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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08)06-0025-06
在人类社会中,集体行动无处不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类集体行动是政府行为,现代社会里,政府所承担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般来说,现代政府主导的行为大致都是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此类程序表现为对各种政治决策规则的遵从,这是现代政府政治和行政合法性的来源。但除此之外,讨论集体行动的另一个维度是必要的,这就是集体行动的“效率”。现实生活中各级政府大搞“形象工程”是常见的现象,且政府启动“形象工程”建设往往都是按照当下的程序进行决策的,但是,“形象工程”的建设,存在一个“值不值”的问题,也就是说,存在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于对集体行动效率的理解含糊不清,所以才会出现许多盲目的“形象工程”。事实上,公共选择理论对这一论题作出了非常系统的阐释,厘清其理论内涵及其现实制度意义,对于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一、效率与集体行动效率含义
“效率”是经济学中最为重要的关键词,经济学的基础性命题“斯密定理”揭示了每个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里的自由选择会带来一个无意识的后果——“市场效率”。这一论断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在这里,“效率”是经济学以及经济活动的价值准则,也是唯一的价值准则。由此,对“效率”最常见的使用是,一项经济活动如果能产生“效率”,则就是值得追求的,否则不应该开展此项经济行为。
能不能对“效率”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有趣的是,在经济学理论中,“效率”似乎是一个没有得到清晰定义的概念,比如,在经典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居然就没有给出“效率”条目。当然,可以对“效率”进行一些经验性的理解,比如能够利用既定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这是对“效率”的通常性理解,即“多比少好”。这种理解大致不错,但远不够精确,且与经济学对效率的定义相去甚远。规范意义上的“效率”与其经验含意是有很大区别的,事实上经济学对“效率”定义为“帕累托最优状态”①:经过自由的市场生产、交换之后,市场主体的福利状况达到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福利。第一福利定理对此进行了存在性证明,即完全竞争市场必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
根据对效率的这一定义,效率实质上首先是一个“个体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概念,它表述的是所有个体均实现了既定条件下的福利最大化;进而在此基础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就实现了“整体效率”。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整体性”效率无非只是每个个体都获得效率这种状态的整体性表述,甚至于,在个体效率得到定义的前提下,整体效率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概念。基于此,“效率”如果说是一种“价值评判”准则,它所依附的价值判断主体是每个个体,比如,所谓“效率最大化”所指的是每个个体的效率都实现了最大化,离开了“个体”这一价值评判主体,“效率”就毫无意义,没有价值评价主体则无所谓“效率”。
既然“效率”是针对个体而言的一种状态,则“集体行动效率”就是一个颇难定义的概念。换句话说,依照“效率”只能依附个体而存在的本来含义,那么定义集体行动效率首先就必须厘清“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两种通约的可能:其一是将个体视为无差异,则集体就是个体的无差异加总或集合,如此个体效率也就是集体效率,通过个体效率就可定义集体效率;其二是强调每个个体的差异性,则集体效率只能是在每个个体都达到“效率”状态下才有定义,在规范层面上,集体效率只能定义为集体中的每个个体都实现了“效率”,无论“集体”的规模有多大,只要有一个个体还没有达到效率状态,集体效率就无从谈起。
如此理解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当然秉持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立场。[1][2][3][4]事实上,将集体视为无差异个体的加总仍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其实不能将集体简单地看成一个整体,不能将集体效率视为一种自然的“客观存在”。集体行动效率只能以组成集体的每一个个体效率的实现为前提。基于此,集体行动效率只能定义为,实施某项集体活动使得每个个体都同时达到个人福利最大化状态。
二、集体行动效率的新古典解释及其困境
以个体福利最大化作为集体行动效率的微观基础来求解集体行动效率,理论上可以通过个体偏好的真实表露和个体偏好的有效集结这两种途径予以实现。如果个体偏好能够真实表露,则只要集体行动能够满足所有个体的偏好,集体行动就必然是有效率的。另一种方式是,每个个体对实施哪一种集体行动的偏好是不一样的,如果能对这些差异化的偏好进行有效加总,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偏好,则由此进行的集体行动就可以满足所有人的偏好,这种集体行动必定是有效率的。
(一)偏好表露的不可能性困境
诉诸个体偏好真实表露的方式事实上就是市场化的集体行动组织方式。以提供公共产品决策为例,提供公共产品所需费用由集体中的每个人共同分担。市场化的组织方式是,每个人对公共产品报出自己的意愿购买量和意愿购买价格,然后汇总起来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如果个体报出的意愿购买量恰好相等,并且愿意支付的意愿购买价格总和恰好能生产既定量的公共产品(数量既定时),以这种方式形成的集体行动决策必定能实现集体行动效率。
帕累托效率的制度含义是完全竞争,即充分的市场化机制,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证明了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与效率是等价命题。如此,可以对集体行动效率再给出一个定义:在集体内部通过分散化的市场决策形成的结果是集体行动效率。当这样定义集体行动效率时,我们知道,这事实上就是激励机制设计理论所关注的问题。
激励机制设计理论预设的问题是,在提供公共产品(集体行动)的过程中,通过一种怎样的机制设计,使得如下几个目标同时实现:(1)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帕累托最优的;(2)每个人都有激励表达自己对公共产品需求的真实偏好;(3)公共产品预算是平衡的。最近几十年来,激励机制理论方兴未艾,发表了大量的文献,沿着诱导真实偏好表露这一思路,陆续提出了如格林和拉丰(Green and Laffont)机制[5]等有影响的研究。这些研究的核心思想是设计一种机制,使得说真话即表露真实偏好是每个人的占优策略。这种以激励偏好表露为出发点的机制设计思想对于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极具启发性,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其一,这些机制设计为了诱使偏好的真实表露,往往无视资源的有效配置,且解决不了预算失衡的问题;其二,在现实社会中影响人偏好的因素非常多,远不止“价格”这一因素,这些机制设计中考虑的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太少,因而此类机制设计迄今为止在现实中还缺乏可操作性。
(二)社会选择集结偏好的不可能性
基于激励机制设计在现实中的困难,另一种逻辑上可行的方式是对个体偏好进行加总。如前文所述,基于个体偏好的差异性及真实表露的不可能性,如果能对这些差异化的偏好进行有效加总,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偏好,则由此进行的集体行动就可以满足所有人的偏好,这种集体行动就是有效率的。
对偏好直接加总显然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有人偏好修马路,有人偏好修公园,有人偏好建学校,能否对这些偏好加总为一个统一的偏好呢?无疑,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质的偏好显然是无法加总的。基于个体偏好的差异性而将其加总为社会偏好,是社会选择理论中的经典问题,如阿罗(Arrow)[6]对社会选择的定义是,将某个具体的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利益、偏好或判断加总成一个社会利益、社会偏好或社会判断。
社会选择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基于个体偏好的差异性及直接加总的不可能性,能否找到一种方式将其加总。现实社会中进行集体表决最常用的方式是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阿罗所开创的经典社会选择理论事实上是放弃了直接加总的可能性研究,而是从考查多数原则出发,探讨以这种方式将个体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是否可能。阿罗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一个一致同意的规则比如多数票规则,运用这个规则能够实现从所有可能存在的个体偏好集中集结出一个符合合理指标体系的社会偏好?但是,阿罗在1951年彻底地证明,如果备选方案大于3个时,会出现投票悖论(投票循环),不可能找到一种仍不为人所知但又满足阿罗合理性指标的社会决策规则。
在规范层面上,阿罗定理证明了试图通过某种规则将个人偏好集结为社会偏好的努力是徒劳的。就此而言,这对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因为在现实的民主政治活动中,依据某种规则如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作出的民主决策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但阿罗定理表明这些决策规则存在内在矛盾,如此一来现实的民主政治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所以拯救阿罗定理的努力一直都在进行,但是已有的研究表明,只要坚持阿罗的基本分析框架,所有的努力都不过是遇到的一些新的困惑以及导致了新的不可能性定理不断被发现而已。
三、一致同意:集体行动效率的公共选择解释
基于偏好表露的不可能性以及社会选择集结偏好的不可能性,而就此认定集体行动效率的不可能性也未免悲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效率”含义的理解,而公共选择的理论家们对此提出了极具洞见的理论解释。如布坎南自己所说,给予了他深刻思想启迪的瑞典学者威克塞尔最重要的一个洞见是意识到,所谓“自由市场原理”无非就是“自愿主义的原则”,“自由市场”的本质在于可自愿交易,而自愿交易的本质是“一致同意”原则, “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受损,而这才是市场效率的实质所在,是所谓经济效率的源泉,由此经济效率只能被定义为自愿交易所产生的一种状态。布坎南[7]曾经这样分析,形成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微观基础是两两交易,如果一个买主和卖主就交易事项达成协议,交易就会发生,市场中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会对这笔交易予以认同(默认),也就是说,这一笔交易固然只是发生在两者之间,其实也是一致同意的结果,由此产生了“效率”。在此,“一致同意原则”遂成为判断一项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原则,而求解集体行动的效率就转变为如何在参与集体行动的主体之间达成一致同意。
达致一致同意有两种可能的机制。其一,市场机制是一种以分散的方式一致同意地集结个体意愿的机制,但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受到限制。其二,在市场自发起作用之外的领域,可以通过投票方式来集结个体意愿。如果投票能够一致同意某项集体行动,则这种集体行动就是有效率的,诚如布坎南所认为的,一致同意的投票原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然而,如前文指出,阿罗定理证明了投票过程会面临不可能性困境。针对阿罗定理的论证逻辑,布坎南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批评。[8]第一,布坎南认为阿罗提出的集体理性假设是不成立的。第二,布坎南认为,社会选择应该是一个“过程”,尽管阿罗表明他所研究的是“集结社会决策的过程”,但事实上却偏离了这一点。无论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规则,还是市场选择,本质上都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有意义的问题是“过程”,研究的核心应该是“投票过程”或“市场交易过程”,分析交易过程中的人的行为。在阿罗定理中,投票过程中人的行为、目标和偏好是不变的,但布坎南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在交易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相互妥协,人的偏好在这一过程中会发生改变,经过反反复复的讨价还价,人与人之间会达成事实上的一致同意,据此不会出现不可能性悖论。一言以蔽之,布坎南[9]的核心看法是,一致同意是可以在一个“过程”中实现的。
这是一个怎样的过程呢?公共选择理论构建了一个实现一致同意的理想形式。与社会选择直接在不同偏好、既定规则之中求解一致同意不同,公共选择在形式逻辑上首先区分了两类行为选择:对规则的选择和规则之下的行为选择。首先确认一个规则(立宪原则),这个规则规定了采取集体行动必须满足的条件和程序,如果这个规则得到了一致同意,那么执行这个规则而形成的任何决议逻辑上也都是一致同意的结果。首先是确认规则,而后是在规则之下采取行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这是两类不同的行为逻辑。
然而,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熟悉一般均衡体系的论者或许会指出,遵循这一原则进行集体行动仅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同意的性质,这与帕累托最优表征的效率状态事实上相距甚远,而后者方具有“实质性”效率的含义。帕累托效率在表达形式上非常优美,在“实质内容”上消费者和生产者都获得了福利最优状态。但是,在公共选择所构建的逻辑上的一致同意状态中,当事人似乎不得不在两种成本上作出一个权衡[8],与帕累托效率相比,当事人其实上并没有达到最优状态。
对于这种观点,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是犯了一种思维上的谬误,对此的解释在笔者看来是公共选择思想中最精湛的部分。哈耶克曾指出,由近现代以来理性建构主义的思维方式所滋生的“拟人化思维”方式[2],是社会科学中最具误导性的思维谬误。这种思维方式认为,所谓“国家”、“社会”、“秩序”这样的现象具有整体性实体的地位,就像有机体一样,完全是脱离人的认同而客观存在的。据此,将“效率”仅仅等同于形式逻辑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忽视其交易过程的看法,其实也就是将“效率”理解为一种拟人化的客观存在。如布坎南曾指出,当把“效率”简单地理解为帕累托最优状态时,往往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将“效率”或“帕累托最优状态”理解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最优结果或最优目的状态,完全竞争所产生的“效率”是独立存在的,市场只是达成“效率”的手段。在布坎南看来,这种对效率的理解,是将市场简单化地理解为一种“手段”,而将“效率”理解为一种“目的”,进而为了达成“效率”这一目的,采用何种手段是不重要的,甚至中央计划可以作为实现“效率”的一种“手段”。对于这种认知方式,布坎南[7]不无嘲讽地指出,“那些自认有某种天赋的经济学家,把‘效率’定义为存在于市场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之外的东西,并用这个定义来评价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的效能,这些经济学家如此妄自尊大,实在是不敢苟同。”
理解布坎南的这一思想,须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效率体现的是市场主体的主观满足;第二,市场主体的评价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固然在新古典理论对交易过程的形式逻辑理解中,交易者的行为被刻画为既定约束条件下的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但效用函数不能脱离于“人”而独立存在,“人们行动的目的并不是使独立存在的函数中描绘的效用极大化。他们面对真正的选择,而决策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在事后按照‘假定’的极大化效用函数使之概念化,但是,这些‘假定’的函数本身是在选择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存在于这种过程之外的……潜在的参与者们只有当他们进入过程时才知道他们自己的选择会是什么。”[7]而市场就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不管他们是谁都一样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过程……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这种秩序反映了市场参与人的评价的极大化。这些评价究竟是什么,唯有在过程中才能被规定;因此,个人评价不存在它们在其中被规定的过程之外。在这种意义上,并且唯有在这种意义上,在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秩序可以称为或划分为是‘有效率’的。”[7]
据此,效率只能是“过程”的产物,无论是以二人交易为微观基础的帕累托效率,还是集体行动的效率,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均是交易过程的产物。固然经济学家总是在强调,经济行为的目的是实现资源最有效率的配置,但是,公共选择要反复澄清的是,无论如何强调“效率”的“重要意义”,效率仍然不过是自愿交易过程的产物,而众多的理论家们总是不能意识到这一点,除却思维上的拟人化谬误之外,布坎南认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当今的经济学家对经济学本质的理解背离了古典经济学传统。
经过对公共选择上述思想的冗长的论述,可以得到的基本结论是,所谓效率,其实就是行为主体对经济行为的过程以及形成的结果状态均表示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在行为主体的相互交易、相互沟通过程中形成的,其最终表现形式是所有经济主体在经济行为中其主观意愿均得到了满足。
相对于市场交易中的两两交易而言,公共选择将集体行动理解为一种复杂交易。与市场两两交易中的“效率”来自于交易协议自然得到全体一致默认一样,集体行动效率与之并无本质的不同,也同样是有关集体行动的协议须得到所有人的认同,而集体行动效率的核心含义就在于在集体之中达成了“自愿协定”。同样,这种“自愿协定”也是在关于集体行动的商谈过程中形成的。正如布坎南所说的,“复杂交易被定义为是超出经济学家们想象的数目‘二’之外,即超出简单的两个人及简单的两种商品交换环境的契约的协定过程。强调的重点立刻就直接转到人们中间的各种自愿协定过程上来了”。[7]
四、结论
将集体行动效率理解为集体中的所有人对集体事务的一致同意,则在探讨实现集体行动效率中有意义的问题是寻求达致一致同意的途径,这是集体行动效率的制度意义所在。规范层面上公共选择诉求对一致同意的规则的选择是规则之下的选择,在实践层面上公共选择构建的理想型制度建构是立宪政治体制。但在具体的场景中,比如就某一基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而言,则应该通过更直接的机制来表达民意,集结民意,事实上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在如何有效集结民意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探索。目前民主理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协商民主理论,它所关注的是在集体中达成一致同意以赋予民主实质性的含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最近20年的事情,其思想实质其实早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就被反复强调了。[10]而且,民众的同意是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众所周知的看法,而本文的论证更表明,一致同意之下的集体行动,也是构成经济效率的来源。由此反观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从追求效率的角度出发,应该是以尊重民意为宗旨。
目前常见的对政府管理效果的分析模式采用的是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比如说,政府投资扩建了一条公路,评价其投资效果的方法就是考察扩建后交通流量增加了多少,如果增量达到了一个“理想水平”,则就认为这笔投资是有效率的。这种评价方式是不够的,其原因之一是没有考虑到这笔投资的“机会成本”;其二是“理想水平”是无法确定的,而事实上这笔投资在机会成本最小时所能产生的效果在计量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潜在的均衡状态永远是不可观测的。据此,对类似问题的效率评价,在实证分析之外还应该附之以制度评价,即评估此类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和层次上契合了相关利益主体的一致同意。
[收稿日期]2008-01-06
注释:
①“效率”被定义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在教科书中是隐而不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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