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让工人集体作为企业所有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企论文,所有者论文,工人论文,集体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讨论政企分开,首先要有一个大家都同意的关于政企分开的定义,或者一个一致的关于在什么样的状况下政企才算分开了的判别条件。找到能让任何人接受的定义无疑十分困难。下面试图给出的定义,乃本文讨论政企分开的基础,希望能够得到大多数读者的接受。
所谓政企分开或曰“分开了的”政企,是指作为两个互不隶属的法人主体,政府和企业各自之经济权力与经济利益彼此独立。就是说,判别政企是否分开的标准,在于政府和企业是否乃两个互不隶属的法人主体、是否各自之经济权力与经济利益彼此独立。进一步地,用比较通俗的话讲,只有使用国资的企业能够真正地不听命于政府而自主经营、完全地独立于政府而自负盈亏,政企才算真正地分开了。
自二十多年前改革伊始,中国经济各界就充分地认识到了政企分离乃此次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内容:无论转换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或者赋予企业独立经营的地位,还是培育政府计划控制下的市场经济机制,都涉及政府和企业之关系的重新建立。至于如何实行政企分开,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界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和设想。然而,尽管这些理论和设想从各自提出的角度均不无一些道理,但在本文看来,就经济体制这个层面而论,以往“国营”体制下政企不分、现行“国有”体制下政企难分的根本原因,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从而资本国有制下实行政企分开仍然无有效的可行之法。
事实上,迟至今日,政企仍然没有分开,或者说没有能真正地分开。例如,仅从形式上看,六成以上的各类企业负责人仍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这个数字在国资企业中高达百分之七十多。再如,在建立控股公司的过程中,许多改革试点的中小企业反映原先代表政府管理企业的“婆婆”变成了“婆婆”加代表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老板”。毫不夸张地讲,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系统目前处在一种政企难分的不伦不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我们现在不仅面临一个国资企业尚未真正自负盈亏而国有资本及其收益却已大量流失的两难挑战,也面临一个市场调节功能远远未能有效运作而政府宏观调节却早已日渐乏力的两难挑战。特别地,在企业独立经营的掩盖下,相当多的政企不分的各类控股公司和各级政府,承“亦政亦商”之机把权力变成资本来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和化公为私,政府的机体因此严重地腐败。总之,我们知道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目前更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我们也认真地进行过不懈的努力,但我们至今仍未能成功地将政企分开。因此,现在的关键在于:为什么政企不分?怎样才能将政企分开?以及如何实行政企分开?
本文也试图探讨上述关于政企分开的三个问题。不过,与时下流行的国资股份制逻辑取向不同,本文不拟从稀释或离间国家对国资企业(注:在本文中,国资企业并非对国有企业的简称,而是对一切国有的或非国有的使用国有资本之企业的简称。所谓国资企业,就是使用国有资本之企业,除此没有任何别的意思。)的所有权着手、或者说不拟从寻找国资之理想代理或代理机制着手,而是从分开国资利益与企业盈亏的联系着手、或者说从由工人集体取代国家政府成为国资企业的所有者着手。
一、为什么政企不分?企业完全国有或股份国有
自改革以来,我们对政企分开的认识及其实践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
八十年代初期,“放权让利”乃主流的改革思路。“国营”体制下的政企不分,被从形式上理解成主管工交等行业的政府部门既为国家行政机构又乃至直接管理企业的“婆婆”,被看作是造成体制改革中各类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基于这种形式上的认识,我们进行了为政企分开而政企分开的尝试。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工交管理部门一分为二或负责经济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专司企业经营的公司机构,一个政府部门的门面挂上了行政和公司两块牌子。
进入九十年代后,政企不分被归结为政府对国资的管理和对国企的管理不分,归结为国资之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混淆的政企关系,不再看成是造成体制改革中各类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而被视为体制改革中各类经济、政治问题的集中表现。这是一次了不起的认识上的飞跃。根据这种认识,要实行政企分开,并非一个部门挂几块牌子能够解决,必须从造成“政企合一”的原因上下工夫,必须把政府直接地管理国资企业转变成政府只直接地管理国有资本,必须分开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寻找分开国资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模式的过程中,中国的绝大多数改革家们把眼睛投向了西方的当代股份公司制度。在他们看来,由管理精英集团代理众多分散的股东经营公司的方式,乃企业制度之一般的现代模式,从而系分开国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不二途径。由是,对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主导性的、占统治地位的改革思路。似乎只要普遍组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以参股制和代理制等为特征的国资股份制,就可以把政企分开了。
国资股份制是否真能将政企分开呢?如果援引本文关于政企分开的定义,回答无疑是否定的。为什么呢?这个问题牵涉到政治操作、利益分配和经济体制等多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本文主要从经济体制的角度来予以说明。
探讨政企不分之经济体制原因,自然要先弄清楚政府与企业在经济体制层面的关系。当国家占有社会资本的主要部分时,政府同企业有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一为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向企业提供各类调节性、补偿性、甚至惩罚性的公共服务、企业因享用这些服务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的关系,二为国家提供国资给企业使用、企业将所使用的国资之收益交纳给国家的关系。前一种关系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态无关,乃包括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政府同企业的一般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存在政企分开的问题,故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并不在我们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讨论之列。后一种关系只存在于资本国有制下,是只有资本国有制下的政府同企业才有的特殊经济关系。我们讨论政企分开,应该研究的便是这种政府同企业的、以国有为基础的特殊经济关系。
这种特殊经济关系,决定于下列相互联系、彼此规定的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本金与个有劳动力的结合方式,即政府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把国资提供给企业使用,它决定企业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二是企业收入在国资与劳动之间的分配方式,即企业以何种形式交纳所使用的国资之收益给国家,它决定国资收益同企业盈亏的联系。下面分别从这两个角度考察政府同企业的、以国资为基础的特殊经济关系,进而说明为什么国股制解决不了政企分离的难题。
(一)国股企业必须在与国股量相适应的程度上服从政府的经营意志
谈论股份公司的经营权,有两个问题要清楚地区分开来。
第一个问题是:谁拥有股份企业的经营权?或者说股份企业的经营权属于谁?依目前流行的舆论,答案自然是:股东拥有股资和股企的所有权、企业经理们拥有股资和股企的经营权,因为股份制的优点就在于能够分离股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是,基本相反地,在本文看来,任何股企的经营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皆属于它的所有者——股东。在股份制下,不存在股资之所有权与其经营权的分离,也根本不存在股企之所有权与其经营权的分离。理清这一点并不难,只需把股票持有者与股企的关系同债券持有者与股企的关系作一个比较。通过购买股份企业的债券,债券持有者把适当量的自有资本当作债权资本交给股企。但他既没有因此获取股企的所有权,也没有因此获取股企的决策投票权,只因此得到股企按条件还本付息的承诺。至于股企如何运用他的债权资本从事经营,即使股企濒临破产,倘不诉诸司法,他不能也无法干涉。相反,通过购买股份企业的股票,股票持有者把适当量的自有资本当作股权资本交给股企。与债券持有者不同的是,股东因此获取股企的所有权,也因此获取股企的决策投票权,还因此得到股企的剩余索取权。他完全不必假道司法,至始至终有权参与和过问股企如何运用他的股权资本从事经营。所以,资本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非发生在股权资本上,而是发生在债权资本上。以为股份制使股资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并使股企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对股份公司制度的误解。
第二个问题是:把握股企经营权的股东是自己直接从事经营呢、抑或有条件地委托给他人代理?一般而言,一个股企的股权愈分散,则委托给他人代理的可能和范围愈大。这里包含两个意思。其一,并非凡股份企业必然委托代理经营。或者说,委托代理方式并非股份制度固有的运作形态。其二,代理的经营权根本不同于所有的经营权,或者说经营权的代理根本不同于经营权的所有。经营权的委托代理是有条件和范围的。一旦需要,股东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权力从代理者那里收回所委托的经营权。在法律上,由于代理者实乃股东的雇员,股东与代理者实即资本雇用劳动的关系,代理者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和实现股东的经营意志与经营目的。在当代西方、尤其是今天美国,由于股权的分散和社会化,很多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东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过问他们所有之企业的经营,致使他们在企业的代理者们有能力和机会以他们的利益作成本来为自己牟利益。这种不得已的状况,导致代理经营权蜕变成在事实上所有经营权,既违背了经营权代理的原则,也违背了权、责、利三者相符的原则,乃资本股份制社会化的必然异化,很可能会是导致私有资本制退居次要地位的一个玄机。因此,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所谓代理问题和公司管治的根本,绝对不在于如何把投资和股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而在于股东如何激励、控制和监督所委托的代理者最有效地、最忠实地执行和实现他们的意志与目的。不清楚或轻描淡写这一点,乃目前国内众多改革经济学者们引进西方代理和公司管治理论的偏颇。这种偏颇可能严重地误导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
拿了上述关于一般股份企业之经营权的两个认识,来冷静地考虑国股企业的经营权,我们不难推导出下面的判断。
1.任何国股企业的经营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皆依股份多少属于作为股东的国家所有。在国资股份制下,根本不存在国有股资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根本不存在国股企业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句话,国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也不可能在国股制下发生分离。
2.在法律上,国股企业或国资代理必须按照国股的多少来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和实现政府的经营意志与经营目的。政府在一个企业所持的股份越多,该企业就越必须绝对地、无条件地这么做。为此,政府必须对国股企业或国资代理实行有效的激励、直接的控制和严密的监督。
所以,从股企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看,我们有下列的三段论式。股企必须服从股东的经营意志,国股企业的国股股东即政府、政府即国股企业的国股股东,故国股企业必须在与国有股份量相适应的程度上服从政府的经营意志。“道德人”的诉求、西方现代的各种代理和公司管治之实践及其理论等,似乎不足以破解这个三段论式。
(二)国股利润与国股企业盈亏直接相连使政府不应也不能从国股企业抽身
在过去的国营体制下,国家是国资企业的唯一股东,国有资本采取雇用个人劳动的方式与个人劳动相结合。相应地,劳动工资作为企业的会计成本“支付”给工人(注:在资本雇用劳动制度下,会计成本不包括资本利润,但包括工人工资。与此相反,在劳动雇用国资制度下,会计成本不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但包括国资雇用利息。),扣除包括劳动工资在内的一切会计成本之后的企业收入剩余全部当作国资的利润上交给国家。因而,不仅国家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利益相连,而且整个企业的利益本身即国家的利益。故那时,政企合一是最合乎逻辑的选择,根本不存在政企分开的问题。
在国资股份制下,国家乃国资企业的合资股东,劳动工资仍然作为企业的会计成本“支付”给工人,国资利润仍然作为企业之生产目的同企业盈亏直接相连。与国营体制不同的地方只在于:企业收入剩余不再全部交给国家,必须在国家资本、职工个人和私有资本等之间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虽然企业在法律上已被赋予独立于国家的权利,但国家的、以国有资本为基础的利益仍然与企业的经营盈亏相连,且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使政府无法再清楚把握企业的真实运作状况。因而从保证国家利益、发展公有制和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的角度,根据权责利相符的原则,政企必须合一,至少政府必须管理企业。另一方面,虽然国家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仍然与企业的经营盈亏相连,但企业的利益本身不再完全系国家的利益,故为了让企业真正地独立经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培育市场调节机制,政企必须分开。因此,由于政府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在国股制下既必须又不可能同企业的经营盈亏完全分开,不仅“政企合一”不再是、而且“政企分开”也并非合乎逻辑的选择。
可见,就经济利益关系而言,改革前政企之所以不分,是因为国家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完全一体;改革后和在国股制下政企之所以应分却难分,是因为国家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与国有或国股企业的经营盈亏应分却难分。换句话说,只要企业国有,国资利益与企业盈亏必然直接相连;只要国资利益与企业盈亏直接相连,政府就必然地、无论如何要管理企业;政企不分便因此成为必然。至于政府是独占性地、或者按股份来所有企业,改变的只不过乃政企不分的程度,并非政企不分的实质。
目前,类似“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独立经营实体应运而生。这些实体被解释成一方面为一个经济利益独立于国家的现代化投资公司、另一方面代表国家管理企业及其占用的国有资产,俨然乃实行政企分开的新宠。其实,只要稍微深入地想一想,并不难发现,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政企分开与通过“一个门面挂几块牌子”实行政企分开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还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企业?抑或二者兼之?(1 )如果是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则仍然是政府行政部门,尽管名曰“公司”。由这种挂着“公司”牌子的政府机构充当国家股东去直接管理企业,在实质上,同政企不分区别何在?(2)如果是二者兼之,则本身便政企不分。(3)如果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企业,则意味着国资控股公司拥有完全独立于国资利润的利益和可以不听从政府的经营权力。可是我们已从前面的论证看到,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由于且仅由于政府依国有股份量所有国股企业,一方面,国股企业必须在与国有股份量相适应的程度上服从政府的经营意志;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依国有股份量享有和承担国股企业的一切盈亏。既然国股企业不可以不服从政府的经营意志,就不是真正地独立于政府而自主经营;既然政府承担完全的或部分的盈亏,国股企业就没有完全地独立于政府而自负盈亏。既然既不独立经营、又不自负盈亏,依本文开章的定义,国股企业与政府就没有分开。所以,国有,无论完全或按股份,乃政府与使用国资之企业不分的根本原因。任何形式的代理制、参股制和交叉持股制,在无形地成倍增加国资代理成本的同时,充其量不过因稀释或离间政府对国股企业的所有权而使政企关系变得捉摸不清和疏远一些,终究改变不了股企服从股东、股企利益即股东利益的自然本质。“管理资本而不是管理企业”的认识是对的。但国资股份制并不能达成政府只管理国资而不管理国股企业。
令人遗憾地,因为过于强调企业制度的现代性和一般性以方便股份制的引进,很多从事资本国有制经济改革研究的理论家们,不管是偏好西方经济学理论抑或偏好马克思主义,都在他们关于改革的逻辑思辩中忘记了马克思主义中最基本的、正确的经济制度研究方法:从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形态出发,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例如,如果从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形态和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研究政企分开,就会很自然地从国有资本金与个人劳动力结合的形态上、从国资利益与企业盈亏的关系上寻找政企不分的原因和政企分离的出路,就会不难发现政府与使用国资之企业难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
二、怎样才能将政企分开?工人集体雇用国有资本
根据第一部分的分析,政企不分的根本,不在于、至少不只在于同一政府部门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企业管理职能,不在于、至少不只在于政府部门既管理国资运作又管理国企经营,不在于、至少不只在于国资之所有权和占用权的分开,而在于、且仅在于使用国资之企业因完全地或股份地属政府所有而无法真正地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那么,要分开政企,不能靠、至少不能只靠“一个门面挂几块牌子”,不能靠、至少不能只靠组建国资股份公司,必须改变使用国资之企业的完全或股份国有制,以便彻底地割断国资利润同企业盈亏的直接联系,从而把政府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利益分开。
仅仅非国有化使用国资之企业,问题并不太复杂。私有化就是摆在那里的途径。问题在于,代替企业国有制度的企业非国有制度,必须能够在其自然的运行中保证国有资本不断发展和工人群众当家作主。那么,应该怎样非国有化使用国资之企业呢?
让我们再来看看股票持有者和债券持有者的异同。股票持有者之所以必须拥有企业所有权而债券持有者则不必,根本原因在于股东承担企业的一切盈亏而债主的资本利益相对地独立于企业盈亏。股东必须掌握企业所有权、经营决策权来保护其与企业盈亏相连的股权利益。进一步地,要保证国资利益、让国资保值增殖,不一定要使国家参与企业的盈利“分红”。尤其是企业独立经营的情况下,让国资收益直接来自企业的收入剩余。国资不仅不能保值增殖,相反还会大量流失,甚至危及资本国有制本身。由此我们得到如下的启发:如果政府象债券持有者那样只按固定利率和资本量从使用国资之企业收取国资利息,则国资利益同企业盈亏不再直接相关,且政府不必把握企业所有权也可保全资本国有制度。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在《论国有资金的有偿占用模式》(《学习与探索》,1984年第3期)、 《论国有资金优先股权制》(《经济研究》,1995年第2 期)和《国有资本雇用制度与国有资本保值增殖》(《经济研究》,1995年第9期)等文中, 本文作者提出了如下的集体劳动雇用(注:本文有意把“雇佣”写成“雇用”。在英文中,“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租用资本”可以使用同一个动词hire,即“capital hires labor”和“labor hires capital”。在汉语中,“雇佣”的客体通常指人,指物则大多用“租用”。可是,本文想要抓住和强调的资本与劳动之经济关系,“租用”不及“雇佣”表达得贴切。为了避免把资本在文法上拟人化,本文故意把“劳动雇用资本”和“资本雇用劳动”中的“雇佣”都写作“雇用”。当然,在不被误解的场合,“资本雇用劳动”和“劳动租用资本”应该可以交替使用。)国有资本的经济模式(简称为劳动雇用国资制度)来代替以国有资本雇用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国有或国股企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联合起来的、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作为企业之所有者(在完全使用国资的企业)或部分所有者(在部分使用国资的企业),通过按平均国资雇用利率和国资雇用量向政府支付平均国资雇用利息来取得国资的使用权,从而把国有资本金同他们自己的个有劳动力结合起来。
为了方便读者和便于本文的讨论,下面对劳动雇用国资制度做一个大致介绍。
(一)原则上,国有资本由财政、计划和监察等各级政府机构分级、分工负责管理。
(二)单个或若干劳动者、单个或若干资本所有、若干劳动者与若干资本所有者,皆有权依注注册登记自有自营的、享有完全同等权益的公司性企业。完全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称为国资劳动企业或简称劳动企业,属于该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部分使用国有资本和部分使用私人资本的企业称为劳资合资企业,属于该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和私人资本家依国资、私资的比例共同所有。
(三)任何企业皆有权依法按下列条件通过专门的商业银行向国家申请永久地雇用国有资本金。
1.用国有资本(在劳资合资企业则为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所购置的可抵押之固定资产和专门储备的一定数量的职工雇用国资抵押金,乃企业雇用国资的抵押。企业破产时,依企业资产变卖所得和职工雇用国资抵押金的顺序赔偿国资的损失。职工雇用国资抵押金主要从职工的个人劳动收入中分期提取,以职工自选的低风险投资方式储备,职工退休或转往另一企业时可以自行处理。
2.根据政府规定的平均国资雇用率和国资雇用量按期向国家交纳国资雇用利息。一般地,国资雇用利率与优先股票的平均收益率大致相当。
3.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具体固定资产折旧率实施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或将折旧费退回给国家,或将折旧费用于更新改造。
4.接受国家和公众对其财务与融资的监督。
5.企业有权永久地使用所雇用的国有资本,除非因企业化公为私被国家依法收回、因企业破产倒闭被迫放弃或因企业支付一定代价主动退还。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可以通过兼并、合并和购买的方式在任何企业之间流动。
6.以“货币资本家”的身分把国有资本金的使用权有代价地出让给企业后,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企业的直接所有者或股东,没有任何权利直接干涉企业的任何经营决策;同时,企业没有任何义务服从非司法诉求外的任何政府意图。即使企业涉嫌化国有资本为私人利益、拒缴国有资本占用利息和濒临破产,国家也只能诉诸于法律。
(四)企业所占用的国资是企业中全体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基础。在完全使用国资的劳动企业,职工拥有制定企业决策的全部权力。在完全的私资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企业决策投票权。在使用部分国资的劳资合资企业,全体职工的决策投票权在企业全部投票权中所占的比例等于该企业所占用的国资在其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五)完全使用国资之劳动企业的收入分配程序可能如下(注:读者如果有兴趣回忆或阅读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应该不难发现,本文在这里描述的劳动企业之收入分配过程与马克思在那里描述的“共产主义”下的收入分配过程基本一致。这就是,劳动者之个人收入,来自全部收入分配的剩余,分配个人劳动收入乃收入分配的最后步骤。)。
1.交纳诸类流转税、调节税等给政府。
2.扣除各种生产资料耗费和劳务耗费。特别地,根据政府规定的各类具体固定资产折旧率实施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依自己的意愿处理折旧费。
3.依平均国资雇用利率和国资占用量向政府交纳国资雇用利息,偿付到期贷款与利息。
扣除上述四项成本后的企业收入剩余形成企业劳动收入。
4.向政府交纳劳动收入累进税。
5.提留适当量的企业福利基金。
6.按有效劳动量在劳动者间分配个人劳动收入。
(六)必要时,劳动企业可以依章程解除一个或一些职工。任何劳动者个人,可以在章程允许范围内随时选择离开某个劳动企业,在获得接受时加入另外一个企业。品牌、专利和资产价值超过折旧余额后的部分等形成劳动企业的企业价值。它可能大于零、等于零或小于零。一个劳动企业之劳动成员权的价格,系劳动者个人加入或退出该企业所应该支付的劳动成员权费或所应该补偿的劳动成员权益,它一般决定于该劳动企业的企业价值和劳动者数量。
(七)特别重要的或超大型的国资投资项目,一般由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循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审定。此外的国资投资一般经国资投资商业银行中介办理。收到一个企业的国资雇用申请后,国资投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投资计划、该企业的过去纪录和未来潜力决定是否愿意审理,审理并得到批复后的投资项目报备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和监察部门并公开发表。
一个国资投资商业银行能够承办多少国资投资取决于它有多少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和政府规定的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率。商业银行的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顾名思义,乃商业银行从事国资中介业务的信用保证。企业破产时,如果企业资产变卖所得和职工雇用国资抵押金不足以赔偿国资的损失,则商业银行的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依次用于赔偿国资的损失。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主要来自从市场上筹集的允许用作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的居民储蓄投资,也可以包括银行自己筹集的私人资本。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率表示承办每百元国资投资中介业务所需的国资中介业务保证金。承办国资投资中介业务的收入来自申请国资的企业按双方商定的费率所缴纳的中介费。
(八)当国家宏观投资计划结构与企业微观投资申请结构相差显著时,政府或者修改宏观投资计划,或者采取适当经济措施引导企业微观投资。除了市场经济下的一般经济政策手段外,国家还通过制定国资宏观投资计划、国资雇用利率和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率等政策来调节国民经济的各类结构和国资投资量,并经由资本利润率的自发平均化过程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的投资。
政府按平均利率征收国资雇用利息,乃劳动雇用国资制度的根本特征。由于这一特征,不仅产权清晰了,政企分开了,资本国有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也同时也得到了较好的协调。
首先,资本国有制必然能不断地发展壮大。企业的可抵押之固定资产、职工雇用国资抵押金,以及中介银行的国资中介业务信用保证金提供了国资保值的保证。无论经营与否和盈利与否,只要占用了国有资本,企业就必须依国资的平均雇用利率和雇用量上交雇用利息,国有资本因此能不断地增殖。另外,决定国资收益企业国资占用量和国资雇用利率的两个因素,前者十分明确,后者由国家规定,工人“工资”侵蚀国资“利润”的现象不会发生。
其次,企业显然能够完全地独立于国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然国资的利益只决定于企业占用的国资量和国家规定的国资雇用利率,与企业盈亏没有直接关系,政府因此不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因此没有权力和必要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尽管政府保有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权利和在企业破产时首先取得其变卖所得的权利。扣除一切会计成本后的一切收入剩余形成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收入,一切盈亏由企业自负。
再次,自然地形成市场经济。自负盈亏使包括国资劳动企业在内的各个企业之利益完全地独立于国家,也完全地彼此独立。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必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皆能自由地发挥作用。
最后,与资本私有制下的政府相比,劳动雇用国资制度下的政府拥有更多直接的、有效的政策手段调节市场经济。通过征收国资雇用利息,政府能够直接地掌握国有资本积累并从宏观上控制国民收入在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通过调整平均国资雇用利率等,政府能够直接地调节国民积累与国民消费的比例和国有资本的投资供给与投资需求的均衡,并间接地调节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均衡;通过按宏观计划向企业投入由国资雇用利息形成的国资追加投资,政府能够有效地引导国民产业结构。
综上所述,实行工人劳动雇用国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后,尽管资本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国资之企业则属工人集体所有,国资的所有权同使用国资之企业的所有权清晰地分开了;同时,国有资本的利益只决定于企业占用的国资量和国家规定的国资雇用利率,政府的以国有资本为基础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盈亏的直接联系也因此完全割断,政府与企业的以国有资本为基础的隶属关系当然也随之完全割断。更重要的是,在劳动雇用国资制度下,尽管国资的的所有权与企业的所有权完全地分开了,企业在任何形式上都完全不再隶属于政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殖和政府调控国民经济却有了更加有效的保证。总之,采取劳动雇用国资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清晰产权、分开政企的同时,既能让国资企业真正自负盈亏又能使国有资本保殖增殖,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又能使政府有效地调控国民经济。
三、如何实行政企分开?从建立工人集体依平均利率雇用国有资本开始
政企分开的过程,也即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怎样实行政企分开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怎样从事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依照本文的观点,实行政企分开也即建立劳动雇用国资制度;反之亦然。下面简要地讨论在建立劳动雇用国资制度过程中与实行政企分开相关联的若干问题。
(一)用“资本国家所有、企业工人所有、集体劳动雇用国有资本”这一新的社会主义经济观念取代“资产国家所有、企业国家所有、国有资本雇用个人劳动”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观念。第一,用资本或货币资本的国家所有制代替传统观念上的资本或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从而,把传统上政府以“经营资本家”的身分管理国有的企业及其资产改变成以“货币资本家”的身分管理国有的货币资本,把改革的着眼点从以往的国资或国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转变成国资的所有权与使用国资之企业的所有权的分离。其次,用企业由工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除极少数特殊大型企业外)代替传统观念上的企业由国家所有或部分所有。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在本质上并非国有的企业及其资产的发展,而是国有的货币资本的保值增殖。只要保证了国有资本的不断壮大和按劳分配的切实贯彻,即使没有国有或国股企业,也是社会主义,而且是更成熟的社会主义!其次,用工人劳动雇用国有资本代替传统观念上的国有资本雇用工人劳动。除劳资合作制外,传统的斯大林模式和包括国资股份模式在内的所有现在试行的模式,皆建立在国有资本雇用工人劳动这个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不仅无法分开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无法分开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当然更无法达成政企分开。只有实行工人劳动雇用国有资本的生产方式,才能将国资的所有权和企业的所有权分开,从而将政府和企业分开。
(二)集中精力抓让工人集体依平均利率雇用国有资本这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法律和利益分配等各个层面,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如果我们不去下工夫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却把力气花在管住每一个层面、解决每一个问题,则我们的改革势必如“水中按葫芦、七上八下”。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讲社会主义,就是讲生产资料公有制即本文所理解的资本国有制,它意味着国民经济的整体性。讲市场经济,就是讲个人和企业的独立经济权益,它意味着国民经济的各别性。彼此对立的资本国有和市场经济统一在一个彼此相互依存的相对稳定的经济模式里,就象带正电的质子和带负电的电子统一在一个彼此相互依存的相对稳定的原子里一样。要较好地达成资本国有和市场经济的对立统一,我们当然要对国民经济的每一个方面都做适当的改革,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个适当的国有资本的企业占用模式。有什么样的国有资本的企业占用模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同企业的经济关系和什么样的国民经济制度。所谓在转换企业机制上下工夫,就是要在建立一个适当的国有资本的企业占用模式上下工夫。让工人集体依平均利率雇用国有资本乃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抓住这个中心环节,就抓住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命脉。循着这个中心环节,可以理顺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网络。围绕着这个中心环节,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建立起金融体制、财政体制、计划体制、国有资本投资和管理体制、金融体制、收入分配体制、价格体系和经济法制系统,并培养劳动、资本、土地等经济资源和产品、劳务的自由市场。按照劳动雇用国资制度对国资企业实行工人所有、工人经营的改造后,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和合资以及企业的工资结构和管理队伍的培育等,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政府各级部门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只是立法规范、适当引导和登记监察。形象地讲,当不再是为国资企业婚姻大事作主的“父母”,只是为国资企业婚姻作证的“结婚登记员”与“法官”和做介绍的“红娘”与“咨询”时,各级政府就可以从繁忙的企业事务中解脱出来,也不会再在“父母”和“法官”这两个角色之间左右为难和左右逢源,由政企不分引起的腐败也因此得到根治。
(三)先从企业着手建立工人集体依平均利率雇用国有资本的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当然要精简和调整各级政府管理企业的各类机构,但最关键的还是改变政府与企业的以国有资本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只要把大多数国资企业改造成了通过支付平均雇用利息取得国资占用权的工人企业,使国资的收益不再取决于企业盈亏,只取决于企业的国资占用量和规定的雇用利率,政府与企业的行政联系也就自然地分开了。企业和国家的关系确定之后,其它的一切相关体制可以慢慢地在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中逐步地调整和建立。从操作的角度看,政企分开除了涉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重新分配,还涉及政府内部的各级、各部门的经济权益的重新分配,涉及到政府机构管理企业方式的改变,更涉及到一些以权谋私的政府职员的权益,如果在政企仍然没有分开的时候即在政府机构仍然握有企业权益的时候改革政府机构,会阻力重重,事倍功半,大部分精力会花在协调企业管理权益在政府内部的重要分配上。反之,如果从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着手,即从改国有企业为向国家支付雇用利息的劳动企业着手,则阻力较小,事半功倍。这是因为,当企业完全独立于国家自主经营后,各类相关的政府机构会自然地失去现有的直接管理企业的权益,政府职员也就随之失去了乘“亦政亦企”之便谋私的机会,这时再来调整和精简政府的机构无疑会容易得多。总之,一个新的管理国民经济的政府机构系统,应该是政企分开的结果,不是政企分开的前提,更不是政企分开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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