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力企业预收电费的管理论文_陈健友

浅谈电力企业预收电费的管理论文_陈健友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潮州供电局 广东潮州 521000)

摘要:电费收入是电网生产、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及时回收是经营成果顺利实现和资金正常周转循环的重要保障,但电费收缴难一直是困扰电力企业的一大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需要不断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力企业;预收电费;管理

一、难点分析

我国的供电企业为了提高经营业绩,加强对电费回收的管理,进行四个方面的改革。在客户评价、风险管理、电费预警和依法维权加强管理,使电费的回收率逐年提升,电费的欠费额也相应下降。由于电能是我国的生活和生产的基本保障,涉及到多个行业和家庭的利益,也会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干扰,导致电费的回收工作内外交困。而电费回收的作为电力企业电费抄核收的重要工作,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较为困难的环节,涉及到很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而且,随着国家形式的不断变化,导致电费回收的工作开展难度不断加大。在供电企业的发展中,由于不断进行标准化和细化的管理,抄核收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营体系,包括抄表、核算和收费三个部分都已经有一系列的监督和制度作保障。虽然,在我国的电网管理中对抄表和核算方面有了运行指导,但电费拖欠的情况还是屡禁不止。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通过采取停电警示或是收取违约金进行制约。这种基础惩罚工作,既耗费了电力企业收费人员的时间和经历,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预收电费的合理性

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收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预收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预收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对此方式在合同中有约定即是合法。这些都为预收电费方式的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策与法规依据。但事实上,预收电费方式并不违反《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预收电费方式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客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所以这种预收电费方式与《电力法》规定的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电费并不矛盾。

三、预收电费的管理

1.设备更新及强化管理。对于电费的预收,首先得第一步就是更新和完善电表及系统的预收费管理。这一系统涵盖了营销的方方面面,为广大用户提供24小时自助电费预收平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磁卡用户一般可通过自助售电机直接进行操作,也可到营业厅收费员通过操作将预收电费收到营销系统,月初应收审核发行电费时,只要用户有发行电费,预收电费就自动冲抵该户电费,该户电费自动结清,用户只需再缴纳预收电费如此循环此类用户就不存在欠费风险,但需我们收费员操作中要认真核对户号、户名,及时与审核员核对预收明细。最大限度的减少避免用费预收费用和结算电费之间的不同步处理问题。

2.进行预收费切入应用。虽然电费预收工作已经开始实行,但是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对用户预收电费可以先从点开始,然后扩大到面,也可以从易开始,慢慢向难进入,总之要稳打稳扎向前推进,电力企业可以先对新增用户、拖欠用户、用电大户等等开始实行电费预收工作,然后逐步的向所有的用户扩散。这是因为用电大户用电量大,需要缴纳的电费比较多,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拖欠电费便没有着落,很容易造成电力企业造成财务坏账,资产损失严重。

3.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供用电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预收电费作为对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其实施的重要前提和法定条件就是供用电双方要协商一致。没有供用电双方的协商一致,供电企业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用电人采取预收电费方式的。而协商一致的依据就是《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一栏一定要将预收电费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清楚。惟有如此,预收电费方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4.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常规的先用电后付费改变为先付费后用电,这本身就是一种交易习惯与模式的重大变革。面对这样一个变革,作为社会公众乃至政府部门一时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他们甚至认为这是供电企业在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对此种情况,供电企业就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切实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对于社会公众,要从用电人的角度不厌其烦地宣传预收电费方式的积极意义与作用,真正使用电人对预收电费这一新生付款方式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于政府部门,则要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目前电力企业面临拖欠电费的严重形势,而预收电费方式则是避免拖欠电费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提供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文件予以佐证,说明预收电费方式是供用电双方对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而非所谓的不正当竞争,以此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只有如此,才能顺利实施预收电费方式。

5.把预收电费方式的电费预交与最终的电费结算结合起来。电费预收只是用电人按一定的方式确定的基数为基准预先收取的电费,但实际供电企业收取电费的依据是计量装置显示的度数和国家规定的相关电价,供电企业必须以此为据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采取预付—结算—预付—结算的滚动付费方式才最终符合法律规定。

6.优化工作流程,提高预收费的收费及退款流程效率。应合理的优化退费流程,尽可能的减少用户在预收费的过程中申请退费的时间。在确保资金安全及账务真实准确的前提下,缩短工作流程及时间,让用户确实的感受预收费的便捷及高效,避免退费产生的纠纷。

7.优化及加强预收费的账务衔接。随着智能电表的改造,预收电费已经占了电费的很大比例,只有将预收电费明细核对清楚、无误才能保证预收电费健康有序的管理。因此对于预收电费的管理应当立即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关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机制,自上而下的提升重视程度,加强预收电费的入账管理。

四、结语

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电费拖欠的问题,及时回笼电费资金,减轻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电力企业更快、更好、更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晓敏.浅析当前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存在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电力教育,2011(33).

[2]姜艳华,王淑杰,潘晓军.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应逐步向人性化服务迈进[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2).

[3]唐克.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的措施和手段[J].宁夏电力,2011(21).

论文作者:陈健友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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