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职工论文,基本养老保险论文,基金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了解企业概况,核实参加保险的人数,初步匡算应计提(代扣)养老保险费的数额。首先要了解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了解企业各级核算单位的总人数、按岗位分类的人数,确定参保人数;然后根据企业的工资总额,依据有关规定,大致框算各级单位年度应计提(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并与实际计提数额比较,根据情况重点抽查。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一般能将在册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但未将临时工纳入参保范围;有的企业未将提前退休人员
和停薪留职等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审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企业缴费比率和个人缴费比率规定。首先向企业分管养老保险的部门(一般为劳资部门)了解企业执行的费率,然后审查劳资部门设立的养老保险费账户,看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如果劳资部门没有设立养老保险账户,则直接查看财务部门企业计提养老保险费的比率和个人代扣养老保险费的比率是否与政府规定的一致。审计发现:有的企业实行“以支定筹,以筹定比”。如某公司与当地社保部门商定实行差额协议缴费办法,该公司在完成每年上缴任务的同时,根据当年的支出数来确定企业缴费的计提比例。有的只支不提,没有比例;有的自定比例,自行其事,未能执行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形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三)审查工资、奖金发放表,核实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正确。根据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是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的。审查时应针对企业人员结构分类,随机抽查各类人员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奖金数额看是否与劳资部门记录的职工个人缴费台账或登录卡工资资金数额一致。如果二者一致,则按照劳资部门登记的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00%以上;第二类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工资60%的部分;第三类人员月平均工资既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60%,也不高于300%。然后,按照“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工资60%的部分,缴费基数按60%计入;月平均工资既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60%,也不高于300%,按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本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的规定进行计算。如果二者不一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企业未将二次分配给职工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纳入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工资实际收入总额与职工缴费工资台账记录的缴费工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个人缴费基数不实;另一种为企业对构成工资总额的项目把握不准,少计或多计个人缴费基数。审计人员应重新计算职工的缴费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正确计算养老保险费。
(四)审查企业工资、奖金审批及核算情况,看企业缴费基数是否正确。企业工资、奖金的审批工作一般由企业某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业绩进行考核后,报劳资部门进行审批;劳资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发放。现在企业缴费基数各地政策不一,有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有的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基数。前面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已经阐明。这里主要说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审计。审计时,应首先搞清楚上年度劳资部门审批的工资奖金总额、对社保部门报送的工资奖金总额,与财务部门实际发放的工资奖金总额是否一致,有无将工资总额构成项目未纳入工资总额的问题;有无存在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企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同时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工资奖金审批数额是否全部发放给职工,有无未将二次分配给职工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全额发放到职工手中,造成企业年报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数额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
(五)检查企业费用账和往来账,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未将工资性的补贴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形成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实,少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有的企业在管理费中直接列支工资性支出,而不纳入工资核算,从而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个人缴费基数不实,形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都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同时检查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是否准确完整记录到《养老保险手册》,社保部门是否为个人建立账户,个人缴费是否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是否部分划转个人账户,两项合计是否达到11%,必要时延伸审计社保机构,以保障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