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与党的私人资本政策关系的历史考察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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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4;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2)-04-0018-07

一、正确处理农民问题和资产阶级问题的历史成果

纵观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对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的研究,需要和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私人资本政策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的重要特点:一是正确解决了农民问题,即党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领导以农民为主体的人民军队,通过土地改革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实现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觉悟和组织程度,主要依靠工农联盟的基本力量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取得全国胜利。二是正确处理了资产阶级问题,即清醒地认识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现状,不笼统地反对一切资产阶级,而是严格区别民族资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政治上同民族资产阶级联盟,使之参加革命或者保守中立;经济上保护民族工商业,使资产阶级同盟者获得经济利益,至少不损害其利益。换句话说,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取得胜利,首先在于中国共产党成功地组织动员了全国人口中占最大多数的农民;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又取决于党的政策有效地团结、争取了民族资产阶级及其影响的一大片中间群众倒向革命一边,彻底孤立反动统治集团,加快了革命胜利的进程。

中国革命的这两个基本特点,历来是密切关联,互为影响的。在革命的进程中,如果不能率领广大农民向封建阶级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革命就不可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同样,如果不能坚定地实行联合或中立一切可以联合或中立的社会力量的政策,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标,则不仅会损害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且必然要损害劳动群众的利益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利益。因此,在革命走向全国胜利的大转折时期,党中央、毛泽东把政策和策略提到党的生命线的高度,以极大的努力克服党内“左”的倾向,一方面坚决地纠正农村土改中侵犯中农利益、打击开明绅士等偏差,严肃批判主张从小农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亦即民粹主义思想;一方面抱着“宁右勿‘左’”的态度去接管城市(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5页。),坚决纠正打击资本家、破坏工商业等冒险主义错误。正是在正确处理农民问题和资产阶级问题的交互作用下,中国革命超出那个时代一切人们的想像,迅速到达胜利的彼岸。

这样的历史结果,应当归结于民主革命时期党对资本主义的认识所达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高度。集中地说,这就是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阐述的:“我们共产党人根据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确地知道,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鉴于“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七大“确定了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的方针,指出“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是无害有益的”(注:《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55~56、100~101页。)。从来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己任的共产党人,“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这无疑是富于历史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彻底性的观点。由此,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31页。)的基本方针。

七届二中全会首先确认了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领导地位,在此前提下,明确把私人资本主义列为新社会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如毛泽东所说,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工业中的第二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确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的农业、手工业在基本形态上还将是分散的、个体的。由此确定新中国的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这种中国式的经济制度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从某种程度上讲,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雏形。

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夕作出的“由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注:《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6页。)的制度安排,承继了民主革命时期正确处理农民问题和资产阶级问题的全部历史成果及一整套相应的政策。这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尽可能地利用私人资本主义这部分近代生产力,渐次扩大现代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奠定物质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此情形下,新中国成立后有关“三农”问题的解决,仍将一如既往地同党如何认识资本主义、采取何种私人资本政策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两个问题的良性互动及其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最重要的是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为此,党和政府在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上,集中全副精力处理好公私、劳资、城乡、内外这四面八方的关系,特别是把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作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两项主要任务。这样,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方面,自始就抓住了解决农民问题和私人资本问题这两个关键环节。在统一全国财经工作方面,考虑到经济结构中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还占相当大比重的现实,要求把国民经济的组织性和计划性严格限制在可能的与必要的限度之内,保持非国营经济生产经营上的灵活性,以照顾四面八方的经济利益。如毛泽东所说:“在若干计划性统一性之下,允许自由贸易、自由竞争”(注:毛泽东在1949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这样,就从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把逐步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性的要求,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结合起来,为经济运行留下了必要的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空间。这直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农村商品经济的活跃,有利于城市工商业的繁荣和发展。

与建国之初稳健的私人资本政策相适应,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不急于动摇农民的小私有基础,而是按照七届二中全会决议,一方面积极、谨慎地组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互助组并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一方面大力发展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以国家投入少量资金支持,由农民群众自愿集资入股组建的供销合作社,在土改后的农村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至1952年底,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达到162.9万个,社员总数约1.3亿人,合作社股金1.93亿元(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商业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已形成相当规模。供销合作社作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明确为广大社员群众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预订合同收购主要农产品,供应主要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为农民提供产前、产后服务,免除了中间商的剥削,深受农民欢迎,也最易于广大农民所接受。供销合作适合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广大农民的意愿,成为国营经济联系小农经济的桥梁和纽带。当时,刘少奇等领导人十分看重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把它看做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准备农村集体化的一个中心环节。

在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的同时,许多供销社内附设信用部,兼办信贷业务,为农民购买耕畜、农具、肥料提供一部分资金帮助。党和政府在统一部署国家银行在农村的任务时,明确提出发展和领导信用合作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经过在各省、县、乡重点试办和逐步推广,到1952年底,全国已建立起2271个农村信用社,还有一千多个供销社信用部,数以万计的信用互助小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第576~580页。)。各地的信用合作组织,用社员集资和动员社员存款的方式,集中农村中的闲散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社员解决了春耕夏忙时节生产和生活资金不足的临时困难,成为国家银行在发放农贷方面的重要助手和补充,有效地扶助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重视发展商品经济。刘少奇曾很有创见性地提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各种关系表现为市场关系,中心问题是建立适当的市场关系”(注:《刘少奇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17页。),要求围绕建立市场关系这一中心,把城乡交流活跃起来,以市场关系来推动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城市工商业调整中采取了加工订货、收购农产品两大措施,准确地抓住了扶助私营工商业和盘活农村经济这两个重要关键,很快扭转了困难局面。根据这个经验,党和政府进一步决定把扩大城乡交流摆在财经工作的第一位,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私营商业上山下乡,长途贩运,深购远销,与国营、合作社商业通力开拓流通渠道,收购农副土产品,销售工业品。全国各类物资交流大会此起彼应,盛极一时。在广大农村,“土产一动,百业俱兴”,农民手里有了钱,购买力大为提高,转过来促进了农用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产销两旺。在公私经济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到1952年底,全国商品零售额比1950年增长62.3%;农副产品采购额增长62.1%;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额增长93.2%(注:国家统计局编:《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46、148、150页。)。这样大规模的城乡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建国头3年,农业总产值年增长率达到前所未有的两位数(其中含有经济恢复的因素)。

对于这个时期“三农”问题与私营工商业的关系,陈云当时有一个很贴切的评价。他说,城市的繁荣是农村经济转动的结果,而城市工商业复苏得这样快,“起决定作用的是收购土产”;“扩大农副土产品的购销,不仅是农村问题,而且也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注:《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8页。)。由此可以看出,党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是与当时正确贯彻实行私人资本政策息息相关的,两者的良性互动关系表现得十分明显。

“三农”政策出现波动和复杂变化,固然发端于1951年山西省委报告引起的是否立即动摇小农经济私有基础的党内不同看法,但归根到底,在于党很快就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任务提上现实日程。原来预计“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之后再考虑向社会主义转变的问题,但私营工商业在经济运行中暴露出唯利是图的消极一面,导致了“五反”运动一场尖锐的限制和反限制斗争。毛泽东随即提出“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31页。),准备采取实际步骤解决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这个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1953年即将开始的大规模有计划的工业建设,也提出大宗粮食和工业原料如何获取,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盲目性与国家建设计划相矛盾等一系列新问题。为此,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农业、手工业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被并列为总路线的两翼。这样的总体部署,同样反映了“三农”问题与私人资本政策关系中相互依存、一变则皆变的历史特点。

三、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和“三农”的历史困境

逐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总任务一经提出,“三农”问题的政策取向即行改变。1951年毛泽东认为可以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动摇私有基础,并制定了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第一个决议。但那时,还比较重视发扬农民对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方面的生产积极性,肯定农民的这些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强调要充分地了解农民小私有者的特点,“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确定对资改造战略之后,1953年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第二个决议,着眼点已转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反映了“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出卖者”的性质,“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并且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越来越带有明显的、不能忽视的性质”(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62~663页。)。这个历史判断,直到“文革”结束前,始终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指针。

对于此前中央认可的适当允许雇工、借贷、租佃、贸易自由的“新民主主义秩序”,毛泽东很不满意,后来直接称之为“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民主秩序,发展资本主义”(注:毛泽东1958年3月在成都会议分组讨论会上的插话。)。他尖锐地批评农村工作“言不及义(社会主义)”,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在三亩地上“确保私有”,搞“四大自由”,结果就是发展富农经济,走资本主义的路(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99~305页。)。由此向后延续20余年,以“堵住资本主义的路”来统揽农村工作,“三农”问题便同农村这块土壤上“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对于农村这个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等政策思想,牢不可分地绑在了一起。

从确认“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到采取实际的步骤消灭资本主义;从肯定农民的个体经济积极性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承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基本形态还是分散的、个体的,到强调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力求“克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倾向”,仅3年多时间,就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思想。诚然,新中国成立3年来,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创造了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的奇迹,所有这些变化,都还没有改变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落后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代性工业生产只占国民经济中很小百分比的情况。尽管这个比例由1949年的17%上升到1952年的26.7%,但远不及沙俄时代1913年的42.1%(注:参见《任弼时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65页。),即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起步时的基础。换句话说,建国之初党制定政策纲领和战略策略的基本出发点,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那么,党的私人资本政策连同“三农”政策据以改变的依据是什么呢?当时最重视的一条,就是经过3年的努力,国营工业在现代性工业生产总值中已占到67.3%。中央认为,这是中国有可能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物质基础。估计执行两个五年计划之后,中国工业将有90%以上是国有的,私营工业不到10%,到那时就可以将这一部分私人工业不费力地收归国家经营,实现社会主义(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239~240页。)。正是基于这样的估计,1952年下半年,党决定从现在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国营工业在现代性工业中占据优势,确实增强了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力量。而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比重很小的情况,则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新的经济基础非常薄弱,我国在发展生产力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改变了战略策略的基本出发点,党的七大以来对中国私人资本主义的地位和作用的清醒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重视利用私营工商业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活跃市场、增加税收、维持就业、训练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转为突出地强调:“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企业内的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都是不可克服的”,必须逐步加以改造,以便最后消灭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注:《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723页。)

反映在“三农”政策上,就是采取一切措施和办法,割断私人资本主义同农村、农民的联系。各地在农产品收购上,过分排挤私营商业,使私人商贩难于下乡,而单靠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的力量,根本包揽不了季节性很强、地域非常分散的农产品收购任务。大批农副土产品滞压在农民手里,难以顺畅进入流通渠道,不能不影响农业的生产安排。建国初期那种城乡互动、货畅其流的生气勃勃景象一去不返,原来照顾四面八方、十分活跃的商品市场由盛而衰。这个情况,决定了国家只能通过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和加快实现农业合作化,来保证工业建设对大宗粮食和农产原料的急需。

事实上,建国头3年国家在不触动资本家私有制的条件下,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政策,使私营工商业与农村、农民的联系已经发生重要变化。客观地看,这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中间盘剥”的纯粹的资本主义联系,而是由国家有效控制主要商品供应的一种新的经济联系。国家与私人合作的多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际上起着把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联系起来的中间环节的作用,是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客观上要求继续提倡和促进发展。但在当时的认识条件下,总体思路是必须堵死资本家从农村自由获取工业原料、自由销售工业品这条资本主义的路,因而强调包括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在内的许多问题的处理,都带着对资产阶级作斗争的严重性质,必须通过加快农业合作化继续给资产阶级以“粉碎性的打击”(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99页。)。

随着对资改造方针的确定,“三农”的政策思想发生了如下变化:一是把农民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同资本主义的自发趋向必然地联系在一起,阻扼了农民通过分散的家庭经营从事商品生产,走发家致富之路。其影响反映在农业增长幅度上,由前3年平均增长两位数,明显下降到后4年平均增长4%左右(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84)》,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第25页。)。二是在农村形势的分析上,忽视土地改革后农民生活普遍提高的中农化趋势,而将少数农民出于不同原因借债卖地而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判断为农村两极分化严重,突出强调“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致使“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437页。)。三是在农业生产方面,忽视广大农村已具有相当规模的供销、信用等社会化合作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而是单一地认为只有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才能有效地增加农业生产。基于上述认识,毛泽东提出,无论是为着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的矛盾,还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在新的社会主义基础上巩固工农联盟,都必须尽快地实现农业合作化,从所有制方面最终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55年夏季关于农业合作化是“加速发展”还是“稳步巩固”的争论,显然不是具体工作部署上的分歧,而是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把他和邓子恢的争论,视为“关于党的总路线是不是完全正确这样一个问题的大辩论”,并且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以至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进行全党的“大辩论”。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反右倾”的政治压力、包括加紧对富农的阶级斗争,以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在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按照历来“三农”问题与资产阶级问题密切关联的定式,超常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反过来又加快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于农业合作化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关系,毛泽东当时的解说有两层含义,其一,既然只需要1956年一个年头,就可以基本上完成农业的合作化,那么,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应当争取提早一些时候去完成,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其二,更为根本的是,明确宣布“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就是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为此采取的总的策略手段,就是通过从资产阶级那里搞到更多的工业品,以改变农民对于粮食和其他工业原料的惜售行为;同时从农民那里取得粮食和工业原料去制资产阶级。总之,要在原料供给和市场销售两头“横直卡死”,“使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在六亿人口的中国绝种”,“小生产也绝种”(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6~198页。)。这样一幅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和农民小私有制两环相扣、交互促动、高潮迭起、联袂完成的历史图景,再次反映了处理“三农”问题与资产阶级问题之间政策关联程度之深。

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早完成,党在八大前后曾针对改造后期暴露出来的组织形式过于单一、市场急遽萎缩等问题,提出要有一部分个体经营、自由生产和自由市场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毛泽东也主张发展一点私营经济,甚至“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170页。)。可惜这只是短暂的思想火花,党的主流思想反映在八大决议上,仍是“彻底完成对资本家所有制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的残余部分的改造”。据此,1957年以后继续进行手工业和商业合作小组、小商贩的并社升级和改造;农业方面仅用两年多时间,就实现了由初级社化到高级社化,直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的“大跨跃”。更重要的是,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残余的主导思想,很快改变了八大对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论断,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重新提到党的基本路线的高度。循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路,“三农”问题伴随着私人资本政策方面“左”的趋向的日益发展,愈来愈陷入历史困境。

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围绕农民“闹社”进行的于两条道路问题的“大辩论”,一再压制包产到户(组)生产责任制,限制农村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活动,追求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纯而又纯,发动“四清”运动向农村基层当权派“夺权”,在广大城乡狠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等等,无一不是同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废除资产阶级“法权”、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乃至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联系在一起。而农村中几起几落的包产到户,则被视为“单干风”、“阶级斗争的新动向”,反过来不断地强化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的通盘部署和政策观念。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两者之间呈现恶性循环的互动关系。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忽视了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严重挫折了农民的首创精神和生产积极性。其结果,就是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处于农业缓慢发展乃至停滞的状态,农村组织结构简单划一的落后封闭状态,农民生活没有多少改善的贫困状态。

四、混合所有制结构的历史契合

在如何认识资本主义、采取何种私人资本政策上的失误,以及“三农”问题的历史困境在我国长期发展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只有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得到根本性解决。

过去认为是“向资本主义倒退”的农村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在开启思想解放闸门之初,率先得到了充分肯定和积极提倡,由此启动了改变中国“三农”历史命运的改革大潮。家庭联产承包制迸发出具有巨大潜能的生产力,使我国农村、农民很快摆脱长期困境,坚实地走上脱贫致富之路。

过去谈虎色变、千方百计加以限制的个体、私营经济,在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之后,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由低到高,成为国民经济中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一部分,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根据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前进,党的十五大报告确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并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公有制、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要通过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缩短国有经济过宽的战线,为其他类型的经济腾出发展的空间。

从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把私人所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富于理论创新意义的决断之一。它进一步打破了一成不变的思维模式和固步自封的意识形态障碍,使改革在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十五大以来,个体、私营经济不仅堂堂正正地登上国民经济的舞台,而且日益成为活跃市场、满足人们多方面需要、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成为继续提高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的主要依靠力量。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将成为促进我国生产力迅速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

与私人所有制定位方面的重大进展相适应,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注:《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61页。)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这个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农村改革20周年之际视察小岗村时所说:“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国农村杂志社编:《江总书记视察农村》,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第324页。)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土地家庭承包权的制度安排,连同深入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根本解决“三农”问题打开了通途,并使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获得了最重要的支撑。

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发展,改革首先从正确解决“三农”问题发韧、破题,进而取得了私人所有制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定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制度化,以及确认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一系列历史性成果。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部宪法,都规定了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等个体劳动者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载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表明,经过50年的实践和探索,“三农”问题和如何对待私人资本问题,在重建私人所有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政策法律规范上再度契合,形成新的时代条件下的良性互动关系。两个问题的解决,都紧紧围绕着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主题,达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认识和社会实践的新境界。

对“三农”问题和党的私人资本政策关系的历史追溯,可以归结到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所阐述的:“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考察上述问题解决的曲折历程,可以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人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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