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市场经济的政治对应物——国内外关于市场经济与民主集中制关系的探讨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国内外论文,政治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许多人的认识里,民主集中制往往是与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集中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此,国内外均有许多不同议论。
在国外,对民主的理论研究向来较热闹。左中右的论者,都有许多人从市场经济对应物的角度看待民主(特别是个人民主),如布热津斯基的《大失控与大混乱》、哈耶克的《不幸的观念》、霍格森的《民主经济》,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等。这是有一定历史根据和逻辑依据的。国外关于民主的理论体系多如牛毛,其层次和视角也五花八门,如美国格雷厄姆的“精英民主论”,法国萨特的绝对“个人民主论”,英国舒尔德的“劳工民主论”,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的民主理论,托洛茨基派的“个人民主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欧洲共产主义”的民主观,等等。而东南亚和第三世界各国的民主理论,包括李光耀和金大中等人的观点,则大异于西方。
实际上,在西方,能够从学术上真正比较深刻全面把握民主与集中关系的理论,并不存在于传统政治学之中,而存在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福利经济学及行为主义政治学中的“新权威主义”(如美国亨廷顿的理论)之中。它们也为我们从市场经济出发说明民主集中制的必然性,提供了某些新鲜资料。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成果,“阿罗定理”实际上从市场经济中导出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的方面,以及集中的必要性。可以说,“阿罗定理”是对市场经济呼唤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当代数理证明。
“阿罗定理”的提出是与福利经济学的推进有关的。在本世纪中叶,李特尔等人经过仔细探究,证明了在社会发展中,仅仅依靠效率标准(即生产力标准)是不够的。因为,仅仅坚持这一标准,在一些情况下会得出自相矛盾的判断,即两种相反的实践都可以被看成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为了克服这种“悖论”,在效率标准之外还应引进关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标准。这一标准与效率标准是不能彼此代替的(参见李特尔《福利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6~110页)。实际上,李特尔揭示了社会发展中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的矛盾。它迫使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能否使处于公平地位之中的个人,通过民主的即平等的程序,消除彼此在社会效率目标选择方面存在的种种差异,达到全社会的整合?
迫使人们思考这一问题的经济学背景是,西方数理和福利经济学,实际上均是以“帕累托最优”作为逻辑出发点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商品使用价值对每个使用者达到最大,从而在全社会层面上也形成最优,此亦即所谓“资源配置优化”。可以看出,在这种设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的简单加和,即构成社会利益的整体。问题在于,人们在实践中发觉情况并不如此简单。例如,资源配置的优化,往往伴随着极端的分配不公,人们并不感到幸福,甚至感到这种“优化”还不如当年的“不优化”。这也就从理论上提出了深入研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课题。
阿罗对这一问题的探究,并不局限于市场机制的背景,他也经常在西方“投票机制”的背景下展开思考。在他心中,市场机制实际上是“货币投票”,而政治上的投票则可看作货币机制的政治化,二者作为社会选择方式是同一的。有基于此,他按照西方个人民主主义传统及相关理论,按照市场经济的有关原则,提出社会选择应当满足个人自由的“完备性”和“传递性”公理的要求。具体而言,它应当满足如下五个“自然条件”:
其一,个人选择的自由;
其二,社会选择正相关于个人的价值选择;
其三,不相关的选择方案具有独立性;
其四,社会选择顺序不能强加;
其五,选择的规则不能由独裁给出。
阿罗的功绩在于,面对西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下人们习以为常的这些条件,他却通过十分严密的数理逻辑推导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选择方法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这就是说,人们根本不可能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合乎自由民主要求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顺序出发,推导出简单的社会选择顺序。这也就意味着,人们在设计一个集体选择过程或起草政治宪章时,不管怎么办,都一定得违背这五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从而会形成对个人自由的某种侵犯,形成某种强加或“独裁”。
在西方,由于这个定理在政治上意味着民主体制必然伴随着对民主的背离,所以,人们是很难一下子接受的。西方一些著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提出了诘难。阿罗本人吸取并进一步思考了批评意见中的合理成份,精化和深化了自己的数理逻辑证明,从而进一步凸现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社会选择而言,纯粹的民主及自由是行不通的;为了维护社会的价值选择或利益,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把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给人们,看来是必不可免的。
在政治学上,“阿罗定理”给亚里士多德关于民主制与“寡头制”应当互补的结论提供了最新的论证。事实上,它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证。我们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阿罗定理”正好从数理逻辑角度严格证明了:彻底民主的运作必然要导向集中的出现;民主只能与权威处于互补的关系之中,二者互相需要对方,又互相不可替代。既然如此,试问,这不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数理证明,又是什么呢?邓小平同志说过:“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57页)看来,这话说得准确。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政治运作规律的自觉把握,的确比西方洛克式的绝对个人主义民主要好得多,“阿罗定理”已经不自觉地承认了这一点。阿罗获诺贝尔奖时,颁奖人在讲话中也把西方民主称为“完全民主的梦想”(见《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87—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认为“阿罗定理”否定了它。这岂不是大开人的眼界吗?
“阿罗定理”在目前的一个十分广泛的应用领域,是政治学中的民主程序研究。人们普遍认为,它证明了古典“投票悖论”的正确。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能导向令人满意的结果,“多数原则”势必导向“独裁”(参见日本小林良彰《公共选择》,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4—48页);选举只能推出比较中庸的人,不可能选出最优者,同时也能防止最坏者上台(参见钱学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和系统工程》,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孙来祥《规范经济学与社会选择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109页)。在社会思想上,“阿罗定理”可以说是绝对的个人人权论者和绝对民主个人主义者的“理论坟墓”。个人尺度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总是要面对着社会尺度的制约。西方论者们转不过弯来,主要原因大概在于不明白此中的辩证关系。但科学的推论,岂可长久被无视?
在经济学方面,“市场失灵”现象已经被许多学者反复揭示。那么,与“市场失灵”对应的“民主失灵”是否成立呢?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给出了颇为完满的答案。大概是受到新制度经济学“开山祖”科斯由市场交易费用导出制度和意识形态必要性思路的启发,贝克尔也提出:西方理想的民主体制以其运行不需要费用为前提,但实际上民主的实施却是需要费用的(首先包括收集信息的费用)。因而,民主体制也具有“不完备性”,不能以理想的民主体制来硬套现实(见《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8—53页)。可以说,贝克尔把对应于“市场失灵”的“民主失灵”,从经济学层面大体上说清楚了。经典的西方绝对民主论失效了。
如果说,“市场失灵”意味着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呼唤,那么,这种“民主失灵”是否意味着民主政治对集中、权威、纪律等等的呼唤呢?答案只能是肯定的。逻辑不允许否定答案存在。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家贝克尔已经从深层理论上证明了民主集中制。
总之,完全可以说,整个新制度经济学事实上都是从交易费用的存在和“市场失灵”出发,论证产权制度、政治、法律、计划、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价值观对资源配置优化的依赖性和积极作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如略加改造,均可看成是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集中制的合理性的论证。
这些年来,国内曾数度出现否定民主集中制的思潮。它们认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是强调集中,这一点尤其表现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提法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用“广泛的民主制”代替民主集中制(参见《社会主义民主纵横谈》,载《世界经济导报》1988年5月16日:《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再思考》,载《教学与研究》1989年第6期)。一些文章批评了这种思潮。许多论者在重申民主集中制的同时,也总结了以前在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中只讲集中而对民主强调不够的教训,主张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肃清封建主义遗毒。近来,人们针对国内民主个人主义思潮抬头的情况和西方对我实施的“西化”、“分化”战略,强调强化中央权威,反对照搬西方三权分立政体,反对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在讨论中,一般都认为,民主与市场经济是呼应的;由于市场与计划是互补的,因此,民主与集中也是互补的。
近年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新权威主义等被陆续介绍到国内,并引起研究,对人们进一步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民主集中制的对应关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参见胡义成《从资源配置角度看民主主义与权威主义的互补》,载《重庆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梁漱溟与亨廷顿民主理论比较》,载《中国教育报》1995年4月26日,等等)。
按照唯物史观,作为上层建筑,民主集中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本质上,民主集中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要求以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上层建筑之一。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集中制被规定为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的根本制度之一,是科学的,应当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