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启示_市民社会论文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启示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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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又得以复兴, 经过“一二十年的拓深,几近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1](p1) 从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来看,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真正的市民社会并不存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之中。17世纪的市民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一种状态。18世纪的市民社会则更多地指需要的体系。19世纪,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新的规定,他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存在空间(领域),既不同于家庭,又与国家相区别。黑格尔还认为,市民社会是市场社会中商业交往关系的总和,国家决定着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国家为内在目的,需要国家给以保护。这样市民社会最终归依于国家“具体自由的现实”。[2](p197)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时频繁使用的概念,在他的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深刻反思,颠覆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高级状态,并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与黑格尔相比,马克思洞察到市民社会的主体在市民社会的舞台中所拥有的权利、竞争、平等、创新的精神;看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力量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作用;看到了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为人类解放创造了现实条件;更是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社会组织对国家的基础性作用。所有这些都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其现实意义应当受到我们的重视。

一、“真正的市民”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它具有的精神是现代理性精神

“市民”一词,是英文citizen的汉译文,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公民”(主要是一些大陆学者),其实,“市民”与“公民”的含义有着显著的差别。“市民”所蕴涵的历史文化内涵,“公民”不曾拥有,“公民”的政治色彩多一些,是政治生活的词语。在我国传统文化和习惯中,有“民间”一词,很少有“市民”概念。我们日常生活中讲的“市民”,一般指向的是城市里的居民,并且浸透着浓厚的世俗气息,以至于一提到“市民”,很多人就想起“犹太人”的精打细算,这样的误解直接妨碍着我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运用。

最初的市民的确是从城市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对市民的产生作了详尽的叙述。在古代西方,城邦即国家,城邦内的所有人分为三种:奴隶、自由民、公民,其中,公民是政治生活的主体,奴隶和自由民则不拥有政治权利,但是,他们可以自由地参与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尽管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使用了市民社会概念,但是,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到了中世纪,随着工商业的兴起,一大批城市出现,其中既有旧城的复活,也有新建立的城市,新建城市的居民主要是由获得自由的农奴、商人、手工业者、辩士等人组成。同时,随时都有反对乡村贵族的逃亡农奴的加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整个城市的居民来自不同的区域、行业,从前的自然关系、血缘宗亲的纽带被城市给斩断了。城市里的居民为了反对乡村贵族的斗争需要,以及居民中的平民为了反对封建行会的需要,他们结成了不同的联盟,并且彼此之间有分工,马克思指出:“这些城市是真正的联盟,这些联盟的产生是由于直接的需要。”[3](p106)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生产和交往的分离,产生了商人这一特殊的阶级。商人阶级促成同城市近郊以外地区的通商的扩大,在生产和交往之间产生了相互作用,城市彼此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最初的地域局限性开始逐渐消失。后来商人的贸易扩大到世界各地,更加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当时的商人同手工工场主,特别是同手工业者比较起来当然就是大市民”。[3](p113) 马克思认为,这一时期的大市民与后来的真正工业家和大商人无法相比。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的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由最初的自由民、平民摆脱行会并增加了活动的资本的阶段,到加速活动资本积累的大市民的形成,再到大工业家、商人以及他们结成的组织的出现。

市民具有内在的生产精神、权利意识、竞争精神、创新精神、交往精神以及追求平等的理性精神。从中世纪来看,每一城市的市民为了争取自治的特许权,不得不联合起来对抗封建贵族。商业的扩大和交通道路的开辟,使一些城市了解到有另外一些捍卫同样利益,反对同样敌人的城市,所以,他们很容易联合起来。在活动中,他们创造了同现存的条件相对立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他们共同的和不以每个个人为转移的条件。正是因为同样的条件、同样的利益,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一种力量,登上历史政治舞台,促成市民社会的民主参与、自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随着市民社会力量的扩大,市民社会空间也日益扩展,出现了城市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分离,市民社会的日常生活也以城市为中心向整个社会传播和扩散,最后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独立领域。

“市民社会追求阶级平等、消除不自由,打破等级制,遵循商业法则和惯例,追逐利益,崇高平等”,[4](p57) 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内涵, 这些精神品格正是现代公民的理性精神。

二、市民社会的实质内容是“物质交往的总和”

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p88) 很显然, 马克思是把市民社会看作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高级状态,联系到市民社会的形成不难理解,马克思所指的市民社会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活动空间。

那么,从实质内容看,市民社会又是指什么呢?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必须组成国家”。[3](p130) 接着马克思又阐明“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这一规定比黑格尔的将市民社会仅仅看作需要的体系更为全面和深刻。主要表现在:一是物质交往活动,包括整个商业活动和工业活动,具体包括生产活动、生活活动、精神活动等诸活动的基本方式;二是物质交往的活动恰恰是满足市民社会主体各种需要的基本方式,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物质交往,否则,人就丧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前提和内容;三是物质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既包括那些由物质需要直接决定的关系,同时,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由物质需要直接决定的关系,比如宽容、互助、关爱等关系,表明市民社会有物质利益性,还有其他的多样性;四是既然市民社会是物质交往的总和,那么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处在物质交往所形成的各种关系之中,都应该占有一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产品,否则,就可能成为一个被异化的人。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扬弃了他以前的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成员的抽象表达,把人看作是历史交往的结果,人是现实的人,“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5](p52)

所以,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必须进行一定的商业和工业活动,处在相应的物质交往关系中,占有相应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只有这样人才能成为有公民能力和公民责任的社会主体,这也是社会成员获得和谐生活的重要保障,市民社会本质上为我们提供了实现这些条件的良好机制。

三、市民社会的结构要素是社会组织

在论及市民阶级的产生时,马克思把市民阶级中的“阶级”看作是各个市民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本身都是市民创造的,具有共同性。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条件(规则)、共同的对立面等,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一定的社会集团,也就是社会组织。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p131) 这里的社会组织不仅指非经济性的社会组织,同时还包括经济性的组织,统称为非政府组织,它内在地蕴涵着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特征和功能可以概括为:一是社会组织的结成多元的、自愿的;二是社会组织的联结方式是以利益为纽带,这里的利益并非私利,它打破了以血缘、地缘为联结方式的狭隘性、封闭性。由此可见,社会组织获得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性;三是社会组织具有创新整合功能。社会组织为了自己的责任和目标,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尽力竞争拼搏,扩大影响争取创新,从市民社会的诞生过程看得很清楚,市民阶级作为个人力量关系的联合,在维护内部每个个人的利益,化解矛盾共同对抗外来侵袭,谋求外部利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结成社会组织从一开始就是市民社会自我满足、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形式”,[6](p235) 是国家之外的次级共同体,其责任是“随着市民社会内部分工创造出新的利益集团”[3](p117) 来保护自身利益而抗衡剥削统治的有效途径。它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机关不得不限于形式上的和消极的活动,因为哪里有了市民生活和市民活动,行政机关的权力就要在哪里终结”。[7](p479) 就个人而言,“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这些论述所包含的社会价值非常丰富,表明社会组织是实现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重要途径,是个体成员特别是一些弱势单体表达诉求、受到尊重的基本通道,是表达和参与的重要力量。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看,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是自由人的联合群体,也就是单个个人的联合体,强调它的联合性。毋庸置疑,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只有在这样的组织中个人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个性”,达致和谐。

四、市民社会的社会功能在于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基础

市民社会作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8](p8) 是市场经济的整个私人生活领域,与国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等级森严,人的自由是设定等级的,一部分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而另外一部分则无自由可言,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国家则以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自居,并时刻吞噬着社会的一切,社会也一直在不同程度上被政治国家所吞噬,这样的社会缺乏权利、平等、多元意识。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领域,这种领域不但构成国家的基础,而且对限制国家权力过度向社会延伸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存在,而现代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7](p283)

国家与市民社会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如果国家的权力过度向社会延伸,势必造成社会自主活动空间的萎缩,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的权利就相应地减弱,这当然不是和谐状态。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高度出发,把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基础,那么,从社会组织对国家的具体作用而言,就是将国家不能管理的一些本应当由社会自己解决的事务还原给社会,使国家从社会中解放出来,最后,走向人类解放这个终极和谐目标。

五、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启示

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的学科以不同的角度列举出和谐社会的若干属性,有人认为是民主法治社会,有人认为是公平正义社会,有人认为是诚信社会等等。党中央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当前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各阶层各尽所能、应得其所得的社会。这是一种理想社会。

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利益分配矛盾,我党运用科学的发展观,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切实可行的理论资源,任何理论都是源自问题。在众多的理论问题中,居于最高层次的问题,可以称之为核心理论问题,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其核心当然是“人的问题”。从市民社会的构成来看,由近及远分为三个层次,人——社会组织——社会——国家,这三个层次密切相关,其轴心是追求物质利益的人。所以,从市民社会理论的启示来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由外到里创造条件,即调适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增强人的自主空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调配利益和消解矛盾方面的作用;在物质交往中能够使每一个人的个性自由发展。为此,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着力培育具有真正市民精神的和谐社会主体——市民化的公民。公民的能力和公民的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理性精神。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限制个人个性自由发展的条条框框,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进行一定的物质交往和自由创造,在交往中,让每个公民掌握和遵守规则、法律和惯例,要通过制度安排使公民自由选择并融入一定的团体,增强相互合作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主体条件。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化解矛盾、调配利益中的作用,使其成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互动的重要桥梁。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团体发展迅速,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会团体的自治性还较弱,社会团体的真正职能还没有发挥出来。“社会团体与政府既存在着正相关的密切联系,同时,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这些刻板联系又被广泛运用的各种非正常的关系所替代”。[9]这种替代导致我国社会生活中产生特有方式的腐败。所以,当务之急,是通过改革创造条件,大力推进社会团体的生成与发展,使社会团体成为具有社会能力和富有社会责任的自治组织,让社会团体真正承担起提供社会福利、教育、职业培训、保险、表达诉求等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社会空间。

第三,进一步调适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大社会自主空间。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要旨,要求我们必须将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基础。要培育这一基础,就必须大力发展市民社会,仅有国家没有市民社会,国家的基础也就丧失了。树立社会优位意识,政府的权力应当为社会公众的权利服务。政府的权力应当限存于宏观政治生活领域,不要处处伸向私人生活空间,要以法治和民主来保障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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