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品的政府采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产品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信息产品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
国际上对政府采购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租赁、购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政府采购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即采购的资金来自于纳税人;二是采购实体,即所采购的内容用于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业。因此,政府采购可以定义为: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当代政府公共职能扩张,随之政府的开支扩大,政府采购的数额增加。据统计,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这还不包括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中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1996年首次进行政府采购试点,1998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2000年才在全国铺开。采购范围也从初期的简单货物扩大到许多工程和服务领域。中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也逐年激增:从1998年的31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328亿元,而2003年则超过1500亿元。目前,中国政府的采购规模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相对世界平均水平还较低,今后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产品的政府采购的地位上升、意义扩大。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产品的比例上升,数量巨大。政府信息化需要采购大量的硬件和软件,如硬件包括与网路相关的路由器、服务器、交换机、线路等,还包括用户终端的计算机、打印机以及其他信息输入和输出设备。软件包括提供信息和服务的系统软件和专业软件,包括平台软件、网络安全软件、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软件。除此之外,还有与信息化相关的服务。因此,在政府信息化的进程中,信息化所需的产品是政府采购的新的增长点,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点。另一方面则是,相对于信息化的需要来说,政府的信息产品采购资金不足。美国经济实力雄厚,政府在信息化建设投入很多。据估计现今美国政府部门每年在信息技术上的开支,约为1200多亿美元。即使是这样,政府信息化仍然感到财政上的捉襟见肘。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要争取加大财政的投入,改革财政拨款制度,开拓新的资金来源等等。然而,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也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措施之一。运用政府采购的手段,真正提高资金利用率,是节约采购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信息产品的政府采购,有几个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
第一,降低信息产品采购成本。电子政务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化。而政府信息化需要巨大的投入,尤其是在信息化建设的特定的时期。近年来中国政府的信息产品采购量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据中国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调查,2002年上半年中国各级政府信息设备采购额度达到154.9亿元人民币。在这些采购中,硬件产品采购额为107.3亿元,软件产品采购额为21.1亿元,信息服务投资额为26.5亿元。而据有关研究认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率普遍在10~15%,少数项目甚至达到15~30%。中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然时间不长,但成效开始逐步显露,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节支效果十分明显,尤其是工程项目,资金节约率一般在30%左右,有的项目甚至高达50%。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将信息产品的采购成本降低下来。除此之外,如果政府采用网络采购,还能有效节约采购成本,包括政府采购人员的支出和办公费用。通过政府采购,有效地运用有限的资金,少花钱多办事,这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速电子政务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二,加快信息产品采购速度。一般的政府采购,有着比较严格的制度和比较繁琐的程序,这些对于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以及预防政府腐败等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也可能延缓采购过程,使得政府采购的周期比较长。比如,在美国艾奥瓦州政府,为了采购某些产品,必须在每年10月1日之前提交预算,而所需的钱大概要到第二年的7月1号之后才能到手,也就是说费用批准的程序就花费了9个月时间,而采购本身还需要招标等,又要花相当长的时间。又如,美国密苏里州规定政府采购要公告两次,有效的反应期限是30天,然后进入一个复杂的评估程序。如果供应商认为不公正,他们还可以投诉。这样会延长另外3~6个月。信息产品的采购与其他产品采购,有共性的一面,但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时效性。对于信息产品来说,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采购时限的拖延,就使得最初的采购计划的效能大打折扣。就信息产品来说,如果计划的产品一年之后才能购买,那么这个计划要么需要调整,要么采购的是落后产品。因此,在信息产品的采购中,要特别强调采购速度。这要求在政府采购中,解决速度与公正之间矛盾关系。这个加速,一方面是计划批准程序上的加速,采取适当的形式,减少信息产品采购计划的批准环节。另一方面,是采购本身的加速,比如运用网上采购的尝试。网上采购可以减少一些采购时间。如深圳市开展的定点采购,过去一个采购项目往往要经过8个环节,涉及4个政府部门,通常需要21个工作日,实行网上采购后,工作流程得到了优化,其中4个环节在网上进行,工作日减少了10个。
第三,促进本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本国产品市场,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美国的《采购本国产品法》中规定,政府在进行公共基础建设施工工程中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在美国建厂的跨国公司,只有其零部件的50%在本国生产,才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在国产信息产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与外国产品相当时,应优先选购本国产品。如韩国政府规定,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商品外,政府部门必须使用国货,甚至采取“紧急采购制”,通过购买、储备企业的产品,帮助其渡过不景气的难关。欧盟规定,在欧盟的产品和非欧盟的产品报价相当的情况下,欧盟的产品有优先权。在全球信息化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实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而且又“以政府信息化带动社会信息化”。中国政府信息化的这个带动,有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的一个可行的措施就是运用政府的信息产品采购,支持本国的信息产业的发展。高新产业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密不可分。但是政府扶持不是给资金或自己来主办,而是通过诸如政府采购这样的手段来支持国内高新企业的发展。在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政府对企业的特殊扶持方式越来越受限制的情况下,运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国政府的信息化对高新产品有大量的需求。比如,2002年北京政府部门的软件采购为40亿元,而且每年仍将大幅度增长。中国恰当地运用政府采购,能够推动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推动中国的在信息时代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信息产品政府采购的基本策略
第一,落实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部分,信息产品的采购当然需要结合信息产品的特性而落实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1)依法采购。采购作为公共行为受到政策和法律的约束,必须依法办事。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是国际上通行做法,美国有《联邦政府采购法》,英国有《采购政策指南》,韩国有《政府采购法》。这些法律法规,有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定,有些还有采购的详细的实施细则。比如韩国的各项规章就十分详尽,法规对于招标采购前后的每一过程都有一个专门的条文或文件。中国目前急需完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细则。在中国致力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信息产品的采购必须走规范化的道路。(2)公开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决定政府采购必须具有公开性。纳税人对政府采购,要求全过程公开透明。欧盟由官方出版物公告采购信息,并且公告必须同时公布在信息网络系统上。公开采购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合理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增进政府的合法性。中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活动完成后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信息产品的采购过程要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要为阳光采购作垂范。(3)竞争采购。只有有效的采购竞争才能真正做到物有所值。这个竞争要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指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公平指给每一个供应商平等的机会,公正指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当然,政府采购的竞争有其公共性的特点,体现政府的公共政策倾向。比如,英国规定政府拒绝与不友好供应商的往来,拒绝同犯有严重职业犯罪行为或经济实力不好的供应商做生意。美国政府采购的竞争中特别强调人权和政治问题,比如加州规定不能采购违反人权的公司的产品。还有一些地方优惠政策,以及对诸如残疾人工厂的优惠政策等。
第二,创新政府采购的基本手段。信息产品的政府采购也要体现这个信息时代的特色,即推行网上采购。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量越来越大,需要借助网络采购提高效率,网络采购有了产生的必要性。而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政府采购的网络化提供了技术基础,网络采购也具有可能性。实现政府采购的网络化,使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通过简便的途径迅速获取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方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及时收集所需信息。建立政府采购网络是信息时代衡量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和体现政府采购透明化原则的重要途径。政府网络采购是目前最有效的公开方式,它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降低采购过程的成本。因此,在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的进程中,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中,要融入网络采购方面的内容。世界各国开始筹划或实行政府采购的网上交易,网络采购将成为其采购的基本手段,从而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更大地实现信息产品采购的基本利益。
第三,探索加速信息产品采购的具体措施。鉴于信息产品对时效性的特殊要求,在政府采购中要在遵循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变通,提高信息产品采购的效率,实现采购的效能:(1)灵活运用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信息产品的采购过程延长的因素很多,其中首要的就是采购基本政策的限制。应对这个限制,有两种方法:一是适当地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或对信息产品采购作一些特殊的政策规定。比如,对信息产品的采购计划的审批,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或简化其中的一些程序。二是灵活地运用一些政策。韩国实行供应商或制造商的登记制度,由企业自愿申请,国家定期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录入政府名单。在政府采购时,名单内的供应商不必再进行资格审查,这就省去了程序和节约了时间。(2)适度增加信息产品采购的自由处置权。由于信息产品的时效快、变动大,因此需要采购制度适当的非中心化,这需要适度的自由处置权。一般政府采购制度都规定自由处置的额度。如韩国的政府采购规定,合同金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时,要使用竞争的程序授予合同。美国的新罕布尔州规定,凡5000美元以上的信息产品采购,必须由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亲自批准。艾奥瓦州的限额也差不多是5000美元。适当增加能自由处置的额度,能减少不必要的批准程序,加速采购的进程。一般的政府采购还规定,需要达到一定级别的机构,才能自己决定采购。因此,适当授权一些机构自行采购,也能加快采购。当然,这个授权是有条件和约束的,比如需要对采购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只有在资金不突破的情况下,在既定的范围内的自由处置。当然,当涉及到更大和复杂的采购时,过多的自由处置的采购会造成许多问题,诸如质量得不到保证,系统之间不能协调等。(3)采用多样的有效合同方式。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主合同(Master Contacts)制度能加速采购。它们事先将某些产品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列在合同表上,如果各个单位具有采购资金,就可以从列表上选择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无需批准。美国的许多州和市有90%以上的商品是通过主合同方式购买。这种主合同不仅缩短长而繁琐的购买过程,也有助于标准化而保证所采购产品的质量,因为只有得到批准的软件和硬件,才能列入主合同的商品之中。美国华盛顿州的政府采购网站模仿著名的亚马逊网上书店的形式,采取电子超市的形式支持政府采购。在那里,各个部门可以依照主合同的价格自主地采购硬件和软件。当然,也要防止主合同的滥用,比如一个物品有7~8个主合同,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四,发展与供应商的有效合作。提高信息产品的采购效率,不仅涉及到政府方面,也牵涉到供应商方面,双方的有效合作是改进采购的重要途径。美国德州奥斯汀咨询公司的首席顾问鲍勃·卡蒙贝尔在实践中总结了与供应商有效合作的若干条指南。这些包括:(1)在可行时,让供应商在正式标书确定之前回应你的采购计划。通过诸如与供应商的非正式会议、交互论坛、采购网站等形式,让供应商表达他们如何达到你的要求的想法。这个方法能够增加竞争,供应商能够看到一个公正和公开的过程。(2)明确阐明你所要求的服务标准,不要让供应商去猜测。服务标准应当包括服务时限、服务水平和服务频率等,也包括对供应商的人员和质量的要求。(3)向供应商提供充分的政策、程序和文件等信息。这些信息使供应商能更好地准备,制定更具反应性的计划。充分的信息还鼓励供应商的平等竞争。(4)注意合同的用词和条件。以前的采购用词和条件可能不鼓励竞争,常常导致延长合同谈判过程。(5)绩效刺激应当是双向的。不仅要对拖延实行惩罚,也要对高质量的供应提供奖励,这样才更为公正。(6)给供应商一个公正的时限,以准备可靠的报告。供应商通常要同时应对多个客户要求和目标。供应商的适当准备期限,一般需要2~3周,对复杂的事务需要4~6周。(7)仔细判定供应商的标书。一些供应商在投标时夸大事实,有些供应商使用职业写作。对标书的评价要仔细参考公司的情况,不能将之与写作能力等同。(8)明确代表供应商的关键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