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税收筹划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内部论文,组织形式论文,税收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分支机构设置的筹划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1.分支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首先预测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根据预测结果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果分支机构在开始运营的一段时间内会发生亏损,而且在短期内无法扭转这一局面,无法享受在5年内弥补亏损的税收政策,此时企业应该设立分公司。如果分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扭亏为盈,则企业可以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关于开办新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还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的优惠政策。下面举例说明:
北京某公司要在天津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其总分支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见表1和表2,假设总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其会计利润与计税利润相同,该公司应该如何决策?
从表1和表2我们可以看到,该分支机构的部分亏损无法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即使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还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为此,该公司可以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初选择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分支机构第一年和第二年的亏损可以冲减总机构的利润,总机构可以分别少纳33万元和16.5万元的所得税。等到第三年或第四年该分支机构扭亏为盈时,可以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将其转换为子公司。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在我国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存在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如果总机构、分支机构符合所在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相应的低税率。
(1)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低于总机构所在地的税率。此时企业应该选择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这样不仅可以利用子公司独立纳税的做法享受较低的税负,而且可以通过适当的转移定价的方法将总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子公司,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下面举例说明:
天津某公司适用所得税的税率为33%,其要在深圳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适用税率为15%。假设子公司的年度计税利润为100万元,则:
①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应纳税额为100×15%=15(万元)。
②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要将其利润汇总公司一并缴纳所得税,则分公司的这部分利润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即采用分公司形式比采用子公司形式多纳了18万元的所得税。
(2)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高于总机构所在地税率。此时则应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通过汇总纳税,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如深圳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其要在天津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天津地区同类企业的所得税为33%。如果设立分公司,则分公司获得的利润要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立子公司,则子公司的利润要按33%缴纳所得税,税收负担比较重。
二、非独立销售部门与独立销售公司的筹划
大多数规模不大的企业将销售机构设立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这样便于统一的管理与协调。但是,有条件的企业如果能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就将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方便。
1.消费税的影响。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将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分设,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所得税的影响。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再作一道销售,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扩大了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列支金额,使企业整体所得税负担明显下降。下面举例说明。
东方公司为生产销售机电产品的生产型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净额为8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广告费为170万元,税前利润为70万,所得税税率33%,则该公司:
(1)可以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
1500×5‰+(8000-1500)×3‰=27(万元)。
(2)可以在税前抵扣的广告费为:8000×2%=160(万元)。
该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70+(50-27)+(170-160)]×33%=33.99(万元)。
纳税筹划:将公司销售部组建为独立销售公司,生产厂将上述产品以7500万元价格出售给独立销售公司,独立销售公司再将产品以8000万元出售,扣除成本费用后生产厂利润为60万元,销售公司利润为10万元。对公司整体来讲,销售收入、利润不变,但却可以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在两个公司之间分摊。设生产厂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广告费为100万元,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广告费为70万元。则:
(1)生产厂可以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1500×5‰+(7500-1500)×3‰=22.5(万元),可以在税前抵扣的广告费为7500×2%=150(万元)。
两种费用均未超过控制标准,生产厂应纳所得税为60×33%=19.8(万元)。
(2)销售公司可以在税前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1500×5‰+(8000-1500)×3‰=27(万元),可以在税前抵扣的广告费为8000×2%=160(万元)。
两种费用也未超过控制标准,销售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33%=3.3(万元)。
公司整体应纳所得税=19.8+3.3=23.1(万元),结果与筹划前相比,节税33.99-23.1=10.89(万元)。
以上分析是将问题简化了,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一定要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运用把握好分寸,严格与避税行为区分开来,否则就不会收到好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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