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盐业管理体制50年回顾_盐业论文

新中国盐业管理体制50年回顾_盐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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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年来,盐业管理体制历分、合、裁、并、收、放,改弦更张,时有变革。频繁的变化中有利有弊,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回顾盐业管理体制演变这段史实,将历史与现实作深层次的思考,必将有助于日后改革之进程与中国盐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49-1952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至1952年8月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的胜利和人民政权的建立,对国民党残留的盐业管理机构实行了军事接管和清理整顿,并成立了分区性的盐业管理机构,开展了恢复生产、组织运销和加强缉私等方面的工作。

这一阶段的盐业管理机构设置和盐务管理变化情况大致如下:

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决定在财政部之下设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国盐的生产和盐税征解。1950年3月8日盐务总局在北京正式成立,张道吾任财政部盐务总局局长。盐务总局既是中央财政部领导的管理全国盐务行政的全能机构,又是直接领导相当一部分大中型国营盐场(厂)、中央公私合营制盐企业以及部分地区运销企业的经济实体,具有政企双重职能。根据1950年4月6日中财委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盐务机关组织规程》,各大区及省级盐务管理机构相继建立起来。东北盐务管理局,局长余坚;长芦盐务管理局,局长由张道吾兼;华东区盐务管理局,局长由陈国栋兼;西北区盐务局,局长高希平;西南区盐务局,局长邓存伦;两广盐务局,局长何世庸,等等。这些盐务管理机构是在各抗日根据地和老解放区原有盐务管理机构或接管国民党盐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并均在1950年上半年纳入全国盐务管理机构序列。另外,还在大区及省级盐务管理机构之下设立了遍及主要盐场(厂)的盐场管理处、分场或场务所。这样,新中国的盐务管理机构(除西藏、台湾外)已普遍建立起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市场对盐的需求日益增加,为进一步发展盐业生产,1952年6月, 中财委决定将财政部盐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成建制地划归轻工业部领导,这标志着盐业管理从以税收为主向以发展生产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同时,按照中财委城市供应会议的精神和首届盐务会议确定的产销分工原则,还成立了中国盐业公司及所属各地的区公司及直属公司、省级分公司及直属分公司、支公司及海滩办事处。1950年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贸易部长王文波兼经理,李秋野为副经理,中国盐业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其职能是负责华北、华东、中南三大区盐的采购、运输、调拨、销售、保管及出口业务,并在中央贸易部的授权下,领导与管理批发私商的盐业贸易。1950年底,中国盐业公司所属机构也在各解放区原来经营盐业运销业务的机构基础上调整和组建起来了。

盐务管理总局和中国盐业公司成立之后,全行业盐的生产和运销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1949年12月中财委召开全国首届盐务会议决定:“生产归工业,运销归贸易,税收归财政”的全国盐务分工方针,全国盐的生产、盐税和西北、西南区的运销由盐务管理总局统一管理,主要盐场和西北、西南的运销企业由盐务总局和各大区盐务局直接经营。华北、华东、中南三大区盐的运销由中国盐业公司经营。东北盐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为便于对私营盐场和个体盐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支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割断私营盐场与市场的联系,从1950年6月起, 相继在各盐区由盐务机关对私营制盐企业和个体盐民的产品实行统一收购的政策,即“公收”政策。

这一阶段设置的分区性盐业管理机构和实行盐务分工,产销分管的盐务管理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新、旧政权更替和经济恢复战略决策的历史条件,恢复和发展了生产,保证了军需民食,稳定了民心和形势。但是,在华北、华东、中南等主要产区实行产销分管,不利于统筹安排,产销失衡,矛盾较多。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3-1957年)

1952年11月至1957年12月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盐业管理机构和盐务管理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统一、产销合并、统一经营的探索阶段。

为了解决产销分管的矛盾和实行产销统一管理,1954年4月1日,中国盐业公司并入盐务总局,在总局内部增设了相应的运销机构,由轻工业部领导。1954年6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华东区盐务管理局撤销;西南、西北两区局暂时保留;东北区盐务管理局更改为辽宁盐务局,运销业务仍由粮食部门经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盐业管理机构(除新疆、西藏还未建立外)都随即进行了调整合并,实行由盐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或商业厅(局)双重领导,以总局领导为主,省盐务管理局之下,在生产系统设分局、盐场管理处、支局、场务所;在运销系统设分公司(批发站)、支公司(批发部)。在生产较集中,运量较大的集中仓坨所在港站,设立产区运销站(相当于分公司一级),以利于统一管理集中仓坨的收放、分配、调拨和发运工作,统一管理包装用品,负责结算货款,解缴盐税,成为生产和运销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经过调整合并后的轻工业部盐务总局,既是全国盐行业生产、运销、建设、科研、设计、勘探等的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直接经营一部分生产和运销企业的经济实体,并对国家承担征解盐税和缉私护税的财政任务。总局直属国营盐场24个,产量占全国产量的49.6%,直属运销企业22个,销盐量占全国总销量的90%。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私人资本主义制盐企业、个体盐民、食盐运商和零售商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或合作化。公私合营的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斗争有理、让步有节”。清产估价,采取“公方领导私方负责、职工参加、充分协商、上级批准”的方式,实行定息,年息率定为5%,定期发放。 随着盐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对全行业的生产、公收、分配调拨和商业销售都纳入国家计划范围统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编制行业计划和直属企业经营计划,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安排产销,稳步发展,市场稳定,企业管理加强。

1956年5月因国务院所属的财经部门机构改组, 盐务总局划归食品工业部领导。1957年5月食品工业部进行内部职能调整, 将盐的运销划归部内供销局领导。

这一阶段全国盐业管理机构由分散趋于统一,盐务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是一种工管商、工贸合一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平衡产销,统筹安排盐业市场,有利于盐的生产流通,加快盐业的发展步伐,提高盐业的经济效益。

三、盐业上的“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1958—1965年)

1958年至1965年的盐业“大跃进”与调整时期,盐业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统一到分散又从分散走向统一的曲折历程。

1956年4月25日, 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十大关系》的报告,提出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地方的权力,发挥中央到地方两个积极性。为此,1958年上半年,食品工业部盐务总局将其直属的云南一平浪盐厂、四川自贡盐务局、自贡化工厂、中央公司合营自贡久大制盐厂作为首批制盐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1958年2月,食品工业部并入轻工业部,盐务总局归轻工业部领导。 轻工业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地方的规定》,继续下放辽宁、长芦、山东、淮北、内蒙古等主要产地的盐务局、盐场和大型基建项目。随着中央直属企业的下放,1958年6月, 轻工业部本着精简的原则,将盐务总局改为制盐工业局,编制30人,大批干部被调到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支援边疆建设。省级直属产销企业下放后,盐业管理机构多数被撤并,生产并入轻工业局,运销并入商业、供销或粮食部门,有的还与副食品、糖、酒、蔬菜合并混合经营,取消专业核算,实行块块核算。1958年10月,轻工业部又将制盐设计院所属辽宁设计室下放给辽宁省轻工业厅领导。11月将盐务总局盐源勘探队下放给湖南省领导,配合进行湘澧、湘衡盐矿的勘探工作。12月轻工业部将轻工业科学研究院与轻工业院合并成立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与盐的设计工作并入该院。这种“地区分管”“产销分管”的体制一直持续到1964年。

企业下放后,食品工业加强了行业的调整。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全国原盐市场总的安排、国家计划的汇总和掌握、价格管理等工作,在未确定由其他部门管理前,仍继续由食品工业部负责。” 1957 年末到1958年初,食品工业部(和合并后的轻工业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和《通知》。《办法》和《通知》明确规定盐是统一分配的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定了盐的分配调拨和分配价办法;根据各地不同的生产、储存、放销条件,采取不同的分配供应方式等。这些措施有利于统筹安排产销,合理组织调运;对企业下放后盐业产、销的平衡和调控,对开展直线调拨、扩大直达业务,对保证盐的供应和节约流通费用,均起到促进作用。

为克服单纯靠行政办法管理经济而带来的多头领导、分散经营、人浮于事、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等弊端,196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试办托拉斯。1964年5月, 国务院正式任命张圻之为盐务总局局长兼中国盐业公司经理,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开始了托拉斯试办工作。盐业托拉斯是采用经济管理办法,对盐的生产、分配、运销集中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组织。这是我国改革盐业管理体制一次有益的尝试。1965年底,托拉斯直属生产企业36个,销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0%,直属省级运销企业23个,销量占全国总销量的90%;另外,直接领导制盐工业科学研究所、盐源勘探队、塘沽盐业技术学校等。从此,盐业改变了1957年实行的轻工业局、商业局(或供销粮食部门)、财政局分别管理生产、运销、税收的体制,恢复了产、运、销、税统一集中管理的体制。

这一阶段中的1957年至1963年,盐业管理机构改变了盐务分管的组织形式,盐业实行产、销、税分散管理制度,使产销矛盾、工商矛盾重重,供求关系不正常,对盐业的发展和管理极为不利;1964年至1965年,组织盐业托拉斯,恢复统一管理模式,加强了专业管理。在1964年海盐特大欠产的情况下,公司大力加强管理,统筹调剂,保证了供应,体现了“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和企业”的精神,因而试办托拉斯的成绩是明显的。当然,试办中也有不足,主要是对企业的自主权和地方利益照顾不够。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1976年)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前期(1966-1968年)继续试办托拉斯,中、后期则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盐业托拉斯迅速解体,统一管理的组织机构被削弱或瓦解。

1966年至1968年继续贯彻调整方针和试办托拉斯,使盐业逐步走出“大跃进”的阴影,生产、流通秩序日趋正常,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出现了生产发展、市场繁荣的好局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提出砸烂托拉斯,冲击和破坏了盐业生产、运销,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在极“左”思潮的冲击下,托拉斯被当作“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予以批判。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被当成“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而被摈弃。1968年前后,盐务总局和盐业系统的干部无端受到迫害,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锻炼,长期被排斥在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之外。1968年11月,盐务总局和中国盐业公司(盐业托拉斯)被撤销,仅在第一轻工业部的生产业务组内设一个盐业组(共2人)管理全国盐业工作。 省级盐业机构,除北京、山西、上海、贵州、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保留盐业公司(盐务局)外,其他地区,合并入轻工、轻化工厅(局)或工交办,运销业务划归商业、供销或粮食系统;地方盐业机构大都与有关部门合并。不少地区盐的运销再度与副食品、蔬菜、粮食等混合经营,并恢复按行政区划设置批发机构的变化,造成领导多头,政出多门,专业管理削弱,在很大程度上重蹈了1958年的覆辙。1970年6月, 国务院精简部、委机构,原纺织工业部和第一轻工业部组成新的轻工业部,仍在生产业务组内设盐组,人员增至4人,归口管理全国的产销。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977-1998年)

1977年至1998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是盐业管理机构在“拨乱反正”中逐步走向正轨,并且趋于稳定的时期,是盐业管理体制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改革、不断加强的时期。

1976年10月,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后,盐业开始摆脱瘫痪、半瘫痪状态。1978年3月轻工业部成立盐务局, 张圻之为局长。同年4月, 根据五届人大会议关于“有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企业和重要科研设计单位应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主管部门为主”的要求,考虑到长芦盐区的重要性(产盐量占全国四分之一,出口占全国三分之一),需要统一组织生产和调运,遂将长芦盐区4 个大中型盐场和运销企业收归工业部领导。7月11日, 轻工业部党组任命仲天为长芦盐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长芦盐务管理局在天津市正式成立。1980年2月,国家经委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 成立中国盐业总公司,同时恢复盐务总局建制,与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国务院任命张圻之为中国盐业总公司经理兼总局局长。中国盐业总公司既是对地方盐业生产、运销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机构,又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性专业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全国的产、运、销、存,统一经营直属产、销企业,统一领导直属的科研、设计、勘探等事业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成立之后,1980年内先后收回了北京、上海市盐业公司和天津市盐业批发站;随即轻工业部又将长芦盐务管理局和所属产销企业以及轻工业部制盐工业科学研究所、长沙轻工设计院所属的盐源勘探队划归总公司领导,作为公司直属单位。与此同时,一些省级盐业部门也着手建立地区性、企业性专业公司。1980-1981年,内蒙古、吉林、安徽、甘肃、青海、云南、湖北7个省、自治区新建了盐业公司; 有盐业公司(盐务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的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等省、自治区尽快恢复和健全了起来,全国已有18个省级盐业公司。全行业的专业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从而有利于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灵活调度,有利于组织经济合理的商品流通,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1987年7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的精神,轻工业部进行机构改革,撤销盐务总局,成立中国盐业协会,将总局的行业管理职能大部分移交轻工业部综合司局,一部分移交给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总公司办成经济实体。1989年1月, 轻工业部将长芦盐务管理局和塘沽盐场、汉沽盐场、天津盐业运销站下放给天津市,将大清河盐场、黄骅盐场下放给河北省,总公司实力削弱。1990年5月, 轻工业部又将行业管理工作划归总公司,形成总公司领导省级盐务局的局面。自此以后,盐业管理机构趋于稳定。

八、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推向深入,围绕着党的“改革、开放、搞活”等政策,盐业管理体制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也不断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初步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和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首先,在初步改革统得过多过死的计划管理体制方面,已逐步地改单一的指令性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市场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双轨制,对超产盐、出口盐、省外盐及新、特品种盐的供销按指导性计划调节,对计划外工业用盐放开搞活,由生产企业自产自销;对于长期违背价值规律的盐价,1989年11月25日进行了调整;1990年实行税改方案,取消盐税,改为资源税和增值税;国务院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李鹏总理代表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承诺的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3号文件),决定实行食盐专营,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形势下,国务院对盐业管理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并于1996年5月27日颁布《食盐专营办法》, 这为食盐专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95年,国家原则确定,将工业用盐现行的计划分配改为合同订货,即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其次,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全面推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对生产企业简政放权,依靠科技进步,大搞技术改造和节能工作,并在全行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对一些有条件的横向经济联合体,试行股份制,如历史悠久的老企业五通桥盐厂,从1988年6月成立四川峨眉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来, 到90年代初,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 500万元,筹集资金近2亿元,拥有控股企业30多家,销售收入由原来的3 000多万元增加到1.3亿多元,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充分地利用网点、资金、人才、信息、科技等优势、合理调整经济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由粗放性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一些大企业或集团又以兼并方式实施行业重组,如1998年,索特集团公司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先后兼并6 家企业(其中同行业5家,相关企业1家),使资产总额由4.2亿元增加到7.42 亿元,增长76.67%,净资产从16 121万元增长到2 0564万元,增长27.5%,用经济手段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盐行业一体化问题,为培育重庆盐业市场小环境奠定了基础,它必将提高制盐企业经营运行的质量,有力打击私盐的冲击、保证消费者放心吃到合格的食盐。

建国50年来,盐业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制度总政策、总方针指导下,着力革除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盐政管理弊端,努力适应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力改善人民生活,保障工需民用和社会的安定,诸如多次降低盐价,实行盐的统一经销和计划管理,增加盐的储备,扩大销售网络、革新落后的生产工艺,实行食盐专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举办工业盐订货会促进盐碱工业的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这些令人瞩目、有口皆碑的成绩,是现代盐业管理体制积极作用的结果。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为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初步改革了计划管理体制,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盐业管理体制也有挫折和失误的方面,且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这主要表现在:生产、销售宏观失控,制盐企业普遍存在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超产、生产过剩严重;一些盐场为争夺销区市场,争取工业用户,竟相降价假销,不少大的制盐企业在未与销区(或工业用户)谈妥价格、数量情况下,无计划大量发运,从而导致货款长期拖欠难收;品质低劣的平锅盐、工业碴盐和含有毒元素的盐大量向市场倾销,造成极大的危害;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盐价长期偏低,价格关系扭曲影响了盐业生产、流通的健康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与市场的联系还不够,该放开的还没有完全放开,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仍然比较淡化。因此,目前盐业管理体制必须根据改革的精神,结合行业特点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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