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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的情况,要实现21世纪最初几年的保险业发展计划,除继续实行行之有效的保险发展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监管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以外,笔者认为还应当研究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保险经营主体
目前,我国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任务,这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也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针。应当将政策性保险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等,以明确划分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界限。
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应当培育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除已有的组织形式外,可在适当的时候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乃至自保公司。据专家论证,相互制保险公司把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利益集于一身,更适合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至于外资保险机构,也可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外资分公司两种,还可鼓励更多的外商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可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还包括设立足够数量的保险中介机构(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和为保险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
多元化、多种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共存,辅之以为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有利于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发展业务,繁荣市场。
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应当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目前,几家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正在酝酿考虑进行股份制改造,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跃跃欲试,争取早日上市。这种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资本金充足率偏低和所有者缺位,一直是困扰国有保险机构的两大难题,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上市,可以使这两个难题得到缓解。但是我们应当指出,企业改制、上市与转换经营机制、增加盈利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希望尽早得到回报。如果保险公司的股票上市后,不能提高赢利水平,投资者就会丧失信心,甚至抛出股票。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应当摒弃单纯为了弥补资本金不足而上市的观念,要把改制上市作为推动企业增加经营的透明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展开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加速器。这就要求国有保险公司在改制和上市以前,尽可能地改革内部经营机制、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发展业务,改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以便为股票上市打好基础。既使国有企业实现了改制(上市),它的改革任务也并末终结,改革工作还应当继续进行下去。
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是保险运行机制市场化的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相当于有形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大体上都是可以量化的,而服务质量的高低和伸缩性、灵活性则较大。所谓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即应当以市场供需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在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和不同风险的条件下,承保同一种保险标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有所差异。如果条款和费率完全相同,貌似公平,而实际上中国幅员如此之大,各地自然环境迥然不同,风险种类和程度大小也不一样,相同的条款和费率反而不能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只有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区别不同情况,实现保险条款的差异化和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才能真正实现保险市场的公平合理的竞争。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和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法律和监管体系
《保险法》的一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和国际法规与惯例,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改补充。
保险监管应当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转向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为此设计科学的考核指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和资信评级制度等,以便完善既适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国际法规的一套保险监管体系。
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潮流,加强金融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由于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纷纷出现,金融一体化已势不可挡,保险行业的产寿险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相互涉足,在西方一些国家相继出现。这对促进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通畅,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滞后、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金融法规不够完善等原因,目前我国金融业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是我们应当适应国际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趋势,为逐步实现金融一体化进行足够的准备。
在此之前,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曾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三个部门要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以协调和解决涉及到三个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这个良好的开端,会为今后金融业务部门的混业经营,在监管工作上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2000年出现的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势头,将会为金融业这两个重要部门的进一步合作投下一枚问路之石,相信这条道路会越走越加宽广。
保险创新要跟上国际市场的步伐
保险的创新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保险业的全方位的创新,将最终决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决定我国保险业同国际保险业并驾齐驱,并逐渐融入国际保险市场。
保险创新除了组织结构的创新、制度创新、营销手段的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国际保险业目前已经出现的服务创新。
保险服务的创新,特别是保险延伸服务,在国外保险界已经推行多年,我国保险业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提供保险延伸服务,这就是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履行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这是指除了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风险咨询、风险管理等项服务外,还包括提供与再就业有关的服务,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服务,与养老、医疗、住房保险相关的服务,与教育有关的服务,与旅行出游有关的服务,经济补偿之外附加的补救、应急性服务,等等。做好这些延伸服务工作,将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的服务体系,起到吸引新客户、巩固老客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