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民意的成长、政治意蕴及政府回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蕴论文,民意论文,政治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55(2009)05-0022-05
一、我国网络民意的成长
1994年4月,我国实现了与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当时互联网的使用者主要局限在科研机构和高校,互联网的使用也仅限于通过电子邮件传输数据,社会交往的意义也非常有限。1999年至2002年底,我国互联网进入普及和应用的快速增长期,早期接触互联网的公众在获取信息的同时,开始在互联网留言、讨论,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公众话题开始在网络空间浮现,网络民意由此萌芽。随着我国网民群体的扩大,尤其是基层网民的逐渐增加,反映基层民众的呼声受到了传统主流媒体的关注和传播,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2003年以后,网络民意汹涌而来。
萌芽期的网络民意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事件维权为中心,以具体个案为突破口,网民自发地呼吁政府与社会给予受害者本人或某一弱势群体以公道,严惩施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各种援助。如果维权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网络民意“对抗”的味道自然弥散。网络的兴趣似乎在于敦促政府在解决一个个具体事件中要采取何种措施和立场,对事件背后制度性的原因探究与规避对策的探讨未能进一步延伸,一些原本可以革新不良制度的契机未能应势形成。
以2007年我国网络民意元年、2008年我国互联网拐点为标志,网络民意进入快速成长期。这一时期网络民意快速成长主要得益于四个原因。其一,最近两年我国处于危机高发期,既有多发的自然灾害,也有不少因政府失范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既有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也有国际性紧张和争端。这些危机自然成为网络民意的导火索。其二,网民通过网络显示极大的群体力量,在不同程度上实现甚至超越预期目标,网络民意的信心不断提高。其三,党和国家对网络民意的重视和肯定从客观上也刺激网络民意的热情。其四,最重要的是网络民意与公民社会相互促进,相伴成长,网络参政议政为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新的场域,公民社会孕育更多具有参与热情和权利意识的网民。
二、快速成长中的网络民意的政治意蕴
第一,网络民意推动中国式的“全国性社会”和“公共性社会”的提前到来。丹尼尔·贝尔认为后工业社会出现了大量全国性的问题,或者地方性的问题在现代媒体作用下变成全国性问题,公众卷入到公共问题中来,因此后工业社会是一个全国性社会和公共性社会,并带来了平民政治兴起。[1]346-352在互联网映照下,我国地方性的事情和问题,甚至一个人的遭遇和愤怒,经过互联网的传播,发生了“层次转移”,立即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和事情,所有人的遭遇和愤怒。随之而来的是“公正的旁观者”——网民的集体行动。网民不再满足萌芽期那样“出了问题的要个别解决”,而是要求“只要有问题的都要解决”,进而要求按照科学性、效益性、充分性和公平性的精神进行制度层面的废止或创制。
第二,网络民意能够自觉而恰当根据具体情境选择是同政府争辩还是与政府合作。网络民意表达的实质是权利维护,网民“斗争”行为仅以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道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限度,并不是以反对政府为目标。网民对政府的质疑、抗议、怨恨,一般都是发生在政府官员腐败、政府决策一意孤行、公权力不作为或乱折腾而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之类的情境中。在社会遭遇各种危机或灾难、国家面临外来威胁或不公正指责的情境下,网民也知道这主要不是政府的主观恶意和不当行为造成的,一般都会主动与政府配合,全力支持政府,成为一支源源不断的可以让政府依赖的强大力量。
第三,网络民意已成为富有批判性和建设性的第三方声音。长期以来,政府的权威发布和专家的专业解读在公共事件中一直都是权威的声音,并直接影响着公众的态度。然而,从“发现华南虎”到“躲猫猫”事件出现一个明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官方结论不被接受,专家的言论遭到质疑,网民声音挺身而出。随着多元网络信息录入主体的出现,记录事件技术(文本、声音、图片、视频等)的发达,网络叙事方式(网页、论坛、博客、聊天软件等)的更新,大量公共事件的原本面目都会还原在公众面前。政府和专家之不可或缺性不但大大降低,而且还会受到不同声音的质疑。这些质疑,或依据客观事实,或依据网民主观体验,各地、各个行业的网民围绕这些质疑公开辩论、相互启发、有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网民的智慧是不可低估的。任何与事实不一致的掩盖企图和所谓专家的言论都会在网民的集体努力下一败涂地。
第四,网络民意更容易围绕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题达成网络议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2]48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搭便车”现象,公共物品的悲剧在现实社会诸多领域都存在着。在网络空间不需要付出很大成本就可以支持和参与有利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行动,而且能够获得“高尚感”的精神满足,因此网民民意在公共利益、公共道德议题最容易达成共识,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强大舆论声势。号召、褒扬公众参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道德的行为,谴责、威慑危害公共利益与公共道德行为,网络民意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这里,但是后者比前者更为明显,比如网络民意能够推动腐败案件的从快从严查处。
第五,网络民意是现实民意在网络空间的反映。网络事件是现实社会事件在网络空间受到关注并引发热议形成的;网民评判公共事件的标准依然是现实社会中业已存在的价值观、风俗习惯、道德与法律标准;网络民意的诉求也是现实社会中公众普遍的呼声。由此可见,网络民意本质上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民意。
政治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政府应该回应民意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回应是指对某种行为、愿望、思想相应的反应与回馈。罗佛·斯塔林认为“回应是一个组织对公众所提要求做出超一般反应的行为。某些时候,回应应该是政府首先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甚至是首先确定问题的性质”。[3]132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民意,网络民意具有应回应性。快速成长期的网络民意因其和网络技术密切相结合而比传统民意更具有革命性意义,也更具可回应性:网络民意的聚合点集中而清晰,网络民意的态度结构多呈现出一元极化的态势,网络民意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网络民意趋向逐渐从非理性向理性回归。在实践意义上,网络民意和现实民意一样,都是能够作为公众的“需求”被政治系统输入端所吸纳,经由政治系统“输出”为有效的政治预期。
三、网络民意的政府回应类型
政府与民意的相互关系十分复杂,依雷尼夏普在《民意与社会政策的相互关系》一书中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型:(1)政府无态度,即政府决策与民意无相关性;(2)政府操纵民意,即政府政策与民意的一致性不是政策顺从民意达成的,而是政府塑造民意使其与政策一致达成的;(3)政府无回应,民意无影响力,或者众政策与民意偏好不一致,政府决策时考虑了民意,但政府还有其他考虑使得政策制定与民意期望出现偏离;(4)政府响应,政府决策受民意影响或者二者偏好达成了一致。政府决策在政府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政府一切行为都是政府决策的前奏和后续,政府决策行为可以视为政府与民意互动的缩影。但从政府与民意的一致性程度与公众对政府外显行为、政策实际结果的感受看,政府无态度与无响应可以归为同一类型,政府引导民意与政府回应民意可以归为同一类型。政府对网络民意的态度主动与不主动是一个随形势发展不断变化的过程,政府回应网络民意的主动性直接影响着政意与民意的一致性程度。参照近几年来的典型网络大事件,根据政意与民意的事实相关性、公众对政府回应的感受和政府回应的主动性三个标准,我国现阶段政府对网络民意的回应可以概括为无回应、被动回应、主动回应三种类型。
1.政府对网络民意无回应。这是指政府没有关注到或漠视民意;或者政府偏好与网民偏好不一致,政府对网络民意不表态不解释不反驳;或者表面与网民开展对话,实际上民意对政府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威尔逊认为“公共舆论对于精英的冒险行为可以起到一个刹车的作用,使政策制定者由于害怕失去大众支持而不去走极端。”[4]123在现实中,网络民意的刹车作用失灵,回应与否,政府意志起到几乎决定意义的作用。在不少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左的案例中,网络民意几乎是压倒性的反对,例如“南北地理分界标志”、“中华文化城”两个项目都是在网民的反对声中上马的。2007年郑州市兴建华夏祖龙,遭到网民的一致非议,郑州市马上中止项目。在传统决策体制下,政府垄断公共决策,进入透明化、参与化的网络时代之后,决策者并不习惯不适应似乎更不愿意网民分享更多的话语权。达尔“有组织的少数公民的选择,会比大量无组织公民的选择更容易受到认真的考虑。”[5]40如果网民的动员程度和组织化程度不高,就不可能影响现实社会的政府决策,结果是网络空间熙熙攘攘,公共决策风平浪静。“在公共政策的领域,如果喧闹声很大,或者什么声音都没有,那一定是有人或政治势力在运作,希望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如果喧闹声很大,结果却不了了之,那就不是理性的公共政策。”[6]2
2.网络民意压力迫使政府被动回应。这是指随着网络民意力量的壮大,政府改变起初不回应网民的策略,做出与网民要求与期待相向的调整,使政府偏好和网民偏好达到部分或者全部一致。互联网正成为舆论形成、民意表达、公众自发性社会动员的重要平台,当网民的价值取向趋向一致时,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和集体行动能力是十分强大的,足以对政府行为形成有效的钳制。草根网民“自造新闻”与传统媒体新闻相融合的传播属性,使得网络具有聚焦、放大效应。草根网民的一段文字、一个帖子,都有可能把一个起初不起眼的事件从地方层次向上转移到国家层次,乃至世界层次,产生更大的社会舆论。事件本身被放大到与事件相关的制度或者政府作为上来,网民讨论到某一制度的变革,并发动变革动员。此时政府面临着重重压力——旧政策在实践方面的弊端和危害已经被充分揭露,公众已经被动员起来,例如,在PX事件中,网民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联动,让政府信息封锁完全失效,厦门市政府被迫终止项目。
3.政府主动征询或回应网络民意。这是指政府意识到网络民意是实际存在的,它是网络时代政府的一个重要制约,也可能是一个社会支持来源。政府主动征询民意,通过了解民意诉求、提取民意,或者对民意进行引导与塑造的方式来减少政府偏好与民意偏好的差距或增大二者之间的一致性。随着网络的社会影响力形成,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民意,特别在政府换届或政策活动高峰期,现实已经有了显著表现。(1)网络问政平台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从2002年新华网首次尝试“两会”建议开始,网民“E两会”已成为一种媒体惯例和我国民主政府的新风尚。2005年底我国政府网的开通标志着政府为网民开辟了一个专门的民意上传通道。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致力于构建一个集网民留言与党政领导回复于一体的互动平台,各地政府纷纷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回复网民留言。(2)党政领导回应网络民意的示范效应不断扩大。上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下至省级党政首长都在主动地与网民在线交流,其示范意义和导向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尚处在对网络民意态度模糊不清状态中的各级政府官员从中枢机关的表率中找到了明晰的方向,纷纷问计于民。(3)各级政府在政府具体运作中主动采纳网络民意。在国家层面上,2007年“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决策,国家首次全国规模地进行网络民调。在地方层面,2008年北京、广州等不少城市纷纷对一些出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网络民调。在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中,云南省政府主动征集4名网民参与事件调查。(4)各地政府对网络问政的探索各具特色。湖南省委确立了回复网友留言“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分别反馈”的工作原则;安徽省委以出台暂行规定的方式实现网民留言办理制度化;江西省委专门成立了网上“问计办”,整理刊发网民的好建议;焦作市政府提出“投诉有结果、处理有时限、谏言有回音”网上回应机制的建设目标。
四、回应背后的政府与网民博弈
从整体上看,我国网络民意仍在体制门口外徘徊,不回应、被动回应的比较多,主动回应的尝试刚刚起步。政府回应与网民参与需求尚存在很大的差距,网络民意尚未得到充足或适度的回应。我国网络政治中存在期望和指望之间的失衡。一方面,互联网提高公众的权利观念和政治参与热情。腾讯网2008年一份网络民调显示,96%网民认为网络对自己的公民权利观念影响极大或者有一定影响。我国青年报社调中心的民调显示:71.9%公众认为网络表达将成中国式民主建设的新通道;68%公众认为这有助于人们提出对国家建设有意义的建议和对策。另一方面,政府当前所能给网络民意带来的指望相对有限。政府对网络民意的回应制度化水平较低,网络民意能否得到回应,几乎是各层次各地区的行政风格与政府官员的个人好恶而定。来自人民网舆论频道的统计显示:从2006年7月到2008年7月,与网民在线交流的官员中,中央官员占19%,地方占81%;北方官员占6%,南方官员占75%。截止到2009年5月31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排行榜,排名前三留言次分别2298、1784、1446次,后三名却只有62、53、26次。这两组数据显示,我国政府对网络民意的回应呈现出层级差异和地区差异明显,整体水平不平衡。
政府回应网络民意的背后存在着政府和网民之间的博弈,博弈的关键在力量。卢梭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力量,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外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政治共同体也具有同样的动力。[7]101按照卢梭的分析思路,政府意志、政府力量、网民意愿、网民力量是影响政府与网络民意博弈的两组因素,它们的不同组合决定政府对网络民意回应水平和程度。(1)政府排斥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诉求弱,这样回应就不会发生,也没有意义。(2)政府排斥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诉求强烈,如果网民对政府的压力达不到足够强度,政府依然可以对其置之不理。(3)政府排斥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诉求强烈,并且对政府形成足够的压力,政府就会被动回应。(4)政府主动吸纳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诉求太弱,这样回应也不会发生。(5)政府主动吸纳网络民意,网民民意有足够强度的诉求,网民群即便力量弱小,也依然可以参与政府过程。
就政府意志而言,从组织角度看,政府具有自主性,它可以按照自身意志运作,而不必受制于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人的角度看,官员出于垄断权力的习惯或躲避舆论风口浪尖的自我保护或追求私利的考虑,不愿卷入网络公共事件,除非网络民意有利于政府官员自身。
就政府力量而言,作为有组织的力量,政府以其法定的地位和权威在正常状态下强于网民的力量。卢梭在《政府总论》中认为政府的力量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当国家的偏好背离市民社会中最强有力的团体的要求时,前者仍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行事。如果政府不希望公众参与,仅凭借自身力量就足以排斥之。
就网民意愿而言,民意具有向上流动的天然属性,网民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或者表达某种声音,一般都希望通过网络来参与并影响政府过程。约翰·托马斯认为有四种意愿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获取信息、增进议题和政策的接受性、同政府构建强有力的合作关系、参与高层次的政治组织或政治活动。[8]32由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参与和维权抗争的制度化渠道不畅,我国公众利用网络的积极性比较高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8年社会蓝皮书的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民参与网络话题的热情较高,发言的质量也较高。
就网民力量而言,作为政府体外制的挑战者,网民要想让政府倾向自身偏好,必须有足够的力量。“新时代的事实政治就是网络政治,原权力也可以因为信息力而得到削弱或增强。”[12]326因为网络是权力关系剧烈重组的来源,是权力转移的倍增器。网民不仅通过网络信息的力量推动政府权力的下移,获得公共政策的否决权和创议权,而且通过提高自身的组织动员能力,轻易地将网民群体的资源转化成强大的社会行动力量。
政府与网络民意的博弈实质上反映了公共权力的自主性与公民权利对其的制约。恩格斯将国家定义为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国家相对于统治阶级的自主性、政府集团相对于对社会的自主性的前提。国家自主性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一面,它使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超越于社会特殊的利益集团,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标自主行事。诺斯认为,“国家具有其自己的,与社会中统治阶级或政治共同体不一致的利益结构和逻辑。”[10]27国家并非抽象的实体,而是由作为统治者的官僚群体组成。作为一个组织,统治者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作为经济人,政府官员有着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当国家偏好与公众偏好不一致时,国家倾向于按照自己的偏好行事。由于国家垄断了强制性的权力,国家有能力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社会之上。当出现国家对社会这种消极的超越出现时,公众力图凭借宪法赋予的自由权利使国家权力复归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
在博弈关系中,由于政府尚未形成主动回应的自觉,网民的力量又不够强大,我国网络民意的弱回应困境还将持续一段时期。这一方面需要政府树立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政府理念,加快制度建设,另一方面需要网民力量的理性成长,其实质是公民社会的壮大(这一点最为关键)。只有这样,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才会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