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中国宪法的教学与研究*_公民权利论文

近30年来中国宪法的教学与研究*_公民权利论文

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年来论文,宪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14(2007)06-00012-(11)

通常,一个国家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水平总是受到该国法律发展状况的制约,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也是如此。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30年,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经济成长最快、社会进步最显著的一个时期,而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从根本上说是围绕着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2宪法的形成、解说、实施和修改进行的,当然,前者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后者发展状况的局限。以下笔者仅对这整个30年间中国大陆(或内地)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情况做些简要的介绍和评价。

一、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于西方,中国的宪法学是随着欧美和日本宪法在中国的影响的扩展而逐步出现的。早在鸦片战争之前,关于西方宪政的理念、制度、原则和概念等就已通过郭守腊(K·F·A·Gutzlaff,1803-1 851)等西方传教士所创办的刊物而传入中国。鸦片战争之后,林则徐、魏源等人在他们的作品中,也广泛传播了西方的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从而促使中国近代宪法学开始了萌芽。[1]然而像宪政在旧中国不发达一样,直至1949年,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十分红火过。1949年前,宪法学在许多大学的课程设置中被安排在政治系讲授,而且基本是讲授欧美国家的宪法与宪政制度;宪法学者的活动也主要限于译介外国宪法著作,阐释五权宪法,以及开展中外宪法学的比较,[2]以服务于不同时期的宪法草案的形成和完善,或从反面对它进行质疑和批判。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第一个基本特点表现在内容和语言方面基本上因袭苏联宪法学。[3]其中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广泛影响,如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的“法”的定义,即“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合,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秩序”,[4]就被我国丝毫不差地加以沿用,其扎根之深,无人能比,以致50年代末该理论已被苏联抛弃后,我国法学界仍将它奉为“金科玉律”,对此从改革开放以来学者们编写的不少宪法学教材中的宪法定义中仍可窥见一斑。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国内学者即采用新的苏联宪法体系来解说1954年宪法,形成了新的、与1954年宪法相配套的宪法学讲义,研究活动也侧重对54宪法的宣传和解释。但是,由于54宪法公布生效后重大违宪事件接连不断,最终在1966年事实上整体失效,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也差不多同时完全停顿了下来。待到宪法学教学和研究重新启动,时间已经过了十余个年头,进入了上世纪70年代末。

所谓上世纪70年代末,严格地说应该是1978年。这一年,“文革”后首次招收的大学法律系本科生、研究生开始上宪法课,这可以说是宪法学教学正式恢复的标志。从1977年开始,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招收了文化大革命以后第一届法律专业本科生,共招收223人。从1978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恢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当年招生729人,稍后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的前身),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公安学院的前身)等院校恢复重建、设置法律系。至1980年,全国有14所大学恢复或重建法律专业,招生人数达到2828人。[5]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教学、研究机构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研究生,不久这些教学研究机构又开始招收博士生。从此中国宪法学教育掀开了新的篇章,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到上世纪末,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组织结构。

新中国宪法学发展到此时的局面,首先要归因于老一代宪法学者的艰苦努力。1949年以后的中国宪法学,与此前的中国宪法学,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根本差别。在新中国做宪法学,一开始基本上可以说是另起炉灶,尽管当时有苏联宪法学做范本。这样一种背景,加之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中国政治生活不正常,包括教学科研的权利与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缺乏保障,所以,要在宪法学上做出业绩,是特别艰难的。那些为新中国宪法学奠定了基础的宪法学者,有的现在已经故去,如张友渔先生、钱端升先生、龚祥瑞先生、王叔文先生、王向明先生、何华辉先生、肖蔚云先生等,有的依然健在并仍在教学科研方面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影响力,如许崇德先生、吴家麟先生、张光博先生等等。

在我国,有宪法学博士生招生资格是学术界和官方都很看重的一个标志,一个教研机构如果获准设立了博士点,就会被社会承认为一流或较高水平的教研机构。现在,我国大陆(内地)设有招收宪法学博士生的教学科研机构有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等14所;清华大学、吉林大学虽尚未设立招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但他们已经有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另外,还有一些暂时没有设置可以招收宪法学博士生的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点,但早已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生的、并且宪法学教学科研成就明显的教学科研机构还有复旦大学、首都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广东商学院等若干所。

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研究的学术环境渐趋宽松,学术讨论的平台越来越多。1985年成立了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各省市也相继成立了省一级的宪法学研究会。近年来,宪法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日趋活跃,除以团体会员资格加入了国际宪法协会,与世界各国和地域性宪法学家进行了广泛交流外,个人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讲学等活动已经很平常,接待外国宪法学家来华讲学日益频繁。

(一)宪法学教学

1.本科生的宪法学教学。宪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基础课,早些时候不少学校将其分为西方国家宪法和中国宪法两部分,后来大多数学校将两者合二为一,统称宪法学,且以中国宪法为主。按教育部有关部门的安排,中国宪法是法学本科生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但课程时数不多。各大学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的宪法课,每周3或4学时,总计54或72学时。

本科生宪法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宪法绪论(包括宪法概念、基本原则等基本知识)、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标志等。教学的重点是宪法基本原理和政治法律制度,而讲授公民基本权利的比例较少,通常只占课本和教学总学时的1/10。这种安排受到长期以来将宪法看作国家法的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来自建国初期对斯大林时代苏联宪法体系的继承。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由于中国迄今没有违宪审查或宪法裁判的案例,实际生活没有给公民基本权利的教学提供实践基础。这一现实尴尬导致的结果是:公民基本权利教学这一部分,所讲到的案例大多是西方的,最多的是美国的宪法案例,其次是德国、法国和日本。从教学方法上看,本科教学长期以来主要以老师讲授知识为主,学生讨论以及师生之间的互动较少。上述宪法学教学的种种表现使部分法科在校学生认为宪法学是一门政治说教课或者说死记硬背课,大大抵消了宪法在学生心目中的崇高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中国的宪法学教学所用教材种类不少,但质量不能说都很高。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其中较早、较有影响的有陈荷夫编辑的《中国宪法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肖蔚云等编著的《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张光博主编的《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吴家麟主编的《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许崇德主编的《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其中,应用最广、发行量最大的似乎应该数吴家麟主编的《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时代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在由中青年一代主编的宪法学教材中,现在发行面较大的似乎是周叶中、韩大元、张千帆分别主编的教材,刘茂林、朱福惠、董和平等分别主编的教材也比较有市场。

但宪法学教材多了后,其中绝大部分大同小异、没有特点的问题就突出起来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学术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状况也反映了还没有一家或少数几家的宪法教材有足够的权威一统天下。中国法学教育界今天的实际情况是,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尽管这部教材可能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研究生的宪法学教学。从1978年开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机构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研究生,1979年吉林大学也开始招收宪法学硕士研究生。此后全国宪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步扩大,从开始时的每年数十人到现在的每年近300人。从1984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始招收宪法学博士研究生,此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也开始招收宪法学博士生。到2001年,中国有7个教学或研究机构能够招收和培养宪法学博士研究生,到2006年底,相应机构增加到了16个——这点前面已经介绍过了。

在各个学校和单独的科研单位,宪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博士研究生除公共课外,一般开设2至3门专业课,名称往往各不相同,但都是以讨论和自学为主。硕士生课程安排各校也不一样,但若按名称列举,通常有《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宪法学前沿问题》等,还可能有一些专题性研讨,作为选修科目,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监督、政党制度、地方立法、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等等。宪法学硕士生的教学和课程设置通常比博士生规范些,尽管如此,两者自学和参与讨论的机会都明显比本科生要多。宪法学硕士生有较多的课程要求,而博士生的课程要求很少,主要学习任务是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比较而论,中国的宪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与实行学位制度之初比较,在写作规范化方面虽有了一些进展,但在学术水平上却没有明显的提高。这与宪法学博士生招生过多、过滥有关,也与部分导师要求不严、论文答辩各校教师碍于情面、相互捧场有关。如何提升包括宪法学在内的法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是一个中国法学教育界应该重视的课题。

(二)宪法学研究

宪法学是一门世俗的学问,必须尽可能参加社会的发展进程才会有自己的地位。1970年代末以来宪法学研究的历史,也是宪法学人努力影响中国社会进程的历史。

概括而言,这个历史进程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78年至1982年,也可称为初期阶段。这个阶段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着力点,是消除历史上极左意识形态对宪法学的影响,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正本清源,配合当时将国家的中心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移,同时为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做准备。从今天的观点看,当时为修宪做准备的时间还是仓促了些。

第二个阶段,可设定为1982年至2000年。其间宪法学界的主要工作,表现为服务于1982年宪法确定的宏观制度框架的落实,所以,这阶段的宪法学论文和著作侧重注释82宪法条款的特点很突出,不仅应用性研究如此,基础性研究也是这样。

第三个阶段,为2000年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宪法学者的努力主要方向,转到了致力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落实。这个转变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综观自1978年以来的近30年,其中前20年中国宪法学研究显然在总体上侧重于对宪法基本原理和国家制度的研究,最近这10余年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方面的论文和著作有所增加。据统计,从1982年到1999年,全国发表宪法学论文总计约2900篇,其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约350篇,仅占全部宪法学论文的12%;专著226本,其中涉及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著作有32部,且它们多数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发表或出版①。其余的论文和著作则主要涉及宪法基本原理和国家制度,如宪法的概念、宪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宪法实施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外,从研究方法来看,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主要以解释宪法文本和学理推导为主,基于实证和经验的研究成果较少。这种情况一方面受制于中国的宪政实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这种状况还可以从专业期刊的角度加以验证,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宪法学杂志,宪法学论文一般都是在综合性期刊上发表的。然而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自己的“专业同仁刊物”,它的作用在于反映本学科重要的研究进展和前沿热点,预示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不过,可喜的是近几年出现了多种以书代刊的宪法学丛书,主要刊登宪法学论文。它们是张庆福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政论丛》;夏勇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公法》;胡建淼主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公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公法评论》。这些丛书的产生对于繁荣我国的宪法学研究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尽管如此,整体而言,我国宪法学研究在学科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总体来看,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宪法学研究在促进社会进步与完善法制建设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明显的。许多宪法学者的研究工作推动了我国宪政制度的发展。有近10位宪法学者在1980年至1982年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或咨询专家,实际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形成过程,并且此后每次修宪官方也比较注重提供合适的管道让宪法学者发表意见②。此后不久,又有数位宪法学者受任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筹备工作;此外,不少宪法学者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的起草工作。2003年8月以来,有10名专家出身的常委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7个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副主任委员,这其中有2名是来自法学界的学者,从所从事的专业来看,应该算是宪法学者。

二、多年来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文所言,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30年间,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宪政实践还不能提供必要而足够的研究资源,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缺乏现实的推动力。例如,我们从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文本上看我国有违宪审查制度③,但我们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例或判例,也没有真正的宪法解释例。而这就表明,现存社会没有给我们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源,宪法学者不得不面临如下选择,即要么不研究这个问题,要么研究假想的这类问题,要么研究外国的同类问题。而我们无论做哪种选择,对解决中国的违宪审查问题来说,其作用只会是隔靴搔痒。同样,当我们没有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提供切实的宪法保护的时候,我们的教学和研究人员也就无法在本国经验的范围内说明宪法保护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民法保护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联系与区别。此外,我国宪法教学和研究的历史不长,成果积累少也是影响其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

(一)中国宪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多年来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抽象空洞,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的教学活动缺乏实际操作的案例,这种情况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例。这种现实状况导致了中国宪法学的教学,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从理论到理论,而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在整个法学教育中,中国的宪法学教学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集中表现在本科宪法学授课课时的降低上。依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宪法是法学本科生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处于同一地位。但从实际的课程设置来看,宪法学的课时量明显低于其它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在各大学往往都开设几个学期的课程,且分解为更具体的民法部门来设置课程,如分别设置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门课程,它们在不少法学院系往往都可以分别占有一个学期的学习时间,民法类的课程往往都在210-280学时以上。相反宪法学的课时设置则明显偏少,各大学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的宪法课,每周3或4学时,总计54或72学时,而这样的课时安排在一些大学还只能是勉强维持。

3.现阶段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在法学研究生的教学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集中表现在作为法学研究生公共基础科的宪法学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近年来,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置为许多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全面进修法律的难得机会,但是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宪法学被列入“推荐选修课”的项目中,[6]这项规定无疑使许多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在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时失去了学习宪法学的机会,尽管他们有选择学习宪法学的权利和机会。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尚且如此,非宪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学习宪法学的机会就更难保障了。

4.与上述两点相适应,由于中国宪法学基础教育的薄弱和宪法学高等教育的缺失,造成中国大部分法律职业者甚至是部分法学家阶层宪法知识的匮乏和宪法意识的淡漠。近来法学界展开的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即上述现象的一个集中体现,这样违背宪法学基本常识的观点固然有其多种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去三十年间中国的宪法学教学造成了这种现实的困境。

(二)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这里笔者不想继续在一般意义上展开讨论,仅结合目下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着重讨论一下中国多年来宪法学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中国宪法学界,不少人不自觉地形成了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学思考方式。尽管学者们不断探讨宪法学学科体系问题,但我们应当承认,现阶段能够反映中国社会现实特点的、具体解释宪法现象的宪法学理论是极其有限的。而在宪法学理论的开发与运用过程中,人们对于本国的社会现实缺乏必要的认识,西方宪法理论成了有些人评价与分析中国宪法现象的主要的参照系,而不愿正视中国宪法制度的实际,对现存宪法框架视而不见,把自己想要的东西看作制度给人们提供的东西的心态非常普遍。例如法学界和法律界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在讲到直接适用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时,其中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在讲到直接适用宪法的机关的地位、权限时,他们心目中的宪法却往往不像中国的宪法,而更像美国的宪法,似乎只有中国法院取得像美国法院(法国、德国等其他西方国家的法院的地位都不行)那样的地位和职权,都有权直接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并以此为前提讨论中国的宪法实施问题。这是人们把想要的东西当作制度现有的东西的一个有代表性的事例。

与上述理论相联系,不少学者和法官倾向于认为,要实现宪法的司法适用,必须由法学家和法官结合在一起,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为出发点,突破现行宪法框架,形成一个由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掌握包括宪法解释权和宪法案件裁判权的司法体制。从政权组织形式看,形成这样的体制的过程,也就是在进行“司法革命”的过程——通过改变司法体制来完成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变革”。笔者认为,这种想法不仅不合中国宪制,远离开了中国的基本情况,也违反了法治精神。

专以研究司法为己任的人们和法官提出上述主张尚可以理解,但以研究宪法为己任的宪法学者提出这样的主张就未免有些耐人寻味了,毕竟宪法适用问题牵涉面很广,且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到我国则是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职权及其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性质。所以宪法司法适用虽只是宪法适用的一部分内容,但仍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政治体制改革,而不能对现存宪法框架视而不见、自说自话,把自己想要的东西看作是现存制度提供给人们的东西看待。

2.一部分宪法学者在中国搞宪法教学和研究,却不了解中国现行宪法文本和本土法文化传统,而是习惯于按自己心目中“应然的宪法”或美、德等国的宪法文本来理解中国的宪法问题。我国先进的人们从不否认西方主流宪法思想和制宪、施宪经验包含的普世价值,但中国毕竟是中国,中国与那些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最紧要的是,美国宪法、德国宪法毕竟不是中国宪法。并且把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硬加到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在实践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方面有代表性的事例是,法学界带有相当普遍性的一种态度是,只要公民基本权利受侵犯,首先甚至唯一选定的应对性选项就是向法院起诉。实际上,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宪法适用的首要方式是立法适用,普通法院通常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只有以判例为法的主要渊源的国家和受其影响比较大的日本,普通法院才可能担当直接适用宪法的职责,这两种体制的差别再明显不过了。在中国,遇到宪法性争议找法院,虽然会起到促使人们关注宪法实施的附带的作用,但从宪制上看,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宪法。也曾有不少学者争辩说,我国的宪法、法律没禁止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受理宪法诉讼案,所以,我国各级法院应该都能受理宪法性诉讼案。这种说法不合法治精神,因为,法院作为一种国家机关,其行使何种职权,要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的限制。职权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决不可能像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那样,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加以推定。

事实上,对于中国的不少宪法现象,人们只有结合中国独特的法文化传统和中国宪法文本,才能恰当定位。例如,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时也是起到了实质性的审查作用的,只是其具体审查方式并非十分正式而已。就说孙志刚案吧,在事情出现并激起了民怨后,国务院以罕见的速度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从具体操作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没有正式审查和废止那个行政法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两大系统的确在内部进行过协调,而且,事实上这个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自行废止比由全国人大审查、撤销适当得多。当时即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宪法架构下还存在着违宪问题的隐性调解机制,这类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7]又如,《城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4年后实际上在许多场合受到违宪指责,但现在全国人大方面已开始规划这类法律法规或其中有关条款的修改、废止④。试想,当过些日子这项工作完成时,我们能说这个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没有进行过违宪审查么!如果人们结合中国讲求和为贵和倾向于避讼止争的法文化传统来理解宪法实施,这些做法都可以看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发挥功能的形式。

3.将违宪泛化、广义化,无意中混淆违宪与违法的区别,客观上淡化违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混淆尤其不利于从制度上制止或纠正违宪行为。基本权利一般应是个人依据宪法对抗公权力侵害的权利。违宪通常是指公共机关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原则、规则或体现在其中的精神。这表明:(1)违宪的主体一般是公共机关或行使公权力的准公共机关;(2)公共机关或准公共机关只有直接违反宪法才成其为违宪;如果他们是直接违反了某项法律,而同时因为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因而也间接违反了宪法,那在宪法学上就只能算违法不能算违宪;(3)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不能算是违宪主体,因而一般也就没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违宪的问题;(4)通常,违宪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宪法相抵触,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规定的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与宪法相抵触,以及正当的组织与活动违反宪法规定的原则,等等。

我国过去一些年,常常出现一些将公共机关或公共团体的一般违法、越权行为视为违宪、从而导致了将违宪指控泛化的情况。例如,因导致孙志刚案出现而被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原本违反了《立法法》,因而严格地说,是个违法的行政法规,依《立法法》就可以被废止,不需要上升到违宪层次。将普通违法上升到违宪高度考虑,有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制度成本——如果国务院能解决的问题被转化成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解决的问题,显然就是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不管是不是真的违宪,动辄以违宪相指控,长此以往,只会麻痹社会关注违宪问题的神经,降低社会各方面对违宪事件的关注度,从而非常不利于遏止违宪行为。

中国宪法学界也注意到强有力的经济、文化、科技组织,包括私有企业、事业单位对普通人宪法权利的侵犯问题,因而已经有不少学者研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对私人的直接效力或所谓“第三人效力”问题。这是有必要的。当然,中国现阶段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面临的威胁看来还是来自掌握公权力的公共、准公共机关。为了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建设不被转移或模糊焦点,似乎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问题可以缓些时日再讨论。尤其要防止出现下面的情况:一些学者感到抵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无能为力,然后改而求其次,来谈论防止来自私人的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4.在一些重大宪法问题上,宪法学者尚未形成基本共识。这些人们没取得共识的重大问题包括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这样一种严重自相矛盾的情况:酝酿出“宪法司法第一案”并竭力加以鼓吹的人们,显然是想在中国创造一个类似于马伯理诉麦迪逊案的宪法解释例,走的是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路子;而孙志刚案发生后人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其做法是尊重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体制,所走的是激活或完善人民代表机关违宪审查制的路子。这两种路子有根本差别。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面对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做法,看门道的人们不免要问而且应该问这样一个问题:你们中国宪法学者搞违宪审查制,怎么这一股力量往西北使劲,那一股力量往东南使劲?或者同一批人,怎么时而想把一个制度的建设使劲向南推,时而又使劲将其向北推?你们认准了一个基本方向没有?!

至于宪法解释,则学者间的意见分歧,似乎比违宪审查还来得大。例如,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解释过宪法、立法算不算解释宪法,立法能不能代替解释宪法等看起来十分常识性的问题,宪法学界就一直没有取得过共识。

更有甚者对于是否应该严格遵守宪法、改革能否违反宪法这样一些在法治国家的学者们看来本不应该存在的问题,宪法学者间似乎也没有共识。在过去10多年间,中国不断有学者提出违宪改革的要求,或提出按处理现实事务的需要先违宪后修宪的要求,同时也不断有学者批评这些要求,主张改革如果不得不突破宪法,应该先设法修宪,修宪后再改革⑤。

另外,还有宪法司法化、宪法私法化等说法⑥。对此,人们的看法就更加莫衷一是了。

5.宪法价值问题和宪法学术问题不分。在一个正常的宪政国家,宪法学主流学者往往会有共同的宪法价值观,但同时各持自己的学术观,而这些学术观点通常是有差别的。换句话说,法治国家的宪法学者往往会在价值观上求同,在学术观上存异。而我国的宪法学界却有与此恰恰相反的表现。

一方面,我国宪法学者们在最应该取得共识的一些价值问题上往往没有共识,经常把价值问题当作学术问题讨论,争来争去。例如,对现行宪法应该遵守还是可只选择性遵守、现行宪法应该严格实施还是可不严格实施、改革可违宪还是不可违宪等问题,都是带根本性的价值问题,中国宪法学者,即使是主流的宪法学者,在这些问题上也没有共识。更难想象的是,时至2007年,甚至民主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在中国也成了争论的议题,并且还有知名宪法学者煞有介事地为民主“辩护”!其实讨论这些问题同讨论稻米、白面是不是好东西,中国人有没有必要吃米饭、馒头的性质完全一样——出于对这些可敬的学者的尊重,难听的话我这里就不说了。

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学者在应该有不同看法、应该有争论的学术问题上却往往怯于表达不同观点。由于缺乏必要学术真诚,加之世俗的利益联系,我国法学家往往以自己所在的教学、科研机构为依托,以某一个头面人物为中心形成一种带有家族门阀色彩的团体,维系这个团体的要素,除正常人事工作关系外,在同一个硕士点、博士点中发展起来的师徒关系的作用非常突出。在这种团体中,头面人物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大都具有师生关系、领导被领导关系的双重属性。而一个团体的头面人物与其他同类团体的头面人物之间,往往又都有复杂的利益平衡关系。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如果不是具有超凡的勇气,一个学者不仅难于提出和证明与他/她的导师或上级的核心论点、基本分析套路相左的学术观点,甚至也难于提出和证明与本学科其他团体的头面人物的核心论点和分析套路相左的思想。因为,学科头面人物之外的学者提出和证明新的思想会威胁现存的人际关系秩序。

最后,宪法学研究还有一个低层次重复的问题需要解决。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宪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我们初步统计,以中国期刊网收录的期刊为例,在1994-2006年间,这些期刊发表的以“违宪审查”为标题关键词的文章多达331篇,低层次重复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三、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新的发展趋势适应了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引领了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发展方向。这些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宪法学教学方面,出现了结合案例教学和结合事例教学的新趋势

在中国现阶段的宪法学教学中,这种新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宪法专业教师把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应用于教学实践,与学生展开交流互动;另一方面专业的研究机构也定期发布一些宪法事例的研究成果,从而进一步促进教学实践。后者典型的如2006年12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北京律师协会举办的“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学术研讨会”上,就评出了“监督法获得通过、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争议”等2006年十大宪法事例。[8]

新式宪法案例、事例教材的编写是这一新趋势的另一集中体现。这些新式宪法案例、事例教材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非常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在案例教材的编写方面,先后主要出版了焦洪昌、李树忠、胡锦光、韩大元、莫纪宏等学者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宪法教学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宪法判例》等⑦。这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本科生和研究生对宪法学的学习需要。在中国案例教学参考读物的编写方面,主要有韩大元主编的《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一书,[9]该书作为介绍宪法事例的读物,对中国宪法39个个案或事例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近几年出现的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有利于推动了宪法学教学与现实生活的结合。估计该书的续集很快也会出版。

(二)宪法学硕士生教学内容相对稳定和系统化的趋势

这一趋势主要体现在新的宪法学硕士生教材的出版。在以往的宪法学教科书中,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以中国宪法典为主。因此,宪法学课程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从课程内容与宪法典内容的关系来看,二者互相重合,又互有区别,其中重合是最基本的方面,是大量的。这种旧的教材编写体例显然不适合宪法学硕士生的学习要求,也长期制约了宪法学硕士生教学的发展。新的宪法学硕士生教材的出版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这些新教材改变了传统宪法学教材完全按照宪法典结构编写的结构形式,强调宪法学知识体系自身内在逻辑体系,体现其科学性和法律性,减少政策性、政治性过浓的色彩。典型的如韩大元等著的《宪法学专题研究》(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10]和莫纪宏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11]等,即体现了上述新趋势。

该类教材仅从体系来看就有很多创新之处,它们基本脱离了对现行宪法的解释框架,更多的是从理论上对宪法与宪政现象进行阐述,有学科特色的专业基础理论在教材中占较大比重,充分反映出了现阶段中国宪法学硕士教学内容相对稳定和系统化的趋势。

(三)在对国外宪法学问题的研究方面,欧美和日本的宪法学著作、学说和研究方法仍然在持续引进中,并出现了结合中国实际有的放矢和深入化、专门化的趋势

对西方发达国家宪法知识和宪政经验,中国今天依然是有较大需求的。过去10余年间,在西方宪法学著作的翻译和在给予初加工后再输入方面,不少“海归”学者做出了可圈可点的业绩,其中北京大学的张千帆教授,浙江大学的林来梵教授所做的工作,较有代表性。另外,原版外文宪法著作的介绍和引进,似乎也早已在推动中,例如还在好几年前,董和平教授就介绍引进了美国West Nutshell系列中的宪法读物。

近年来针对国内宪政实践的需要,学者在国外宪法学的研究方面开始有所选择。一些国内著名的教学研究机构开始有计划有系统地对某一领域的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并且在研究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摆脱工具主义的思维方式,更多地注重某一外国具体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支持以及该制度的历史变迁,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某一点、某一个具体制度的研究。

特别是对国外相关成熟制度的研究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如在违宪审查的研究方面,由中国人民大学的韩大元教授主持,计划分国别出版违宪审查制度研究成果的计划已经在实施中。又如,胡锦光教授主编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已经出版,该书即是汇集了学者对5个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12]笔者本人也在组织在校博士生分国别做这方面的工作。

(四)从宪法学研究的着力方向方面看,出现了宪法学研究与解决部门法问题相结合的趋势

这种趋势在中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及其最终在2007年初成为法律的过程中展现得很清楚。当时,有法理学者提出《物权法(草案)》违宪,民法学者们对此观点激烈反对,双方僵持多时。此后宪法学者广泛参加了物权法修改的讨论,对物权法的成功制定做出了贡献。这些参与活动在以下方面产生了明显的影响:1.促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显不合宪的条款的改变;2.修正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既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符,而又不能准确反映当今中国现实状况的规定;3.遏制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隐含的欲使《物权法》乃至今后的民事立法强行超越现有宪法架构的意图。[13]又如,已有不少学者对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公民刑事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探讨⑧。最近,围绕刑诉法修改贯彻宪法规定和要求的问题,有学者就从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对刑诉法的证据立法问题展开论述,认为仅仅从证据类型和取得方法的角度区分刑事非法证据,其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只有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置于公民宪法权利条款的统摄之下,才能使这一规则获得恒久的动力。我国需要可操作的方式来厘清公民宪法权利与刑事侦查取证权之间的边界,在这一点上,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能够为其提供细致转换的机制。[14]

(五)宪法学教学研究形成了重心向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转移的趋势

近年来,尽管国内现有的宪法学教科书和学术论著的内容仍主要集中于国家权力方面,但以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为重心的宪法学研究新趋势已日益彰显。从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掌教科书和著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描述看,1983年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15]1996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9%;[16]2002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17]2004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9.5%;[18]2004年张千帆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人权总论、人权分论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23%;[19]2004年胡锦光、韩大元合编的《中国宪法》分为总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和国家机构三编,基本权利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30%。[20]上述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材中基本权利部分在体例和篇幅上的变化,反映出我国宪法学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研究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

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学术研究方面,据统计在上世纪80年代,在全国各类刊物中每年发表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相关论文平均不超过10篇,上世纪90年代则达到每年平均20篇左右;[21]至本世纪初相关论文的数量明显增多,以2006年为例,在全国主要学术期刊发表的“人权、基本权利”方面的宪法论文达到113篇,其中发表在法学核心期刊的就有30篇。[22]这种现象一方面表明2004年修宪后学者们对人权问题的持续关注,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宪法学界对于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六)宪法学研究出现了学者们贴近社会实际、努力运用宪法解决现实问题的诉求

在这方面,有一批显例产生自对城市房屋拆迁、保护公民财产权问题的研究。许多年来,中国大陆(或内地)许多城市在旧城改造、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这个城市建设过程自始至终是与居民房屋拆迁纠纷相联系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其所能地运用权力,开发商千方百计争夺经济利益,公民(城市居民)竭力维护属于自己的那份权利,三方形成了非常激烈的利益博弈。在无数个个案中,人们似乎总能看到政府与开发商或明或暗地联手对付感到权利受损而又竭力维护自己权利的那部分被拆迁户,从而造成了很多为世人已知或未知的激烈冲突。这类力量强弱不对称的冲突造成了许多被拆迁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相应的权利受到粗暴侵犯,结果,失去公民生计者有之,失去居所者有之,血本无归者有之,被打者有之,自杀者有之,杀人者亦有之。对这个问题,宪法学者们很早就关注到了,2007年更是从宪法适用、违宪审查的角度展开了有规模、有声势的研究⑨。

还有一些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研究例也可以作证,那就是对所谓“彭水诗案”和“稷山诽谤案”的剖析。在第一个案件中,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工作人员秦中飞2006年9月因编发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由“被害人”、县委书记华某指示公安部门以涉嫌诽谤罪侦办,继而被逮捕。针对此案,社会舆论和宪法学者普遍指出,公安部门侦查、检察院批捕和起诉秦中飞具有违宪性、非法性。后来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该案被认定为错案,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在后一个案子中,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截至2007年7月止,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对于后一案件,有学者撰文指出:“山西稷山‘诽谤’案3名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举报而非‘诽谤’,不构成犯罪,即使受害人认定3名干部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也只能自诉,不能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并且将自诉案办成公诉案件,县委书记涉嫌滥用职权,公、检、法三家涉嫌违法办案。”[23]显然,这样宪法学研究工作不仅在舆论上支持了这类案件现实的和潜在的受害者的申诉,而且在理论上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受侵犯案件的关注,也找到了一条宪法学者将宪法学基本理论运用于实际生活的捷径。

(七)出现了宪法学者以进行研究为目的,通过代理实际案件来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实际应用的趋势

有学者受当事人的委托,多次以代理人身份通过委婉曲折的方式进行起诉,试图迫使法院直接适用宪法保护有关公民的宪法权利,在社会上产生了相当可观的影响⑩。他做的案子不少,其中著名的有“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公务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身高歧视案”、“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公务员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案”和“2005年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平顶山分行强制55岁的女性行员退休的性别歧视案”等十余件。[24]这位教授的做法不一定合乎中国的宪法实际,但其行为方式在唤起人们对于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的关注方面,是有比较明显的效果的。

(八)宪法学教材和宪法学教学彻底摆脱了传统法理学的影响,确立了以权利、权力,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为分析中心的基本框架

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其分析框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本国法理学的影响。我国传统法理学的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分析框架,很大程度上离开了法律生活的实际,不可能对于宪法学研究有真正的引领作用。但是,在权利、义务法理学风靡一时的上世纪90年代,的确有一部分试图自觉地将宪法学置于法理学指导下的虔诚的学者,一度努力将宪法学的内容纳入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分析框架。这种努力最明显地体现在一些学者对宪法关系以及宪法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论述中,其次也体现在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论述中。进入21世纪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宪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放弃了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分析套路,在法理上接受了以权利、权力为重心的分析套路。以权利、权力为分析重心的法理在宪法学上的主要反映,是视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为最重要宪法现象和研究分析对象。自觉贯彻这种认识的宪法学教材已在初步编辑过程中。

除以上八种趋势外,一些当代科技发展直接影响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现象,如宪法学网站在宪法学教学、研究和学术信息交流方面的价值日益显露,个人博客在传播宪法学知识和思想方面日渐增长的作用等等,也是值得关注、重视的发展趋势(11)。

*此文的基础,是作者2005年12月应邀在法国巴黎召开的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judiciary in China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中国宪法教学与研究的发言稿。考虑到此文对国内读者或许也有一点参考价值,现特做补充、修改,承《法律科学》惠允发表。无论如何,本文不是一篇试图全面评价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成就的作品,而是一篇以完成一次与会义务为直接目的的作品,故对人对事的评估不可能很全面、很平衡,而且几乎肯定有不少挂一漏万的问题。在本文修改过程中,博士生胡骏同学帮助收集整理了不少出版方面的资料。

注释:

①如在1982年-1999年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350篇论文和32部专著中,有275篇论文是在1989年之后发表的,占总数的78 6%。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②以1999、2004年宪法修改为例,在此前后主要法学核心期刊纷纷推出“宪法修改笔谈”,例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的“宪法修改问题笔谈”;《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在下世纪初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的“修订现行宪法完善宪政制度”;《法学》2004年第4期的“世纪之初中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的“社会转型与宪法修改”等。

③当然也有学者不赞同这一观点,如1982年宪法通过时,有3人弃权,他们弃权的理由就是该部宪法没有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参见李步云:《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6期。

④据我所知,2007年上半年,上海律师界不少人就酝酿提请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审查这些文件中某些条款的合宪性;《法学》2007年第8期的笔谈《城市房屋拆迁该如何实现和谐》较全面地论证了其中有关条款的违宪性。

⑤10年前的争议可参见:郝铁川的《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童之伟的《“良性违宪”不宜肯定》,《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最新的争议可参看张千帆的《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童之伟的《重提“违宪改革合理说”宜审慎》,《法学家》2007年第3期。

⑥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⑦参见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

⑧代表性的作品有:童之伟:《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林劲松:《刑事诉讼与基本人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对这一论题的研究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⑨参见《法学》2007年第8期刊登的林峰、米万英、陈新民、朱芒、胡锦光、王锴、林来梵、陈丹、童之伟、袁发强等学者的文章。

⑩在这方面做得很有影响的是当时在上海交大法学院、现在主要在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周伟教授。

(11)有代表性的展示宪法学作品的网站有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网站;有代表性的个人博客是林来梵教授以“凡夫俗子”命名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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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中国宪法的教学与研究*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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