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的“字结构”_动词短语论文

“的”和“的quot;字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quo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的”与“的”字结构

现代汉语的名词性成分与“的”字结构有不解之缘。“的”字结构不但可以像例(1)那样充当修饰一个名词性成分的定语,而且还可以像例(2)那样不依附任何成分而独立充当名词性成分。

(1)昨天在苍南县登陆的超强台风“桑美”造成了大面积停电。

(2)吃的、穿的全有了,什么都不缺。

“的”是现代汉语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也是各种虚词中研究最为彻底的。现代语法意义上的深入研究,始于朱德熙(1961)的“说‘的’”。朱德熙开启了一条与众不同的研究路子,将“的”分为三种:“”是副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是形容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而“”可以说是名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

将“的”一分为三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极具争议,支持的和反对的都大有人在(吕叔湘1962;陆俭明1963;言一兵1965;季永兴1965;石毓智2000;陆丙甫2003)。朱德熙则坚持自己的观点,并且不断地完善提高这一分析(朱德熙1966),进一步将由谓词性成分构成的那些“的”字结构一分为二(朱德熙1983)。一种像例(2)中“吃的、穿的”那样,可以独立使用,而且表示一种事物,是表示“转指”的;还有一种像“开车的(技术)”那样,不能独立用来表示事物,只能表示动作,用来修饰名词,也就是所谓的表示“自指”。

随着形式句法理论在国内的普及,“的”字结构的研究近年来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前期较常见的是沿用国外的分析法(如Huang 1982;Ning 1993,1996),将“的”与“的”前成分看作一个关系小句,将“的”视为一种功能性成分,即小句的标句词(complementizer)或CP的核心成分C(Wen 1996),并通过移动转换,也就是朱德熙(1983)所说的“提取”方式,建立“的”后成分与“的”前成分的结构关系,确保“的”后成分与“的”前小句中的一个位置相关,从而建立“的”字结构的整体语义关系:“的”与“的”前成分合在一起,修饰“的”后成分,而且“的”后成分与“的”前成分在语义上属于同一个小句。

近期的做法同样将“的”视为功能性成分,同样让“的”拥有自己的最大投影,但却放弃了关系小句的基本假设,切断了“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只让两个成分各自与“的”建立结构关系,因而不再坚持“的”字结构所体现的修饰关系,否定了其定中结构的基本地位(司富珍2002,2004,2006;熊仲儒2005;陆俭明2003)。这种分析的出发点是要解释各种“的”字结构的特性,特别是例(3)那种“NP+的+VP"结构的句法表现,但却与《马氏文通》以来的传统做法大相径庭,实际上重新演绎了“的”字结构的基本意义,0所以招来了不少批评(周国光2005,2006),但也再次引起了对于“的”字结构的研究兴趣。

(3)这本书的出版

2.生成语法的短语结构

生成转换句法中的短语结构,从1980年代(Chomsky 1981,1986)开始变得十分简单。早期的理论允许短语拥有各自的内部结构(Chomsky 1957,1965),所以动词短语的结构可以不同于名词短语,句子结构与短语结构也毫不相干。近期的理论则追求短语结构的一致性,假设所有的短语都具有例(4a)那样的抽象结构,就连小句也被视为短语(Chomsky 1995,1999,2001),分成下层的IP和上层的CP两种,都具有例(4a)的结构。

(4)

例(4a)的结构虽然看上去十分抽象,但实际上与传统语法特别是结构主义的描述方法有着藕断丝连的继承关系。这种结构是建筑在内部成分的句法关系之上的,也就是要通过结构关系来表示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并进一步表示句法关系所代表的语义关系。这里用XP来表示任何一种短语,而X则是该短语的核心。

核心是生成语法常用的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中心语有些相似,但两者的句法地位不完全相同,所涵盖的成分也不尽相同。传统意义上的中心语是个广义的概念,可以是任何句法成分。在“白蚁”之类的定中复合词里,中心语是个黏着语素;在“白菜”这种复合词里,中心语则是个词;而在“我昨天买的那棵大白菜”这样的定中短语里,中心语则是个名词性短语。在形式句法的框架里,例(4a)中短语的核心是个狭义的概念,一定具有相当于词的句法地位,也就是生成句法里的。当然,生成句法中的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词,还可以是句法结构中一些具有类似地位的成分,即所谓的功能性成分,如体貌、时态、语态等。核心是短语中最重要的部分,整个短语的句法地位取决于核心的性质,以动词V为核心的是动词短语VP,以名词N为核心的是名词短语NP。核心也可以是虚词,因此以介词P为核心的就是介词短语PP。核心还可以是所谓的功能性成分,如以体貌为核心的体貌短语AspP等。

短语的关键成分是核心,只要有了核心就可以形成短语,这就意味着短语可以只由一个核心构成,所以单个的一价动词可以构成动词短语,单个的名词也可以构成名词短语。不过,短语通常由两个或者更多的成分构成。这些成分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短语的内部结构关系,即例(4a)中X与YP之间的核心-补足语关系,以及X与Spec之间的核心-指示语关系;另一种则是例(4b)那种通过附加形成的外部关系,表示ZP对XP的修饰。

核心与补足语之间的关系最为根本,也就最为常见。这种关系基于核心对于补足语的支配,或者说补足语对于核心的从属,两个成分因而密切相关,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句法成分。支配与从属同样是句法成分之间最重要的语义关系,所以核心-补足语也是句法结构所表达的重要语义关系。核心的补足语一定是短语,例(4a)中用YP来表示。常见的核心-补足语关系包括动词与宾语、介词与宾语、名词与同位语、情态动词与动词短语等。在例(4a)的结构中,核心与补足语受到同一个节点的统辖,所以形成一个句法成分。这种分析与表达是符合语言实际的。由核心与补足语形成的结构大部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既可以作为句子的组成部分,也往往可以单独用来回答问题。例(5b)的动-宾结构可以用来回答例(5a)的问题;例(6b)的名词同位结构可以回答例(6a)的问题;而例(7b)中情态动词与动词短语的组合可以是例(7a)的答案。介词与宾语组合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但只要像例(8b)那样足够长,介-宾组合有时候还是可以用来单独回答问题的。

(5)a.工人们在干什么?(6)a.谁接见了来访的代表团?

b.建设奥运场馆。b.国家主席胡锦涛。

(7)a.还不能走吗?(8)a.怎么才可以弃船逃生?

b.可以走了。b.在船只即将沉没的情况下。

核心与指示语的关系较特殊。1970年代刚刚问世时,Spec几乎可以用来容纳任何不属于核心与补足语的成分(Chomsky 1970)。到了近期(Chomsky 1995,1999),Spec的地位才变得明确了,主要在功能性成分的短语中起作用,供相关的短语进入。比如下层小句IP的指示语Spec是小句主语的最终位置,上层小句CP的指示语位置通常空置,但可以供各种成分移入,如英语疑问句的句首疑问短语,一般都认为是在CP的Spec里面。

实质性短语的指示语较少有人提及,最常见的是动词短语的Spec。19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内部主语假设(Sportiche 1988;Chomsky 1995),主张小句主语的最初位置是在动词短语的指示语位置上,后来才一步一步爬升到IP的指示语里面去。

另一个经常用到的指示语是DP的Spec。同样是1980年代中后期,有人(Abney 1987)将英语中this,that,these之类的指示代词从名词里分出来,与冠词a,an和the归为一类,统称为限定词,用D来表示。Abney的出发点是限定词在结构中并非充当定语,而是作为核心,有着自己的最大投影DP,而且DP的句法作用与NP不同,这就是有名的限定词短语假设(DP hypothesis)。限定词内部当然也还可以进一步分类,如指示代词可以单独起作用,只要有一个D就可以形成DP;而冠词就一定要与名词短语结合在一起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这类D必须以NP为补足语。限定词的范围后来又有所扩大,将指称代词和专有名词也包括了进来,理由是这两种成分可以单独发挥与DP相同的作用。

Abney(1987)还将John's book之类的结构也归入了DP的行列,从例(9a)中可以看到,John's的结构位置是DP的Spec,而这种DP的核心是个没有实际语音内容的D。在Abney的体系里,表示领有的标记’s是格标记,附加在领有成分上,到了乔姆斯基手里,领有标记's被赋予独立的地位,作为限定词D,以被领有的名词短语为补足语,而表示领有者的名词性短语则仍然留在DP的Spec里,形成(9b)的结构(Chomsky 1995:263)。

(9)

造成指示语Spec地位不确定的另一个因素是它的结构位置,从例(4a)的结构中可以看到,XP的Spec与核心X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上,不受同一个节点的直接统辖,所以不构成一个句法单位。Spec同X’构成一个句法单位,两者之间有选择关系,而X’由X投影而来,所以核心与指示语之间的关系只是间接的。

3.“的”能否作为短语核心

汉语中“的”字结构应该如何分析,以及“的”的句法地位应该如何界定,向来极具争议。在还没建立助词这样一个类别的时候,·早期文献中有将“的”与介词等一起归入关系词的(吕叔湘1982[1942]),也有干脆将“的”视为介词的(黎锦熙1992[1924];王力1984[1944])。即使是有了助词这个概念以后(中学汉语编辑室1956;丁声树等1961),也还是有人将“的”算作连词(张静1987)。不过,目前的主流是把“的”看成结构助词(朱德熙1961;吕叔湘主编1999[1984];邵敬敏2001)。

生成句法对“的”字结构的讨论也不少,早期多半沿用英语关系从句的分析思路,将“的”与英语的关系代词that等同起来,将部分“的”字结构视为定语从句,将“的”字结构的作用归结为名词性短语的修饰语(Huang 1982;Chiu 1993;Ning 1993,1996;Wen 1996)。近期则往往采用Kayne(1994)的做法,将整个定中结构视为一种特殊的DP,D的补足语是个小句CP。具体的做法各有不同,较为传统的设立一个独立的D,其补足语CP的核心是“的”。小句的内部成分通过复杂的移动改变位置,有些出现在“的”前面,有些在后面,“的”前成分与“的”最终附加到“的”后成分上,形成两者之间的修饰关系(Li 2001;Aoun and Li 2003);或者让一部分成分进入CP的Spec,一部分进人DP的Spec,形成正确的语序,但不再坚持修饰关系(Chen 2005)。比较激进的做法则以“的”为D,其补足语CP的核心C没有实际内容。CP的内部成分通过一系列的移动,一部分进入CP的Spec,成为“的”后成分,另一部分进人DP的Spec,成为“的”前成分(Simpson and Wu 2002;Wu 2004)。

更为激进的做法是集Kayne(1994)与Simpson和Wu(2002)之大成,以“的”为限定词D,但不再以CP为D的补足语,而是借用对英语领属结构的分析,将“张三的书”与例(9b)的whose book完全对等,以名词短语“书”为D的补足语,以“张三”为其指示语Spec,并将例(9b)推广到所有“的”字结构上去(熊仲儒2005)。另一种类似的做法是将“的”分析为特殊的功能性成分De,拥有自己的最大投影DeP,以“的”前成分为DeP的指示语,而“的”后成分为De的补足语(司富珍2004)。这两种分析虽然赋予“的”以不同的句法地位,但从例(10a)和(10b)中可以看到,两种短语为“的”字结构所设定的内部结构关系是相同的,既放弃了“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同属一个小句的假设,也不承认“的”字结构内部的修饰关系。

(10)

将“的”字结构设置成这种形状,当然有很大的好处,不但可以为各种“的”字结构提供一个相同的结构,而且可以将“这本书的出版”之类的NP+的+VP结构也包括进来。就例(10a-b)的结构而言,“的”作为短语的核心,自然可以有自己的补足语。不同之处在于,例(10a)的结构中“的”被赋予了限定词D的地位,其补足语必须是名词短语,所以NP+的+VP中的VP必须要经过名物化才能进入补足语的位置;而例(10b)的结构中,DeP的核心“的”是个功能性成分,生成句法对于功能性成分的补足语没有太多的限制,所以可以假设DeP的补足语不受句法地位限制,可以是名词短语,也可以是动词短语,这就为直接分析NP+的+VP带来了便利。

不过,这两种结构都面临着同样的挑战,都必须证明这种生成句法的结构形式,能够解释所代表的句法关系和语义内涵。前面说过,形式句法的结构是建筑在内部成分的句法关系之上的,并且要通过结构关系来表示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比如最基本的核心-补足语关系,就是用来表示核心对于补足语的支配关系,如动词对于宾语的支配关系,介词对其宾语的支配关系,以及抽象的体貌对于动词短语的支配关系等。也正因为如此,核心与补足语一定会组成一个句法单位,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句法作用,独立充当句子成分。

基于这样的基本认识,既然例(10)的两个结构都将“的”设定为核心,而且直接以名词性短语作补足语,就必然都主张“的”支配其后面的名词短语。也就是说,在“张三的书”中,“的”与“书”的关系应该更为紧密,“的书”形成一个句法单位,可以在句子中独立起作用;而“张三”与“的”反而不构成一个句法单位,也不应该独立发挥作用。熊仲儒(2005)用例(10a)来表示“的”字结构,也的确是持有这一观点。他的理由之一是“的书”之类的形式并非不存在,1920-1930年代的一些作家,如鲁迅、黎锦熙等人,就曾经写过例(11-13)这样的句子。

(11)从那里面,看见了被压迫者的灵魂,的辛酸,的挣扎;还和四十年代的作品一起烧起希望,和六十年代的作品一同感到悲哀。(鲁迅《热风·祝中俄文字之交》)

(12)这比起专一描写本国军队的胜利,的勇敢,的爱国的亚美利加式电影来,也真好像近于写实。(鲁迅《二心集·现代电影与有产阶级》)

(13)我们从教育的意义上建设“大众语”,就是把落后的“大众”和前进的“大众”所有意识间的冲突、的矛盾,统一起来。(黎锦熙《国语运动史·序》)

不过,正如周国光(2006)所指出的那样,这种用法应该是舶来品,上个世纪早期有少数知识分子用过,但却不符合现代汉语的习惯,所以始终未能推广,不为一般群众所接受,也就不足以支持例(10a)的结构。

熊仲儒(2005)自己也并不完全认同例(11)那样的句子,所以他又提出了另一个理由,觉得这是所谓的括号悖论在作怪。也就是说,他认为“的”在句法上应该同后面的补足语形成一个单位,但在语音上却同前面的指示语形成了一个单位。

括号悖论现象在各种语言中都可以找到,通常用来描述句法结构与语音结构之间的矛盾,或者是句法结构和表面形态之间的矛盾。冯胜利(1997)引用的“一衣带水”便是个典型的例子。“一衣带水”在句法结构上是[[1+2]+1],即句法切分应该是[[一[衣带]]水],但一般人按照汉语的韵律习惯,往往将其读成[2+2],也就是切分为[[一衣][带水]],这显然是韵律造成的括号悖论(周国光2006)。

“的”字结构中三个成分的亲疏关系,显然与韵律之类的要求无关。如果完全按照韵律的要求,“我买的书”就应该读作[[我买][的书]],即成为[2+2]格式。但中国人似乎总是违反韵律的要求,将“我买的书”读成[3+1],即[[我买的][书]](周国光2006)。这种读法与“的”通常读轻声似乎也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同样读轻声的介词,如“我从北京来”中的“从”,也并不会附着到前面的名词性成分上去,而总是同自己的补足语构成一个语音单位,全句的韵律结构通常是[[我][从北京][来]]。

换句话说,说汉语的人在区分韵律单位时,其实非常注意句法结构,通常是按照句法单位来切分语音单位或者韵律单位的,“一衣带水”之类的四字格应该是个例外(注:至于“一衣带水”为什么会成为例外,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不过,这个来自文言文的用法原来颇为罕见,只是在中日建交的1970年代初使用频率突然变得极高。不明就里的老百姓是否会将其与“一鸣惊人、一炮打响”相提并论,都理解为主谓结构,似乎也有可能。)(冯胜利1997)。就“的”字结构而言,大家总是将“的”与前面的成分放在一起,而不会将“的”与后面的成分算作一个单位,应该不是为了照顾语音上的要求,而是反映了句法本身的规律,而且也体现了语义的要求。例(10a-b)并没有如实反映汉语的句法关系。

4.“的”字结构与DeP

在形式句法的分析中,“的”字结构的核心是什么,其实并不取决于理论内部的要求,也不取决于短语结构用什么形式来表示,而是取决于如何准确反映“的”字结构所表达的意义。前面说过,按照一般人的语感以及常见的分析方法,如果“的”前与“的”后都有成分,“的”总是与前面的成分构成一个句法单位,其句法作用是充当定语,修饰、限制后面的成分(朱德熙1961,1983;王珏2001)。

从句法关系的角度出发,定中结构的主要部分应该是“中”,也就是“的”后成分;而“的”与“的”前成分合起来应该是定语。按照形式句法的惯例,定语应该附加在中心语上。如果将附加成分视为DeP的话,整个结构就应该是例(14)的样子。也就是说,如果将“的”、“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放在一起,算是广义“的”字结构的话,那么广义“的”字结构的核心就不应该是“的”,而是“的”后成分YP的核心Y。至于“的”与“的”前成分的关系,也是由句法功能来决定的。“的”前成分XP可以是各种不同的短语,包括名词短语、限定词短语、动词短语、形容词短语、介词短语甚至小句IP,但这些短语同“的”结合以后都不再以原来的句法地位发挥作用,而是转而充当定语的一部分。从这一点上说,“的”起了关键作用,可以认为整个定语是以“的”为核心的DeP。不过,“的”只是DeP的核心,而DeP是广义“的”字结构里的附加成分,“的”与“的”后成分没有直接的结构关系。

(14)

(15)

(16)

例(14)里的中心语YP有两种可能的表现形式,一是像例(15a)那样的名词短语NP,一是像例(16a)那样的限定词短语DP。也就是说,受DeP修饰的只能是名词性成分NP或DP。

例(14)里的那个“的”字结构是句法派生过程的最终结果,即所谓的PHON形式(Chomsky 2001),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所写的那个“的”字结构。至于这个形式如何派生而来,理论上有好几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基础生成的,即“的”字结构生成时便是如此;还有一种可能是“的”前成分与“的”后成分原来同属一个完整的小句,经过反复派生才变成现在这个样子。这些可能性与本文的主题没有直接关系,不在这里讨论,可以参考Ning(1993,1996),Aoun和Li(2003),Chen(2005)以及袁毓林(1995)的不同处理方法。

以例(15a,16a)来表示广义“的”字结构的后果之一,是排除了DeP直接修饰动词性短语VP或AdjP的可能性。如果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是个动词性成分,那么就有两种可能,或者是动词短语名物化了,或者是动词本身名词化了。例(17a)中的“出版”是前者的典型例子。尽管“出版”受到DeP的修饰,但仍然可以像例(17b)那样受时间状语的修饰,或者像例(17c)那样受地点状语的修饰,显然仍然保留了动词短语的基本性质,应该是动词短语带上了一个名词短语的外壳,也就是名物化了(石定栩2004)。

(17)a.这本书的出版是语言学史上的一件大事。

b.这本书的按时出版是语言学史上的一件大事。

c.这本书的在京出版是语言学史上的一件大事。

另一方面,例(18a)中受DeP修饰的“屠杀”虽然也表示动作,而且在单独出现时可以像例(18b)那样带直接宾语,应该是动词。不过,受DeP修饰的“屠杀”却显然具有名词的句法性质,可以像例(18c)那样作为名量词的后续成分,而且“这种屠杀”和例(18d)那种受到修饰的“大屠杀”都不再能够带宾语,所以例(18e-f)都不能说。这里受DeP修饰的“屠杀”显然名词化了,成为了名词短语的核心。

(18)a.侵略军对于无辜平民的屠杀激起了公愤。d.侵略军对于无辜平民的大屠杀激起了公愤。

b.侵略军屠杀了大批无辜平民。 e.*侵略军大屠杀了无辜平民。

c.侵略军对于无辜平民的这种屠杀激起了公愤。f.*侵略军这种大屠杀了无辜平民。

例(14)的结构中,“的”与XP组成一个句法单位,与被修饰的YP却没有直接的句法关系;但司富珍(2002,2004)通过例(10b)的结构,却将“这本书的出版”分析为核心De以VP“出版”为补足语,而且还进一步将“这本书的出版”与“这本书出版”联系起来,认为前者是后者插入“的”而形成的(胡裕树、范晓1994;范晓2005),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

就“这本书的出版”和“这本书出版”而言,插入“的”似乎它们建立了一种可能的句法关系,也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方法,但只要将考察范围稍微扩大一些,就会碰到很多问题。一方面,主谓之间可以插入“的”的小句并不太多,只要小句的结构稍微复杂一些,比如像例(19)那样的主题句,或者像例(20)那样有个句首时间状语,就不可能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插入“的”字了。

(19)a.这本书我们出版。(20)a.今年这本书不出版。

b.*这本书我们的出版。 b.*今年这本书的不出版。

c.*这本书的我们出版。 c.*今年的这本书不出版。

另一方面,类似“这本书的出版”这样,动词性成分受DeP修饰的结构还很多,但这些结构大多没有相应的小句可寻。比如,例(21a,22a)中都是DeP修饰一个动词性成分,但相应的例(21b,22b)却都不能说。这就意味着这些广义“的”字结构并没有相应的小句,尽管类似的例(21c,22c)都是能说的。

(21)a.群众就销售税的议论合情合理。

(22)a.大家对于名物化理论的批评都很中肯。

b.*群众就销售税议论合情合理。

b.*大家对于名物化理论批评都很中肯。

c.群众议论销售税合情合理。 c.大家批评名物化理论都很中肯。

例(23a)也是DeP修饰一个动词性成分,相应的例(23b)虽然勉强能说,但最容易得到的解读却与例(23a)不同。要准确表达例(23a)的意义,就必须采用“被”字结构,改说例(23c)。

(23)a.新一军的彻底歼灭奠定了战役胜利的基础。

b.新一军彻底歼灭奠定了战役胜利的基础。

c.新一军被彻底歼灭奠定了战役胜利的基础。

如果大部分小句都不能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插入“的”,而后半部分为动词短语的“的”字结构当中,也不是个个都能找到相应的小句作为原始结构,那么用插入“的”来归纳这两者的关系,就只能管住一小部分特例,而无法解释大多数“的”字结构和小句之间的关系。如果将这两种结构分开处理,假设两者之间没有句法上的派生关系,就有可能为相关现象找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从这一点出发,受DeP修饰的动词性成分可以同“的”前成分有不同的句法和语义关系,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除了上面例(21-23)中的那些广义“的”字结构之外,例(24)中“大澳”是“舞火龙”的地点;例(25)“昨天”是“冲击警方防线”的时间;例(26)中“坐航天飞机旅行”是“说”的宾语;而例(27)中“面向基层”是“扶贫帮困”的状语。这些成分之间的关系显然都不适宜用小句来归纳。

(24)游客已经参观过大澳的舞火龙了。

(25)示威群众对昨天的冲击警方防线表示歉意。

(26)报纸上说的坐航天飞机旅行目前还无法实现。

(27)面向基层的扶贫帮困应该持续下去。

当然,如果“这本书的出版”和“这本书出版”之间没有句法上的联系,两者的相似之处就只能归结为巧合了,本文的分析在这一点上显然不及以插入“的”为手段的分析。不过,后者只能管住一小部分特例,有弊大于利之嫌。本文的分析适用于所有广义“的”字结构,为它们的句法特性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基本上没有管不住的例外,可以说利大于弊。

5.余论

本文试图找出一种广义“的”字结构的最佳分析方式,出发点是各个成分的句法作用。并按照这一思路讨论“的”及其前后成分的句法地位,但并没有涉及“的”前成分的内部结构与句法地位,也没有讨论狭义“的”字结构如何单独起作用。这些问题将会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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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字结构”_动词短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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