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十三部分_蒙古文化论文

中国共产党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十三部分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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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2)03-0025-08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文化教育政策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重视并提出了针对各族人民的文化教育政策。早在1922年7月,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明确提出了“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1]的奋斗目标。1923年6月,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要“实行义务教育”,教育应“与宗教绝对分离”,“全国教育经费应严格保证。教员应受年功加俸;到相当年龄应享受年老金”。[2]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也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提出了纲领政策。比如,在对待蒙古民族文化教育的问题上,我党于1923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指出:“……应该积极的帮助他们推到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达到蒙古人民真正狭立自治之客观的可能。”[3]我党注意到“内蒙古的特别情形——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上民族上的问题,都有相互的关系”,蒙古民众“政治上文化上都很落后”,提出“宣传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风俗言语及其他特点”。[4]又如,在针对苗瑶民族的文化教育问题上,我党在《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1926年12月)中明确提出:“开办苗瑶简易学校”。[5]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还着重提出了各族妇女的教育问题。早在1921年11月的《中华女界联合会纲领》中明确提出妇女可以进入一切学校学习,应“与男子受到同等教育。”[6]在党的“二大”中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妇女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7]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非常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从1925年到1926年,主要由共产党人彭湃、毛泽东等先后举办了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加上各地方举办的农讲所,我党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了蒙、回、满、朝鲜、壮、侗、瑶、土家等少数民族的革命干部。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文化教育政策

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指出:“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苏维埃还要努力去帮助这些弱小的或者落后民族发展他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等等。”[8]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问题。

1930年8月14日,《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要“帮助各少数民族之各个民族文化经济发展”,“实行全国免费义务教育”。[9]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提出:要在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少数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10]这是我党第一次将有关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写入宪法中去。以后,在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精神。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明确提出:“苏维埃共和国必须特别注意落后民族共和国与自治区域内生产力的发展与文化的提高,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11]

1935年5月,《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提出“男女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一律平等”,“要帮助少数民族的文化工作,建立本民族的学校,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授”。[12]1936年1月,《中共川滇黔边区特委革命根据地纲领》提出:川滇黔边区的广大劳苦大众,不分民族,都有享受教育、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13]1936年2月,《川滇黔边区革命根据地行动纲领》号召“川滇黔边区的少数民族(苗、彝、瑶、回……)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平等,发展民族文化教育”。[14]《中共中央关于“民族统一纲领草案”问题致共产国际电》也表示,要“援助国内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之发展,并用实力助其抵抗日本对于他们之侵略”。[l5]

我党还提出了发展一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具体规定: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明确提出“用苗族自己的语言文字,发展苗族的文化。”[16]

1935年5月20日,《中华苏维埃西北联邦临时政府回番夷少数民族委员会布告》提出“提高回番夷民族的文化教育,创立回番夷民众的学校,用回番夷自己的语言文字教书,回番夷青年男女读书不出钱”。[17]

1935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康藏西番民众书》提出“番人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提高文化,设立学校,人人皆有入校读书的权利”。[18]

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提出“保护回文,发展回民的文化教育,举办回民的报纸,提高国民政治文化水平”。[19]

1937年6月,我党在《少委蒙民部:目前绥蒙形势与我们的任务和工作》提出,要“开始提倡教育,各旗设立学校”,“创办定期的蒙汉文(以蒙文为主)刊物,为经常对蒙人的宣传品,编集时事画报歌谣广泛的散入蒙地。编集适合于蒙人的新剧,成立专门走蒙地演剧的宣传队,编集适合蒙人需用的士兵、成人、儿童读物,应该成为我们对蒙绥人民宣传工作的主要方式”。[20]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文化教育政策

1937年8月15日,《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第八项提出了抗日的教育政策,即:“改变教育的旧制度,旧课程,实行以抗日救国为目标的新制度。实行普及的义务的免费的教育方案,提高人民民族觉悟的程度。实行全国学生的武装训练。”[21]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论新阶段》中提出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该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22]1941年2月20日,《各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提出了各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的总方针,即:“在有少数民族的区域,应当用他们本族的语言文字办学校出报出书,并帮助他们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23]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的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必须积极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争取他们在文化等方面的解放和发展,他们的言语、文字等应被尊重。[24]

在这一时期,我党文件中关于发展蒙古族、回族文化教育的政策规定较多。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曾在定边县开办过一所抗日回蒙学校。中央党校办过民族班,陕北公学设立过民族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延安民族学院。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文化教育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形势,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民族文化教育的纲领政策。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25]这是我党在解放战争时期,乃至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总结。

现仅以我党关于蒙古族、回族的文化教育政策为例论述。

1.关于蒙古民族的文化教育政策。1945年,绥远省政府及绥蒙军区司令部发布的《告绥远各界人民书》中提出“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事业,肃清敌伪对于人民精神上文化上的毒害,促进回蒙人民的新文化,恢复创办蒙汉回各种学校,救济贫困学生,发展文化教育上各族人民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言语文字”等主张。[26]

1946年3月7日,中共中央冀热辽分局在给中央的《关于热河蒙古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在热河设立蒙古学校,训练蒙古干部,筹办蒙文报纸,筹设蒙古各级学校,在蒙人中进行救济卫生事业等”的主张。[27]

1946年4月1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提出,“开展蒙古人民的思想文化启蒙教育,是一件重要的工作。”[28]

194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及几项政策的规定》提出:“尊重蒙古文字、语言、信教自由,蒙古人的公事行文应用蒙文或有蒙文。……推广小学,提倡与组织识字班、冬学等社会教育。”[29]

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将以往有关发展蒙古民族文化教育的纲领政策进行总结与完善,提出“普及国民教育增设学校,改善教师待遇,培养人才。开办内蒙古军政大学及各种技术学校,推广蒙文报纸及书籍,研究蒙古历史,各蒙古学校普及蒙文教科书,发展蒙古文化。增进医疗卫生防疫及兽医设备,免费为贫苦人民治疗。公布禁止种吸鸦片法,减少疾病与死亡。”[30]

2.关于回回民族的文化教育政策。1946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回民教育除进行一般军事政治教育外,并应加一部份民族斗争史说明回民与其他广大人民的利害是一致的”,要“教育帮助回民建立学校。除采用一般课程,应加上回民历史、文字。提高其民族自尊心;但禁止强制教育宗教学。”[31]

1949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对西北回民及胡马匪军口号》中提出了“兴办回民教育,发扬回民文化!”、“保护清真寺拱北及回民一切文化古迹!”的口号。[32]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关于发展民族文化教育的纲领政策,对各民族的思想觉悟、斗争热情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促进民族解放事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给解放后新中国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

五、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民族教育政策

这一时期,民族教育百业待兴,面临着接受和改造旧教育,创建新中国民族教育体系的艰巨任务。这一时期形成了几个重要文件,对新中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起了历史性的作用。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确定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方针。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个民族教育法规性文件。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所作的会议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教育政策,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历史阶段形成的民族教育政策主要有:

1.确定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明确提出少数民族教育的总方针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教育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小学教育和成人业余教育,并努力解决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师资问题。当时颁布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要求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2.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把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作为政治课的基本内容之一。还规定“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汉族主义倾向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应特别注意民族政策的教育。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通过的《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也要求各级民族师范学校“应酌量增加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等课程。”

3.尊重少数民族的办学形式和特点。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也明确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既要照顾民族特点,又不能忽视整个国家教育的统一性。当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规定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加以变通或补充。

4.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1950年颁布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各少数民族学校应聘设适当的翻译人员帮助教学,并对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班次和课程,逐渐做到用各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要求,“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族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1953年2月,教育部在《关于兄弟民族应用何种语文教学的意见》中指出:少数民族学校,应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但在有本民族通用语文而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在创立出通用文字之前,可暂时采用汉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

5.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通过的《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提出了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具体措施,如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师范学院改善物资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材教法。在少数民族人口集中、教育发达的地区筹设少数民族师范学院或师范专科学校,在一般师范学校内增设少数民族师范班,在若干师范学院或师范专科学校酌量增设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课程等等。

6.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优待。一是适当放宽报考年龄和录取标准。1955年规定“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1951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规定“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二是采取待遇从优的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凡考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除公费待遇的少数民族中学外,在若干指定的中学设立少数民族学生的公费名额。

7.经费上给予照顾。为了帮助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在一般教育事业费之外特设民族教育补助费,用以解决民族学校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这项经费逐年增加,1951为151.2万元,1955年达到10819.9万元。

8.设置民族教育管理机构。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教育部增设民族教育司,各地区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寡,分别增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以加强民族教育管理工作。

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

1956年6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这次会议提出在整个国民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使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逐步接近和赶上汉族水平,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步骤地开展扫盲工作和实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在会议精神的指引下,民族教育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1958年以后,一些地方不适当地批判民族工作“特殊论”,忽视民族特点。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许多民族学校被撤销或合并,民族语文教学被取消,民族学生的公费待遇被取消或削减,使民族教育事业遭受到挫折。1961年后经过调整,民族教育政策得到进一步发展。

针对1958年后在民族教育中存在忽视民族特点的倾向,这一时期又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1956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要求今后一定时期内,民族地区的小学基本上仍由公办,民族地区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地区应不收学杂费,原来实行收费的地区也须扩大减免名额。民族小学的编制定额应予适当照顾。各地每年必须保证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根据当地经济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逐年适当增加。1964年,在全国教育经费中专拨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为1500万元。

这一历史阶段的民族教育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发展。

双语教学取得新进展。195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方案,使民族语文教学得到更广泛的开展。这一时期还强调了汉族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和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必要性。1958年,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随后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教学拼音字母,利用拼音字母学习普通话。少数民族的学校,也可以试用拼音字母学习汉语。

支援民族地区教师采取新的措施。1956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内地支援边疆地区小学师资问题的通告》,提出边疆省、自治区所需师资除当地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外,需要内地支援的主要由内地调配部分初中学生和失业知识分子加以短训解决。临近边疆的省要给与较多地支援。在扩大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比例中也适当安排。

明确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任务。1959年9月,文化部、教育部、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出版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各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和师范学校应译用或采用全国通用教科书,另外自编本民族语言教材和民族学校汉语教材及民族补充教材。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争取在较短时间内,由有关民族地区分工协作,编译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民族文字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

招生中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具体化。1957年,高等学校招生中规定,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的高等学校或班级,可用少数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1962年8月,根据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的恢复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的指示精神,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告》,提出对报考统一招生的全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与多项照顾。

七、“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教育政策遭到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全盘否定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使民族教育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许多民族学校被撤消或停办,大批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惨遭迫害和打击,民族语文教学、民族教育机构等被撤消,民族教育政策受到严重干优和破坏,大部分名存实亡。

1973年9月,为贯彻周总理关于“普及小学五年教育,这是一项大政”的指示,国务院教科组和财政部召开座谈会,提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在教育卫生和行政开支方面的一些困难,要注意帮助解决”。1974年1月发布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学助学金暂定城市每生(按在校生总数计算)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编列预算。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可适当调整提高,对这些地区的小学住宿生,也应酌情补助。

1974年4月,国务院批转科教组《关于内地援西藏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对西藏要求配备的8所中学和1所师范学校的师资,安排由上海、江苏等6省、市和国家机关定区、定校包干支援,并对支援教师的任务、分工、条件、年限、待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73年7月,国务院科教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治召开八省、区中小学教材工作座谈会,成立八省、区中小学蒙文教材协作组。1974年9月,国务院科教组召开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工作座谈会,就少数民族语文和汉文的教学要求及少数民族教材的改革、编写、编译、印刷、出版、发行和加强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197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翻译出版规划座谈会的报告,要求切实加强山区、牧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图书、教材供应,并规定了八省区蒙文协作、五省区藏文协作、三省区哈文协作、东北三省朝文协作的协作范围。

八、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民族教育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民族教育通过拨乱反正,进入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

1980年10月9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少数民族教育要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尽快恢复和进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积极稳步地加以发展。1981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会议总结了30年民族教育的历史经验,研究了民族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在这一历史阶段,民族教育政策的恢复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方针任务。1979年11月12日,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将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由过去的“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方针虽然针对民族学院,但对整个民族教育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拨乱反正,重申和恢复民族教育政策。“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因此这一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肃清“左”的错误影响,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教育政策。恢复民族教育管理机构,复办和创办民族学院和民族师范学院,恢复民族语文教学,恢复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的学生享受助学金等政策,在高、中等民族学校中开设《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等民族教育政策,都是在这一时期恢复的。通过这一时期的调整,使我国的民族政策在教育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民族教育事业得到较快的恢复,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3.根据新时期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一些新的具体政策,丰富和发展了民族教育政策的内容。主要有:

(1)充实和完善招生中的民族政策。在对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照顾方面,198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考试用语方面,1981年高校招生时规定,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须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和考试用语政策在1981年完善定型化后一直执行至今,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外,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招生,也实行与此相同的政策。

(2)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新政策。从1979年开始,将边境136个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工),考核合格者全部转为公办教师。规定从此边境县不再使用民办教师。

(3)普通学校开办民族班。从1980年开始,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教育部所属5所重点高等院校每年招生150人。其他部门院校如医学、水利院校也相继开办民族班。

(4)加强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

(5)提出宗教不得干预学校教育的原则。1983年,教育部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和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

(6)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1982年1月,教育部、中宣部批复同意新疆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开设《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并建议将其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7)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出通知,建议除正常教育经费照拨外,能够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款额,用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需要。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民族教育进入了体制改革阶段。198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就妥善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1992年3月,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了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民族教育工作经验,明确了今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会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一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突出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和鲜明的时代特点。新内容主要有:

1.明确了当前民族教育发展的任务。对这一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1992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有三项:民族教育的发展一要打好基础,在数量和质量上有一个新的发展和提高;二要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明确办学的路子,使民族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富裕文明服务;三要努力缩小目前困难较大的民族地区同全国教育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民族教育的发展与全国教育发展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确定了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

3.坚持双语教学政策,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政策标准。

4.民族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走出符合自己特点的办学路子。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文件强调,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必须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包括管理体制、教育结构、教育制度、学制长短、普及教育的步骤,教育内容、教育方法都要因地制宜。

5.加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对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一是在入学年龄上适当放宽。二是在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上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三是在经费上采取特殊措施。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6.在招生和学生待遇上制定了新的政策。1985年,劳动人事部《关于允许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技工学校的批复》规定,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生中符合招生条件的可以报考技工学校。1987年,国家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同年7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7.增加民族教育经费。自1985年开始,国家每年拨出1亿元普及小学教育专款,帮助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其中,拨给新疆、内蒙古等8个少数民族省、区的经费占50%以上。1990年,财政部决定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款,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的补助经费。此外,还有多项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方面的规定。

另外,还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建立民族教材审定制度、建立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积极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与协作、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教育、加强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培养和民族教育立法等方面的新规定。

总之,我国的民族教育迅速发展,目前,全国独立设置的民族学校有:民族学院13所、民族师范专科学校40多所、民族中等师范学校100多所、民族职业中学300多所、民族中学2900多所、民族小学2500多所、民族幼儿园2000多所。1998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分别为22.63万人、507万人、1240.19万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收稿日期〕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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