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阶段分配关系和劳动力性质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现阶段论文,劳动力论文,分配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关系和劳动力性质如何认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分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一是脱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二是把我国现阶段社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质的方面等同起来;三是没有把市场经济首先看作一种制度安排和生产关系,而是仅仅看作是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四是把分配关系看作同生产关系并列的或独立于生产关系而存在的东西。下面就有关问题谈几点探讨性的看法。
一、现代市场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分配关系是按要素贡献分配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商品生产商品,生产要素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物的或货币形态的资本,劳动力,科学技术,等。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其它生产要素不过是参与生产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而已。但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要素所有者都要求凭借所有权参与产品及其价值的分配:作为商品买入的生产要素,都必须按照市场购买价格支付一定报酬或代价。因此,在初次分配中,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须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或购买价格进行分配。其中,土地的所有者(包括取得使用权的经济上的所有者)得到地租,资本的所有者得到利息,劳动力的所有者得到工资,如此等等。这是一种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分配方式,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看问题,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分配方式;但是,在存在多元产权主体从而经济形式采取市场经济形式的历史阶段,这又是历史地规定的合理的分配方式。只要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不管他在何种形式的企业中劳动,劳动力的价格都只能由市场来调节,劳动者凭借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只能是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如果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还同时拥有其它生产要素,那么,他也将同时得到其它要素的报酬。如果其它生产要素属于公有财产但并不由他们直接占有,那么,他们作为所有者的一员也会以不同的形式(直接的形式或间接的形式,货币的形式或实物的形式)分享资本要素的报酬,即所谓公共红利。这种公共红利即使以劳动报酬的形式进行分配,也不会改变问题的本来性质。
对于那些不进入市场的联合劳动者或个体劳动者,自然不属此列,他们的收入分别表现为按劳分配收入或自劳自得收入。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大部分进入市场,因而占主体地位的分配关系必然是按要素贡献分配。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的企业较多,按劳分配的比重也自然较多;由于包括个体农民在内的个体劳动者较多,自劳自得收入的比重也较多。
二、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有质的区别
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即本来意义的按劳分配,是以这样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生产的物质条件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即社会直接占有(请注意,共同占有不同于私人财产的社会化使用,在股份公司、股份合作社、社会基金的场合都属于私人财产的社会化使用);每个人的劳动都直接是社会劳动,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每个成员都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共同产品的分配。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在劳动者之间没有竞争,机械化、自动化的劳动资料使劳动本身简单化了,每个人都有享受教育和保健的同等权利。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向社会提供的仅仅是自己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里只存在同劳动差别相联系的收入差别,而不存在阶级差别。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同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比,在借以产生的历史前提、脱胎的社会母体、要解决的基本矛盾、面临的历史任务等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它们之间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有一定的质的差别,它们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如果具有质的差别的社会母体能够产生相同的社会形态,那简直是历史奇迹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就被推翻了。以中国为典型的当代后发展国家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走的一条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这是一条起始点大大晚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处于支配地位的时间、而又和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并行的另一条发展道路。从开始走上这条道路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形态,必然要经历若干个既要承认非此即彼又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亦此亦彼的中间形态或过渡阶段。因此,走上一条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并不是简单地“跨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阶段。因为生产力是继承的,是不能跨越的,生产关系也就自然不能跨越。这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的,也是为历史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力图“跨越”的结果,只会使生产关系严重扭曲和破坏生产力,甚至会倒退到类似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那样一种更落后、更贫穷的状态。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不仅生产力的总水平大大落后于与之并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个人之间劳动生产力的差别非常大,生产力的发展还主要基于个人的或集团的经济利益的动因。因此,局部小范围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存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形式的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形式的存在等等都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市场经济并不是什么“中性”的东西,它不过是多元利益关系从而多元财产关系在交换方式上的反映。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必须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只是意味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共所有的生产条件并不是生产条件的全部,各种形式的私有制(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之外,还有以股权、债权等形式存在的私有资产)占有一个相当的份额,而且,由于个人收入可以再转化为资本,私有制还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增长;公有制采取了公有化程度不同的全民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的雏形)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有制的形式,国有的生产条件一开始就同社会成员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全社会劳动者中只有一部分才能以国家雇员的身份同国有的生产条件相结合,而且只有通过竞争才能相结合;公有制将适应利益关系多元化和市场经济形式的要求而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在当前的改革中,两种形式的公有制本身为解决内部利益上的矛盾和克服低效率、软约束的弊端,已经和正在实行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使经济所有权(产权)独立化、分散化,这实际上是在经济所有权层次上的民有化(集团化和个体化)。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下,按劳分配只能是一种低级形态的按劳分配或准按劳分配。一是按劳分配远不能覆盖到全社会;二是按劳分配只是以产权独立的企业为单位进行,就社会来讲,等量劳动往往得不到等量报酬;三是国家集中的财富不能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返回到他们头上;四是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将通过各种形式再分配转化为他人的收入;五是在劳动力进入市场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收入将受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六是按劳分配收入往往不是人们收入的唯一来源。
三、财产公有本身并不一定导致按劳分配
财产公有是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但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情况下,财产公有本身并不一定导致按劳分配;同样,财产公有为主体也不一定导致按劳分配为主体。
第一,按劳分配不仅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且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公有制的社会或经济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共同体和家长制的特征。反映在分配方式上,首先要保障的是社会或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够共同生存下去,能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这种分配方式必然是以维持生存为基本目标的低水平的按需分配和分层次的平均分配。
第二,按劳分配不直接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公有权,而是直接取决于实际的占有关系、具体的生产方式和具体的实现形式。在生产条件公有的情况下,依生产力水平、利益关系、经济形式的不同,公有制将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实现形式(共同占有,联合劳动),另一种是间接的实现形式(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相分离,经济所有权独立化、分散化)。或者,一种是单质型的实现形式(共同占有或私人、集团占有的独资企业),另一种是混合型的实现形式(合伙制、合作制、公司制)。很显然,财产公有不等于企业属于公有,也不等于企业的财产属于其中的劳动者公有。在财产公有的条件下,可采取公有私营乃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这些场合,要么业主是私人或合伙人,要么出资者是多元主体,因而都不存在按劳分配关系。例如,在农民承包耕种集体土地的场合,在私人或合伙人租赁公有企业的场合,在股份公司和股权差别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场合,都不存在真正的按劳分配。此外,即使是在共同占有,联合劳动的公有制企业,对于那些外来的打工者来说,只是雇佣关系,当然也就不属于按劳分配关系。只有在共同占有、联合劳动、民主管理、每个成员都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分配的场合,才表现为按劳分配。
第三,活劳动收入不等于按劳分配收入。按劳分配收入和凭借自己的活劳动得到的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共同占有、联合劳动的条件下,二者是一致的;在其它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情况下,二者是不一致的。只要多种生产要素同时参与一个企业的分配,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按劳分配,也就是说,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在其它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活劳动收入也体现劳动的差别,但这不是按劳分配的差别。
四、劳动力成为商品和按劳分配是不能相容的
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或背面,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实质是,劳动者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生产资料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力成为商品和真正的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单纯形式上的所谓劳动力市场)的存在,讲的是同一件事情。真正的劳动力市场的存在,说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已经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它表明,在完全没有或部分缺少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劳动者之外,存在着不属于他们的资本,这些劳动者在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同劳动的客观条件是分离的;而且,他们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进入生产过程的。在我国现阶段,对一定的劳动者来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它集体企业的资本,都不属于他们,要同这部分资本结合,就必须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他们的劳动力也就成为商品。对于国有资本来说,按其法律性质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每个人都有权同国有资本结合。但这种权利由于种种限制而大打折扣。一是资源不足的限制,在目前的全国8.3亿多劳动力资源中,只有1.1亿多劳动者(包括国家公务员)能够同国有资本结合,仅占13%多一点。二是城乡隔离政策和城乡生产力差别的限制,绝大多数农民不能同国有资本结合。三是企业独立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限制,个别劳动者能否同国有资本结合,主动权在企业手里。四是劳动者自身素质及其竞争力的限制。由于上述种种限制。在法律上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一员的劳动者,并不能必然地和直接地把国有资本作为自己的资本来结合;他们只有通过竞争而且最终只有少数人才能同它结合;即使已经和国有资本结合的劳动者,还有被解雇和失业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进入国有企业及其生产过程之前,他们同国有资本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劳动者同国有资本能否结合和他们同非国有资本能否结合,没有太多的差别。正是由于这种分离状态,劳动者必须首先进入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都有可能在实际上成为商品。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实际上是否成为商品,并不取决于他是否进入这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是取决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实际上,这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包含着不同内容,对一定的劳动者来说是真正的劳动力市场;而对某些劳动者来说却是单纯形式上的劳动力市场。后者不过是以竞争方式实现同国有资本结合并取得主人地位的一种形式。可见,这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掩盖了不同的情况和性质。抽象地说,劳动者都是作为主人同国有资本结合的,但由于结合方式不同,具体到个别场合,情况就不同了。如果国有资本不是以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的方式被使用,那么,他们是作为雇员同国有资本结合的,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就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质。但是,如果国有资本以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的方式加以使用,那么,这些劳动者就可以成为企业的共同主人,他们的劳动力就不是商品。不过在这里,他们是以有偿使用国有资本为代价取得主人身份的。这里需要说明,单纯的劳动力流动不是劳动力市场,也不会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如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是主人,那么,他们以竞争方式进行的择业过程也就不是出卖劳动力的过程。不能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商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是主人。同样,工资收入的高低也不是判断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标志,判断的标志是,劳动者是否成为企业的主人,是否能够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不能笼统地讲劳动力是商品或不是商品,而只能讲哪些劳动者的劳动力在何种场合是不是商品。大体说来有这样几种情况:与自有资本或共有资本相结合而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不是商品,例如,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民,个体户的劳动者,乡镇集体企业拥有社员地位的职工,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联合劳动者,其劳动力不是商品;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但在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的企业中以主人身份参加劳动的劳动者其劳动力不是真正的商品,对他们来说,劳动力市场不过是择业的场所和形式,他们的劳动力至多在劳动力市场上采取了商品的外观;只有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又在实行雇佣劳动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其劳动力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所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公司(最典型的是公众公司)中的雇员其劳动力都是商品,各种类型的企业中经济地位不同的外来打工者其劳动力都是商品。
劳动力成为商品和按劳分配是不能统一和相容的。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场合,是按要素价格进行分配的,对劳动者来说,他所得到的是出卖劳动力的价格;而在按劳分配的场合,劳动者是主人,他们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当然,在后者的场合,劳动者的收入也要受到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影响和调节。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力是不是商品,所涉及的主要是经济关系;至于实际的收入和经济地位如何,并不完全取决于这种经济关系。在外国,大资本家的收入和经济地位自然远高于普通雇佣工人;但高级“打工皇帝”的收入和经济地位却往往高于作为主人的个体农民、个体户和合作社社员。这种现象在我国也照样存在。在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必须注意到,劳动者真正成为经济意义上的主人是需要一定的生产力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具备以前,主人的地位是要打折扣的。在我国现阶段,至少会有一部分劳动者,只能成为低水平的主人或形式上的主人。我们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者的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为使广大劳动者早一点成为真正的高水平的主人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