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论文_苏浩良

探讨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论文_苏浩良

广州南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11458

摘要: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从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系统地、全方位探讨了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的优化问题,以期能给广大的业主提供一些参考,达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优化

前言:

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承包商,使工程价格日趋合理,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还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从而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以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达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承包商努力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注重降低消耗水平,从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招标工程成功的很多,但是教训也不少,有些承包商为了获取项目,搞“钓鱼”报价,再采取偷工减料,转手倒卖合同。从招标形式上降低了工程总造价,但是到工程完工实际结算时、总造价又浮了上来。所以要确立正确的招投标观念,不能简单地认为工程造价越低越好,以至给某些承包商造成投机的机会。投标报价的高低并不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唯一条件。投标实际上是各承包商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与承包商相比,业主在专业人员、招投标工作经验、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的掌握具有一定的劣势。由于施工工艺或建材品种的多样化和建材市场的“虚价”现象及价格变化的动态性,业主很难确切掌握工程成本的实际情况。在承包商或供货商报价后,业主对常用工艺和材料的价格可以从定额和信息中查取,其余的只有从相关单位报价中获取信息,市场价格的透明程度成为业主能否有效获取信息的关键。在不透明的市场中,供货商为了维持高额利润或为了与承包商保持长久的供销关系,往往会采取对真实成交价格保密的措施,外部人难以从供货商处获得确切信息,业主通过招标投标召集了多家供货商或承建商进行择优选择,也就收集了多家投标单位的价格和质量信息,使业主有效地了解了市场。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目的是赢得利益,在没有串标的情况下,任何供应商都明白,在投标中抬高报价会使自己出局、不符合自身利益。因此,正常情况下,供应商会报出具有合理利润的价格,期待在竞争中取胜获利。正是由于投标者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维护了开放型社会的价格体系,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

1 优化招标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当前,普遍存在招标工作准备不充分、匆忙甚至盲目进入招标程序的问题;另外,资格预审流于形式。按惯例,因招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所产生的工程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因此,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必须充分,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 标段的划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业主(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如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可以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但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造价)的影响以及工程各项工作的衔接等因素。

标段划分不合理,会影响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甚至会导致大量的索赔事项,因为“由于业主(工程师)协调工作不及时或不力所造成的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承担”。

1.2 招标备案

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满足:

(1)建设项目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等。

以上工作如果没有按规定完成或者不能满足项目正常建设的需要,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例如,如果用于招标、投标和施工生产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比较粗造,承包商按此投标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工程变更。按惯例,“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或控制的客观情况”;尤其是实际遇到的情况与勘察设计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就可以据此大量索赔,从而顺利实现其“低报价、高索赔”承包经营盈利战略。

1.3 加强资格预审工作

承包商的选择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工期快慢的重要条件,为此业主必须高度重视承包商的选择。在招标阶段一定要重视资格预审工作,决不能流于形式。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考查,包括:

(1)是否具备接受该工程施工的资格;

(2)是否具有施工必需的机具设备;

(3)审查其承包商的思想、技术素质和应有的工程技术人员;

(4)审查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流动资金。

还要认真走访考察其已施工工程的质量并注意其队伍是否有新变化,防止出现名实不符的问题。此外,业主要具备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否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确保招标工作既合法,又便于日后的工程管理。

2 优化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布的。它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和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招标文件是顺利实现建设工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其中的标底更是业主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价格。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与水平如何对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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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确保招标文件

内容全面,表达清晰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甚至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之一。一份招标

文件,除了能够体现业主的意愿外,还要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所以,须保证招标文件对招标工程的各方面,如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保修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要全面,文字要表达清晰,避免引起纠纷,造成工程索赔,突破预算。

2.2 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注意:首先,根据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列出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及说明,并根据相应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其次,根据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列出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费清单;最后,根据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列出其他相关表格并撰写清单说明,要注意与招标文件相衔接。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编审工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所以一定要确保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量出现追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情况。

2.3 要重视评标办法和合理定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定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办法一定要结合业主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要达到既有利于承包商的选择,又要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和降低工程造价。若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法”的评标办法,一定要制定好“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判定与决策机制;不然,很有可能淘汰了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报价。

可以这样进行:开标后,将标底或计划价格予以公布,确定低于一定幅度的报价有低于成本价的嫌疑,并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说服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否则将其判定为低于成本价而被淘汰。在具体定标时要注意

以下几项工作:

(1)应防止片面要求降低造价,若一味压低标价,会使承包商感到无利可图,可能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2)要注意不能只看总造价、不看分项单价,因为即使总价符合要求,但分项报价不一定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是最低的,并且要分析其合理性,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例如,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办法,在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竣工结算时就可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

(3)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工程量大的单价要注意研究,要分析哪些报价不够合理;

(4)要注意分析技术标,比较施工方案的优劣。

3 优化标底(计划造价)的编制和应用

标底(计划造价)是业主对于拟建工程的计划价格,应该是工程建设发包的价格上限。根据规定,它也可以是评标选择承包商的考虑因素之一。

标底编制必须考虑的因素有:(1)标底必须适应目标工期的要求,对提前工期因素有所反映。应将目标工期对照工期定额,按提前天数给出必要的赶工费和奖励,并列入标底;(2)标底必须适应招标方的质量要求,对高于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因素有所反映,做到“优质优价”;(3)标底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考虑材料差价因素,并将差价列入标底;(4)标底必须合理考虑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将地下工程及“三通一平”等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费用正确地计入标底价格。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的施工不利因素也应考虑计入标底(5)标底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计价方式,考虑相应的风险费用标底编制完成后,业主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审核标底。在审核过程中,应紧紧控制住标底造价是否合理,以免高价发包使业主蒙受投资损失;低价发包又会造成某些承包商为降低成本而不按规范施工,导致安全、工期、质量没保证,增加施工质量隐患及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后期维修费用。

4 优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

根据规定,“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双方可以就一些实施的细节问题进行谈判是可以的。在进行合同签订谈判时,在不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一定要就细节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谈判,并写入合同中。从工程造价管理来说,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以上几个方面一定要细化,并且要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束语:

实践证明,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是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实现优胜劣汰,选择理想的承包合作伙伴,杜绝承发包领域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是顺利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保证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因此,一方面工程造价是工程招投标的核心和前提,工程造价是否科学合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另一方面在招投标的实践中,可促使工程造价管理更日趋完善。从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的相互关系中,充分说明了在工程价格的改革实践中,为使工程造价更科学合理,使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工程造价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就必须做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克服招投标中忽视工程造价科学合理性,甚至不要定额,不要造价管理的情况,从而使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的管理同步、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08

[2]姜龙.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造价管理优化研究.基建优化,2016.08.

论文作者:苏浩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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