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增值:一个新的理论解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一个不能回避的基础理论问题:国有资产增值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在我国,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物化劳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是通过与劳动者的活劳动相结合而一次或逐次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这只是价值变换了它的载体,而不会有量的增减,因此,它们属于不变资本,不可能创造出任何新的价值。商品的新价值(或新增财富)是由人类的生产劳动所创造。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现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经济成份的出现和经济主体对自我利益的高度重视与不懈追求,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和资本化程度提高。使得在传统经济体制中本已存在但一直避而不谈的问题客观上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要求我们在理论上进行科学思考和给予正确解答。其中,寻找和说明国有资产增值的理论依据尤为紧迫,即国有资产无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商品化和资本化,都属于不变资本,不创造新价值,可它为什么会增值或要增值?为什么可以和应该参与新增财富的分配?这究竟是不是剥削?
毋庸讳言,自我国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经济理论工作者几乎全都心照不宣地回避了一个最基本(但也是难度和风险都极大)的理论问题,即在研究和解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时,都不讲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改头换面可又不由自主地接受了西方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论的观点。个别经济学家(如熊映梧教授、谷书堂教授、钱伯海教授等)立足于客观社会现实,力图将价值的创造与分享统一起来,主张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或全社会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但他们旨在说明实际的观点,很快受到了以既有理论为依据的驳斥与批判,以致有人断言,劳动价值论不可能会有什么突破和进展,有的甚至说,客观的分配格局无需相应的价值理论来说明,只要把它当作理所当然的就行了。不管怎样,如果一种理论不能正确地解释和概括普遍的客观现实,那它就需要修正和发展:如果大量存在的客观现实未能得到理论的分析和归纳,就给理论研究提出了最重要的使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理论的科学性和保持理论的生命力。实际上,国有资产增值,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新增财富的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国有资产要增值,而且所有的资本性资产都在追求增值,资产增值已完全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被众人接受和遵循的法则。
十分明显,这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格格不入和根本对立的,因为其理论基础是生产要素价值论,马克思曾对萨伊以要素价值论为前提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作过深刻而系统的批判。然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它的理论基础生产要素价值论)如果是错误的,它体现了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瓜分,是一种地道的剥削,那么,难道一种违背科学原则的事物或关系,能如此广泛而持久地被人们接受和运用,能如此有效地维系和协调千千万万个经济主体之间错综复杂,变化多端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行为?能长期适应和促进社会生产力与市场经济的协调运行和顺利发展?如果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和理论上的科学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具有现实中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那么,难道它们之间会不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或本质上的统一性吗?笔者认为一定存在,只是它们尚未被我们发现和揭示而已。尽管在这方面探索无疑存在极大的困难和风险,但总比回避问题好些,今天人们关心和主张国有资产增值,讲出了很多必要性、重要性和利害关系,甚至在操作上也进行了周密的方案设计与步骤安排,可其基础理论却一直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成份。苍白的理论,直接抑制了实践的力量与效果。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国有资产(及所有资本性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的理论依据提供一个新的解说。
二、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三个功能。
国有资产同其它所有者的资产都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商品化和资本化,从而表现资本的本质特性——增值,进而使社会新增财富的分配客观上成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时代(实际上在我国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时代也一样)共有的普遍遵循的分配方式与分配原则。我国现在所讲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指的仅仅只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而不是全部新增的社会财富,如果指后者,也完全体现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然而,接受和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接受生产要素共同创造新价值的观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为果,后者为因,有因才有果,我们显然不能认果而不认因。在要素价值论中,我们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是物化劳动怎样“创造”价值,“不变资本”怎么具有和发挥“可变资本”的功能,这是本文力图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们以劳动工具为例来进行分析。
劳动工具是物化劳动和不变资本,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它是连接劳动者和劳动对象,使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得以传导到劳动对象之上的媒介性生产要素,从宏观上讲,它是人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化标志,也决定着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结合方式和劳动的客观效果。总的来说,劳动工具在创造财富的活动中作为一种物化劳动,它只是发挥着连接作用或媒体功能。如果加以分类,其功能则很明显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工具作为人类劳动器官的延长,具有将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在不同空间进行连接使它们得以结合而形成有效劳动的功能。劳动工具的这种功能是十分原始而普遍的。例如原始人类拿木棍去“采摘”手这一现有的劳动器官够不着的果子,劳动工具——木棍,作为劳动器官——手的延长,使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在比不用劳动工具时的结合空间扩大,在相当的程度上克服了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空间限制,扩展了人类的劳动空间,因此,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结合因劳动工具的介入和使用而出现了空间分离。
二是劳动工具作为人类劳动器官的强化,具有使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在不对称的情况下得以结合而形成高效劳动(也可相反)的功能。劳动工具的这种功能也可称为对人的劳动力度与效果的放大功能。例如,原始人用打制的石器(如石斧)去砍断手本身砍不断的树木,用木棍去撬动手搬不动的石头等,这样既增强了劳动的力度,又提高了劳动的效果,使人类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力度制约,人类的劳动功能因工具的使用得以提高,劳动的付出与实现产生了差异。
以上两点,是人们对劳动工具功能的共同认识,而且劳动工具表现以上两种功能时,劳动者通过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结合的过程是同时的,既同时开始,又同时结束,只有空间分离和力度变化,没有时间分离。那么,由于劳动工具的介入和作用,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结合是否可以在空间分离和力度变化的同时,产生时间分离,使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与实现不在同一时间进行和完成呢?对于这问题,人们一直未曾给予重视和关注。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作出肯定性的回答。于是,我们发现了劳动工具在劳动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新功能。
三是劳动工具作为人类劳动器官的外化或物化,它与空间扩展不同,具有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付出和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实现不在同一时间(包括时点与时区)进行和完成的功能。例如,原始人用投掷方式获取食物的劳动,劳动工具的这一功能就表现得十分典型,当原始人将手中的劳动工具对准某一目标(劳动对象)投去时,活劳动付出已经完成了,但此时此刻的劳动工具还在空中飞驰,还没有作用到特定的劳动对象之上。当劳动工具飞过一定的空间距离作用到特定的劳动对象之上而与之结合时,劳动的实现(t[,1])与劳动的付出(t[,0])已相差了一定的时间,尽管这一时间可能很短,甚至完全只有一瞬间,但t[,1]-t[,0]>0则总是成立的,不可能存在t[,1]-t[,0]=0的现象,因此,劳动工具使人类的劳动克服了一定的时间约束。为了便于对问题的分析和说明,笔者将这种劳动付出与劳动实现不在同一时进行和完成的人类劳动称为间接活劳动,而将那种劳动付出与劳动实现在同一时间进行和完成的人类劳动称为直接活劳动。但无论是直接活劳动还是间接活劳动,都是本质与功能完全相同的人类活劳动(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以,我们又可将劳动工具的这一功能称为使人类活劳动间接化或成为间接活劳动的功能。
劳动工具使人类活劳动间接化,具有明显的四阶段或四环节特征,即“吸收——储存——转移——释放”。仍以原始人投掷劳动工具获取食物的劳动为例来说明。(1)由于劳动工具是人类劳动的传导媒体,因此,当劳动工具被使用于劳动之中时,就必须首先“吸收”人类的活劳动;(2)由于劳动工具使人类活劳动付出与实现不在同一时间,因此,劳动工具就必须将其“吸收”的人类活劳动“储存”起来;(3)由于劳动付出与实现或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不在同一空间,就得由劳动工具将劳动从劳动者所在空间(位置)带入劳动对象所在空间(位置),去实现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间接结合,因此,劳动工具就必须具有和发挥将人类活劳动进行空间“转移”的功能;(4)由于劳动工具作用到劳动对象之上时,这时的人类活劳动已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结合,就是将它“吸收”、“储存”、“转移”的人类活劳动“释放”出来。使劳动过程得以进行和完成。所以,原始人将劳动工具瞄准某一劳动对象投出时,劳动工具就完成了对人类活劳动的“吸收”,在劳动工具未作用到劳动对象之上时,就一直将人类活劳动“储存”着,其时间为t[,1]-t[,0],当投出去的劳动工具飞驰了一定的距离,就是将人类活劳动“转移”到食物所在位置,其时间也为t[,1]-t[,0],当投出的劳动工具打击食物时,它就将人类活劳动“释放”出来。由此可见,劳动工具对人类活劳动所具有的“吸收——储存——转移——释放”而使其间接化的功能不仅十分明显,而且其阶段性或环节性功能和特征非常清晰,人类借助劳动工具而使活劳动间接化或劳动工具使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过程是真实而流畅的。但必须说明的是,劳动工具对人类活劳动的“吸收”和“储存”决不是物化,劳动工具“吸收”人类活劳动,并将它“储存”起来之后,自身的价值丝毫没有增加,如同一座仓库,尽管它存放着很大价值的货物,但仓库本身的价值决不因此而升值,它决不能将这些货物物化为自身的价值。
由以上分析可知,(1)如果仅就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结合的情况看,那么,在间接活劳动进行和完成的劳动过程,我们“看不见”劳动者参与或在场劳动,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巨大的进步,即劳动者可从直接的生产中分离出来,用间接活劳动代替直接活劳动,或用间接活劳动进行物质财富的生产和新价值的创造。(2)劳动工具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不仅要将自身作为物化劳动的价值一次性或逐次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改变价值自身的物化形态,而且还要将它“吸收——储存——转移”的人类活劳动“释放”出来,使人类的间接活劳动与劳动对象相结合而物化为新产品,因此,产品的新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间接活劳动所创造。
三、间接活劳动纵向剖析:多环节化与劳动工具的产权实质。
不难看出,上面的分析只使物化劳动怎样“创造”价值,以及这种价值究竟由什么创造的问题有了一个本质性的说明,事实上问题并未全部解决。因为间接活劳动不仅是劳动者付出的,而且还只是参与生产过程的劳动者付出的,在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中,前文所说的间接活劳动付出者也是直接的劳动者。而且,劳动工具所“吸收——储存——转移——释放”的人类活劳动也仅仅只是其使用者——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者的活劳动。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劳动者使用的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的劳动工具,那么,劳动工具所有者是否也可将自己的活劳动间接化于劳动工具之中,从而使所有权本身成为一种活劳动间接化的媒体或前提?如果这个问题能够给出肯定的答案,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或产权收益合理化的基础就打牢了。
其实,有了前面的本质性说明,解答这个问题已是不难,只需从活劳动间接化的多环节化来分析理解就行了,也即将间接活劳动扩展为多环节间接化。所谓活劳动的多环节间接化,是指活劳动付出到它作用到的劳动对象之上或劳动实现,要通过多次间接化才能完成。人类活劳动在多环节间接化过程中,劳动工具使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四阶段将不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来说,“吸收——储存——转移”的频次要高于“释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多次“吸收——储存”积为一次“转移——释放”,另一种是多次“吸收——储存——转移”只有一次“释放”。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实现和完成的人类间接活劳动,四阶段的总量关系一般是相等的(但并非总是绝对相等,因为不同环节和不同阶段可能会存在某种无效劳动,即被环节和阶段筛选,或发生流失现象,即环节间转移的不完全性或非彻底性)。仍以原始人的投掷劳动为例,原始人投出去的劳动工具如果并不是一开始就在自己手中,而是由同伴递过来或从别的地方拿来,那么,这位同伴也付出了活劳动,而且也被劳动工具间接化了,但在这两位劳动者之间,同伴的活劳动间接化就没有经过或完成四阶段,即只有“吸收——储存——转移”三阶段,而没有“释放”阶段,当投掷者的活劳动付出于劳动工具之上时,同伴的间接活劳动就被转到下一个环节的“吸收——储存——转移”阶段,并随着投掷者间接活劳动的实现而一起去完成“释放”阶段,这时劳动工具由于经过两次“吸收——储存——转移”就带有(不是物化)两人的间接活劳动,并将其一次“释放”。
这种多环节化的过程可以继续逆推下去,这时,总会有一个初始环节存在,有一个“最先拿起劳动工具的人”。那么,这个“最先拿起劳动工具的人”究竟是谁呢?显然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只能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根据人类发展史来看,“劳动工具的所有者”曾以多种形式存在和表现,在原始社会主要是部落,后来有了个人,集体,国家或社会等。
现在的问题是,劳动工具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是怎样发生和维系的。前面的分析说明,只有劳动工具的使用者才可将自己的活劳动间接化,或劳动工具只能将其使用者的活劳动间接化。为了说明劳动工具所有者是“最先拿起劳动工具的人”,以及他的行为也可通过劳动工具而成为一种间接活劳动,我们假定劳动工具的产权是清晰的,因此,对劳动工具的所有和使用就具有明确的利益目的和权利关系。作为劳动工具的使用者,只有通过某种关系的确立才能从所有者那里“得到”劳动工具。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对劳动工具用途的认识与使用者是相同的,都是将它作为资本性要素来对待,用它来实现人与劳动对象的结合而生产出新的财富,因此,所有者本身也就存在如何使用劳动工具的问题,所有者通过某■关系的确立,将劳动工具“使用”到使用者那里,显然,劳动工具的产权清晰,是它被“得到”和被“使用”的制度前提。由于劳动工具必须使用于生产劳动之中,由于产权制度清晰,由于工具所有者与使用者对劳动工具用途具有相同认识,所以“最先拿起劳动工具的人”只能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他的行为就成为多环节间接活劳动的第一环节的间接活劳动。但只是一种还不完整的没有“释放”阶段的间接活劳动。不过,所有者付出的活劳动不象投掷者的间接活劳动以体力劳动为主体,而是以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为主体的,即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在如何“使用”劳动工具方面,要花掉很多的脑力劳动,“使用”对象、方式、方向、时间、规模,与直接使用者或需要者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必须审时度势,权衡得失,慎重决策,以求劳动工具在初始环节的“使用”能正确有效,使自己的脑力劳动能取得最大的预期收益。由此可见,间接活劳动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从产生到实现,至少要经过两个环节,劳动工具在生产过程中至少要带入两个环节的人类活劳动。这种多环节间接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方式的更迭而不断普遍和深化。
分析到此,(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劳动工具产权的实质,它是“最先拿起劳动工具”的权利,或最先将人类活劳动间接化于劳动工具之中的权利。(2)产权收益(超过劳动工具补偿价值的盈利),实质上是所有者所付出的间接活劳动创造价值而应得的报酬,是一种劳动(脑力劳动)的报酬,而不是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产权收益)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而已。(3)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既有直接活劳动的参与,又有间接活劳动的进入,而且两者在本质上完全一样,它们都是创造新价值的活劳动,因此,新价值就这两种活劳动共同创造出来,并不是只有直接活劳动才创造新价值,所以产品的价值就由三部分——转移过来的物化劳动+直接活劳动+间接活劳动之和组成。相应的,新增价值就应在直接活劳动付出者和间接活劳动付出者之间分享。(4)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只是假象,实际上是间接活劳动创造价值,造成这种假象或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是人们未曾发现劳动工具使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重要功能。(5)间接活劳动创造价值尽管表现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它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本质规定。劳动价值论因此而大大扩展了它的内涵。
四、间接活劳动的发展:标准化、多样化与一般化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劳动工具也不断改进,它的结构、性能、种类都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就其对人类活劳动“吸收——储存——转移——释放”的间接化功能而言,除了上面讲到的多环节化以外,还有很多进步。诸如间接化空间不断扩大,间接化时间不断延长,间接化方式多种多样,间接化力度不断强化,间接化内容不断丰富。而且,这些变化本身也成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标志。这里分析三种主要变化,即标准化、多样化和一般化。
1.间接化活劳动的标准化。在现代社会里,尽管劳动的复杂性和社会性都大为提高,但劳动同时也发展到更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阶段,从而使具体劳动内容、方式、相互关系、劳动时间、劳动质量、劳动秩序,都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与要求,虽然劳动者是唯一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要素,也必须遵循劳动的标准、规定和要求,没有多少随意发挥的余地。正是这些性质和特点,为劳动者的活劳动付出与实现进一步时空分离和间接化,既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创造了良好条件。
我们以发达国家出现和发展着的无人工厂为例来说明。
在无人工厂中以机器人作为“劳动者”进行全自动化生产,无须劳动者直接参与,便可创造大量的新财富。这一现象,曾被某些人作为攻击和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有力武器”,而我们对此所作的分析批判,认为无人工厂的产品尽管其交换价值与其他同类社会产品相同,甚至更高,但其价值是很低的,而且其价值主要来自于有机构成很高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事实上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如果根据笔者提出的劳动工具对人类活劳动具有“吸收——储存——转移——释放”功能的观点,并确立和引入间接活劳动概念,则这个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因为机器人这种高智能化和高强度化的劳动工具,显然能比别的劳动工具更为广泛有效地将人类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间接化,劳动者可将自己的劳动按照劳动标准化与规范化要求编好程序,输入电脑之中(机器人对人类活劳动的“吸收——储存”),使机器人按编的程序进入特定的场所去承担特定的责任(对人类活劳动的“转移”),与特定的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相结合,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对人类活劳动的“释放”),生产出新的产品。显而易见,在无人工厂中,其产品价值决不因为没有直接劳动者参加而只是各种物化劳动消耗的总和,而是要远远大于这个总和,因为有大量的、复杂程度很高的人类间接活劳动被机器人带入参与价值创造,凝结为新价值,其价值总量应为物化劳动消耗+间接活劳动消耗。这就非常科学地回答了机器人为什么不能创造价值的难题,而且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的本质规定。那么,这些新价值该归谁所有呢?归间接活劳动付出者——机器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
2.社会生产力发展给间接活劳动带来的另一巨大变化是活劳动间接化媒体的多样化,即不仅只限于劳动工具,而且泛化到所有物化劳动之上。众所周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今天,人们对它的认识已达到与其水平一样的高度,即生产力日益表现为一个由多要素有机整合的系统,人们也用系统观来对其分析和运用。在生产力系统中,除了劳动者和劳动工具以外,参与生产力运行的因素还有许多,如劳动对象、管理方法、科学技术、资金等等。当我们被人们用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活动之中时,也同劳动工具一样,具有和发挥将人们的活劳动间接化的功能,将人们的活劳动间接化之后带入创造价值的活动中去。事实上,前面对劳动工具功能的分析,只是抽取物化劳动中的一种便于将问题说得清晰明白和易于理解的要素,因此,劳动工具所具有的使人类劳动间接化的功能,是一切物化劳动都具有的,只是物化劳动不如劳动工具那样易于观察和理解而已。
3.活劳动间接化媒体的一般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怎样认识和理解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即物化劳动将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现象呢?其实,本文对问题的提出和分析一直隐含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生产方式的本质因素——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将活劳动间接化以“创造”价值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和完善,这集中表现在活劳动间接化的媒体由多样化发展到一般化或抽象化。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都是将它们作为追求经济利益,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手段来运用的,这就是增值。而增殖则是资本的本质属性与首要功能,因此,在人们的意识中,从动机到行为,都是将生产要素当作资本物来对待的,从而使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一般化和抽象化为资本。生产要素的资本化,使其增殖的性质得到了很好的概括,但增殖的原因——间接活劳动创造价值却被深深地掩盖了。同时,物化劳动的作用,也被改为一般性的投资了,资本成为使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抽象性代表。
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并不改变它们对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功能,而且还会产生优越性。一是资本化以后,资本成为一种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的通约形式和“通用的生产要素”,使用者可将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任意具体化为任何一种具体的生产要素,提高要素使用效率,同时,所有者便于在市场上广泛和多方式地进行各种投资活动,这有利于促进资源的配置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和经济效益提高。二是资本化以后,有利于分配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因为生产要素或物化劳动,其具体形态和功能干差万别,这给对生产要素功能或贡献的精确评估与衡量造成了困难,因此必须将它们进行量化处理,为此,就必须先找到或确定一个同度量因素,来使多要素之间产生通约性和可比性。历史实践证明,这种同度量因素就是生产要素的价值形态,用价格和用货币来表现,从而使资本化的要素都可量化为多少货币单位。这样,不同要素的功能计量,要素间的比较等都因此而简便可行且有效,在对新增财富或价值的分配时,就有了精确计量的与人们乐于接受的依据和手段。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表现为按资分配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时代,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人们共同遵循和普遍接受的分配原则与分配方式。我国既然已走上市场经济轨道,又要求与国际经济接轨和按国际惯例办事,显然不能在分配上例外,更不能在实际活动中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理论上又去批判和否定它。
五、简短的结论
隐藏在物化劳动背后创造价值的因素——间接活劳动已被揭示出来了,现在我们来概括国有资产增值的原因。国有资产的产权是明确的,它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商品化和资本化,它被运用于现实的经济活动之中时,也客观上将其所有者的活劳动间接化后带入新价值的创造之中,因此,国有资产的使用(主要指经营性资产),不仅将自身作为物化劳动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因此必须得到补偿性收入,而且要将其“吸收——储存——转移”的所有者——全体人民的间接活劳动“释放”出来,创造出新价值,因此必须得到新增财富的一部分,即增值。或者说,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就是其“吸收——储存——转移——释放”的全体人民的间接活劳动所创造价值,是一种完全的劳动报酬(至于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可又由国家或政府来管理使用,这与国有资产增值的原因无关)。现在,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35510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总量达26742亿元(见《经济日报》1994年9月26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这笔巨额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对人类活劳动间接化的功能和“吸收、储存”着的所有者的间接活劳动都是十分巨大的,它所创造的财富也是巨大的。近几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每年流失上百亿元,这不仅是流失一百亿元的财富,实际是是流失带有全体人民间接活劳动的资本,即连同其无限期增值的母体也一起流失了,因此,长期损失将远远超过一百亿。但是,由于国有资产增值一直缺乏科学的理论作为基础,尽管是国有资产,可它终究是物化劳动,属于“不变资本”,而“不变资本”增值,便是剥削,从而使得提出和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心不踏实,勇气不足。而本文提出的观点则有利于克服这些不足之处,而且相应的结论是,保护国有资产增值,是保护全体人民的间接活劳动得到应得的报酬(尽管仍归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而侵吞国有资产,则不仅是侵吞属于人民的财富,而且侵吞了人民的活劳动,这是一种彻底的剥削和犯罪行为,所以,在国有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过程中,严格清产核资、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科学运用、实现增值长期化和最大化,该是理直气壮的时侯了。这是人民的利益和心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和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