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与解释:一种逆方法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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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56 文献标识码:A

       诠释学起初与方法密切相关①:作为诠释学起源的圣经注释学(Exegese)发展出各种各样的“解经法”;现代诠释学的奠基人施莱尔马赫所创立的一般诠释学力图建构正确理解文本的方法论体系。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则具有鲜明的“反方法”倾向②,他在海德格尔存在论的基础上实现了以语言为主线的诠释学本体论转向,对于通达真理而言,方法似乎不再重要,甚至成为阻碍。

       自从伽达默尔创立哲学诠释学以来,它逐渐成为当代西方哲学的一门显学,国内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进诠释学,在国内学人和海外华人学者中多次掀起研究热潮。近年来,出现两种值得注意的研究趋势:其一,基于对本体论诠释学的“过度”重视这一背景,学界呼吁回归和发掘方法论诠释学思想,梳理和建构系统的诠释学方法论③;其二,反思哲学诠释学的理论困境,力图消解哲学诠释学和方法论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和分析哲学之间的对立,或借鉴中国传统哲学体用合一的思想,在更高的层面上使本体与方法、诠释与认知达到整合与统一④。这两种研究取向都力图克服哲学诠释学的偏颇,打破其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它和认识论、方法论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随着诠释学研究的推进,厘清以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伽达默尔批评的科学方法论具体所指是什么;他是否在一般意义上反对一切方法,如果不是,哲学诠释学在什么意义上抵制方法论;精神科学是否应当具有自身的方法论,诠释本身是不是一种反方法的方法。实际上,哲学诠释学所批评的方法是一种“外在的”方法,它自身已经开启了一条通往真理的“内在的”诠释学方法论之路。在对哲学诠释学的批判性反思中,我们应当做的不是简单地回归到传统的方法论诠释学,以至于伽达默尔对它所作的批评和变革似乎毫无意义,而应当在哲学诠释学与整个近代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张力和冲突中重新思考和定位诠释学的方法论问题,并将哲学诠释学自身已经包含的内在方法论思想开展出来。

       一、哲学诠释学与近代科学方法论

       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创立是从对近代科学方法论的反思开始的,他在《真理与方法》的导言中明确表示,“以下研究的出发点在于这样一种对抗,即在近代科学范围内抵制科学方法的普遍要求”。⑤对近代科学方法论理想及其普遍要求的抵制,并非仅有伽达默尔一人,现代西方哲学中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之争在很大程度上贯穿着前者对科学方法论的反思和质疑,甚至在科学哲学内部也出现了对近代科学方法论的反叛。从波普尔对归纳法的批判到费耶阿本德对理性主义方法论的攻击,科学方法论一步一步走到“什么都行”的无政府主义方法论的境地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力图阐发的“反方法的方法”并不是费耶阿本德意义上的无政府主义方法论,而是一种方法与内容、内容与形式相一致,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诠释学方法论。

       哲学诠释学对近代科学方法论的抵制,不能泛泛而论,首先要理清近代科学方法论的核心理念及特征,然后研究它具体在什么意义上受到哲学诠释学的抵制。近代科学的诞生最早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1543)被恩格斯誉为自然科学从神学中解放出来的独立宣言⑦。近代科学方法论的正式确立乃是17世纪以后的事情,是伴随着伽利略、笛卡尔和牛顿等人在数学、物理学领域实现的科学革命逐渐形成的。近代哲学顺应时代精神的要求,对近代科学方法论进行提炼和论证,为科学时代确立了新的“游戏规则”,首先反映在经验论和唯理论的开端之中。它们一反经院哲学的认识方法(以宗教信条为前提的演绎、推论),证明新兴科学的合法性,要求从人自身的经验和理性出发,探索科学方法论,并以科学方法论为工具建立真理的知识体系。培根的《新工具》(1620)和笛卡尔的《谈谈方法》(1637)标志着近代科学方法论两大模型的建立,即经验归纳法和普遍数学的方法。培根认为,理智易犯错误,“我们无需给人的理解力加上翅膀,毋宁给它挂上铅和重物,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⑧,所谓“挂上重物”也就是要用科学方法限制、规范理智的运用,“我们给科学发现所设计的方法并不为个人的聪明才智留下多少余地。它把一切才智和理智差不多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如果画一条直线或一个正圆形,若想用手画得好,那就要依靠手的稳健和训练,但是如果用直尺和圆规来画,那就很少依靠这个,或者根本就不依靠它了。我们的方法也正是这样。”⑨培根力图把自然科学置于稳固的经验基础之上,建立一列通往准确性的循序渐进的阶梯,这种“心用的工具”(与“手用的工具”相对)便是他所倡导的科学归纳法。

       同样,笛卡尔也主张,哲学首先要研究科学方法。他认为自己“从年轻的时候起,就摸索到几条门路,从而作出一些考察,得到一些准则,由此形成了一种方法。”⑩笛卡尔要求凭借科学方法使知识奠定在可靠的基础之上,并使知识逐步增长,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他所说的方法实际上是普遍数学、几何学的方法,在他看来,数学、几何学方法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方法,其一般特征可以运用到其他学科,这种一般特征具体体现在他提出的四条逻辑规则中:决不把任何没有明确认识其为真的东西当作真的加以接受,除非它清楚分明地呈现在心里;把所考察的难题尽可能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圆满解决为止;按照次序引导思想,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逐步上升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尽量全面地考察,普遍地复查,做到确信毫无遗漏(11)。这四条规则描述了数学、几何学的一般方法:通过怀疑达到不证自明的直观确定性;分析;演绎推论(12);综合。在笛卡尔看来,数学、几何学的方法不仅可以运用到自然科学之中,也可以运用到形而上学之中,形而上学需要通过彻底的怀疑找到一个确定无疑的“阿基米德点”,由此出发建构可靠的知识,因此形而上学首先需要从复杂到简单的分析方法,寻找明确直观的第一原理,然后再运用演绎和综合的方法,由简单到复杂,从第一原理推导出一系列的必然结论。笛卡尔找到的第一原理是“我思”的确定性,对于他而言,理性是一种“天然灵明”,他要求按照普遍数学的方法培养理性,增进对真理的认识,进一步来说,以数学方法训练、培养的“理性是万能的工具,可以用于一切场合”(13),按照这种方法在各方面运用理性,不把这种方法固定到某种对象上,而是运用它解决其他各门学问的难题(14)。

       培根和笛卡尔之后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延续并实践着归纳法和数学方法这两大科学方法论,二者对这两大方法论的运用并非泾渭分明,也就是说,有经验论者推崇并运用数学、几何学方法的,亦有唯理论者使用经验方法的,前者如霍布斯对几何学的迷恋,后者如莱布尼兹注重经验观察对于发现天赋观念的机缘作用,同时他还区分了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通过经验归纳、综合方法得来),赋予后者以一定的合法地位,并要求运用充足理由律加以证实。

       经验归纳法和普遍数学方法这两种方法论立场虽然在哲学层面上往往各执一端,却实际地同时应用于近代自然科学之中,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都要求自身具有理性(15)的普遍性,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对象,具有精确性、明晰性和可检验性。“方法”一词的希腊文词源(16)已经预示了科学方法论的一大特征:可重复性、可验证性。“方法概念规定的知识理想在于,我们如此清醒地大步走在认知之路上,以至于日后再次踏上这条道路始终是可能的。方法意味着,‘再次走上某条道路’。总是能够重复走上[某条道路],如同之前走过的一样,这就叫做遵循方法,表明了科学方法的特征。”(17)科学方法要求自身成为叩开真理大门的“万能工具”。近代科学方法论的这种美好而狂妄的理想及其普遍要求受到了哲学诠释学的抵制,伽达默尔对方法论诠释学的批评也主要在于,它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导向来研究精神科学,以至于后者的独立性、合法性和内在价值受到威胁。“方法”在哲学诠释学中似乎失去了意义,它不是获得真理的途径,却往往使我们离真理越来越远。于是过渡到下面的问题:方法论在精神科学中处于何种地位?

       二、精神科学中的方法论问题

       伴随着近代科学革命取得的巨大胜利,科学方法论逐渐被推向普遍适用、至高无上的地位,用科学方法论改造一切传统的知识成为一种时代要求,19世纪的实证主义思潮以及后来的科学主义思潮就是最明显的例证。数学、自然科学方法论在精神科学领域的泛滥使用使精神科学以自然科学为范式,以后者作为衡量标准。按照量化的精确性和经验的实证性等标准来看,精神科学显然是“不够科学”的,以至于“科学”的头衔似乎专属于数学和自然科学,传统的形而上学、哲学、历史、道德学、伦理学被排斥在科学门外,它们有待于用科学改造自身,成为精神“科学”,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的尴尬境地从它在德语词汇中的由来可见一斑。狄尔泰和伽达默尔都曾追溯了Geisteswissenschaft这个单词的来历:它作为自然科学的类比,深深地打上了“自然科学”一词的烙印。“精神科学”一词是通过J.S.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德文译者J.席尔(J.Schiel)才进入德语词汇之中的,席尔把穆勒《逻辑体系》一书第六卷标题“论道德科学的逻辑学”(“On the Logic of the Moral Sciences”)中的“moral sciences(道德科学)”译为Geisteswissenschaften(精神科学)。随着穆勒逻辑学的传播,精神科学这一名称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并流传开来(18)。基于这种历史背景,甚至至今一谈到“科学”这一概念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数学和自然科学,若要指称哲学、历史、文学、政治学等“科学”,须用“精神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的完整表达方才清楚。狄尔泰反思近代科学方法论在精神科学中运用的局限性,批评它漠视精神的内在性、个性和历史性,进而认为精神科学应当具有适合于自身的方法论,这就是诠释学的方法。狄尔泰对精神科学及其方法论的独立性之捍卫突出体现在如下著名论断之中:“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19)但在伽达默尔看来,狄尔泰关于精神科学方法论的构想最终难免陷入历史主义的困境,摇摆于浪漫主义(Romantik)和实证主义(Positivismus)、心理学经验(psychologische Erfahrung)和观念论(Idealismus)、理解(verstehen)和说明(

)、体验(erleben)和认知(erkennen)之间,狄尔泰对精神领域“客观知识”的孜孜追求最终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要求殊途同归,并没有彰显出精神科学之真理的独特性。

       伽达默尔提出并阐发“诠释学经验”概念,借此他试图表明,有一种更为源始意义上的真理,它是先于科学方法、超出科学方法论控制范围,不具有数量上的精确性、不能用科学方法论手段加以证实的真理,展现于哲学、美学、历史等精神科学领域,这种真理具有否定性、历史性和开放性,是近代科学方法论所不能通达的(20)。其实,黑格尔早就已经注意到,把数学、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滥用于精神领域的研究之中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黑格尔指出,如果认为只有那些可以用数学计算其对象的科学才是严密的科学,而自由、法律、道德,甚至上帝本身这样的对象因为无法衡量、不可计算就被认作不能达到严密的知识,这对于我们的认识有害无益(21)。现在需要澄清的是,伽达默尔是否主张彻底放弃自然科学方法论。实际上,他并未彻底否定近代科学方法论,相反,承认它在自然科学中的合法有效性;甚至他也不完全排斥近代科学方法论在某种层面上可以运用于精神科学领域解决特定的问题,就如同自然科学的研究愈来愈深入到其对象之中,“人们可以书写某一问题的解决历史,比如对某种难读的铭文进行解密”(22),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断,伽达默尔也不会否认观察、实验、统计等方法在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的运用在某些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只是伽达默尔强调,这些方法的技术性运用对于理解精神科学之真理是不够的,“在这里除了最后达到最终的结果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兴趣”(23),如果过分依赖它们,反而会与精神科学的真理渐行渐远。“自然研究和精神科学研究之间的类比只是涉及到精神科学里所进行的工作的一个附属层次。”(24)伽达默尔对方法论诠释学的批评正是在于,方法论诠释学过度依赖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运作模式,试图借助解释规则和可检验的方法论程序准确地重构作者的意图,然而诠释学的真理要求远远不止于这种“符合”意义上的“正确性”(25)。

       如果说自然科学可以借助方法论不断取得进步的话,那么伽达默尔认为,精神科学的真理甚至不适合用“进步”这样的概念加以描述,因为精神科学的伟大成就几乎不会过时,即使100年前的历史学家只能支配很少的史料,也没有先进的科学方法,从而做出了一些细节上的错误判断,但是这并不影响他的作品成为经典(26)。“总体看来,今天的读者仍宁愿读德罗伊森或莫姆森的著作而不是出自某个当代历史学家之笔的关于这个领域的最新描述。”(27)那么这里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标准?伽达默尔认为,这里更重要的是那种深刻中肯的描述事情的方式,“只是由于那个能向我们恰当描述事情的人,事情才真正对我们显现出重要意义。[……]事情只是通过它在其中向我们呈现的视角而获得它的生命。”(28)与此类似,可以想见为什么经典的文学、艺术作品和哲学思想很难被后人所超越,即便是后人习得了越来越多的知识、方法和技巧。由此可见,精神科学领域的真理不同于科学方法、技术推动下的知识增长和进步。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伽达默尔是否主张精神科学应当具有或建构自身的方法论。他认为,由于精神科学的内容所具有的特殊性,它很难拥有像数学、自然科学那样的普遍统一的方法,而且在精神科学中追求这样一种永恒不变、普遍有效的方法本身也没有多大意义(29)。他进一步援引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试图在研究事物之前确立一种统一的方法,这种理念是一种坏的抽象。对伽达默尔而言,毋宁说精神科学的方法蕴含在对内容本身的探索之中,而不是在内容之前或之外现成地存在,从而一种真正的、内在的哲学诠释学的方法论是可以设想的。

       三、真理的生成:从“外在的方法”到“内在的方法”

       伽达默尔认为,近代科学方法概念的不足之处最为引人注目的哲学证明是黑格尔对“外在反思”(

Reflexion)方法的批评和向古希腊方法论的回归。外在反思“完全从一个被给予的、异己的直接物出发,并把自己看作一个徒具形式的行动,这个行动从外面接受内容和质料,而就自身来说,则只是受内容和质料所制约的运动。”(30)在此意义上说,近代科学方法论就是这样一种“外在的方法”,它把研究对象看作直接已有的、外界给予的,方法在内容之外,方法的行动同事物本身相异,只是作为抽象的外在形式。黑格尔把自笛卡尔以来至康德、雅戈比和费希特的观念论哲学称作“主体性反思哲学”(Reflexionsphilosophie der

),这与他们的哲学方法不无联系,比如,“外在反思”的方法在康德的知识论中表现为,认识主体带着感性直观的纯形式和知性范畴这套先天工具整理从外界获得的经验材料,构造出先天综合判断。实际上,黑格尔并不否认,方法往往表现出外在性、形式性,“方法可以首先仅仅表现为认识的样式,事实上它也具有这样的性质”(31),作为认识样式的方法的确是一种形式,但黑格尔强调,这种形式应当由概念所规定,它应当成为内容及其客观性的灵魂,内容只有在形式中才具有其真理,“如果内容对于方法来说,重又被认为是已给予的和具有特别性质的,那么,方法就像一般在这样的规定中的逻辑的东西一样,仅仅是一个外在的形式。”(32)

       同黑格尔一样,伽达默尔并不是完全否定“外在方法”的必要性,而是强调它的不足,“外在方法”的基础和根据在一种更加深刻的“内在方法”之中。他进一步援引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方法论思想:真正的方法乃是事物自身的运动。所谓事物自身运动,并不是说不需要思维的努力事物便自行显现,而是说“这种行动或努力却在于,并非任意地、并非用自己的突发奇想,按照这种或那种业已存在的观念去侵入思想的内在必然性。[……]思维就意味着:使事物在其自身的结果中得到展开。属于此过程的还有防止‘习于侵入的’观念,以及坚持思维的结果。自希腊人以来我们把这称之为辩证法。”(33)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逻辑概念运动的全过程表明,被给予内容和客体的全部形态证明自身具有过渡的性质,从而是不真实的,因此被给予的客体不能作为基础,绝对的形式把那样的客体基础只看作外在的和偶然的规定,并表明自身才是绝对的基础和最终的真理。“由此得出作为自知的、作为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绝对的东西并以自身为对象的概念,从而又作为与概念及其实在性完全一致的东西,作为一种存在,它是概念本身,这就是方法。”(34)黑格尔这里所考察的作为方法的东西就是概念自身的运动,理念的活生生的开展又是内容本身,作为理念之形式,“除了仍是这一内容的方法之外没有别的了”(35)。方法是一种普遍、绝对、无限的力,它能穿透一切外在的、不依赖于理性的客体,“任何事物都只有在完全受方法支配时,才被把握,其真理才被知道”(36),内容不再是外在的质料,恰恰只有在方法中内容才能呈现出来,才具有其真理,反过来说,若要内容之真理得以呈现,必需要有这样一种“内在的方法”(37),这种方法“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38)。

       在伽达默尔看来,黑格尔向古希腊辩证法的回归不仅证明了近代科学方法论的不足之处,而且指明了一条真正的方法论之路。诠释学面临的对象是传统、流传物,然而,传统不是异己之物,对传统的理解最终是一种自我理解。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毋宁说不是一种与我们处于绝对对立之中的“对象”,“我们其实一直处于传统之中,而且这种处于并不是对象化的行为,以至于传统所言说的东西被认为是某种另外的、异己的东西——它一直已经是我们自己的东西,一种典范和震慑,一种对自身的重新认识,在这种自我认识里,就我们以后的历史判断而言,几乎没有认识[的成分]被觉察出来,有的只是对传统的自然而然的吸收融化。”(39)流传物的内容不在诠释之外,只有在理解的形式中才显现出来,其意义生成于诠释的过程之中,诠释这种方法不是强加于内容之上的偶然的“外在工具”,而是展现内容意义的必要中介,在此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内在的方法”,各种具体的解释规则和方法应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因而也获得了它们的合法性。伽达默尔通过援引黑格尔的方法论思想,暗示了一种内在的诠释学方法论之可能性,但他并不像黑格尔那样,将方法归结为概念运动和作为真理的整个思辨哲学体系的展开。他弱化了黑格尔那种绝对的方法之威力,诠释不像思辨那样具有穿透一切客体、融化一切外在性的无限力量,传统中始终保持着晦暗不明和不可理解的东西,也正因为如此,传统才需要不断地被理解和重新理解,诠释学的真理就是在这样的诠释过程中生成的既具历史感、又具时代感的生存之意义。这种意义是开放的,诠释作为揭示传统之意义的内在方法,更接近柏拉图的对话辩证法,对话围绕某种事情展开,遵循问-答逻辑,以事情本身的必然进展为导向,在开放的对话结构中趋向真理,我们对传统的每一次诠释都是这样一场对话,在与传统的对话中事情本身(这里指传统的意义)得以显现,而“使事情本身显现”、“自行显现”其实又是一种现象学的方法。

       伽达默尔多次声明,他的诠释学是奠基于现象学之上的,“我的书在方法论上是立足于现象学基础之上的,这一点没有疑义。”(40)伽达默尔为理解传统开启了一种现象学意义的诠释方法,诠释作为内在的方法和中介,使流传物的意义显现出来,“显现”是现象学(

)的本有之义。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追溯了“现象学”一词的希腊文词源,它有两个组成部分,即现象和逻各斯,“现象学这个词可以用希腊文表达为:

;而

的意思是

。于是现象学是说:

:让人从显现的东西本身那里如它从其本身显现的样子来看它。[……]因此这里表述出来的东西无非就是前面所表达的原则:‘走向事情本身!’”(41)在这里我们看到现象学与辩证法的交汇(42),“使事物在自身的结果中展开”和“使事物如其自身所是的那样显现”乃是现象学与辩证法的共同要求。然而,伽达默尔并不是把现象学的方法直接移植到诠释学之中,他弱化甚至取消了胡塞尔的现象学直观方法,他并不寻求原初的被给予性(Gegebenheit),理解的前结构恰恰表明,事情本身的显现不可能达到那种原初的被给予性,而是一个效果历史事件。“因此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存在并不消融于其自行显现之中,与自行显现同样原初的是,它也自我抑制、自我逃逸。”(43)在这里显现与隐匿、揭蔽与遮蔽同在,理解中始终同时存在着意义的显现和晦暗不明之处。通过诠释展现出来的“事情本身”,既是诠释的方法,又是诠释的内容,在此种意义上可以说,基于现象学基础之上的诠释是一种内在的方法。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来,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似乎是“反方法”的,实际上他却在辩证法和现象学的基础上开启了一条内在的诠释学方法论之路。并非伽达默尔“运用”现象学和辩证法建立了哲学诠释学(44),毋宁说,他向我们表明,一种真正的诠释学方法就是奠基于现象学和辩证法之上的诠释,可以具体开展为理解、解释和应用三个环节(45),这种方法不再是抽象的、外在的,它的目标乃是本体与方法、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统一之智慧和真理(46)。质言之,诠释作为一种内在的方法,是在如下意义上来讲的:第一,这种方法不是强加于内容之上的偶然的“外在工具”,而是展现内容意义的必要中介,它是一种“内在的工具”;第二,内容不是现成地在方法之前被给予,它的实在性和客观性不在诠释之外,其意义生成于诠释的过程之中,诠释只有渗透于尚“外在”于我们的对象之中,对象才能“内化”为可被理解的内容;第三,方法亦不在内容之前或之外,毋宁是在探索内容本身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本身就是内容的展开。

       由于伽达默尔对诠释的相对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诠释方法在认识论层面上的规范性要求。诠释作为内在的方法,并非任意解释,要求自身具有规范作用,其中包含着合理性、正确性、客观性等认识论的具体要求。只有在恰当的诠释中才能呈现出合理的内容和意义,真理不仅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而且也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这一点正是哲学诠释学需要补充完善之处。

       注释:

       ①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的导言中强调,理解和解释现象并非只是精神科学方法论的一个特殊问题,诠释学从其历史起源开始就已经超出了现代科学方法论所设置的界限。尽管如此,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诠释学在起源上就隐含着方法意识,在理解与解释的历史实践中,逐渐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诠释规则和方法,在浪漫主义诠释学那里形成自觉的科学方法论意识。

       ②很多哲学家都看到哲学诠释学的“反方法”倾向。哈贝马斯、E.D.赫施、里查德·伯恩施坦、里查德·帕尔默等认为,哲学诠释学的奠基之作《真理与方法》的标题中包含着一种讽刺,这里的“与”强调的并不是真理与方法的联合,而是二者的对抗。

       ③以潘德荣、王锺陵等为代表,参见《诠释学是一种方法论》、《诠释方法论意识的觉醒——从新教神学到浪漫主义诠释学》、《构建不同于西方诠释学的新诠释学》。

       ④以成中英、潘德荣、李红、丁来先等为代表,参见《论本体诠释学的四个核心范畴及其超融性》、《本体诠释学体系的建立:本体诠释与诠释本体》、《从真理与方法到本体与诠释》、《认知与诠释》、《诠释学:方法论与本体论》、《方法论的危机与哲学诠释学》、《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融合:方法论维度》、《对话与融合: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发展趋向》、《知识论与诠释学:导向差异对精神体验的影响》。

       ⑤Gadamer,Wahrheit und Methode:Grundzüge einer philosophischen Hermeneutik,GW Bd.1,Mohr,1990,S.1.

       ⑥参见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无政府主义知识论纲要》。

       ⑦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8页。

       ⑧Francis Bacon,The New Organon,Lisa Jardine and Michael Silverthorne ed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83.

       ⑨Ibid.,p.50.

       ⑩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4页。

       (11)同上书,第16页。

       (12)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笛卡尔有意识地区分了他自己的演绎法与经院哲学中运用的三段论演绎法。他的演绎法是奠定在直观的基础之上的,通过直观,我们把握到一种简单、自明的真理,这个真理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作为演绎、推论的可靠出发点;通过演绎,按照思维的必然进程,获得越来越多的可靠知识。笛卡尔对经院哲学的批评在于,它所运用的三段论方法之前提本身不是自明的直观真理,而是基于信仰、权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演绎出来的结论不具有真理性的保证。

       (13)笛卡尔,2001年,第45页。

       (14)同上书,第18页。

       (15)这里的理性指广义的理性,包括经验和知性/理智。经验论和唯理论都反对用信仰的方式求知,二者都属于广义的理性主义。

       (16)古希腊文的“方法”(

)由两部分组成,即

.前者作介词,指“在……之后”、“跟随”、“按照”,后者是名词,指“道路”。参见下面引文中伽达默尔的分析。

       (17)Gadamer,"Was ist Wahrheit?",in GW Bd.2,Mohr,1993,S.48.

       (18)参见:Wilhelm Dilthey,Einleitung in die Geisteswissenschaften:Versuch einer Grundlegung für Studium der Gesellschaft und der Geschichte,GS Bd.1,Teubner,1990,S.5; Gadamer:Das Problem des historischen Bewuβtseins,Mohr Siebeck,2001,S.12.

       (19)Dilthey,Die geistige Welt:Einleitung in die Philosophie des Lebens.Erste

:Abhandlungen zur Grundlegung der Geisteswissenschaften,GS Bd.5,Teubner,1990,S.144.

       (20)对“诠释学经验”概念及其与方法、真理的关系这里不作展开,详细论证参见牛文君:《诠释学经验是意识经验吗?——伽达默尔对黑格尔意识经验概念的引证》,载于《哲学研究》,2013年,第5期。

       (21)参见Hegel,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m Grundrisse:1830.Erster Teil.Die Wissenschaft der Logik:mit den mωndlichen

,Werke 8,Suhrkamp,1992,S.210-211.

       (22)Gadamer,1990,S.288.

       (23)Ibid.

       (24)Gadamer,1990,S.288.

       (25)关于伽达默尔对方法论诠释学的批评,参见牛文君:《伽达默尔与浪漫主义诠释学》,载于《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39(6)。

       (26)参见Gadamer,1990,S.288.

       (27)Ibid.,S.289.

       (28)Ibid.这里所说的描述方式和展现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方法,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内在方法,参见本文第三部分。

       (29)参见Gadamer,Das Problem des historischen Bewuβtseins,Mohr Siebeck,2001,S.11.

       (30)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Die Lehre vom Wesen,Meiner,1992,S.20.

       (31)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GW Bd.12,Meiner,1978,S.237.

       (32)Ibid.

       (33)Gadamer,1990,S.468.

       (34)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 II.Erster Teil.Die objektive Logik.Zweites Buch.Zweiter Teil.Die subjektive Logik,Werke 6,Suhrkamp,1990,S.551.

       (35)Hegel,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m Grundrisse,GW,Bd.19,Meiner,1980,S.177.

       (36)Hegel,1978,S.238.

       (37)黑格尔毋宁把这种方法称作“绝对的方法”,它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既具有内在性,又具有外在性。

       (38)Hegel,1980,S.179.

       (39)Gadamer,1990,S.286-287.

       (40)Gadamer,"Vorwort zur 2.Auflage",in GW Bd.2,Mohr,1993,S.446.

       (41)Heidegger,Sein und Zeit,Niemeyer,1967,S.34.

       (42)关于诠释学视野下现象学与辩证法的关系,丹麦奥尔胡斯大学Thomas Schwarz Wentzer教授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参见Thomas Schwarz Wentzer,"

oder Dialektik? Zur Frage nach der Sachlichkeit der Philosophie bei Heidegger und Gadamer",in Dimensionen des Hermeneutischen:Heidegger und Gadamer,hrsg.von Günter Figal und Hans-Helmut Gander,Klostermann,2005,S.117-132.

       (43)Gadamer,"Text und Interpretation",in GW Bd.2,Mohr,1993,S.334.

       (44)何卫平指出,伽达默尔在其诠释学理论中突出使用了现象学和辩证法两大方法,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笔者以为,毋宁说,伽达默尔以其哲学诠释学向我们展现了一种真正的诠释学方法是什么样子的,那就是奠基于现象学和辩证法之上的诠释学方法论。参见何卫平:《通向解释学辩证法之途》,第四章“哲学解释学的两大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

       (45)参见《真理与方法》“诠释学的应用问题”一节。对这三个环节、尤其是对“应用”这一环节的研究,参见彭启福:《理解的应用性与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走向”》,载于《哲学动态》,2005年,第9期。

       (46)关于诠释与实践的内在关联,参见牛文君:《具体化:关联伽达默尔诠释学和实践哲学的重要概念》,载于《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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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与解释:一种逆方法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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