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所得税成本与盈余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盈余论文,所得税论文,税收征管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年来,税收征管作为一种对大股东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经引起了公司治理学者的浓厚兴趣(Dyck and Zingales,2004;Desai et al.,2007)。Dyck和Zingales(2004)和Desai等(2007)认为,由于大股东掏空公司资产的行为将降低公司利润,从而间接损害政府的所得税收入,因此,当政府出于增加税收收入目的而加强税收征管时,将会尽量阻止这些掏空行为的发生。基于39个国家的数据,Dyck和Zingales(2004)发现税收征管降低了公司控制权的私有收益。Desai等(2007)则发现俄罗斯普京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政策措施不仅没有损害公司价值,反而增强了公司价值。Guedhami和Pittman(2008)发现,在税收征管较强的年度和地区,私有企业发行债券的成本会相对降低,这说明税收征管还可以有效缓解控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曾亚敏和张俊生(2009)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同样发现税收征管在中国发挥了公司治理作用。具体而言,他们发现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则公司大股东掏空力度和管理层代理成本越低。
本文将税收征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一步扩展到盈余管理领域。上市公司的恶性盈余管理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也会降低资本市场配置效率,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决策往往需要在盈余管理收益和盈余管理成本之间进行权衡,而所得税成本构成了盈余管理一项很重要的成本(Shackelford and Shevlin,2001;Hanlon and Heitzman,2010)。当公司向上操纵盈余时,相应的也需为此支付更高的所得税费用。虽然公司可以利用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通过非应税项目向上管理会计盈余(Non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从而使得会计盈余上涨的同时税收成本未必增加。如Frank等(2009)就发现,企业财务报告的激进度与税收规避激进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然而,企业通过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并不是毫无成本的。当企业从事非应税项目的盈余管理时,将会导致高额的会计—税收差异(即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从而更有可能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审计师和税务部门的怀疑,进而导致其盈余管理行为更有可能被发现。因此,为了掩饰其盈余管理行为,企业在向上管理盈余时,往往并不全部通过非应税项目进行操纵,而是会部分地通过应税项目进行操纵(Conforming Earnings Management),并支付相应的税收成本。Erickson等(2004)通过研究27家参与会计舞弊的美国公司发现,这些公司高估了33.6亿美元会计盈余,但同时也为这些虚拟的盈余付出了高达3.2亿美元的所得税。Robinson(2010)也发现,企业为了避免税前利润下降,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所得税成本。由此可知,上市公司并非总能在向上管理盈余的同时又不增加公司的税收成本。
然而,关于哪些因素影响公司在应税项目操纵和非应税项目操纵之间进行选择,现有文献还极为稀缺。一个例外是Badertscher等(2009)。他们发现公司的净现金流、是否四大审计、以前是否有舞弊记录等因素会影响公司选择是否采取应税项目操纵还是非应税项目操纵。然而,Badertscher等(2009)的研究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税收征管(Tax Enforcement)。
税收征管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Desai等(2007)在其文中提到:“政府,因为它对现金流(即税前利润,作者注)的征税权,使得它几乎是所有企业最大的小股东。然而,政府的行为却并没有成为标准的公司治理分析框架的一部分,这一缺失在公司税收研究领域尤其明显……”。为此,Desai等(2007)通过构建一个“委托人—代理人—政府”的理论框架,分析了税收征管强度变化对公司掏空行为和公司价值的影响。
本文从Desai等(2007)的分析框架出发,试图将研究进一步拓展到税收征管对企业盈余管理及其所得税成本的影响。当政府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则企业参与非应税项目操纵被税务当局发现的概率也将上升,从而企业更不愿意参与非应税项目操纵。同时,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则税收证管中的漏洞越少,从而企业更难通过非应税项目操纵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即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则当企业试图进行盈余管理时,将倾向于较少采用非应税项目操纵,而更多采用应税项目操纵。为此,我们预测税收征管将增加企业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
采用我国上市公司2003-2008年的样本,我们的推测得到了证实。我们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为向上的盈余管理行为支付了高额的所得税成本,并且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则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越高。平均而言,企业每往上操纵1元利润,将增加约0.098元所得税成本,而在税收征管强度高的地区,企业每往上操纵1元利润,将增加约0.129元所得税成本,所得税成本增加幅度为30%。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税收征管强度与企业向上盈余管理行为显著负相关,且这种负相关关系主要是因为税收征管抑制了企业向上的过度盈余管理行为,而不是源于税收征管导致的企业税收筹划活动。
本文有以下几点贡献:(1)Dyck和Zingales(2004)、Desai等(2007)及Guedhami和Pittman(2008)主要考察了税收征管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本文则分析了税收征管如何影响企业盈余管理及其所得税成本,这拓展了现有的分析框架。(2)本文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分析企业为何选择不同方法来操控盈余(即应税项目操纵和非应税项目操纵之间的权衡),从而丰富了有关企业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文献。(3)本文的结论拓展了盈余管理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虽然Haw等(2004)发现税收征管削弱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度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然而,他们并没有发现税收征管和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不同于Haw等(2004)采用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盈余管理指标,本文采用操控性应计利润的原始值作为盈余管理指标,发现税收征管抑制了公司向上盈余管理行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得到与Haw等(2004)不同的结论,是因为税收征管通过提高向上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主要抑制企业向上盈余管理,而Haw等(2004)采用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盈余管理指标(从而无论向上还是向下盈余管理都被视为盈余管理),很可能无法有效捕捉到这一机理。
本文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实证检验结果和文章小结分别安排在第五和第六部分。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会计盈余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核心指标,企业众多的财务操纵行为都将最后影响到这一指标。会计盈余跟企业的所得税成本更是紧密相关。若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面临着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则其盈余管理行为将受到抑制。税收征管强度通过提高企业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自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见,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成本和盈余管理三者具有天然的逻辑相关性。
图1 税收征管、所得税成本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图1简略描述了税收征管、所得税成本与盈余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企业在向上管理盈余时,为了不增加所得税成本,倾向于通过非应税项目进行操纵。然而,企业的这种高盈余、低税负的情况会引起税收征管部门的注意(Mills and Sansing,2000)。当税收征管部门为了避免税收收入流失,对企业账务处理进行税务检查时,很有可能发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这是由于税收征管部门往往拥有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所不具备的权力和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所以,税收征管部门能够有效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更翔实的信息,从而一旦对企业展开税务检查,很有可能发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企业在盈余管理行为被发现后不仅要支付税务部门的额外罚款,甚至有可能被起诉和刑事处罚。此外,按照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当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被财政税务部门发现后,上市公司必须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例如,深证上市的新华都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对外公告承认其虚增2009年利润,起因便是该公司于2010年被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查出多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根据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一旦公司被有关部门发现有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告,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公司有关会计造假的这些信息公告,势必会导致公司股价大幅贬值。因此,企业在决定是否通过非应税项目操纵利润时,需要在可能的收益(规避所得税成本)和可能的成本(由于税务部门检查导致盈余管理被发现的预期损失)之间进行权衡。
当政府税收征管力度越强时,企业参与非应税项目操纵被税务当局发现的概率也将上升,从而企业更不愿意参与非应税项目操纵,以免引起税务当局的怀疑。同时,税收征管强度越大,则税务征管中的漏洞越少,从而企业更加难以通过非应税项目来操纵利润。这表明,税收征管力度越强,则当企业试图进行盈余管理时,将倾向于较少采用非应税项目操纵,而更多采用应税项目操纵。由于通过应税项目操纵将增加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为此,我们预测税收征管力度越大,则企业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越高。这得到了本文第一个假设。
H1: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征管强度越大,其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也越高。
已有文献发现税收成本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例如,Scholes等(1992)、Manzon(1992)、Guenther(1994)和Maydew(1997)发现所得税率变化影响企业的盈余报告行为。现有文献同样发现当企业在向上操纵盈余时,会考虑其对所得税成本的影响。例如,Dhaliwal等(1994)和Matsunaga等(1992)发现公司存货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除了受到财务报告动机的影响,也受到税收成本节约动机的影响。这些研究都表明税收成本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决策。由于税收征管会增加企业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所以理性的经理人会选择降低向上盈余管理的程度。
此外,已有文献发现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Fan and Wong,2002;Haw et al.,2004)以及管理层的自利行为(Chung et al.,2005)有关,即大股东和管理层试图通过盈余管理来掩盖其掏空行为或自利行为。由于掏空行为或管理层自利行为很可能减少当地税收收入,因此税务部门有动机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或管理层的自利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若税务部门同时对母公司和子公司征税,似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不影响税收收入,因为掏空虽然减少了子公司的税收收入,但却会增加母公司的税收收入。然而,如下几个因素意味着掏空一般来说将损害当地税收收入:(1)当母公司在异地的时候,此时税收收入将流失到异地政府;(2)当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在本地,但母公司的税率低于子公司税率,这意味着税源从高税率公司流向了低税率公司;(3)当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在本地,并且母公司税率并不低于子公司税率,但由于母公司一般为非上市公司,相对来说非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规范程度和会计信息披露程度往往不如上市子公司,即相比上市的子公司,非上市的母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严重,这为母公司提供了更宽裕的税收筹划空间,也加大了税务部门对母公司的征税难度;(4)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往往是剥离优质资产上市,导致母公司非上市部分的资产质量较差或处于亏损状况,因此往往需要通过掏空上市子公司来补贴非上市部门(Aharony et al.,2009),这意味着盈利部门补贴亏损部门。由于亏损部门的亏损可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利润从盈利的上市公司向亏损的非上市业务部门转移,往往会降低税务部门的总体税收收入。以上因素表明母公司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很可能降低本地税务部门的收入,从而税务部门有动机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抑制这种掏空行为。已有实证结论也支持了这一观点(Dyck and Zingales,2004;Desai et al.,2007;Xu et al .,2010)。若税收征管抑制了企业掏空行为,则企业从事盈余管理的动机也将削弱。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说。
H2: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征管强度越大,企业向上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弱。
三、研究设计
为了检验本文的两个假说,我们设置了两个实证模型。第一个实证模型为:
其中,因变量ITC代表企业所得税成本。计算方法为,ITC=(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上期期末总资产。
DA是操控性应计利润,采用分行业分年度横截面回归修正Jones(1991)模型估算得到(Dechow,Sloan and Sweeney,1995)①。由于Kothari等(2005)认为,在测度盈余管理时应该控制企业盈余水平,所以我们在修正的Jones(1991)模型中也加入了企业的盈余水平②。业绩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具体形式如下:
该比值越高,则表明当地税收征管强度越大。在回归分析中,我们需要将TE与DA进行交互,以考察税收征管对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影响。由于当TE与其他变量进行交互时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为此,我们设置了一个TE的虚拟变量(DUMTE)来与其他变量进行交互。当TE大于样本中位数时,DUMTE取1,否则为0。根据H1,我们预期DUMTE×DA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即高强度的税收征管增加了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此外,由于税收征管也会影响正常盈余和所得税成本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模型中也加入了DUMTE×NROA。
NROA为企业正常的净利润,等于企业本期净利润/上期末总资产,减去当年的DA。由于企业所得税率影响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因此我们也加入了企业名义所得税率(TAXRATE)及其与DA、NROA的交互变量。很多上市公司都享受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上市公司的名义税率会有较大差异(吴联生,2009)。SIZE为企业规模,用企业当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刻画;DEBT为资产负债率,等于企业年末总负债除以年末总资产;MB表示企业的成长性,用企业年末的市场价值除以账面价值表示;FIRST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TATE为是否国有控股的虚拟变量,当企业为国有控股时,取1,否则为0;YEAR为年度控制变量;INDUSTRY为行业控制变量。
我们采用如下模型检验本文的第二个假说: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样本区间为2003-2008年。之所以选择2003年作为研究起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于2002年取消企业所得税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本文因变量计算口径的一致,且本文的个别指标计算需要滞后一期数据,所以样本从2003年开始选取。各地区税收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上市公司名义税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本文剔除了金融行业和数据缺失的样本,共得到6599个观测值。最后,我们对模型中的连续变量在1%的水平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
(二)描述性统计
表1列示了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描述性统计结果中,税收征管强度TE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0.37和1.68,这说明各地区间税收征管强度差异较大,这也可能暗示着各地区的企业在不同的税收征管强度下,可能会呈现不同的行为特征。所得税税率TAXRATE的中位数为25%,最高税率为33%,但最低税率仅为2.5%。所得税费用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2%,但最高达到11%。企业正常的ROA平均为3.58%。DEBT的平均值约为0.51,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大约有一半来源于负债。FIRST的中位数和平均值都接近0.4,这体现了我国上市公司高股权集中度的特征。此外,STATE的平均值为71%,表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均为国有控股。
表2列示了本文变量的相关系数。表2的相关系数中,DA与ITC显著正相关,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导致了所得税成本上升。TE与ITC显著正相关,表明税收征管强度也增加了所得税成本。我们还发现TE与DA显著负相关,这表明税收征管强度抑制了向上盈余管理行为。有趣的是,我们发现TE与TAXRATE负相关,这表明税收征管严格的地区,上市公司的名义所得税率更低。
五、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研究H1的实证检验
表3列示了本文第一个研究假说的实证检验结果。表3的回归(1)是未加入交互项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DA与所得税费用在1%水平显著正相关。DA的系数为0.1077,这表明企业每往上操纵1元利润,将增加约0.11元的所得税成本。NROA的系数为0.1243,这表明,企业的正常利润每增加1元,所得税成本将增加约0.12元。税收征管强度TE与所得税成本显著正相关,表明税收征管加重了企业的税负。此外,与我们预期一致,名义税率越高,则企业所得税成本也越高。企业规模也与所得税成本正相关,符合政治成本假说的预测。负债比率与所得税成本负相关,这或许是源于债务融资的税盾效应。另外,我们没有发现所有权性质影响所得税成本,但是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所得税成本正相关。
表3回归(2)加入了有关交互变量。TAXRATE×DA与所得税成本显著正相关,估计系数为0.4914。这表明,当企业税率为23.67%(样本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率)时,每往上操纵1元利润,将增加所得税成本约0.098元(0.2367×0.4914-0.0185)。企业每增加1元正常利润,将增加所得税成本约0.115元(0.2367×0.6045-0.0281)。
我们更感兴趣的是DUMTE×DA的回归系数。该系数为0.0304,并且在1%水平下显著,与我们的预期一致。这说明,在税收征管强度高的地区,企业每往上操纵1元利润,新增所得税成本将比在税收征管强度低的地区高约0.03元。这相当于盈余管理平均所得税成本(0.098元)的30%(0.03/0.098)。可见从经济角度来看,税收征管对企业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影响也较为显著。
为了考察不同盈余管理方向情况下税收征管的效应,我们进一步在模型中加入了DUMDA×DUMTE×DA的交互变量。其中,DUMDA是盈余管理方向的虚拟变量,当DA>0时取1,否则为0。回归结果列示在表3的第(3)部分。DUMDA×DUMTE×DA在1%水平显著为正。这表明,与向下盈余管理相比,税收征管主要导致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上升。而DUMTE×DA虽为负,但不显著。这表明,当企业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时,却不能使得所得税成本降低。上述证据表明,税收征管部门在对待盈余管理时其行为具有不对称性。当企业试图通过盈余管理向上操纵利润时,税收征管强度会增加其所得税成本。而当企业试图通过向下盈余管理来降低所得税负时,高税收征管强度地区的企业并不能因此而节约更多的所得税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上市公司为盈余管理付出了巨大的所得税成本,且在税收征管强度越高的地区,这种成本也越高。
(二)研究H2的实证检验
表4给出了本文第二个研究假说的检验结果。表4的回归(1)表明,税收征管强度与向上盈余管理显著负相关(估计系数为-0.0132,t值在1%水平显著)。这表明,税收征管强度每上升1个标准差,企业向上盈余管理程度将降低0.3个百分点(-0.0132×0.2356),相当于正常利润(NROA)的8.6%(0.3%/3.58%)。这与研究H2的预期一致。此外,我们发现名义所得税率越高,则向上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这表明当所得税率越高的时候,企业倾向于不向上操控盈余。公司规模与向上盈余管理负相关,这符合政治成本假说。此外,ROA与DA显著正相关,也与以往文献发现一致(Kothari et al.,2005)。
虽然表4回归(1)表明税收征管强度与DA显著负相关,但是这一关系有可能源于税收征管促使企业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即税收筹划活动),而非抑制企业的向上盈余管理。为此,我们进一步考察了税收征管对向上和向下盈余管理的分别影响。我们设置了两个虚拟变量:DUMDA_75%和DUMDA_25%。DUMDA-75%定义为:当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大于DA的3/4分位数时,取1,否则为0,代表企业向上的过度盈余管理。DUMDA_25%定义为:当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小于DA的1/4分位数时,取1,否则为0,代表企业向下的过度盈余管理。有关Logit回归结果分别列示在表4的第(2)、(3)部分。
表4第(2)部分回归的因变量为DUMDA_75%。税收征管强度T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税收征管显著降低了企业向上的过度盈余管理行为。此外,负债率与DUMDA_75%显著正相关,表明负债率越高的企业越有动机进行向上的过度盈余管理。企业规模、是否国有与DUMDA_75%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大企业和国有企业向上过度盈余管理动机较弱。
表4第(3)部分回归的因变量为DUMDA_25%。税收征管强度TE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表明税收征管强度并不会导致企业向下过度盈余管理。其他回归系数中,是否国有与DUMDA_25%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国有控股的企业没有向下过度盈余管理的动机。此外,规模越大、负债率越高、成长性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的企业,有更强的向下过度盈余管理的动机。
总之,表4第(2)和(3)部分的结果表明,TE与DA的负相关关系主要源于税收征管抑制了企业向上过度盈余管理,而非税收征管造成了企业向下过度盈余管理。
我们进一步采用多项Logit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我们设置了一个新的因变量MULDUMDA,其定义为:当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大于DA的3/4分位数时,取3;当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小于DA的1/4分位数时,取1;当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位于其他区间时,取2。即当MULDUMDA=3时,表明企业进行了向上的过度盈余管理;当MULDUMDA=1时,表明企业进行了向下的过度盈余管理。多项Logit回归结果列示在表4第(4)部分,其基准项为MULDUMDA=2,即企业进行适度盈余管理的情况。当MULDUMDA=1时,TE为负但不显著,这表明税收征管并没有导致企业向下的过度盈余管理。当MULDUMDA=3时,TE在1%水平显著为负,这表明税收征管对企业向上过度盈余管理行为有显著抑制作用。这进一步支持了表4第(2)和第(3)部分的回归结果。
(三)稳健性测试
我们也进行了若干稳健性测试。当企业所得税成本等于或小于0时,意味着这些企业当年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从而这一部分企业在进行向上盈余管理时可能并不会考虑或较少考虑所得税成本③。为此,我们将这一部分样本剔除并重新进行了回归。在样本企业中,有721家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小于或等于0。回归结果列示在表5的第(1)栏和第(3)栏。
表5第(1)栏是H1的检验结果,DUMTE×DA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为正,其他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这表明剔除所得税成本小于或等于0的样本并没有对本文的研究结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第(3)栏的结论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的因变量为DA,结果显示,TE仍显著为负。下半部分为多项Logit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当MULDUMDA=1时,TE不显著,当MULDUMDA=3时,TE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与表4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此外,我们还采用实际税收收入和估算税收收入的差额作为税收征管强度的衡量指标。结果列示在表5第(2)栏和第(4)栏。结果显示,本文的结论仍然成立。这表明本文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六、研究结论
税收征管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已得到了一些研究的证实(Dyck and Zingales,2004;Haw et al.,2004;Desai et al.,2007;Guedhami and Pittman,2008;Xu et al.,2010)。本文进一步拓展了税收征管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3-2008年的数据,我们发现:(1)税收征管显著提高了企业向上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平均而言,在税收征管强度高的地区,企业每往上操纵1元利润,新增所得税成本将比在税收征管强度低的地区高约0.03元,这相当于企业盈余管理平均所得税成本的30%;(2)高强度的税收征管抑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且这种负相关关系主要是因为税收征管抑制了企业的向上过度盈余管理,而非源于税收征管导致了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本文的结论深化了我们对税收征管制度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认识,同时,也拓展了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和影响因素的研究。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加大税收征管强度不仅可以防止国家财源流失,而且还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抑制企业的恶性向上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①在模型回归时,我们删除了净资产小于0的样本。
②我们使用了未加入盈余水平时计算的DA进行回归,结果不变。
③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当年会计利润为0或负,并不意味着这些企业不需支付所得税,因为会计利润并不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更准确的指标应该是考察所得税成本等于0或为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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