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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资本三原则的确立
企业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也可总括为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总额,只有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方可开业。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收足注册资本。不然,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
资本充实原则亦称资本维持原则,是指企业在存续期间必须始终维持与实收资本相当的现实财产,不得使资本受到侵蚀。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动,如果确实需要变动,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度,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经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资本三原则发端于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则是股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具备的特征。有股份制产生以前,所有者(业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这是因为经营资本与其个人财产、营业盈余都未严格分开。业主既可随时随意地追加资本,也可随时随意地抽出资本,资本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谈不上资本三原则。
初期的股份经济也多采取无限责任制,尽管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包含了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因素,但由于两级基本上是不分离的,所有者(合伙人、股东)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也谈不上资本三原则。
当股份经济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制,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所有者(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倒闭解散时,股东最多只以自己的股金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这就有可能把剩余责任推给企业的债权人。又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了“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如果企业的经营者和控制者对股东缺乏忠诚,就会浸蚀资本,损害股东的正当权益。还由于股份经济不仅离不开发达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而且也离不开社会信用,而企业的注册资本恰恰又是这些信用的基础。如果有意或无意造成资本的不实和被侵蚀,也会导致,欺骗公众,危害社会的后果。凡此种种,都表明需要实行资本三原则。但从股份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倒是在股东、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蒙受了多次严重损失后,才认识到资本三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以老牌资本主义的英国为例,1836年的经济危机,导致1844年和1845年的公司法隆重出台。1847年的经济危机,带来了1855年和1856年的公司法的颁布。1857年经济危机,又迫使议会推出了1862年的公司法。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性大萧条,大大加速和完善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尤以美国在这方面的成效最为显著。现在,资本三原则所普遍包含在各国的民法、商法和公司法中,不少国家的商法和公司法里还为此规定了会计方面的条款。象日本这样的国家,还由法务省根据商法制定了《商法会计报表规则》。
资本三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①维护了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可以起到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②维持了企业经营性产权的稳定性、永久性和整体性,可排除所有者的不当干预,使企业确实成为独立法人和合格市场主体。③为划分资本收益和营业收益提供了基础,从而可以使国家、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企业,甚至一切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格局得到确立。④不仅可以防止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损害,而且也可防止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勾结来欺骗社会和公众,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二、我国法规中体现的企业资本三原则
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资本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统一的。总体上看是“收入给国家,支出国家给”,企业是政府的附庸。结果造成国家办企业,企业办社会,政企是一家,企业既不能负盈,更不能负亏,资本损益和经营损益都由国家包下来,资本原则是淡漠的。
改革开放以后,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理论,1986年在全国推行承包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两权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甚至宣传过“一包就灵”。由于这种两权分离只是把经济上的所有权的一部分“分离”出来,社会大环境仍然是离度计划性的,加上各种疏忽和漏洞等,企业照样既不负盈也不负亏,资本侵蚀现象十分严重。广东省对百家承包经营者的离任审计结果是家家都有侵蚀资本行为。武汉一家资本总额不足800万元的机械制造企业,三年租赁了结, 厂长离任审计,查出了80余万元的隐亏。不仅这些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不能维护资本原则,其他企业也有类似问题,全国有1/3的企业明亏,还有1/3的企业潜亏,也就是说有2/3的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侵蚀资本现象。
面对严重的侵蚀资本现象,急需完善的立法来保证。改革前,我国主要用行政手段来调整企业的财产关系和商事活动。到1986年4月, 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同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4 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但能够比较充分体现资本三原则的是1992年5 月由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更重要的是1993年12月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充分体现了资本三原则,其主要内容是:①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第12条)。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3、78条)并提供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第27、28、82、84条)。③发起人必须缴足股份,一般股东也不得例外(第76、25条)。④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无特殊情况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第35、149 条)。⑤盈利不丰、业绩不佳不得增发股份(第137条)。 ⑥从严规定股票上市条件。上市后出现不符合条件情况时应当停市(第152、157条)。⑦确立公积金制度,规定各种公积金的形成、提取和使用条件(第177、 179条)。 ⑧确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并限制公司无利和亏损的股利分配(第177条)。等等。
除上述条款外,资本三原则还体现在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上,在“法律责任”一章里,还有对违反资本三原则的处罚条款。
三、会计改革中建立的企业资本金制度
在会计上,是以资本金制度来保证资本保全原则的。但我国原有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没有体现资本保全原则。按照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折旧时要冲减固定基金,而且要向国家上交“两金”,使企业一开业就遇到资本的不断减少;企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纯属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但按规定也是增减资本;企业存货的统一调价、机电产品的报废清理,也都是调整资本。这些规定混淆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这次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在《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二章“资金筹集”、《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所有权权益”中集中体现了资本金制度的主要内容:①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资本金,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限额。②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③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④企业对资本金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⑤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⑥企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并可用于转增资本。⑦资产盘盈、盘亏及提取折旧等均不再增减资本金。⑧取消专户存储制度,让企业自主支配使用资金。⑨企业处于无利状态时,严格限定用以往的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的幅度和比例,等等。此外,在《通则》和《准则》的其他章节,也体现了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精神。例如,严格划清资本支出和经营支出,同样也包含了不准损害资本的完整性的实质,因为企业只有在资本保全的基础上才能计算出真正意义的利润。
四、币值变动下的资本保全问题
在会计核算中体现资本保全原则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如果币值是不变的,或者说币值的变动是微不足道的,在会计核算中体现和坚持资本保全原则还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币值变动明显而持久,一般意义的会计核算能否体现和坚持资本保全原则,那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资本保全原则所保全的对象是资本。如何定义所要保全的资本,则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资本概念:财务资本概念和实物资本概念,进而也就出现了两种资本保全概念: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
财务资本概念将资本视为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货币或购买力,资本是企业净资产或产权的同义语。从财务资本立场出发,只要在扣除本期所有者出资和所有者的分配以后,期末净资产的财务(货币)金额大于期初净资产的财务(货币)的金额,就是当期利润。这就是财务资本保全概念。
实物资本概念将资本视为企业实物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或是取得该能力所需的资源,即资本是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的同义语。从实物资本立场出发,只有在扣除本期所有者出资和对所有者的分配以后,企业的期末实物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大于期初实物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的部分,才是当期利润。
不难看出,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按两种不同的资本保全概念来处理同一会计资料得到不同的计算结果。在财务资本保全概念下,资本可按名义货币单位计量,也可按不变购买力单位计量。如果按名义货币单位计量,企业持有资产的价格变动部分,最终会转换成企业的损益;如果按不变购买力单位来计量,企业持有资产价格的提高中,超过一般物价水平增长的物价变动利益也变成了利润。长此以往,在财务资本保全概念下计算出来的利润包含了对资本的侵蚀。例如,有一个企业在1984年拥有11辆汽车,帐面净值不到20万元,从财务资本保全概念的标准来看,企业坚持了资本保全原则,但从营运能力来看,企业的资本受到了侵蚀。在实物资本保全概念下,资本必须按实物生产能力或营运能力,或取得该能力所需要的资源来计量,所有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变动均只视为计量上的变动,不计列为损益。由此看来,坚持实物资本保全概念,才不致于出现将资本当利润分配的情况,可以有效地保持企业营运能力,从而真正地做到资本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