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在当代中国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中国论文,地位论文,道德论文,作用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的主导经济范式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使个人的独立性、个性价值和自我意识极度张扬。因为市场经济的第一前提就是造出无数利益相对独立的经济行为主体。由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此市场经济的利己性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能否任其发展?如果不能任其发展,那么怎么办?是否存在一个可以将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公众利益相结合的桥梁。18世纪的道德哲学家曼德维尔在其《蜜蜂的寓言》中给出了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他强调:要实现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恶德”与“公众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和谐统一,需要政府适当地发挥作用。“私人的恶德经过老练政治家的妥善管理,可能被转变为公众的利益。”[1](P8) 不过这种作用必须是双重的:既要激发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热情,又要能扼制住个人的这类行为转化为犯罪。曼德维尔认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帮助人们形成一种能释放出公民的所有生产性能量的制度结构。这种制度结构包括:使财产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护,让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优惠,不允许任何一个人违反法律,但允许每个人自由思考。制度还必须对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施以某些限制,必须形成一种能有效抑制个人利益至上的规定。本能总是使人以自己为中心来看待一切东西,并促使他对他可以触及的每一种东西都提出要求。因此,必须形成一种既能促进又会合理引导利己冲动的制度。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中,他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就是: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得坏人也可以为大众的福祉服务。确立什么样的制度以及如何实践这些制度或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制度的公正比个体的善更重要,更基本,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可为大众的福祉服务,坏的制度会使好人也变坏,使人性中恶的倾向泛滥成灾。
二、制度和制度设计的人性预设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P333) 制度“好”和“坏”的问题也就是制度伦理的核心问题。“制度好”意味着制度不仅是健全的,完备的,而且是公平的,公正的,是符合正义原则并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丹尼尔·贝尔在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写到:“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广大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3](P124—125) 否则,就会引起民众的不服从、非暴力反抗直至发动市民社会“革命”以重建合法性权威和合理性制度。“制度不好”则意味着制度是不健全的,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因而不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守的。制度好的结果是导致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的结果是导致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爱尔维修也指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4](P633) 因此,制度建设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来说起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和突破口。一种更能体现人伦精神和道德文化的制度安排是现代道德代替传统道德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那么,什么是制度,制度设计的人性预设又是什么。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将制度定义为:“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它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5](P27—28) 通俗地说,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亦即约束和激励人们行为的规则。它包括政治法律、规章、社会习惯及道德等。既然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为什么需要这种规则,对制度的设计中隐含着什么样的人性预设。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制度的人性预设,从而在人的本性层面深入把握制度的重要性。
1.人在本性上是自我保存的动物。人的自然性表明人的存在首先必须拥有生命,而拥有生命,人就必须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也就是说,在有限的社会资源面前,人总会从保存自我、维持生存的角度来判断、抉择和行动,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的多些或少些。”[6](P60)
人性中的恶或者说自私自利的本性被许多思想家视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曼德维尔认为,个人对自身利益和幸福的追求,是导致社会繁荣的真实原因,人类的恶德是人类成为社会性动物的主要根源,是一切贸易及各行各业的坚实基础,是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起源。而人性中的恶,在康德看来,就是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即人的自私本性,是一种阻力;但正是这种阻力,才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才唤起了人类的全部能力,“没有人的自私本性”,“人类的全部才智就会在一种美满和谐、安逸和互亲互爱的阿迦底亚式的牧歌生活之中,永远被埋没在他们的胚胎里,人类若是也像他们畜牧的羊群那样温驯,就难以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自己的家畜所具有的更大的价值来了……没有这些东西,人道之中的全部优越的自然禀赋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7](P116)
尽管把人性看成是恶或利己的只是一种对人的片面认识,但我们必须承认人的自我保存或自私利己性是人最强有力的本能冲动。这种本能冲动使人与人之间在有限的资源面前,难免产生利益斗争与对抗。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体的需要,动机和目的的不同,因而利益也就不同,利益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冲突的发生。在交往的过程中,个人由于本性中的自私、虚荣、占有欲等,在实现其个体意识时,总会出现与他人之间的冲突。人们谋求对他人的控制,但不希望自己为他人所左右。人们知道在社会中应遵循一定的秩序,但一旦有可能,就把自己看作例外。人们既追求与他人的合作,又处处设防,惟恐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人与人之间不得不处处相互竞争。但这种竞争和冲突并不排斥人们之间基于自利的合作,特别是当合作对双方都有利而冲突对双方都有害时,人们必定会选择合作。
因此,制度一方面来源于人类的利己本性,建立在人的自我保存基础上;另一方面又是基于人的和平与安全需要的理性产物,通过制度来限制自私和控制其后果,通过制度来约束人的自私天性,使制度约束范围内的行为主体在任何时刻都不能为所欲为,给人类的自由圈上一个限度,确定可为和不可为的界线,确保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换言之,个体自我保存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只能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以制度认可的方式来进行,一旦越出界限,就会受相应惩罚。
2.人是一个有限性存在。何谓人的有限性存在,简单说来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涵义:第一,人在认识能力上是有限的存在。第二,人在道德完善上是有限的存在。第三,人在臻于幸福上是有限的存在。也就是说,在这三个方面,永远只能高悬一个理想目标,不断追求但永远不可能完满。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人的有限性存在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和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的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情欲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8](P3) 孟德斯鸠的这一论述揭示了人的局限性,揭示了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个体会寻求“在任何与所有的边际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只有通过对行为进行一定形式的约束,人类的组织才成为可能,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的存在。
所以,人的有限性是制度存在的第二个人性预设,制度通过设立一些确定有效的规则来减少人的有限性可能造成的行为损害,以期求得个体行为的最佳结果。
3.人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9](P13) 这里涉及到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就是主体交往活动的结果构成了对无关者或社会整体的有害或有益的影响。有益的影响称之为正外部性,虽然对社会或他人有利,但它使更多没有付出的人同样获益,造成的效果是人们不愿再为此努力和冒风险,由此出现懒惰和懈怠。有害的外部性称之为负外部性,它则直接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因此,不论是正的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人们在实际行动中会采取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亦即享受了公共物品的好处却未提供成本,其行为道德评价是利己但不利他。这种行为又会进一步导致类似于囚徒困境的结果,即竞争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最大福利只能以对方的最小福利为前提。双方为了得到最大福利,一开始便通过竞争排除了对方福利最大的可能,结果是两败俱伤,都得到了比合作更小的福利,其行为的道德评价是损人但不利己。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只能是通过制度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使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相互竞争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
由于人在本性上是自我保存的动物,人的有限性存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客观物质资源的稀缺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克服的难题,人类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减少主体利益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只有通过制度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以及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才能使主体之间产生一种有效的合作关系,从而使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减至最低限度,推进社会的发展。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者汉娜·阿伦特在《人类状态》一书中所言:“为了防止行动的破坏性,需要对它进行限制和引导。政治的任务就是要努力为行动的破坏性设定一个边界。国家、法律以及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此。”
三、制度在当代中国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的外在约束是维持社会正义和确保社会秩序的前提,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维持社会正义和确保社会秩序的作用。下文将结合制度的功能及其在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积极作用来回答这一问题。
1.制度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为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提供直接保障。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中。”这是对人处于社会中之状态的最恰如其分的描述。每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都是天然平等的,每个人对一切事物都具有平等的权利。但社会是由有着不同个性,不同能力,不同地位,不同情感,不同偏好,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不同思维方式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的人组成。如果每个人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行为,利害冲突就由此而生,人们之间产生无休止的争论、怨恨和斗争,最终导致“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连基本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和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当自由本身成为对自由的约束、限制甚至强制时,一个能够协调自由人之间的自由之关系,并从中形成秩序的“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而这个体系就是制度,它是由一系列可以作为工具来利用的行动装置、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组成的。正如社会契约论者们所指出的,人们订立契约,组成社会,其目的就在于使相互差异甚至对立的人们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如何达到和平共处,相互合作,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控力量来确保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制度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外在约束力量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一种主要调控方式,是实现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径,为道德建设提供直接保障。
2.制度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整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是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突破口。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社会结构。现代社会的这一特性给现代人提供了多向度的生活选择和多层次的生活领域。人们的互动和交往频度加大,范围扩展,中介增多,流动性极大,过去的熟人社会不复存在,生活场域的变动性不断增强。梁漱溟所述的“伦理复式的人生,使得中国人处处发生对人的问题。——如何处夫妇,如何处父母子女,如何处兄弟乃至堂兄弟,如何处婆媳妯娌姑嫂,如何处邻里乡党长幼,如何处君臣师弟东家伙伴一切朋友……如是种种。总之,伦理关系罩住了中国人,大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之概,故如何将此各种关系处理好乃为一等问题”的传统社会结构已受到极大冲击[10]。生活的不确定性,社会迁移的频繁,生活场域的多变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直接联系的减少都使人们随时可能走出熟人圈子,而以新的面孔出现在另一个陌生人群中,这些都增加了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试图如中国古代社会一样以伦理关系来整合社会已不可能,这使传统道德的调控力和社会整合效力大大减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承认人的利己性,承认人性的弱点,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可怕的不是人性自私,而是自私的人性如果没有限制地发展下去,人与人之间必然导致的冲突和战争,以及相应产生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最为有力的现实途径就是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加强制度建设。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中,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11](P567) 显然,制度的有效性就在于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制度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整合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改变价值迷失、道德失范的现状,重建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寄希望于个体的德性是不可靠的,寄望于依靠单纯的道德教育和舆论导向是不持久的。道德建设必须首先从制度入手,制度建设是扭转目前道德滑坡和开创道德文明建设新局面的关键和突破口。
3.制度是社会的一种行为引导机制,是形成培养和提高个体道德的实践环境。个体德性的养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一个社会制度化的规范与制度化的措施,对社会成员的价值目标的确定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直接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因为制度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从非个人关系角度表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且具有规范意义的范畴。合理的制度以明确的形式确立起一系列规范,给个体行为以必要的外在约束和引导,以制度化的外在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并以具体的赏罚形式强化这一约束和引导机制,从而使个体道德的形成和提高有一个外在的实践环境。制度好可以使坏人逐渐向善,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随波逐流,丧失自己原有的道德操守。制度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个体道德的形成和培养,进而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
人是生活在制度中的,如果制度不合理,那么个体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反之,如果制度是合理的,那么即使某些个体的行为不道德,它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在问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之前,我们首先要问构成我们生活环境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正如罗尔斯所言,离开了制度的合理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也不过是一个好牧师而已。一个社会必须先选择用于制度的价值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责任等等。罗尔斯说:“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12](P105) 在此意义上, 对制度的伦理评价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并构成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制度德性的探讨和建设优先于对个体德性的探讨和建设。制度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制度与德性的双重呼唤——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路径
制度与规则总是有缺陷的。制度缺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制度与生俱来的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制度的机械性。制度是一种独立于个人意志的非人格化机制。在这样一种机械性的装置面前,个人的情感、个性、内心世界等,都成为无意义的存在。个人仅仅是制度的一个工具化存在。符合制度的就去做,不符合制度的就不做,完全丧失了个体的自主选择和内在行为动力,没有个性和人性,也没有内心生活和情感。
2.制度的僵化性。任何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建构起来的。任何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和定型就会以身份体系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社会发展到新的高度,旧的社会制度就会成为保守落后的势力阻碍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这时,变迁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制度的变迁往往又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和成本。
3.制度的操作成本高。制度总是以外在于主体的制约方式和强制力量而存在,这必然造成在制度操作过程中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即使一个十分公正的制度体系,也不能保证没有漏网之鱼。许多心存侥幸的人在行为的过程中会想方设法钻制度的空子,逃避制度化规则的惩罚。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设计或建立一套公正的制度体系或悬置一个正义的制度理念往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制度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不公正的环节。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制度的设计、运行、实施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必然渗透着公平正义的道德评判和伦理审思,这不仅仅揭示了制度的操作成本高,而且必然地向人们展示这样一个事实:单纯依靠外在的规则和制度无法导向道德上的良序社会。
德性是指内在于个体自身的“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13](P24)。与制度、规范相比较,德性具有内在性、自律性、超越性等特征。强制性的外在制度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形成人们的行为规范,界定个体的道德底线。只有存在可明确遵守的公正合理的制度,一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秩序才具备可能性,但是否仅仅凭借外在制度,道德上的良序社会就能形成。这是一个如同道德理想主义一样不切实际的“制度理想主义”。有些制度缺陷是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必须到制度之外去寻找克服的途径,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只能是:制度和德性双管齐下。其理由如下:
第一,个体的素质始终是贯穿制度设计、运行、实施等各个环节和过程的重要因素。制订制度的是人,遵守它的也是人,制度制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所以,个体的道德自觉和德性养成始终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公正。
第二,个体的内心认同是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尽管明示的伦理规范是实现社会整合的有效手段和方式,但如果社会大众不是真正从内心体认其中的精神价值,这种整合是难以真正奏效的。如果没有行为主体对制度的价值认同以及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制度只是一个空壳,会成为一个虚设的制度。如果制度因缺乏社会成员精神品质的支持而流于形式,就会严重削弱制度的明示作用,使制度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只会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德性与制度相结合才可能导向良序社会。制度是人设计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在设计和执行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总是期望尽可能地公平和符合正义。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只有较公平和相对公平的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同时依靠外在制度规则的外在约束和个体德性的内在约束,才可能使社会接近最大可能的公平。
很显然,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只能诉诸于制度和德性的双管齐下。制度方面的建设可依照以下基本途径进行: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为依据制定制度→严格按制度公正地约束和引导每一个个体,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制度的明示作用引导个体行为,整合个体的行为方式→外在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自觉,从而培养和提升个体德性→良好的个体德性和精神品质进一步促进制度公正。德性方面的建设可依照以下途径进行:重新宣扬儒家“心性之学”的基本义理和修养方式,对大众进行内圣之学的道德教育→引导个体逐步建立其所理解和追求的由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价值等意识和观念所构成的意义世界→个体的道德意识外化为对制度的主动遵守和服从→通过制度的报善惩恶而强化并提升个体的道德自觉和德性境界。
制度和德性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方面。人类要想过一种有意义、有秩序的理性生活,这两方面的建构工作缺一不可,在这一意义上,制度和德性呈现为一种互补关系。二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互相作用,形成合力,各自以自身功能对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