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所有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形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那么,什么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呢?
一、所有制的有效性在于实现国富民裕
恩格斯指出:“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① 当财富被当作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敬的时候,追求财富的思想和行为就摧毁了传统原始公社共产制,消灭了古老的社会关系,包含了全部革新萌芽。
财富是由用来交换的商品、劳务、房地产、资本、货币和证券构成的。之所以强调“交换”两个字,是因为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互相依赖的。财富只是在人与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甚至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不断的相互交换过程中创造的。世界就是由各国构成的一个互相交换、互相买卖的商业共同体,生活在其中的各国人民为了互利互惠而进行买卖,互相创造职业,互相创造财富。因此,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是有利于国富民裕的形式,必须是有利于商品交换、有利于货币流通、有利于货币自行增殖、转化为资本的形式。
我国改革开放前,以城市工厂和农村人民公社为表现形式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让交换自由发生,不让货币进行有用和有成效的自由流通,不让货币转化为资本,甚至要取消货币流通和商品买卖,这就等于取消了创造财富的源泉,窒息了创造财富的动力。国富民裕这个大目标与工厂制度和公社制度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就这样处在不可调和的对立之中,传统的城市工厂制度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不是公有制有效的实现形式。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私有制和个体所有制。虽然这两种所有制形式有利于交换、有利于货币转化为资本、有利于财富的创造,但它们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分散为前提的,不利于协作和生产过程中的内部分工、不利于财富的大规模创造,不是创造财富的最有效形式。
二、社会所有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的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②
马克思的论断和经济发展史清楚地表明,私有制和个体所有制不是有效的,因而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也不是有效的,因而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造成了对其自身的否定;完全由国家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不在其基础上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样不是有效的;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才是有效的。
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③“‘社会’本身——人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是所有权。”④ 这两句话告诉我们:首先,社会是人们互相合作的社会,而不是个人相互孤立的社会;其次,在社会中,每一人对属于他自己的有用的稀缺的东西都必须有所有权。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首先要建立公有制,实现人与人的密切合作;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保证合作者的个人所有权。
马克思对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相混合的思想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他说:“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在股份公司里,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⑤“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⑥“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⑦ 依据马克思的上述理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四点见解:
第一,传统的国有制必须转变成股份制。在传统的工厂制和公社制下,生产者对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任何所有权,他们仅仅被看成是劳动者而不是经济人;生产资料仅仅被看成是生产商品、劳务的机器和厂房设备,没有被看作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土地仅仅被看作是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不能转让使用权,不能产生地租。正是由于传统的工厂制和公社制不讲劳动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更不讲这三种所有权所能产生的收益,因此,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无效的,必须改造成股份制。
第二,股份制不是私有制而是社会所有制。这种社会所有制把无数个人的资本融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庞大的社会生产力,能够大规模地生产和销售各种商品和劳务,甚至能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国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这种社会所有制企业所具有的创造财富的能力是私人所有和个体所有的企业无法比拟的。在股份公司里,货币、生产资料和产品都归社会所有,即使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没有权力直接支配公司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只有公司法人才能对它们持有占有权、交换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社会所有制是比私人所有制或个体所有制更有效的所有制形式。
第三,社会所有制就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个人所有制的高级混合所有制。这种高级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的机械混合,而是在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混合经济,是真正的股份制经济。公司的总股本是由无数股东个人所有的货币混合在一起形成的,公司股本是统一的社会资本、统一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资本和社会权力不是存在于抽象的“公共”之中,而总是具体地存在于某个股东的个人的手中,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股份,社会资本又变成了个人私有的资本,社会权力又变成了个人私有的权力。正是这种公有与个人所有的有机统一,才铸造了社会所有制的自我发展、自我增长的内在动力。
第四,社会所有制的有效性在于以个人致富为动力,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恩格斯指出,以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所表现的文明社会,“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到今日的动力。”⑧ 马克思也说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是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⑨ 现在的中国,个人、家庭和企业都把自己的货币当作资本,把货币或者存入银行、或者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债券、或者进行其他方式的投资。实事求是地说,他们这么做的目的确实是出于“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是出于“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但是,他们这样做的后果却是创造了意想不到的巨大社会财富。可见,公有和个人所有虽然在表面上是矛盾的、追求个人利益和追求公共利益在表面上虽然是对立的,但在社会所有制下,在本质上却自然而然地统一起来。
三、社会所有制有效性的根源是信用
以股份公司形式表现的社会所有制之所以能比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更有效地创造财富,原因之一是它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更广泛、更容易地从全社会筹集投资基金。股票的出卖和购买完全是以信用为基础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信用是社会所有制的有效性的根源所在。社会所有制经济,也可以说是信用经济。
(一)简单地说,信用就是信任,就是贷款人把货币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保证对贷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讲究道德的经济活动。具体地说,在借贷关系中,由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相互信任,货币作为财富的表现形式,在生产过程和劳动过程之外,在法律规范下,产生利息,生出新的货币,成为自行增殖的财富。信用的具体形式是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及期货、期权等。这些信用形式和货币一样都是财富。仅有货币没有信用,财富就不能更快地增加。
(二)利息是货币所有权的报酬,不是剥削。马克思说:“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⑩“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11)“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但是,资本在它不执行职能的时候,不剥削工人,也不是同劳动处于在对立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家收入也不与雇佣劳动形成对立,而只与利息形成对立。”(12)
1.货币的使用价值是产生利息,而利息的源泉是货币所有权。货币的贷出者暂时放弃了货币所有权,放弃了为自己创造收益的权力,他不能白白地放弃这种权力,必须得到收益;货币的借入者也不能凭空得到货币的使用权,他必须支付成本。由此可见,利息是货币所有者暂时放弃货币所有权所得到的收益,同时,也是货币借入者支付的成本。所以,利息是信用的结晶,是公平交易的结果。
2.货币贷出者只与货币借入者发生关系,互相对立。但这种对立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这种对立的后面恰恰是合作。若没有借款人借款,货币所有者手中的货币就会滞留不动,货币所有者将一无所获;另一方面,借款者若不能及时借到货币,也干不了他想干的事情。只有两者互相信任,互相合作,才能各得其所。在这种借贷关系中,二者不是对立而是互补的关系,不是剥削与被剥削而是双赢的关系。
3.货币所有者不剥削工人,也不与工人相对立。货币所有者与企业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与工人没有直接关系。工人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工资,这是他们关心的问题。至于企业家把创造的利润中多大部分归他自己所有,多大部分归还给债权人,工人很少关心,甚至基本上不关心。如果说货币所有者与工人有关系,也是合作的关系。因为企业只有增加借款才能扩大投资和生产,才能增雇工人,所以生息资本有利于工人就业。反之,如果企业不借款、不投资,工人就要失业。
4.银行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借贷关系社会化。一方面,个人、家庭、企业把他们的剩余货币存入银行,尽管存款的所有权归存款者个人所有,但是存款的使用权归银行所有,银行可以随意使用其存款负债。存款过程使个人资本转变为社会资本,银行成为社会总借款人。另一方面,银行又作为总贷款人与社会上所有的单个借款人相对立。由于银行的出现,真正的贷款人和真正的借款人之间是没有关系的,借贷关系完全社会化了。同样,股份公司也使资本的所有权和资本的使用权相分离,管理企业的总经理并非是资本的所有者,而是社会资本的管理者。因此,股份公司经理和银行行长签订合同、发生的借贷关系并非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借贷关系,是全社会的货币所有者和全社会的货币使用者所发生的全面合作关系。
(三)企业家的收入是劳动的报酬,不是剥削。在社会所有制下,股东、工人和企业家的关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股东和工人把自己的货币和劳动委托给企业家去经营管理,企业家作为代理人所得的收入就是为委托人服务应得的报酬。我们知道,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凡是非独立生产者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而在股份公司里,生产过程就具有社会结合的性质,是多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协作的劳动,是多种工种流水作业的统一的连续的劳动,是多个生产部分互相结合的劳动,甚至是在多个地方、多个国家进行的劳动。显然,这种大规模的协作劳动必须要有统一指挥。而这种指挥的劳动,虽然与某个生产程序、某个局部劳动过程无关,但这是一种管理的劳动。正是这种指挥劳动使股东投到公司的货币资本运动起来,使资本所有者贷出的资本运动起来。正因如此,马克思认为:“‘我们的工业制度的灵魂’不是产业资本家,而是产业经理。”(13) 企业家所从事的活动是劳动,企业家的收入不是剥削,而是劳动的报酬。(14)
四、社会所有制有效性的保障是法律
社会所有制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经济制度。货币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家主要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但也有对立的一面。这种对立性质表现在资本、劳动和土地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上。生产资料转化为自身的所有权证书——股票。生产资料本身人格化为资本,资本所有者一定要赚取利息或股息;土地也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并且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要求在它的帮助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占有自己的一份,作为地租;地租并非归土地本身所有,而是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劳动者也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了,而成为劳动力出卖者;人也不是单纯的人了,转变成人力资本。劳动者从事劳动并不是为生产自己需要的物品而劳动,而是为了货币工资而劳动。一个国家每年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要化成工资、地租、利息和利润,要在工人、土地所有者、货币所有者和企业家之间进行分配。从这一点看,他们之间的利益又是对立的。为了使这些对立和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不让这种对立破坏合作、转化成不可调和的对抗,就需要国家出面制定法律。
马克思引用法国律师兼经济学家兰盖的话说,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批准对私有财产最初的掠夺,并防止以后的掠夺,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所有权先于法律。马克思认为兰盖的上述见解是深刻的。(15) 恩格斯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留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然而,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的。”(16) 这种契约关系就是反映当事人的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在法律上得到表现的最后结果。国家法律规定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家之间签订契约,保证以资本所有权取得利息,以土地所有权取得地租,以劳动所有权取得工资,企业管理者得到利润。这样,在国家的管理之下,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具有契约形式的法制经济。
那么,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情况又是怎样的呢?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17)“法权”的含义是,国家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把买卖双方通过契约形式表现的利益关系、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关系。违背契约就是违法,政府就要执法,保证契约得以落实。马克思在“法权”二字之前冠以“资产阶级”四个字是针对资产阶级之前的统治阶级而言的。资产阶级之前的统治阶级以王权、皇权和神权的权威来规范经济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则以法律的权威来规范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就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必须以法律权威来规范经济关系,而不能以政治统治者或神权的代表者来规范经济关系。国家仍然需要靠立法和执法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变成庄严的不可抗拒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经济生活健康有序的发展。
那么,国家通过立法保证货币所有权得到利息,土地所有权得到地租,劳动所有权得到工资,这种做法是正义之举吗?对这个疑问还得用马克思的话回答:“很清楚,100镑的所有权,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8) 这种法权的正义性就在于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并且促进生产方式的发展。具体地说,这种立法以契约的形式保证社会所有制的公有性,使资本、土地、劳动和管理这四种互相独立的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立法使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念得以确立,使人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有了新的、科学的认识;这种立法使四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得到合理的报酬,它保证货币的所有者得到利息,劳动的所有者得到工资,土地的所有者得到地租,企业管理者得到利润,因而,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
目前,我国的股份公司距离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实践所要求的股份公司还有不小的差距,还不完全具备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个人所有制的机制,不完全具备在流通领域中、在资本市场上通过收购、兼并、合并达到自我增殖的本能,还带有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特点和痕迹,仍然是在明里暗里依附于政府,不能破产、不能倒闭的股份公司,这种股份公司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富是在交换中形成的,在买卖中创造的。为了扩大流通和交换,让货币和资本不断得到增殖,政府必须痛下决心,转让国有股,把国有股变成社会股,变成有真正主人的股份,变成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份,变成可以自行增殖成为社会财富的股份,才能完善社会所有制,实现国富民裕这个大目标。
注释:
①③⑧(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73页,第320页,第173页,第75—76页。
②⑨(1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32页,第199页,第379页。
④(15)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8页,第368页。
⑤⑥⑦⑩(11)(12)(13)(1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3页,第494页,第497页,第423页,第420页,第426页,第434页,第43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0—12页。
标签:公有制论文; 所有制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货币职能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土地所有制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社会财富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经济学论文; 货币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