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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必须要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不必然导致善意取得,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依然有着几方面的困境: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二是社会转型的挑战,三是法律制度的制约,面对这三种困境,应当从对应的方面寻找突破点,学习和研究这两项法律制度。本文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在我国实施中所面临的的困境,同时尝试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寻找出路,以期能在研究和学习的过程中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正能量。
关键词:不动产法律;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制建设的完善,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的不动产法律本土化提供了基石。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政府和立法者开始尝试以立法的角度对不动产法律大胆创新。我国对于加快不动产法律运用和深入的决心,但实际上,不动产法律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不成熟,面临困难重重。不动产法律一直是各国立法的要点。
善意取得指的是“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除了包含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涉及了法律的本质、价值观等更为抽象的价值层面的因素。所以在诸多法律规则中,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所引发的争议和分歧也相对较多,而这些冲突都决定了需要加强对于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研究。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的问题
(一)来自传统文化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和处分权利人不相一致的情形,例如“登记机关登记错误、变更登记延迟、虚假登记”等等,要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在我国实际运用研究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我国文化与思想。“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与整个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切文化,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解决。”纵观中国社会,以社会为本一直是社会的核心思想,在这种核心思想要求,往往强调个人和集体的统一,这种统一也是以集体为主,片面强调了集体的重要性而忽视了个体的独立存在价值。直接导致了“法律的社会职能不再以确认、维护个人的权利为起始点,然后维护社会秩序来实现个人权利保障,与之相反的是,法律考虑的出发点转为集体的利益,其次兼顾个人的权利义务。
(二)来自社会转型的挑战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三个,一是善意取得的事实前提,必须存在无权处分;二是善意取得的权力基础,占有和公信力;三是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受让人的善意和物权的取得。如同生命体是适应自然和自然环境选择的结果一样,社会结构也是社会环境的产物。马克思把社会看作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在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交互作用下所产生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结果。从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的社会结构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无论是从经济、社会、法制、思想政治无一不在发生着结构性变化。改革开放后这个状态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这对我国即是机遇也是挑战。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在于解决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的时候,受让人能够依法善意取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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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自法律制度的限制
双重规则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空洞化,对待不动产取得,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任重道远,根据宪法的人权精神,保障人权的需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排除必要性迫在眉睫,而新民法典所谓的“补正”和“合理解释”也只是针对程序上的补救,对取证程序上的瑕疵性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使得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可能性大大降低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经济影响文化,文化也反作用于经济,毋庸置疑的是,两者息息相关,一定的经济水平往往反映的是同等量的文化水平,彼此不可能高于对方。个人认为在物质条件、文化条件的成熟下,以往重实体而轻程序,重集体而轻个人的的文化理念也会发生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需要经验的沉淀和积累,量变而引起质变。如果生搬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不动产取得规则模式,脱离我国实际国情,必然造成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如何借助这股人权意识之风,思考属于我国发展模式,需要耐心和谨慎。国家、政府、学者可以引导这种观念的转变,但是需要社会各界人士,每一位成员的参与,从引导者的角度来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过程中注意对于无权处分问题的关注。国家之中,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注重程序公正,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宽容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通过引导者和被引导者的良性互动,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把个体从国家、集体观念解放出来,正确处理不动产取得问题。
(二)完善制度,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处理方式,以清晰界定判断方式的合法性。解决不动产取得规则在具体界定不动产取得时条文的含糊不清,操作性难等问题。加强政府法律监督作用。二是强化监督机制。权利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权利离开了相应的制约手段就容易产生权利的滥用,尤其在不动产处置问题上。为了有效限制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一个有效切实的监督机制是必须的建立的。政府机关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对不动产取得情况认真调查核实,秉公办事。
四、结语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现代民法中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必须要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所以只要有无权处分的情况发生,就有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不动产登记虽然是以公示方式,但是登记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两项互相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他们的立法目的,价值追求,使用条件和效果各有不同,所以应该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坚持物权优先原则,优先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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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1王春德,2张丛林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9
标签:不动产论文; 善意论文; 法律论文; 动产论文; 社会论文; 我国论文; 临沂市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