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_女性主义论文

将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_女性主义论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之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性别论文,意识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公共政策的专题

在探讨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议题时,首先面对的是公共政策的界定问题。关于公共政策的涵义,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系徐湘林博士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公共政策是政治过程的产物,体现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公共政策分析是对公共政策现象进行研究,是着重于应用的综合性学科,目的是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政策一般是政府为解决现实的和潜在的社会问题所做出的决定和行动。

与会者对我国的公共政策作了阐释。他们一致认为,我国的公共政策就是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政策。我国的公共政策与国外公共政策所产生的基础截然不同,其性质和范围迥异,具体情况应具体具体分析。在我国,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之中,即是纳入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政策。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利益趋于多元化。这一方面使得党的政策的合法性来源趋于多元化,另一方面又导致各利益群体磨擦凸显。因此,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变迁的利益协调机制,既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又是使公共政策体现各社会阶层和群体利益的可靠保障,当然也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之中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的过程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同步进行的。

二,关于“第三条道路”的专题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刘启云指出,“第三条道路”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种世界性政治现象,它主张的基本价值和妇女政策值得我们关注。“第三条道路”是西方社会民主主义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发展,代表一种中间偏左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观,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英国工党上台旅行“第三条道路”后,妇女参政取得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成果。在妇女政策方面,规定了提高妇女工资待遇,男女同工同酬,工作机会平等,而且注重家庭,重视妇女、孩子的福利,重视妇女再就业的教育培训,提高妇女钟点工工资等。可以说,“第三条道路”作为一种新出现的政治现象,反映了晚期资本主义的新矛盾,但是它在探索社会公正方面所做的努力的确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尤其是它对妇女政策价值层面的研究对我们有新的启发。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第三条道路”作为西方国家的一种施政纲领,其在妇女政策方面的优先与妇女自身的争取也是密不可分的。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杜浩女士指出,“第三条道路”吸收了女性主义思潮的观念,在“第三条道路”形成中,妇女运动与妇女对传统性别的批判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关于性别问题与教育政策专题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副主任郑新蓉对我国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的教育政策作了探讨和对比。她认为,在毛泽东时代,由于社会主义公平的价值观与现实的中国要做最原始的国家积累,这时的妇女被看作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所以对妇女的教育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及。当时的教育政策包含的更多的是阶级话语而不是性别话语。改革开放以来,在教育政策制定的走向上,公平的价值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让位于竞争、优化、选拔,形成了重质量、重效率、培养等级性人才的教育格局,这深刻地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如国家的主要教育投入仍然指向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在地区之间极不平衡,贫困或边远地区相当一部分儿童因享受不到免费义务教育而失去受教育的权利。这种片面地重质量,重效率的教育价值取向必然会导致对女性的忽略,比如:1、农村小学入学政策忽视女童教育;2、城市(以北京为例)中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入学招生政策中包含性别不平等;3、高校教师退休与任职政策中含有性别不平等;4、目前新版的中小学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没有性别平等的内容,导致新出台的教材隐含性别歧视。

郑新蓉还提出将性别意识纳入教育决策主流的几点建议:一是审查清理和修订现行教育政策和法规中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的内容,比如退休方面的政策;二是现阶段对妇女尤其是女童的教育政策应该确定公平优先的原则;三是建立监控性别平等的指标系统,即用实际数据来说话;四是让更多妇女参与教育的决策层;五是对于涉及教育公平的政策,不应该是倡导性的,而应该是矫枉过正的,不仅要伴随资金的注入,而且要有相应的具体的配套措施。

与会者对女童失学的原因进行了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女童失学主要是家庭经济的原因,需要国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地区的传统社会文化因素或宗教因素是女童失学的主要原因。事实上,我们只要做一个简单的对比即可发现,经济发达地区的儿童入学率总是远远高于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忙于为温饱问题操劳的父母是不可能过多地关心子女受教育问题的。对于这些儿童,国家有必要也有义务挑起其义务教育的担子。对于我国教育体制和教育政策中的诸多性别不平等问题,我们一方面应该看到这是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消除性别不平等不仅是人的个性解放和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和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需要。

四,关于土地承包政策与性别利益的专题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部主任陈本建指出,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其余各省、地区都有女性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反映。她列举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种种现象,指出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弊端,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建议。

她认为,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在制定中的弊端在于:1、简单强调以家庭为单位,以人口为依据,忽略了农村家庭的特点,以致不能体现不同性别享有平等权益。2、虽然有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没有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来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3、制定政策者往往把土地政策视为一项简单的产业政策,追求生产效率。这一方面影响了农村社会形态的发展,即限制了妇女对婚姻形式的自由选择;另一方面阻碍了农村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使外出打工的妇女失去心理上的安全感和保障感,从而陷入现实的贫困之中。4、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思维定势下,土地承包政策巩固和扶持了陈旧的传统性别观念,强化了妇女的依附地位,为农村妇女走向自立自强设置了无形的障碍。

土地承包政策在制定中存在的以上缺陷导致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受侵害的妇女往往是以下五种:1、出嫁女,这里指出嫁后仍居住在娘家的;2、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3;结婚后仍然无地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婆家没有分给她们土地;4、丈夫到女方落户的妇女;5;未婚女青年,主要是在浙江、湖南的农村中,为了减少土地的调整次数,搞测婚测嫁。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是平等的,现在男女平等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仍然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研究人员缺乏性别意识,存在性别视角的盲区,从而导致所出台的相关政策没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和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

五,关于家庭责任与家庭政策的专题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张李玺指出了我国以传统性别角色分工为出发点的公共政策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女性的角色冲突问题,不公平的就业政策,不公平的资源分配,不平等的家庭关系等。她认为有必要通过传媒发动一场社会运动挑战现有的性别分工与公共政策。她的核心理念是,现在并没有确切意义上的家庭政策,而跟家庭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仍是把家庭看作私领域,推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分工,这些政策的实施阻碍了女性的发展。

在讨论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马岭教授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公共政策对传统性别分工的调整。她认为,公权利进入私权利有一个度的问题,若公权利的手伸得太长,就会侵犯私权利,万一造成侵犯,再撤回也不那么容易。她还指出,责任与义务是连带在一起的,妇女在争取新权利的同时,会带来相应的新义务,有得必有失,对于要失去的东西,妇女有没有心理准备,如妇女独立,需要承受感情上的孤独,需要有坚强的神经系统,对此,妇女是否经过了利弊权衡。西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系郭慧敏教授认为,家庭更多的是一个自治空间,外力调整往往很难起作用,因此妇女的自治能力很重要,根本在于要通过间接干预增加妇女的议价能力和契约能力。反之,若强化妇联与外界法律援助的作用,实际上是强化妇女的再次依赖。

事实上,以传统的家庭关系观念为基础的一些相关的家庭政策造成了男女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这不仅对女性的发展不利,也限制了男性的发展空间。这种局面的形成源于不公正的家庭政策,不公正的家庭政策源于传统的家庭性别关系观念。所以,作为中间环节的相关政策的修正既有助于解决现实的家庭问题,也将最终纠正人们传统的家庭观念。诚如《中国妇女报》记者蔡一平女士所言:“从公共政策层面来考虑问题,一是应该超越公私领域的传统划分,二是应该超越男女的自然属性,首先考虑人的社会属性。”

六,关于公平竞争与性别比例政策的专题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李慧英教授认为,与教育、就业和土地政策相比,妇女参政政策应当算是最具性别敏感性的政策了。她指出,我们在解放初期,甚至在根据地时期就开始注意到性别比例,当时我们不叫性别比例政策,而是叫性别保护政策或性别倾斜政策。50年代,在当时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政治氛围中,在蔡畅、邓颖超等妇联领导的极力推动下,形成了当时一套建立在委任制基础上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妇女参政的政策。但是这一性别比例政策在社会转型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受到了挑战。

李慧英指出,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干部选拔三种制度并存:(1)正局以上的干部仍沿用委任制,组织部门在这里起着决定作用;(2)副局以下的干部正逐步推行聘任制,而且很多地方在搞公开竞争上岗;(3)村委一级的则实行民主选举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后两种干部选拔制度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时候,怎样看待性别比例政策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论。事实上,在目前的村委选举和公开的干部聘任制中,已经取消了性别比例政策,只有中组部的干部委任制中还保留着这种政策。

如何看待性别比例政策,与会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性别比例政策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了没有参政能力的女性走上领导岗位,应该取消,而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历史文化已经造成男女事实上不平等的情况下,性别比例政策是必要的、理性的,它非但不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矛盾,而且是对不公平的矫正,它体现了公正,她们还引用亚里士多德的名言说明问题:“所谓公正,即同等人同等对待之,不同等人不同等对待之。”在此问题上,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张静女士颇具洞见地指出:“性别比例政策与我们现在的竞争不是绝对对立的,它是基于我们现实国情的考虑,这个国情不仅仅是我们现实的经济国情,还有我们人文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坚持一定的比例是对现实现状的认可,是实事求是的表现;同时,坚持竞争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是提高我们干部素质的必然,而且是对我们现实在岗女干部的一种挑战,促使在岗女干部加速自我提升。”

社会的发展需要引入竞争的原则,因为“竞争出效率”,但是竞争不是无政府的竞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永远是它发展的前提条件。性别比例政策体现着对现实的承认和对历史的补偿,体现着公正,具有人文主义的气息。所以,寻找性别比例与公平竞争的平衡点是有关学者和决策者共同面对的一个课题。

七,关于中国公共政策与立法的关系分析专题

西北工业大学社科系副主任郭慧敏指出,就法律和政策的性质而言,法律更具刚性,政策则较具弹性。就目前中国的政策和法律的来源来看,政策本土继承的东西更多一些,具有本土化特征,而法律则是外来的东西更多一些,具有移植的特征。

她从制定机关、约束范围、实施手段、监督机制、形式和性质等几个方面指出了法律和政策的区别,然后指出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应予注意的几个问题:(1)中国女性主义者在推动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时,政策与法律何者优先?是否应对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作一个清理?(2)西方女性主义者在批判理性时,其所引用的分析工具亦不是纯理性的或纯感性的,中国的女性主义者在推动把性别意识纳入主流时,应注意处理理性与感性的关系问题。(3)性别意识的本质就是公正意识,女性主义者在分析问题时其着眼点应放在什么地方?是谈起点公正、过程公正还是结果公正?(4)女性主义者向国家要公平,公平是什么,向国家要的是什么,是我们所要努力阐释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借助理性的分析工具,有理有节地表达我们的想法和要求。(5)现行的法律和政策给予女性的权利都是制定者主观地认为女性所想要的权利,但事实上这些规定违背了女性的意愿,所以我们在争取女性的权利时要在女性的需要的研究和诉求上下功夫。(6)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要和中国的法制化建设结合起来。

有人说:“中国是一个政策大国。”这不无根据,因为政策的灵活性决定它比刚性的法律更能投合中国传统的人治文化,因而在现实中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此,中国的女性主义者在推动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的过程中,应首先考虑从纳入政策入手,以此为突破口。但是也正是由于政策的弹性决定它比刚性的法律更容易被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所扭曲,所以,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妇女的权益,应是女性主义者实现其目标的更为可靠的途径,同时这也顺应了我国的法律化进程,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八,建立国家性别平等机制专题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妇女理论室丁娟介绍了加拿大的性别平等机制,并把中加在这方面作了对比。她指出:加拿大在80年代为把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就把国内的所有法律都清理了一遍,告诉主流社会“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我们不承认自己还有不平等问题;在国家性别平等监督机制方面,加拿大司法部已经启动“性别平等项目”,派往各部委以性别顾问,把关审查政府所有的行政政策,以防有性别歧视的政策出台,而《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表明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监督机制。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杜洁根据联合国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作了界定,并指出:第一,它所包含的设置是政府内的,是设在政府或政党的中央一级的协调单位,第二,其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性别在决策中的主流化。她还对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形成历史以及联合国和世界妇女大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作了探讨,并把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形成和存在的政治环境分为三类:(1)自由资本主义,比如美国,它强调小政府大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总统一方面是为了拉选票一方面是迫于民主运动的压力,而竟相作出关心妇女问题的姿态,承诺要设立妇女部门,吸收一些女官员。(2)民主社会主义,比如挪威、丹麦和英国,在这里,一方面是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结合起来,社会公正是社会民主党和工党的政治主张,它们把解决妇女问题纳入其政策范围之内,一方面是妇女运动的推动。(3)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就主张男女平等,发动了广大妇女轰轰烈烈地参加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妇女地位的提高是“支票兑现”的问题,而不是什么恩赐。她由此得出: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在各种政治环境中的建立和存在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即各国的女性主义者都可以利用其现有的条件促进妇女的解放和妇女地位的提升,而不必等待某种政治环境的出现。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王红不同意杜洁关于政治环境不影响建立有效的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看法。她认为,政治环境和政治文化决定着所建立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能否真正起作用。《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部陈本建认为,男女平等肯定要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上,因为男女平等本身就是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是说民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就一定会在男女平等方面做得更好,专制社会也可能因为领导人的喜好而在这方面做得较好,但这种没有民主机制保障的男女平等是不稳定的。

毋庸置疑,政治环境和政治文化对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形式及其作用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但在既定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文化中,建立什么形式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及其作用的发挥仍有一个现实的弹性空间,这个空间正是有关的女性主义者们所应该首先把握住的。对此,杜洁女士有几点感悟:(1)在任何政治环境中,我们都可以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来促使妇女副业的发展,来建立不同形式的提供妇女地位的机制。(2)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最有效方式是把它设在最高层,而且还是密切联系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3)这个机制要推行社会性别平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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