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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经历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欧洲到美洲大陆,从日本的东京到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以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等级森严的内部制度,通过实施赌博、卖淫和毒品走私犯罪活动,对社会施加垄断性的控制和影响。其经济上之富有,政治势力之强大,几乎已渗透到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各个行业,令人触目惊心。以致于犯罪辛迪加的主要倡导者之一迈耶·兰斯基自我夸耀道:“我们的力量比美国钢铁行业还要强大。”
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由来已久。在欧洲,有组织犯罪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叶,而始作俑者就是臭名昭著的意大利黑手党。本世纪20年代,随着意大利移民大量涌入北美大陆,黑手党在美国后来居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壮大。1919年1月,美国国会批准了第18条宪法修正案, 规定在全国境内禁止一切酒类的制造、运输和贩卖。然而,黑手党知道美国人是不能没有酒的,酒对于千千万万美国人是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于是,他们将禁酒令视为天赐良机,悉心经营非法酒类业务。从这种非法贸易中获取利润之巨大,使得犯罪的组织者不惜花大价钱买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入伙,参与帮派活动,使用暴力威胁和谋杀手段,以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大大发展了犯罪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有组织犯罪的非法行当和投资趋于多样化,他们不仅以合伙的形式从事卖淫、毒品交易、走私等传统的非法活动,而且成功地控制了正规的、合法的商业活动的重要部门,包括房屋和道路的建设、银行界、水果栽培和劳务市场的主要部分。到了80年代,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扩展到了国际范围,影响到千千万万合法公民的日常生活。
杰伊·罗伯特·纳什编著的《有组织犯罪百科全书》,对黑手党的情况进行了翔实的描述。他指出:“今日的犯罪辛迪加已不再受昔日的黑手党头目控制,并且成为一种使用多种语言的组织,任何民族或种族的人都可以加入(但是其统治集团仍然基本上是白人和有意大利——西西里背景的人)。以黑人犯罪分子为例,他们开始重操20年代发源于纽约哈莱姆区的敲诈旧业(如彩票赌博)。随着60年代以来从墨西哥和南美洲向美国走私毒品的发展,来自上述地区的犯罪头目的势力已大大增强。因此,美国犯罪辛迪加被迫同诸如哥伦比亚麦德林贩毒集团及法国、(黑手党的发源地)西西里、中国甚至日本等国的犯罪组织分享毒品的供应和分配渠道以及贩卖毒品的巨额收入。日本的犯罪集团‘野寇崽’已经打入该国政界的最高层。
从20年代成千上万的意大利和西西里移民被犯罪集团头目几乎当作奴隶,被迫作用于非法制造烈性酒和啤酒的酒精容器开始到今天,犯罪辛迪加几乎打入了世界的每一个行业——从投币式自动售货机到餐馆桌布的清洗行业和录相带生产行业——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充满了大规模谋杀、公共机构官员的全面贪污腐败、拥有巨大权力,这种似乎无可挑战的权力使约翰·戈蒂和萨姆·安东尼·卡利西分别坐上了纽约和芝加哥两个城市的犯罪辛迪加的宝座。除了联邦政府以外,犯罪辛迪加是美国势力最强大的组织,在开展阴险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它引起了公众对非法犯罪活动的好奇心。它在世界各地的犯罪同伙与它的手法出奇的一致,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各自国有的经济和政治命运——它同把人类从伊甸园赶到黑暗之中的腐败势力一样腐败。”(注:杰伊·罗伯特·纳什《有组织犯罪世界百科全书》,纽约:帕拉贡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转引自世界反贪大会论文集。)
纳什的结论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但却是今日欧美一些国家有组织犯罪的真实写照。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最早始于明末清初的洪帮和青帮,其开始的宗旨是“缅怀先祖,抗清复明”,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帮会组织。但是,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分化瓦解、蜕化变质,成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黑社会组织。
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帮会组织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帝国主义租界当局,利用帮会、流氓势力,作为殖民统治的爪牙。他们将国外运来的鸦片,交给流氓主要是青帮中的人去推销。上海的帮会人物,原来只在社会上,特别是在社会下层活动,而且拜师授徒大都秘密进行。但自1927年蒋介石利用上海帮会、流氓势力,发动4.12反革命政变,不少帮会中人、流氓头子登上政治舞台后,纷纷公开组织团体,各立门户,扩充势力。他们有意识地腐蚀拉拢政府官员,与公务员和军警宪特坐地分赃,谋取巨额非法利润,在某些场合形成政帮合一,气焰不可一世。
新中国成立以后,帮会势力受到毁灭性打击,有组织犯罪曾一度销声匿迹。然而,自80年代以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和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对大陆的渗透,有组织犯罪又呈故态复萌之势。在1996年的严打斗争中,全国共破获近700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抓获其成员5000余人。(注:《关于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思考》,《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第48页。)虽然我国大陆还没有像意大利黑手党、 哥伦比亚麦德林和卡利贩毒集团、台湾竹联帮、香港和澳门的三合会、14K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并日趋严重,一些犯罪组织已基本具备像上述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典型的组织特点和犯罪手法。如辽宁的段氏兄弟、黑龙江的乔四、江苏的吴家珍,山西的侯百万,海南的王英汉等犯罪集团,他们组织严密,成员众多,具有暴力武装,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操纵某地一个或数个行业或区域经济,并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其保护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近年来,境外黑社会组织也纷纷向广东、福建沿海地区发展,在内地设置分支机构。他们经常从事敲诈勒索、流氓斗殴、组织偷渡、操纵卖淫等犯罪活动。有的境外犯罪组织甚至以投资经商、合作办企业为名,暗中从事非法活动,将大陆视为他们的避风港。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立法机关未雨绸缪,在1997年3月14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中, 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并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对香港并即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与内地一起继续繁荣发展。台湾也必将回到祖国的怀抱。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将会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治安将会进一步好转,中国将为全世界带来更大的希望。
二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nized Crime,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远未取得一致。美国总统司法和司法管理委员会将有组织犯罪看作是“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政府的控制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注:《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 页。)现在,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已经过时。里根总统于1983年设置的以考夫曼为首的调查委员会于1986年提出了一个题为“边缘:有组织的犯罪、商业和工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没有把有组织的犯罪说成是一个庞然大物,而是把它说成为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注:《有组织的犯罪:美国和西欧的比较》,《英国犯罪学杂志》,1990年夏季号)
原苏联给犯罪组织下的定义是:犯罪组织是稳定的、具有等级制度的组织,它有两个人以上,至少有两层组织管理机构,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有计划地实施谋利性犯罪并通过贿赂腐蚀的手段拥有或试图拥有一个自我保护系统。(注:《Criminal Organizations》P3,Published bylong Island University,U.S.A.)
墨西哥法律汇编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注:《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第1页,载世界反贪大会论文集。)
澳门《黑社会管制法》的定义是:“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及经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着,视为黑社会。”例如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物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存违禁武器等等。(注:参见《澳门黑社会管制法》。)
从上述众说纷纭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具有明显的分岐,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效。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虽然复杂多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由于它的国际性和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必然具有某些相通的共同特征。如果我们从分析这些特征入手,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60年代意大利的“红色旅”,就是通过制造恐怖事件,迫使当局采取极端的镇压措施,以达到“暴露国家制度的真面目”的目的。北爱尔兰共和军,也是通过爆炸、暗杀等暴力手段,迫使英国当局屈服,进而达到南北爱尔兰统一的目标。
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不在于操纵政治运作,而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如抢劫、盗窃、诈骗、合伙敲诈,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
然而,也出现了一些相反的情况。在过去,大多数恐怖组织都视自己为政治活动家而非犯罪分子,这样他们就能得到包括某些政府在内的资助,尽管这使得这些政府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恐怖事件的蔓延。冷战结束之后,一些政府终止了对恐怖组织的资助,这就使得恐怖活动突然失去了控制。新一代的恐怖主义分子不像自己的前辈肩负崇高的“理想”或“主义”,受某些政府暗中的资助、操纵。他们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政治上更加狂热地信仰神秘主义、追求标新立异,仅仅出于向世界证明自身的存在,就可以把民众作为攻击目标而大开杀戒。1993年2 月,恐怖分子用自制的炸弹制造了震惊世界的“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当年6月,9名暴徒涉嫌阴谋爆炸联合国总部、纽约林肯隧道而被警方拘捕。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了惨绝人寰的东京地铁毒气案。随后,美国俄克拉何马市中心政府办公大厦发生强烈爆炸事件,死168 人,伤500多人,其景惨不忍睹。这几起恐怖事件都没有任何政治企图。 滥杀无辜的心理禁忌一旦消失,恐怖事件在全世界蔓延就只是时间问题了。没有明确背景,没有明确目标,这些均表明恐怖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有组织犯罪则从与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相勾结的过程中咀嚼到了巨大的甜头。他们一反常态,正在努力形成一种政治力量,一方面通过建立院外活动集团,一方面设法使他们的人被任命到行政部门的关键位置以打入政界。所有这些,使得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精确定义的前景,变得越来越暗淡了。
2.有组织犯罪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和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有组织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志。一般性共同犯罪,例如我国所说的结伙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一个临时性目的而短时间地纠合在一起,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就即行解散。有组织犯罪则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的,其犯罪组织是永久性的,组织成员,特别是核心成员基本保持稳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性,即不间断地从事犯罪活动。它们具有等级森严的内部结构,至少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美国的黑手党至少有24个内部结构极为严密的“家庭”(family),每个家族有一个老板,一个助理,一些“副官”和大量的一般成员。每个家族都是独立的,但是从势力最强的“家族”中挑出的9—12个老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可以通过协议来调停各家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纽约的五大家族似乎是有组织犯罪中的最强有力的代表。
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也同样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澳门的14K、 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帮,其内部结构达到6个等级,和美国、 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基本一致。
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大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多数是基于民族、血缘、种族关系而集合在一起。美国和意大利的黑手党,其成员的祖籍多为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的人。他们自成体系,企图不受社会约束而独立运作。成百上千的犯罪分子在像任何公司企业一样复杂、有条理、有纪律的机构里工作,受制于极严格的规章制度。这些犯罪组织中的首领,经常以暴力对付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威胁的人,无论是他们内部的告密者,还是商业上的竞争者或者警察和司法人员。犯罪组织的成员稍有差错,就可能招致杀身之祸。
3.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是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在有组织犯罪的历史中充满了血雨腥风,恫吓和暴力曾经是最常采用和得到普遍认可的手段,也是保持犯罪组织活力和实现其目标的重要因素。而且有些犯罪行为也必须依赖于暴力才能实现,例如谋杀、敲诈勒索和强收“保护费”等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分子变得越来越精明,他们发现通过腐蚀贿赂政府官员,导致政治腐败,不仅可以更好地达到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且也不容易暴露自己,比公开使用暴力要更安全有效。
有组织犯罪现在把目标更多地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机构,在议员、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中寻找“代言人”和“合作伙伴”,用贿赂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美国的毒品犯罪之所以难以治愈,是因为犯罪分子以数十亿美元的利润用于瓦解执法的努力。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和贩毒集团相勾结,毒品犯罪当然屡禁不绝。在意大利90年代开展的“净手”运动中,意大利政界丑闻迭起,政府高官纷纷落马。前社会党领导人克拉克西因接受黑手党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曾任七届意大利政府总理的安德列奥蒂被控与黑手党有染而受到法院的传讯。
所有这些都表明,政府腐败是有组织犯罪得以生存的重要条件。没有腐败的议员、腐败的政府官员、腐败的执法人员,有组织犯罪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连一天也难以存在下去。
4.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宗旨是消除帮派争斗,加强联络,控制竞争。垄断是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最早就是为了垄断鸦片走私而设立的,凡加入黑社会的人将受到“保障”,但必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缴纳会费,否则将被解雇。
规模较大的犯罪组织都有自己的地盘和经营范围,像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毒品走私都不是一般人可以从事的“职业”。美国的黑手党在建筑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纽约市的开发商、承包商和供应商都已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黑手党的“服务”成了提供稳定或可预见性的“不好,而又少不了的”角色。(注:《黑手党主宰纽约的建筑业:研究发现》,载1988年5月20日《洛杉矶时报》。)在毒品市场上, 由犯罪集团控制毒品的制造、进口和批发价格似乎可以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这个市场上竞争较少,犯罪的垄断受到鼓励。
有人认为,犯罪集团通过垄断降低了费用,获得了“社会效益”。甚至假定那些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人是“通情达理”和“讲道德”的人,不会作出攫取在经济上、社会上或政治上不适宜的“昧良心的利润”的决定。事实上恰恰相反,垄断的目标是提高而不是降低价格,有组织犯罪不是慈善机构,人们不能寄希望于他们的“通情达理”和“讲道德”。如果鼓励这一政策,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即有组织犯罪的合法化和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的全面腐败,这绝非危言耸听。
5.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从事明显的非法活动和非法服务,而且还越来越倾向于经营合法的赢利活动。到80年代为止,美国黑手党已把它从赌博、卖淫,特别是毒品走私活动中获得的成百亿美元非法收入投到能够产生更多利润的合法经营中去。美国的黑手党如今已非常富有,势力强大,其触角几乎已伸进美国的各个行业。
美国一些最富有的罪犯住在高雅的郊区,经营着合法企业,过着安宁而体面的生活。他们常常是模范的家庭成员和慈善家,按时去教堂做礼拜,抚爱孙儿孙女,使人们很难将他们与犯罪组织的头子联系在一起。美国参议院调查州际商务犯罪特别委员会说:“几乎所有在本委员会作证的人或有黑手党嫌疑的人,要么否认自己曾听说过黑手党,要么否认自己是黑手党成员。”(注:《刑法的实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更有人声称,“全国黑手党”只是一个神话。 不仅它的存在从未得到肯定的证实,而且与关于犯罪辛迪加的经验性研究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由于这些原因,没有迹象表明在最近的将来,对有组织犯罪实行控制的努力会有实质性进展。
尽管如此,通过对上述特征的分析,我们仍然试图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定义,即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希望这个定义能反映出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形态。
三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大规模犯罪,它正像癌症一样吞噬着整个社会,影响着千千万万个人的正常生活。这绝非耸人听闻、哗众取宠。只有对这种犯罪的性质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才能应付这种挑战。
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相当正确地说明了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现象的社会和经济根源。贫穷的生活状况,拥挤的居住环境,教育的不平等和种族岐视,是造成大规模有组织犯罪的温床。无人过问和毫无希望,使饥寒交迫的穷人自然而然地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掠夺对象和毒品贩子的理想顾客。要想彻底铲除现代社会的犯罪,就应当认真地对待社会问题。发展中国家固然应当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应尽其所能,为贫困群众提供一个可供生存的生活环境,这是不能回避的事实。
有组织犯罪和政治腐败是一对孪生子。“在纽约的贫民窟中,赌博盛行,在那里成长起来的年轻人,把法律当儿戏。他们一生所见的是,警官到赌博场所来来去去,并从赌徒手中收钱……。尽管要说所有的警官,或者甚至大多数警官,靠赌博业和贪污毒品致富,肯定不是事实。但是,大量市民相信他们就是这样做的,这就对警察当局有着极为巨大的损害作用了。”(注:本森等:《美国的政治腐败》,第90页。)
毕竟,当着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和白水案件的政府高官滥用职权,当纽约市长进行着幕后的金融交易,当孤立无援的穷人被迫向警察交付“保护费”时,政府和法律的威信怎会不受到令人难以置信的损害呢?普通的公民有理由问:“如果国家官员有理由腐败,我为什么不能?”公众对政府支持率的下降,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蔑视法律的借口,使政府乃至整个社会都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严肃的对待政治腐败,对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进行道德教育,使他们遵行操守,自觉地将自己的一举一动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文明标志。
对付有组织犯罪,应当采取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异乎寻常的法律措施。国际社会通常的做法是:增加犯罪组织成员被提起公诉前的拘留时间,在可能的条件下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对提供合作者予以报酬和奖励;对犯罪组织中的合作者予以赦免或者减刑;保护证人;打入犯罪集团内部;在特殊情况下,经司法当局批准,用电子技术调查隐私或者进行行政性搜查;采取间接起诉的方法,例如用逃税法规,将无法以“实质性”罪名而起诉的犯罪分子逮捕归案;没收经非法活动获得一切财产或用来开展犯罪活动的一切财产。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性有组织犯罪,不应允许意识形态的因素或者丧失国家主权的想法而阻碍国际警方的行动。
总之,国家乃至现时世界做为一个整体,肩负着消灭有组织犯罪的责任。而达到这一目标最可靠的手段就是持续不断的道德约束和法律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