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构建论文_姚铮

浅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构建论文_姚铮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江阴市 214431

摘要: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呈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律的上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律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经济法互程序是指经济法的程序规则,包含诉讼程序规则、立法程序规则、执法程序规则。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机制;诉讼程序;立法程序

1导言

相比较于民商法而言,经济法具有更强烈的公共意志色彩。经济法自身并不能证明其立法内容、执法决定、司法裁决的正当性,而是由其产生程序是否具有对话和交流性来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对话与交流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句一答,而是在社会历史背景较为特殊的前提下,社会主体之间为了解决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开展的思想交流,各社会主体之间致力于达成共识,从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完成在现在与未来之间的转换。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对话与交流其实质就是分配权利和义务,所有法律法规所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对话与交流才能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在民主法治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有对话与交流来进行支撑与证明。

2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价值

法律程序仰仗行为主体的体认与实践。程序是法律生命中最重要的制度基石。而司法程序作为最重要、最典型的法律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判断的最权威象征,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

首先,司法程序作为法的最后一道工序,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具有最终和最高权威的法律保障。司法程序作为融入实体法实施过程的程序,其本身就意味着整套保证法定程序运行中的实体关系要素切实符合立法目的的常规机制。司法程序的权威性来自于它有国家机构的保障,具有其他解决社会纠纷手段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和终局性。所以,其在权利的救济、保障以及违法行为的惩治、纠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特殊地位。

其次,司法机制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程序装置,法律的生命力在法律的司法实施中得以进一步发展,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实质是从程序意义上对相应职权的行使进行设计与确定,形成经济法制度化空间,并在法运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所以,在法律体系中业已形成已获得确定形式的实体意义的主体权利义务,得以真正意义的实定化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与法治具有唇齿相依的紧密联系。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救济是法治的真谛所在,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正当权利的有力保障使司法机制成为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重要支柱,也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公民权利的扩张起到调节器的作用。

3经济法程序机制构建的设想

为了弥补我国经济法程序机制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构建我国的经济法程序机制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3.1经济立法程序机制

3.1.1经济立法专业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果缺少了经济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就会影响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因此,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的关键在经济立法专业化。为了使经济法具有必要的正当性与确定性,就必须构建职能化、专门化的立法模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专业化的立法有三个方面的优点:第一可以避免立法出现冗杂、交叉、混乱的局面;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和执法的成本;第三可以提升公民的认同感与依赖感,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3.1.2兼顾核心制度与变量规范

经济立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因此,在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应该保证其稳定性,对于存在的不可预知的经济行为,则可以预留适度的空间,通过合理的授权让法律实施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样的市场经济行为。

3.2经济执法程序机制

当前,我国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调整来履行经济法的相关职能,因此就容易出现在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的问题。另外,这样的方式并不能使用于任何情形,过分行使行政权就容易出现行政部门干预经济事务处理、一家独大的局面。

3.3经济司法程序机制

为了弥补我国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纰漏,保证市场经济的秩序,针对我国当前的状况,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司法程序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要构建独立的经济司法程序机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3.3.1建立和完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使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

依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重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权利、责任方式。具体而言就是针对社会经济公益问题案件,在确定经济主体的范围时,应当将跟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样视作为案件申诉人,并保护其合法的法律身份;另一方面,强化举证责任的倒置,特别是针对环境污染、产品侵权等等涉及多数人主体的案件;在经济责任方面,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多样的责任形式来惩处经济违法行为;最后,还可以采用调解结案等多种灵活的程序机制。

3.3.2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对其受案范围进行明确

当前欧美发达国家在的审判经济案件时的通行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或者依据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这样能够有针对性地处理各种经济案件。但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的条件,但是可以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明确其受案范围。当市场经济与法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独立的审判机关,可以审判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市场主体规制案件;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以及劳资、社会保障类案件。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是一个较为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会出现各种新型的经济纠纷,对于市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构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既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纠纷,弥补传统经济法存在的不足,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娟.经济法的司法程序机制研究[J].现代交际,2016(16):15-16.

[2]钟义汶.经济法的运行及其程序机制研究[D].云南民族大学,2015(06):52.

[3]沈显武.我国经济法程序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1):100.

论文作者:姚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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