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结果差异的探讨论文_谢加奖

谢加奖

(福建省厦门市仙岳医院检验科 福建厦门 361012)

【摘要】目的: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方法不同血清样本中乙醇浓度测定结果的差异,强调在乙醇司法鉴定中,检材要严格采用全血进行鉴定。方法:按GA/T105-1995要求使用Agilent G1888顶空自动进样器和Agilent7890A气相色谱仪建立乙醇定量分析方法,对57例受检对象的全血和血清样本进行测定,同时用贝克曼UniCel DxC800系统的ETOH试剂检测血清乙醇浓度。结果:同一受检对象同时用用不同方法对全血和血清进行检测,结果有显著差异,P<0.05。结论:在进行乙醇司法鉴定时,对送检样本类型要严格统一采用顶空气相法对全血进行鉴定。在检材只有血清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时,必须制备相应的标准曲线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乙醇;气相色谱法;血液乙醇含量;法医毒物分析

【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5)08-0236-02

如何提高和保证毒物分析鉴定质量是广大法医毒物分析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法医毒物分析的质量保证包含影响分析结果的所有因素,从人员、仪器设备、设备、试剂、参考物质、检材、分析方法到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在毒物分析工作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围绕血液中乙醇浓度(BAC)的研究目前侧重于测定结果的准确性、BAC推算和延长检测时限方面。本文主要从样本的类型,即全血/血清对乙醇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强调在鉴定不同样本类型时,有必要分别制备相应的标准曲线进行测定。

1.材料和方法

1.1 试剂及溶剂配置

1.1.1试剂

无水乙醇(99.8%,天津市光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叔丁醇(分析纯,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2溶液的配置

乙醇标准溶液:吸取2.5ml无水乙醇标准品置于25ml容量瓶中,添加重蒸馏水至刻度,混匀,得8000mg/100ml乙醇储备液,将储备液稀释分别得到浓度为4000、2000、1000、100mg/100ml乙醇使用液。

内标物(叔丁醇)标准溶液:吸取0.256m l叔丁醇标准品置于100ml容量瓶中,添加重蒸馏水至刻度,混匀,得200mg/100ml叔丁醇标准使用液。

1.2 仪器及实验条件

1.2.1 Agilent7890A气相色谱仪

色谱柱:J&W123-9234:26 :260℃:30m×320um×1.2umDB-ALC2:1570.59063 ;柱温:50℃;检测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器温度:300℃;进样口温度:200℃;载气(N2):3mL/min,压力20.0psi;样品瓶压力15.0psi;燃气(H2):30 mL/min;空气400 mL/min;尾吹流量(N2):25 mL/min。

1.2.2 Agilent G1888顶空自动进样器

配1mL定量进样环。加热箱温度70℃;定量环温度105℃,传输线温度110℃;气相循环时间12min;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5min;样品瓶加压时间0.20min ;定量环填充时间0.20min,进样时间0.50min。

1.3 标准曲线制备

取0.50mL空白血液1份及0.49mL空白血液4份(分别添加10uL浓度为1000、2000、4000、8000mg/100ml的乙醇标准使用液得到乙醇浓度为0、20、40、80、160mg/100ml的血液样品,再分别添加0.10mL叔丁醇标准使用液,气相工作站编辑系列,进样检测。

1.4 检材血样测定

取检材血样(全血/血清)0.50mL 1份于样品瓶内,分别添加0.10mL叔丁醇内标使用液,密封,混匀,置于顶空自动进样器中,同上编辑系列,进样检测。

1.5 贝克曼UniCel DxC800系统的ETOH试剂检测血清乙醇浓度原理(酶法):酒精脱氢酶(ADH)催化将乙醇氧化为乙醛,同时将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NAD)还原成NADH,系统监测340纳米的光吸收变化速率,由NADH一起的光吸收变化速率与样品中的乙醇浓度成正比。

1.6 统计学分析

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以P<0.05为差异显著。

2.结果

按GA/T105-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建立定量分析方法,同一受检对象采用血清和全血同时测定乙醇浓度,并进行组间比较,组间设计方差分析结果F=50.763,P=0.000,提示三组结果两两比较,差异显著,P﹤0.05。其均值见表1,两两结果比较见表2。

3.讨论

在本研究的57例检案中,仅3例乙醇浓度小于20mg/100ml,7例乙醇浓度在20~80mg/100ml,47例乙醇浓度大于80mg/100ml。饮酒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3]及我国交通部门的报告指出,因饮酒导致的交通肇事历年位居第一。饮酒对驾驶行为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方面[4]:应急反应时间延长,对意外情况不能正确处理;疲劳度增加,而且在疲劳状态下,即使少量的酒精也可使操作能力明显下降;对驾驶员人格因素的影响,出现情绪变化无常、无责任感等人格特征的改变。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有大幅下降,但危害性饮酒仍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酒精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仍是值得重点考量的问题。

法医毒物分析的质量保证包含影响分析结果的所有因素,如果用血清酒精浓度来推算BAC,则增加了BAC值的不确定度,因为血液中水的含量不但有个体差异,而且同一个体不同时间也有差异。当乙醇检测的法医学分析结果被用于酒后驾驶唯一的诉讼证据时,尤其是当醉酒司机的乙醇浓度接近法定界值时,要求重新鉴定的检案会增多。有研究表明,血液中乙醇测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主要来源于平行测定的误差,[1]本文结果显示气相血清、气相全血结果、血清酶法测定差异显著。所以,在酒精的司法鉴定活动中,确实有必要采取科学的规范措施,采用GA/T105-1995要求的顶空气相法对全血进行检测,如果检材来源是血清,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方法、制备相应的标准曲线并与标准方法比对校正,然后才用于样品的检测,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为交通执法提供公平、科学的直接证据。

在临床和法医毒物分析的实践中,检材中的分析物浓度经常过高,不在标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即当前已建立的分析方法的线性未覆盖实际需要的整个线性范围。这时可能需要将检材稀释后重新定量分析。但是重新分析时,稀释后可能发生基质效应变化,[2]从而影响分析结果。而每种检测方法的潜在误差和取样操作误差都会在检案裁定中得出明显不同的结论,所以有必要考察稀释样品按照已建立方法分析的准确性,可采用高于线性范围最高浓度的质控样品,稀释后考察其准确度和精密度,测定结果不能影响检案结果的最终裁定。

【参考文献】

[1]卓先义等,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血液中乙醇不确定度的评估[J].中国司法鉴定,2004(3).

[2]向平等.生物样品分析方法的有效性验证[J].法医学杂志,2008,24(1).

[3]OECD.Integrated Road Safety Programmes [J].Road Transport Research.1997.

[4]汪根盛.乙醇的神经行为毒性与驾驶员交通事故关系的研究[J].劳动医学,1998,15(1) :54-55.

论文作者:谢加奖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5年8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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