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界定及其修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劳动力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术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的研究颇多,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措施,都有其现实的意义。但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能就其转移而研究转移,应结合整个农村的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家庭的可持续发展,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建立在与农村、农民家庭协调和谐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发展又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加顺利地转移,从而使农民家庭的收入和农民的素质不断提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更加规范。笔者根据这一思想,结合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探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内涵问题。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界定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的界定
国内外理论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和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已被广泛接受的传统定义,即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从农业部门转移出去而不会减少农业总产量的那部分农村劳动力。但这种观点在经济学界引起了激烈争论。以刘易斯为代表的古典学派坚持认为农业部门存在无限丰富的剩余劳动力,把他们转移到非农部门中不会使农业产量减少,因为这些剩余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低到接近零。但与此相反,以舒尔茨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则否定农业中有任何剩余劳动的存在,认为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农业生产要素已达到最优配置,从农业中撤出劳动力,势必会减少农业总产量[1]。
两派观点在70年代得到了调和。李太勇认为,两派观点之所以有分歧,根本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和劳动时间的边际生产率。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是正数,从而撤出劳动力将会减少农业总产出。这是与新古典学派观点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工作时间长度是可变的,那么因为撤出的劳动力可以通过工作日的时间延长来补偿,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则可能为零,从而撤出劳动力不会使总产量减少。这与新古典学派的观点是一致的[2]。
而康文龙认为,边际效益或边际生产率中的边际是在“增加的”或“额外的”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即当劳动力在一定规模下如果再投入劳动力,其产量不会增加,因而可以说再投入劳动力部分边际效用为零。可是,就整个农村来说其劳动力规模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再投入的劳动力。因而推算出边际生产率为零或负值的劳动力是不符合边际的本来含义的。用微观经济的规律来推断宏观经济是不合适的[3]。
第二种定义是农业劳动力的供给量和社会需要量之差。虽然这一定义着重强调社会生存需要,认为生存需要压倒效率追求,但只考虑社会需要,不考虑农民的需要特别是收入需要,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很少把其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判定标准[1]。
第三种定义为边际收益低于非农业劳动力的农业劳动力。这一定义认为,判断农村劳动力是否剩余的关键在于农民务农收益与从事其他工作的收益比较,这里暗含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农民拥有选择其他产业的自由和空间。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性较高,城乡之间、农业和非农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将日益频繁,与其他定义比较,这种定义虽具有动态的特点,能适应农业和非农业互动发展的情况,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但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单纯的收益比较强调的只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动因,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根据比较利益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并非都是剩余劳动力[1]。
第四种定义为当一个国家(地区)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长期呈下降趋势时,就认为该国(或地区)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这一定义对农业剩余劳动力提出了全新的判断标准,重点在人均耕地面积的长期变化趋势上,虽然这比重点在劳动边际生产率上的传统定义更为容易观察和判断一国(或地区)是否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同时也摒弃了传统定义中技术不变的苛刻前提,使剩余劳动力的判断更贴近现实。但这种方法由于更多借助于农业劳动力与耕地面积的直观关系而非劳动力要素本身的特点来界定剩余,所以它不太适合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而更适合成为剩余的判别标准[4]。
第五种定义为从与劳动力资源实现最佳配置后的状态相比而言的农业中的多余劳动力。认为从单个农户的最优决策出发,只要农业中的劳动力数量还有进一步优化配置的余地,这部分劳动力就会作为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5]。
第六种定义为那些不离开农村的、未得到充分就业的劳动力,称为“隐性”失业者;那些离开农村或必将离开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称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6]。
综上所述的6种定义,无论从理论深度,还是从解释现实的能力上,传统定义仍具有更大说服力。因此,目前在很多场合仍沿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第一种定义即传统定义。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定量计算的界定
理论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定量计算的方法很多,得出的数据也相差较大。由于计算方法和推算过程太多,也太复杂,本文列举2种比较公认的方法。
1.喻德坚根据许多专家学者的理论进行总结,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农村劳动力数量-农村实际就业量;农村实际就业量=农村农业实际就业量+农村非农业实际就业量[6]。
2.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社区处的同志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数量-农业劳动力需要量[7]。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界定的初步修正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估算差别的原因
理论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的各种理论,基本上都是从收益、就业、效率等纯理论的静态的角度提出的,由此计算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是理论上的数据,与现实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出外打工或就地转移的劳动力的数量相比,差距甚大。
1.有些农村家庭劳动力满足于现状,虽然边际生产率极低,从理论上可以算作剩余劳动力,但他们并不转移,还是在原来的土地上耕作,此时容易导致对剩余数量的高估。
2.虽然有些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较高,但与外出打工相比,比较收益较低,还是愿意出外打工,因而一度出现过农田抛荒现象。由于比较利益的原因而外出打工的,一般是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具有选择其他产业的自由和空间。此时正如上述第三种定义进行解释的那样,如果还是以边际生产率作为判断标准,变成边际生产率低和部分边际生产率高的劳动力都是剩余劳动力,这样容易导致对剩余数量的高估。
3.现实证明,转移的劳动力并不都是“剩余”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中,男性占绝对优势,外出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农村劳动力整体水平,而且主要是年轻人。因而用上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理论为基础计算出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往往是不准确的。
4.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户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而通常计算剩余劳动力的方法,是以整个农村的土地数量、农产品产出量为背景,计算出的是农村一定区域的整体剩余劳动力。如用粮食作物平均单位面积用工来推算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明显地夸大了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在家庭中,劳动力的数量是有限的。按照这一标准计算,某家庭剩余劳动力的数目小于1,由于劳动力不能分割,因而不能说该家庭有剩余劳动力。而从农村总体来推算,又把这个数目算在其中,因而把规模扩大了[3]。
(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内涵的理解
笔者认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理解的不同和计算方法的差别,都会引起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估算上的差别。而之所以要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内涵和计算方法,目的在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可持续转移和制定农民增收策略提供理论基础。因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理解分析,应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农村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说明。
1.所谓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在一定的参照物的情况下提出的,是相对的。这参照物可以是县、乡(镇)、村的整体劳动力或农户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也可以是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环境或资源的承载能力,一定的技术条件,时间条件,还可以是农村劳动力每年有效工作时数,或农民对家庭收入的满意度,等等。
2.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我们主观上赋予部分农村劳动力的一个新名词,它究竟是否完全剩余还是部分剩余,是现在剩余还是未来剩余,也必须要以上述的参照物作为依据。
3.就农村而言,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某一时间阶段里,对各种劳动力(男女比例、素质高低等等)是有一定需求的。比如同样是一块田,按照上述的第一种边际生产率极低或为零就作为剩余劳动力的理论,假设只需要5个劳动力就够了,其余都是剩余的。但如果有一位能人,带来了资金和技术,改变了这一块田的耕种内容,同样按照边际生产率理论,可能需要多于5个人或少于5个人,但对这些人的素质、性别、年龄等要求就可能发生改变,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质量、年龄构成等也发生了改变。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本身就是个动态的概念,其表现形式为数量、质量、年龄构成、性别比例等,并且以上述参照物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就农村家庭而言,近几年由于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特别对种粮农户的直接补贴和农业税的减免,农民增收减负,使许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又回到了原来的土地上,其直接原因就是农民种粮边际收益的提高。当种粮边际收益加上农闲时的当地边际收益大于外出打工边际收益时,农民工的回流就成为必然。针对回流的农民工而言,在原来的土地上劳动,其边际生产率是一样的,能否算作剩余劳动力呢?这就很难用边际剩余理论来解释。
4.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变化,与农村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协调、和谐”,包括:农村现存劳动力与未来劳动力的协调和谐;男劳动力与女劳动力的协调和谐;高素质高文凭劳动力与中、低素质或中、低文凭劳动力的协调和谐;中、低、高收入劳动力的协调和谐;劳动力数量、素质与农村资源、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和谐;农民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收入和就业的满意度的协调和谐;农村内外劳动力的协调和谐;一年四季劳动力布局的协调和谐;等等。每一次每一类别的协调和谐,都代表着一种进步,代表着更进一步的农村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计算的初步修正
在分析农村剩余劳动力时,以上述的第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边际生产率极低或为零作为为基础,根据喻德坚提出的计算公式进行修正: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农村劳动力数量-农村实际就业量;农村实际就业量=农村农业实际就业量+农村非农业实际就业量。
1.以农村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依据,分析农村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过程中所需的劳动力实际就业量,包括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素质构成等每一类别数据,并以每一类别的农村总劳动力数量减去每一类别的所需劳动力数量,作为每一类别的剩余劳动力数量。
2.以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素质构成等进行分类,以农村资源(如土地)作为参照物,分析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从而确认农村剩余劳动力理论数据。
3.两者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并进行简单修正。修正的内容包括:(1)农村总劳动力数量的修正。以劳动力定义(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习惯性居住地为农村社区的人口中16—60周岁的男性和16—55周岁的女性,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或习惯性居住地在农村社区外,但实际在农村工作并以劳动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16—60周岁的男性和16—55周岁的女性,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8])为依据,以农村户籍在册总劳动力为基础,计算出农村总劳动力数量,并对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素质构成等进行分类。(2)农村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过程中所需的劳动力数量的修正。中国农村地域范围辽阔,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差异显著,对不同条件的农村区域范围进行适当的数据调整。如山区农村和平原农村,经济发达和欠发达的农村等等。具体的修正方法,另文详述。(3)以边际生产率为基础计算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修正。参照上述理论,具体的修正方法,另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