策原则——本文认为现阶段应当以金融安全为第一位的监管立法目

连伟[8]2007年在《经济全球化下跨国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使得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连成一体,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与封闭条件下相比,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为危机的传播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一旦一家银行出现危机很可能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跨国银行的迅速发展已经远远超出国内监管力所能及的范围,加之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意识淡薄和滞后性,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国际社会噬需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针对时代形势和跨国银行自身的特点解决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本文分别在国别层面和国际层面上分析论证了经济全球化下跨国银行国际监管法律的解决方式,即建立跨国银行国别监管、国际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和方式以及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融合上,自律约束与他律监管的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相接轨。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监管是跨国银行监管整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种模式,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互为补充。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实质并不是在银行监管框架以外另行构筑更高阶次的监管体制,其运作和监管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及国际监管目标的统一化。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存在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的效力层次不高,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和协调,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监管方式单一,缺乏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等问题;对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一直以来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十分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银行业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时对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上和国外跨国银行监管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借鉴,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制

屈芳[9]2008年在《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在国际金融领域爆发,金融危机影响的范围之广和程度之深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随着国际银行业金融创新加快,信用衍生产品市场、资产证券化和权证市场飞速发展,银行可以通过金融工具有效的将信用风险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外资银行的这种跨国性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性,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所关注的重要议题。由于全球金融风险的不断升级、外资银行在我国比重增大,我国通过对巴塞尔协议及WTO等相关规定的借鉴,不断完善了对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的纰漏。由于缺乏前瞻性,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已经过了多次修改,而这些规定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成为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规定进一步与WTO的要求靠拢,也使外资银行在我国享受到了更多的国民待遇,但是目前我国对内、外资银行的监管分别是由《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显而易见,这种分流的两套制度与国民待遇的要求并不符。除了在法律体系等大的缺陷之外,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如何正视金融风险的冲击,如何结合WTO、巴塞尔文件及欧盟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外资银行业务准入、人员准入、机构准入等具体法制进行完善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栾绍东[10]2008年在《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外资银行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指出,2007年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继续深化,外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进一步加大。外资银行法人化改制进展顺利,截至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21家外资银行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发展稳健,业务经营比较活跃。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1714.63亿美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4%。可以说,伴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外资银行大量出现并广泛参与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已成为必然,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也正逐渐增强。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一定意义上讲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资本结构,增加国际金融资本流入,有利于吸收现代先进银行的管理理念和经营经验,规范我国银行信贷和资金交易行为,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但如果对外资银行监管不力,也将威胁我国金融业的安全,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银行监管体系,但在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层面却略显单薄和滞后,未能充分体现国际规则应有的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框架。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水准要求也不断提高、监管技巧要求也更为专业、复杂。因此要克服外资银行给我国社会经济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保障并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持续稳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就需要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有效监管。因此从现实意义上讲,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着眼于不断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目标的实现,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全文体系架构上共设计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为课题研究打好铺垫。第二章外资银行法律监管概论构成文章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外资银行的概念、法律监管的内涵,探讨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为全文的展开夯实理论基础。第三章是本文的研究方法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并紧密结合巴塞尔监管体系的有关内容,从中总结出目前世界范围内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建设领域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第四章是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2006年颁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多年来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因此本文重点通过归纳《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阐述其创新成果及不足之处进而评价了我国当前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探讨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五章针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具体建议。在本文的第六章结语部分对全文的观点、主旨进行了总结性概括与归纳。

参考文献:

[1].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禹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卫倩倩. 广西师范大学. 2012

[3].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盖厦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4]. 我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陈寅.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5].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徐文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6].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扬. 山东大学. 2008

[7].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官万敏.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8]. 经济全球化下跨国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连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9]. 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 屈芳. 湖南大学. 2008

[10]. 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栾绍东.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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