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认定的理论标准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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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246(2004)01-0081-05

有关物证的同一认定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中关键的证据,但却存在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问题作出相左结论的情况。在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对鉴定结论证据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使同一认定向标准化方向发展。但在很多情况下,同样资深的专家还是会产生相互矛盾的结论。导致这种现象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在同一认定中是否存在一个更明确的统一的理论标准?笔者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实践已经证明了其合理性,那么它必然存在一个理论上的标准,同时,这个理论上的标准,也必然能够指导对各种物证同一认定具体标准的建立。

同一认定,就物证层面来讲,是确认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方法。设A为先出现的客体,即被寻找客体;A’代表后出现的客体,即受审查客体。B代表A留下的特征反映体,C代表A’的特征反映体。同一认定理论认为,B、C分别作为A、A’的特征反映体,是A、A’本身具有的特征的载体,反映了客体的特征,通过对B和C所反映特征的比对,确定符合点与差异点,从而认定A和A’是否是同一客体[1]。研究符合点特征和差异点特征,无疑是同一认定的关键,但这些特征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都需要理论上有明确、具体的论断。

笔者认为,同一认定的实质,就是通过事物的形式认识事物的本质,通过客体特征来研究客体之间的关系。在研究客体特征时,存在着特征比较的两个前提。一是“同位”特征进行比较的前提,因为任何特征均存在于客体结构中的特定“位置”中,非“同位”特征比较没有意义。这个前提与否定同一的标准不可分割。二是足够特征“位置”比较的前提,即进行同一认定必须在客体多个相同“位置”上进行特征比较,这与认定同一的标准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而在通过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决定两客体关系的同一认定中,存在着认定同一的标准和否定同一的标准。认定同一的标准,是符合点特征组合的唯一性。否定同一的标准,是“同位”特征的排斥性。

一、客体特征与客体关系

在同一认定实践中,先出现的被寻找客体A的特征反映体B所反映的A的特征,与后出现的受审查客体A’的特征反映体C所反映的A’的特征,一般不会完全吻合,这就是它们的符合点与差异点(如下表所示)。进行同一认定就是要评断它们的符合点与差异点。

B所体现的特征点 ghi j k lm

C所体现的特征点 ghi j k no

B、C的符合点ghi j k

B、C的差异点lmno

可以看到,A与A’共有的符合点为g、h、i、j、k,它们的差异点为:l、m、n、o,其中,A没有体现出n、o的特征。A’没有体现出l、m的特征,设现实中存在的全部客体构成了集合Ω。Ω是全集,包含了现实世界中的全部客体。具有客体A与A’共有的符合点g、h、i、j、k的客体群构成一个集合D,应是全集Ω的一个子集。由A的特征点g、h、i、j、k、l、m构成一个客体群集合B,由A’的特征点g、h、i、j、k、n、o构成一个客体群集合C。由于构成集合D的元素是构成集合B、C的元素的一部分,因此集合B、C必是D的一个子集,即组成集合B、C的客体存在于集合D中。而讨论同一认定的问题就是确定集合D、B、C之间的关系问题。

如果客体A于A’是同一的,那么从理论上说,它们的特征也肯定是完全一致的,并且没有差异点。但事实上,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不一定能够全部反映客体的特征。检材一般不会完全反映被寻找客体的特征,而样本有时也不一定反映出受审查客体的全部特征。因此,根据特征反映体是否完全反映了客体的特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两个客体的特征都得到了各自特征反映体的完全反映

一般情况下,这是一种理想状态。根据符合点和差异点的不同情况,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存在很多符合点,但也有差异点,此时差异点必然是固有的,则两客体十分相似,但绝不同一。子集B、C是相互排斥和对立的。如下图所示。

2.存在很多符合点,但两个客体中一个具有另外一个不具有的特征,则两个客体相似

,但也肯定不同一。此时集合D与其中之一重合,集合B、C是包含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3.存在符合点,没有发现差异点,则两个客体是同一的。即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合,即集合D、B、C是重合的,并且这个集合中的元素是唯一的,客体也是唯一的。如下图所示。

(二)两个客体的特征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

相对于上面的理想状态,这是客体反映特征情况的常态。

1.如果客体A’的特征得到了完全的反映,而客体A的特征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符合点是特征反映体B的全部特征。此时集合D、B是重合的,而集合C是其子集。这种状态表示嫌疑客体只是所有可能的涉案客体之一,而此时涉案客体即集合D、B中的元素的数量是未知的。(如下图所示)因为同一认定的前提是客体、是唯一的,其特征总体也是唯一的。如果客体A’的特征全部得到了反映,则集合C的元素是唯一的,就是客体A’。那么客体A’是不是集合D、B的唯一元素呢?如果不是,则无法认定是否同一。如果是,则肯定认定同一。现在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集合D、B到底有多少元素。如果由符合点特征构成的特征总和被认为是唯一的,那么足以认定具有这些特征的客体在现实世界中是唯一的,则两个客体是同一的。

在同一认定中概率的应用,就是通过对单个符合特征在全部客体中的分布比例的统计,计算这些符合特征的总体在全部客体中存在的概率。当这个概率值足够小时,就表示除嫌疑客体外,具有上述符合特征的客体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以至于认为不可能,即集合D中的客体是唯一的,因而嫌疑客体就是被寻找客体。

2.如果客体A与A’的特征都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两者有很多特征符合点,同时,又相互都有对方没有的特征,即存在差异点。差异点被认定为客体固有而非偶然形成的。此时,嫌疑客体必在集合C中,而被寻找客体亦必在集合B中,集合B、C必是集合D的子集。在集合D中,集合B、C的相互关系是未知的,可能对立,也可能相交。如下图所示。

这种状态在理论和现实中都是存在的。但是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即能够确定集合D的元素客体在现实世界中是唯一的,就是说具有共同的符合点的客体是唯一的,则推断受审查客体是集合D中的唯一客体,被寻找客体也是集合D中的唯一客体,而此时两个客体肯定是同一客体。现在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集合D到底是否具有唯一元素。这本质上就是利用客体的符合点特征来确定客体的唯一特定性,即利用这些符合点,凭借经验和分析,足以认定具有这些特征的客体在现实世界中的唯一性。同时,就方法来讲,同我们利用概率方法认定客体A’是集合D、B中的唯一元素的道理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对这种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特征都没有得到完全反映的情况,可以通过集合D的收缩,来推断客体的同一。如果集合D无法收缩,即共同的符合点的特征总和无法使客体的范围缩小,那么就存在先后出现的两个客体同一的可能性为多少(也就是说集合B、C相交的程度有多大)的问题。由于两个客体的特征都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客体到底有多少特征是未知的。客体的特征可能只有g、h、i、j、k、l、m、n、o这么多,也可能还要多。现在可以肯定是,客体A必在具有特征g、h、i、j、k、l、m、o的客体集合B中,客体A’必在具有特征g、h、i、j、k、n、o的客体集合C中。如果两个客体同一,那么同一客体必具有特征g、h、i、j、k、l、m、n、o。设具有这些特征的客体集合为X,X为集合B、C的交集,则同一客体必在交集X中。客体A与A’有多大可能处在交集X中?即两个集合相交的程度,就要看特征d、e在特征f、g出现的情况下的出现概率,以及特征f、g在特征d、e出现的情况下的出现概率。设P1为集合X在集合B中占的比率,P2为集合X在集合C中占的比率,那么B与C重合的概率就是:P = P1 * P2。P1、P2的概率越大,说明两个集合重合率越高。两者越重合说明两个客体越有可能存在于一个集合中,其对立的可能性越小。但两集合的具体范围还是无法缩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不能认定同一,但也不能排除同一,这是特征的不完全反映性的鉴定难度,也是我们认识程度的问题。只有当集合D足够小才能认定同一。所以,进行同一认定,本质上还是看符合点的总体。

二、同一认定的前提

认定或者否定同一,都是通过客体特征的比较来完成的。在特征的比较过程中,存在着必要的前提和原则。

(一)特征“同位”比较的前提

“同位”比较的前提,是指在进行两个客体的特征比对时,必须是在此类客体的相同“位置”上进行比较,非“同位”特征的比较没有实际意义。每个特征均存在于客体空间结构和层面的一定位置中,任何特征在客体中均具有“位置”的规定性。所谓“同位”,是指用以比较的两个客体的特征,都必须出现在同类客体结构的同一部位上。如在痕迹物证同一认定中,使用的特征对照法、特征结合法以及特征重叠法等,均是在相同平面相对位置上比较特征。而血型检验中,ABO血型、MN血型、红细胞酶型等均属于可供型检验的特征的“位置”,而非特征本身。而客体是A型血还是B型血,才是具体的“特征”。更显见的,在个体识别中,一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均是该人特征的“位置”。在生物物证的DNA指纹图谱的比对中,很典型地说明了特征“同位”比较的原则。DNA指纹图谱分析是利用限制性内切酶在特定点位上将很长的DNA分子切断,并通过技术手段将这些被切断的DNA片段按分子量大小排列成谱带而显现出来[2],那么每一条谱带都代表了特定分子量的DNA结构性片段,就是一个特征的“位置”。可见,进行同一认定,无不是以“同位”特征比较为起点,都是针对同一位置上的特征进行的。因此,“同位”比较是同一认定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足够特征“位置”数量的前提

进行同一认定,在进行“同位”比较的同时,还必须使两个客体具有足够数量的特征“位置”可比对。同一认定的经验告诉我们,比较少量“位置”上的特征是否符合,还不足以使某客体从众多客体中区分出来。而随着比较特征的增多,客体的特定性则愈加显露。以人为例,显然,仅比较身高、体重、肤色等“位置”的特征,是不足以进行人身识别的,若再加上指纹,则具备了足够特征“位置”的前提条件了。其实,仅凭指纹本身就可以进行人身识别,其单独具有了足够的可比较特征“位置”,因为每个纹路特征在指肚中都具有自身的相对空间位置。DNA指纹图谱比对,如果仅有几条相同谱带,肯定不足以认定两个体同一,还必须进行足够数量谱带的比较。如上所述,每条谱带就是一个特征“位置”。在众多的同一认定中,无论是物理性的还是生化性的,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都要达到足够特征“位置”的要求。

足够特征“位置”比较的前提,是同一认定中使客体达到特定性的必然要求。随着比较“位置”的增多,某“位置”上的特征的差异就可能被发现,而在这些“位置”上特征相符合的情况下,客体的特定性愈加凸显。

有限的特征点不足以使该客体与现实中的其他同类客体相区别,否则,就是种属认定。所以,笔者认为,种属认定并非是一种特异于同一认定的单独认定方法。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初级形式,是同一认定的必经过程。种属认定向同一认定过渡的困难,可能因我们目前的知识水平还未掌握足够数量的客体特征“位置”,可能因为即使我们掌握了足够的特征“位置”数目,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获得可比较的具体特征。以血型经验为例,ABO血型无疑只是客体的一个特征“位置”,不足以将客体特定化,只能进行种属认定,可起到排除作用。即使再加上MN血型的检验,也还只能是种属认定。但若再继续进行其他血型、酶型的检验,随着可比较特征“位置”数目的增多,偶合几率向零靠近,就可达到同一认定的程度。

三、认定同一和否定同一的标准

我们通过客体特征,认识到客体之间的关系。在同一认定活动中,两个客体的符合点特征与差异点特征,决定了客体是否存在同一关系。

(一)认定同一的标准

认定同一的标准是:两客体符合点特征组合的唯一性。即认定者必须确信这些相符合特征的全体,是现实中全部客体的唯一性特征组合。换句话说就是,这些符合点特征组合不可能在除受审查客体A’之外的客体中存在。这是同一认定的充分必要条件。从人认识的角度说,就是认定者要达到“符合点特征组合唯一性”的内心确信,例如指纹的比对检验,检验者是基于任何人的指纹均不同的前提,根据符合的特征所占的优势,在内心形成该符合点构成的总体特征是唯一的确信,从另外的角度看,也是认为这些特征的总和在两个个体中同时出现的概率极小,足以认为不可能。特征组合出现的概率值取决于特征的质量和数量两方面。因指纹比对不易通过计算明确符合点特征出现的频率,故指纹的特征符合点数量达到多少才可以认定同一的问题存在争议[3]。再以日常生活为例,我们对熟人的识别,必然是依据该人的五官特征的组合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的确信,即该五官特征组合不可能在其他人身上出现(当然,还要加上声音、发式、衣着等特征)。当我们不敢确认眼前的这个人,是否是以前认识的一个不很熟悉的人时,就是因为我们头脑中关于那人特征的记忆少而导致两者符合点特征有限,不能确定这些少量的符合特征组合是否在其他人身上出现。可见,在同一认定的实践中,无论是以人身还是物体、场所为对象,如果认定者没有“符合点特征组合的唯一性”的确信,则其认定同一是不可思议的。

(二)否定同一的标准

否定同一的标准是:两个客体差异点特征的“同位”排斥性。而排斥性是指两个差异点特征不可能在现实中的某一客体的该部位上同时出现。如身高是人的一个特征“位置”,身高的数值是一个可进行比较的先后出现的两个客体的具体特征。如果被寻找客体的身高为1.80米,而受审查客体的身高为1.60米,则该差异点即属于“同位”特征的排斥。因为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身高数值,而1.80与1.60的两个特征数值显然相异,在身高这个特征“位置”上,无疑不可能使两个数值同时存在。而人的身高与体重则不属于“同位”特征,不同的数值可同时存在。“差异点特征的同位排斥性”是否定同一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是说,如果存在任何一个同位排斥的差异点特征,即可认定不同一(否定同一);如果认定不同一,则必然存在同位排斥的差异点特征。可见,“任何一个”的另种说法是“只需一个”,存在一个“同位”差异点特征,即可否定同一,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种属认定起到的排除作用。

同一认定不仅作为一种方法,更作为一种理论体系,有着自身的逻辑基础。笔者认为,同一认定是一个认识问题,在理论体系上,同一认定存在一个层层递进关系:首先,世界上任何客体都是唯一的,特异的。这是一个公理性质的假设,是同一认定的理论基础和前提。其次,客体(事物)是通过可以被认识的外在特征反映的。客体(事物)的本质由外在形式反映,本质与形式是一一映射的关系,一个唯一的客体(事物)对应于一个唯一的外在形式,反之亦然。对于我们的认识来讲,客体(事物)的形式表现为特征。在我们认识客体(事物)时,要把其多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即认识特征组合。因此,我们通过对先后出现的两个物体的反映特征组合的特异性和唯一性的认识,来完成对物体本身的同一认定。另外,不言而喻,“符合点特征组合唯一性”与“同位特征的排斥性”,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出现。

四、同一认定标准的性质

(一)同一认定标准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论是经验性的同一认定方法,还是概率计算的同一认定方法,都不可能去认识全部客体,也不可能比对客体的全部特征,而是通过部分客体去认识全部客体,通过客体部分特征的符合,认定其全部特征相符合。因此,从逻辑的角度看,可以认为同一认定是不完全归纳推理。如果是依据特征的统计概率,那么也可以认为是概率的不完全归纳推理。例如利用DNA进行人身识别,脱氧核糖核酸分子只是个体的部分特征,获得的指纹图谱也并非整个DNA分子的全部信息,但却通过确认符合的数条符合谱带,可以归纳出两个客体同一。又如指纹的个体识别,鉴定者不会检验了所有客体后进行一一排除,而是根据经验确定某特征是常见还是稀有,并最终判断符合点特征的全体,是否在全部客体中具有唯一的特定性。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不可能穷尽全部客体,另一方面不可能检验客体的全部特征。

这种不完全归纳推理是一种捷径,不需穷尽全部对象,但要确保经验或抽样统计的合理性,因为一旦认识上存在偏差,结果相去甚远。这是一种危险的捷径。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多个特征的统计概率计算特征总和的出现概率时,一方面要保证抽样统计的随机性,另一方面要认识特征出现的条件性,只有特征是相互独立的,才可以将单个特征的出现频率简单相乘。

(二)同一认定标准具有概率的性质

同一认定具有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特性,决定了其同时具有概率的性质。凭借经验进行的同一认定,是检验者通过对客体的经验性认识,在内心形成符合特征总体是唯一的确信,即它只不会出现在除受审查客体的其他客体上,这也具有统计调查的性质。利用统计概率计算符合特征总体唯一的基础是单个特征的随机分布,需要对客体进行抽样统计,从而计算多个特征在某一客体中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大小,即出现的概率值。DNA识别技术,是比较典型的利用个别特征出现率计算整体特征组合的概率的例子。获得进行比对的两个个体的DNA图谱,确定相同谱带的数量后,再根据通过统计推算的每条谱带在人群中出现率,计算这些谱带一起出现的概率值。基于任何个体的DNA不同,以及任何其他个体的DNA信息与被检验个体的DNA信息重合的概率极小的检验结果,可以认定为同一。

(三)同一认定的两个标准是相互竞争的关系

我们通过事物的外在形式,即客体的特征,来认识事物。因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对客体特征的认识是相对的、不全面的。我们对于客体的很多特征还没有认识到,我们发现的特征不是物体的全部特征,我们还没有找到某类客体的特征的“位置”,特征是局部的、有层次差别的。同一认定的逻辑基础是,任何客体及其特征组合是唯一的,或者说,能够认定同一的客体及其特征组合是唯一的,当然,其特征组合一般不是全部特征的组合。就先后出现的两个客体,如果能够认定同一,那么,肯定是用以比较的符合点特征组合是唯一的。反之,符合点特征组合不唯一,不一定说明两个客体不同一,因为可能没有找到特异性的特征组合。同时,如果同位特征存在本质差异,则可认定不同一。

同一认定是一个认识性问题,“符合点特征组合唯一性”是认定者的内心确信,并且具有概率的性质。同时,对同位差异特征的认定也是认定者的内心确信。虽然从逻辑上对该两认定标准不能同时存在,但在人的内心确信上却是可以并存的,只是有程度上的差别。因此,在认定者的内心确信方面,两个标准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如果你认为符合点特征组合的唯一性强,必然削弱对差异点特征的特异性的确信。反之,对差异点特征为本质差异的确信,也必然削弱对符合点特征组合唯一性的确信。如果两种确信程度都不具有绝对优势,那么,认定者心中就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这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决定了认定者必然存在的可能的内心状态:认定同一、不确定、认定不同一,这也应是同一认定鉴定的三种可能结论。

在同一认定中,笔迹检验一直争议较大,有时不同的结论争议甚至出现在两个同样经验丰富的高级鉴定专家之间。争议会有几种可能的原因,如某特征是否为客体的本来特征,如两特征是属符合点还是差异点,如是否达到符合点特征组合的唯一性。在本质上,这种争议还是出现在认定同一和否定同一这两个标准上。认定同一中,无论其在鉴定结论中如何表达,其必然在内心确信这些符合点特征组合在其他个体中不可能出现,并且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同位”特征。作出否定同一结论者,一方面不能形成符合点特征组合唯一性的确信;另一方面,会形成差异点特征是个体本质的、固有的和特异的确信。而既不能作出认定同一,也不能作出否定同一结论者,必然在内心不能形成这两个方面的确信。因此,鉴定者在笔迹理论和经验方面的不同,决定了对笔迹同一认定鉴定者个体差异的存在。这种差异经常存在于特征“位置”模糊和具体特征不易量化的鉴定中。

收稿日期:200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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