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我国私营经济——学习邓小平同志经济理论的一些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怎样看待论文,同志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按照邓小平的经济理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要正确看待私营经济,既不要有“恐资病”,也不要犯“崇资病”。私营经济成份姓“资”不姓“社”,判断依据不要把改革开放成败标准和经济成份性质标准混同,市场主体和社会经济基础混同。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不能单纯看数量比重,要在不同产业领域有所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同公有制企业一样要在市场平等竞争中发展,不能靠政府“优惠”生存。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以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
【关键词】 私营经济 市场经济 经济成份 市场主体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贯彻执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私营经济在国内各个地区都取得了程度不同的较快发展。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私营企业达63万余户,从业人员达708.5万人,注册资本2462.5亿元。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有益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关于私营经济问题,理论界又重新提出来讨论并存在不同认识,实际工作、生活中也多有不同议论。
在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是私人投资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成份。西方学者把私营经济相对于国家投资经营而言,通常称为民营经济。从政治经济学上来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私人资本从生产过程到流通过程乃至总过程,都有详尽分析和论述。然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这是马克思当年没有预见到的社会主义实践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对私营经济的研究和讨论,其中关于怎样认识我国私营经济成份,怎样看待私营经济补充地位,怎样鼓励私营经济发展,既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又是关系到国家制定正确政策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我国私营经济成份姓“资”不姓“社”
从政治经济学来考察,研究我国私营经济,首先遇到其经济成份性质问题。在经济问题上,不能凡事都问姓“社”姓“资”,但对于我国私营经济来说,问姓“社”姓“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我国经济理论界对私营经济性质,有不同看法。现在,有的同志提出:“私营经济姓‘社’不姓‘资’”,据说“接受的人越来越多”,这就有必要提出来讨论了。[1]笔者认为,把私营经济看作姓“社”,如果是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仍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样说还是可以的;如果是指我国私营经济的经济成份是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就有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我国社会主义处在初级阶段,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说:“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2],“这个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阶段”[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全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是不现实的、超越历史阶段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符合我国生产力不发达和发展不平衡状况,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私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4],因而,私营经济无疑姓“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尽管我国私营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制约和影响,但不会由此改变其经济成份的资本主义性质。
为什么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私营经济姓“社”不姓“资”呢?笔者觉得,主要有两个误解:
一个误解是:在有的同志看来,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因而姓“社”不姓“资”。这是把判断改革开放成败的依据和判断经济成份性质的依据混同了。邓小平同志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他还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就是外资部分,我们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5]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是论述如何判断改革开放成败的生产力标准。主要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判断改革开放成败,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了资本主义道路,主要看是否“三个有利于”;第二,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生产力状况,外商投资这些“资本主义的东西”,只要“三个有利于”,就不要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占主体的“资本主义的东西”只要“三个有利于”,就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姓“社”,即走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明白地说外资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当然国内私营经济性质也不例外,也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这是就其经济成份性质而言的。判断经济成份是姓“社”还是姓“资”,要依据生产关系标准,主要取决于所有制性质。对待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我国现阶段,不要由于它们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就不允许其存在;也不要由于允许其存在就抹煞其所有制性质,硬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如果把外资经济成份和私营经济成份看成姓“社”,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那还有什么改革开放可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岂不成了单一经济成份存在了吗?显然,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实际的。
另一个误解是:在有的同志看来,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是把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经济基础混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范畴,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不是同一个概念。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体制,本身不分姓“社”姓“资”。构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市场主体。我国在调节资源配置上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不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企业是市场主体,而且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也必须改革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上并存的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都要作为市场主体,共同构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然而,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凭空存在的,无不建立在一定社会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并且是同一定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称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本身区分姓“社”姓“资”,不是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是指同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而不是非公有制。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两个不同范畴,不能混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是不成问题的自然的事,而公有制企业则必须通过改革其实现形式成为市场主体,使之同市场经济结合。表明我国是否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看公有制主体是否实现同市场经济结合,否则不算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6]不难看出,认为私营经济姓“社”不姓“资”,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误解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二、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不能单纯看数量比重
关于我国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处的地位问题: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要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这样便决定了作为非公有制的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处于补充地位。主体和补充在位置上不容颠倒。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和丧失,否则会改变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要正确看待,在研究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认识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另一个是如何确定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
1.私营经济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公有制主体地位而言的,是指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上对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主体和补充是在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所处地位的不同,不是重要或不重要的区分。在有的同志心目中,认为私营经济处于补充地位似乎就是不重要了,这是一种误解。尤其经济发展欠发达和落后的地区,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更要有足够的重视。实践证明,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无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国有企业改革面临战略性改组的繁重任务,其中方式之一是既可同外资嫁接,也可同内资嫁接,私营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沿海地区,私营经济较为发展,中小国有企业改组和并购就较为顺利;而在私营经济不发展的落后地区就会遇到一些困难。这说明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三个有利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同外资经济一样,都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补充,今天看来可以说是不可缺少的补充”[7]。当然,私营经济的作用存在着有益和消极之分。其消极方面,如侵犯劳动者权益、非法雇佣童工、偷税逃税、腐蚀行贿及其它违法行为等情况,也确实存在。但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来说,毕竟利大于弊。政府对其有益的作用要加强引导和鼓励,对其消极方面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使之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2.如何确定私营经济补充地位?目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考虑占多大比重,即主张私营经济发展在国民经济中限定在百分之多少以内为补充地位。我们把这种看法和主张称之为“限定比重”说。仔细思考,这种观点有些不切合实际。第一,我国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目的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一件好事,怎能加以限制呢?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活动受市场导向和利益驱动。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是微观经济活动,其发展受利益驱使。国家很难也不宜向私营企业单位直接下达发展比重指标。笔者体会,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补充地位,已经突破单纯看数量“比重”的观念。确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来说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确定私营经济补充地位,我们也应按照这个思路。私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补充地位也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的地方,由于原来公有制经济发展基础不同,对于私营经济发展可以有差别,不必按平均主义观念等齐化一,甚至作为一级政府政绩,进行数量攀比,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至于不同产业领域,私营经济更应有所差别:对于国家独资经营的特殊行业和公共品部门,私营企业不准进入经营;对于关系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的产业,私营经济可引导投资,合资、合作经营,但不能形成垄断和控股、控市以取代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对于非经济命脉的产业领域,要鼓励私营经济投入和发展。这样,体现私营经济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问题及其补充作用,便成为自然发展过程,问题也迎刃而解了。重要的问题是国家对私营经济发展要有产业规范和政策导向,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自觉引导而不宜放任自流。
三、私营经济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私营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都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为鼓励私营经济发展,有的对私营企业采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结果,不仅出现私营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甚至出现有的私营企业每隔三五年换个企业牌子重新注册持续地享受政府税收减免政策的现象,而且造成公有制企业同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公平税负,不利于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须知,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实行政企分开,要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和壮大自己,不能一味地靠国家“大锅饭”来“喂养”;同样地,私营企业也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不能靠国家“优惠”求生存,而且国家财政也没有可持续性。当然,我国实行有宏观管理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实行宏观调节和经济协调,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主要是向需要扶持的不发达地区和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幼稚产业等进行财政政策倾斜,而主要不是向微观的某类企业倾斜。
为什么有的同志一提到企业发展就想到向国家伸手要支持政策,包括减免税、贴息、抹债等等,说到底还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按按市场经济观念来说,这是把产业和企业两个不同概念混同了。实际上,在经济发展中,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幼稚产业,不存在所谓基础企业、支柱企业、幼稚企业,企业只能靠市场竞争求生存。就企业来说,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经济成份是不同所有制,而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则都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关系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讲姓“社”姓“资”,不分不同所有制的“身份”或“出身”,也不分你是哪个产业,我是哪个产业。它们面对统一开放市场,都要按照统一市场经济法规运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共同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无论各自之间或者相互之间,在市场面前,不听命其它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8];不徇“私情”,不迁就哪一方,只能接受市场的公平评判和检验。在平等的竞争中,国家对各类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予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不能人为地制造差别和不平等条件。竞争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有力杠杆和强大推动力。
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9]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看待我国私营经济,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切合中国实际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国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不要误解为等同私有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情也不应丧失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搞私有化。因而,“恐资病”是不对的。私营经济姓“资”不必说成姓“社”,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同时,“崇资病”也是要不得的。不要由于国有企业改革遇到暂时困难而崇“资”贬“社”。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补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10]对此,我们要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注释:
[1]参见1997年1月13日《青商信息报》。
[2][5][7][9][1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页、372页、65页、63页、311页。
[3][4]《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6]《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8]《资本论》第1卷,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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