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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内容丰富的思想宝库,所有制理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邓小平在两个方面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与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上,邓小平主张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关系上,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只有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而是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邓小平对公有制内部关系的一系列论述构成他的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
邓小平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这些论述分布在《邓小平文选》的很多文章之中。本文拟从六个方面对邓小平在公有制实现形式方面的主要论点进行阐述。
一、生产关系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早在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①]这一论点虽然是针对当时农村人民公社这种“一大二公”的形式提出来的,但却具有普遍意义,是我们调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选择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指导思想。
生产关系不能采取固定不变形式的论点,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在1849年发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讲到:“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②]在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和著作中,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被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公式。既然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力又是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固定不变。邓小平所讲的生产关系没有固定不变的形式,正是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和运用。
生产力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变化这个命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即决定社会性质、标志社会特征的那种生产关系,必然随生产力的变化而改变;二是指具体的生产关系,即基本生产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也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并随生产力的变化而改变。马克思研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重点是放在第一层面上。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③]邓小平论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重点是放在第二层面上,即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邓小平明确表示,“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④]在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公有制采取怎样的具体实现形式,则要按照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原则来确定,而不能固守一成不变的模式。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却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从而使自己的思想陷入僵化状态。其表现是:将前苏联在斯大林时期所形成的一套公有制实现形式,视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唯一形式。谁想根据实际情况变动这一形式,将被看成是背离社会主义的行为而遭到批判。斯大林时期形成并定型的国有制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财产权的各项权能集中于政府机构,政府则用行政或指令的办法进行经济管理。斯大林本人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对此作了概括:“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不但不会成为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⑤]将斯大林这段话用我们现在通行的语言表达,就叫做“两权合一”、“政企合一”。斯大林时期苏联集体农庄所有制也是采取“两权合一”的具体形式:生产资料归集体农庄所有,由集体农庄集中经营,农庄庄员集合在一起从事劳动,劳动成果由集体农庄统一分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参照前苏联模式,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同时也将两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基本上照搬过来。对形成于斯大林时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党的领导人特别是毛泽东主席是有意见的,并想对它加以改进。[⑥]但因事关“两条路线”、“两条道路”之争,改进的方案终于未能实现。因此,我们虽然不满意那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但还是将它当作是社会主义的东西而予以固守。邓小平在这个时期将农民群众创造的“包产到户”这种形式提到理论的高度,提出了“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的论点,这不仅反映邓小平的务实精神,而且更反映他的理论勇气和革命胆略。虽然这一主张在当时没有实施的可能,但历史终究证明了这一主张的正确性。
二、经营形式属于发展生产力的手段
邓小平指出:“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我们都采用”。“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⑦]邓小平所讲的“经营形式”,就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所有制概念是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常用的概念。所有制这个德文词,在译成中文时又可翻译成财产。所有制或财产当然包含着人对物的占有关系,但按马克思的意思,单单就人占有物这一点而言,还不能说就是某人的财产,要使占有物成为某人的财产,还需这种占有物能给占有者带来经济利益。[⑧]因此,所有制又是涉及各个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一种经济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所有制不仅包含人对物的占有,而且还包括所有者利用占有物去支配别人的劳动、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的内容。所有制,不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总与获取经济利益分不开。这种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就是所有制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过程。经营则是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而经营又总是要采取一定的形式,例如,财产所有者是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还是委托他人来经营自己的财产,就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因此,将经营方式视作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有根据的。
任何一种经营都不能没有财产,不是自有的财产,就是别人的财产,从这一点看,经营形式与所有制是密切相关的。但经营形式与财产的社会属性或阶级属性又是可以分开的。私有财产可以出租给别人经营,公有财产也可以出租给别人经营。恩格斯早就说过:“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⑨]列宁也曾准备搞租让制,将国有资源出让给外国资本去开发。由此可见,经营形式就它自身来说,又是一个中性概念,是没有阶级性的。财产的私有者可以采用这种经营形式,财产的公有者同样也可以采用这种经营形式,谁采用它,它就为谁服务。邓小平将多数经营形式看作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和方法,澄清了我们过去在经营形式问题上的糊涂观点,避免了在这个问题上“姓资”、“姓社”的不必要的争辩,为我们大胆采用市场经济中通行的并被证明是有效的种种经营形式扫除了认识上的障碍。
经营形式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的论断告诉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前提下,人们对公有财产的经营形式是可以选择的,而选择的标准就是看这种经营形式是否能以较快的速度推动生产力发展。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营形式,我们就选用;不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甚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营形式,我们就弃而不用。
经营形式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的论断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一个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环境中,并不说明也不保证具体的生产关系、具体的经营管理形式也一一与生产力相适应。社会主义实际情况表明,公有制这种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是相适应的,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但公有制的经营形式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却可能与生产力发生矛盾,甚至要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要按邓小平的理论去做,坚持公有制,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
三、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
在生产关系采取什么具体形式问题上,邓小平主张要以能否调动群众积极性为选择的原则。他在《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写道:“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接着他又写道,“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取哪种形式”。[⑩]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同样具有普遍意义,不仅农村经济的发展要靠农民的积极性,而且各行各业的发展都要靠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在谈到改革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时,他再次强调,要发展生产力,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充分调动人民和各行各业基层的积极性”。(11)
如前所说,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生产力发展,二是阻碍生产力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这一基本原理是正确的。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探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作用的具体机制。邓小平的贡献就在于他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解决了生产关系作用于生产力的具体机制问题。这个机制就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与生产力中的最重要因素——劳动者的积极性之间的关系或联系。如果一种实现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劳动者努力工作,这时的生产关系就一定能对生产力起推动作用。如果一种实现形式压抑了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使生活在这种形式中的人们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变成懒汉,这时生产关系就一定阻碍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采取人民公社这种具体形式,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有时还要倒退。改革开放后,废除人民公社制度,搞家庭联产承包,人还是这些人,地还是这些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也没有改变,但农业生产却迅速发展了,短短几年,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多变化。改革前后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究其原因,就是在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集体所有制新的形式,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开发了群众的才智,发挥了他们的生产潜能。
从经济学上讲,人的积极性问题是一个激励问题。一种具体形式能将人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表明这种具体形式中存在着有效的激励机制或鼓励手段。我国公有制传统实现形式所以不能把人们积极性调动起来,就是因为那种实现形式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至少存在着激励不足的缺陷。我国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所以能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就是因为这种新形式有很强的激励。一般地说,对人的积极性的激励或鼓励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物质鼓励主要通过经济利益体现,精神鼓励主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体现。公有制传统形式片面强调精神鼓励,基本否定甚至完全否定物质鼓励,多干少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干与不干一样,激励机制残缺不全。因此,这种实现形式注定是低效率的。针对旧体制这一弊端,邓小平明确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2)在选择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设计新的激励机制时,我们一定要记住邓小平的教导,避免再犯唯心论的错误。当然也不能走进另一极端,不能陷入另一种片面性:只用物质利益鼓励人们的积极性,“一切向钱看”,完全否论精神鼓励的作用。还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看到这种片面性有可能出现,因而提醒我们,“在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以后,全党要研究如何适应新的条件,加强党的思想工作,防止埋头经济工作、忽视思想工作的倾向”。(13)
激励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有一个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如何结合的问题要解决,而且还有一个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如何统一的问题要解决。我们要不要采取一种机制或手段使得个人的行为与社会目标相一致呢?对这一问题,邓小平有明确的主张,他说:“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我们要向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努力宣传这种高尚的道德”。(14)邓小平的这段话为我们选择怎样一种机制提出了方向。
四、权力下放,加强责任制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问题是调动人们积极性问题,而调动积极性,除运用利益杠杆,还要给当事人以权力。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权力配置问题非常重视。他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现在我们把这个经验应用到各行各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15)
用下放权力的办法调动积极性,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一个生产队有了经营自主权,一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一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睡不着觉,就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几百万个生产队都开动脑筋,能够增加多少财富啊”!(16)
下放权力,一方面是指中央政府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将权力下放给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对这两个方面的具体权限如何划分,邓小平主张由“大家敞开议一下”,但有一条他是坚定不移的,他说:“我肯定,扩大企业自主权,这一条无论如何要坚持,这有利于发展生产”。(17)邓小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思想后来概括为“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和“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开)。对“两权分离”问题,邓小平主张采取“多种形式”,他说:“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18)对“政企分开”问题,邓小平认为这“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取决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9)
邓小平主张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加强责任制。权力和责任应该对称。只讲权力,不讲责任,难免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难免会产生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行为。只讲责任,不讲权力,责任也负不起。在看到过去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同时,邓小平又洞察到这个管理体制的另一个弊端,这就是“无人负责”。他指出:“现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20)“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有些本位主义严重的人,甚至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扯不完的皮”。(21)邓小平还引用列宁的话说:“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无论如何要不顾一切地尽量迅速地予以清除”。(22)
对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邓小平有许多具体意见,举其要者,有下列几点:
第一,责任到人。“现在打屁股只能打到计委、党委,这不解决问题,还必须打到具体人的身上才行”。与责任到人相对应,还要“权力到人”,“只交责任,不交权力,责任制非落空不可”。(23)
第二,权责分明。“当厂长的、当工程师的、当技术员的、当会计出纳的,各有各的责任,也各有各的权力,别人不能侵犯”。(24)
第三,有赏有罚。“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25)
第四,提倡法治。“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26)
第五,加强教育。“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27)
邓小平关于下放权力、加强责任的论述,揭示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任何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所涉及的都是该所有制的内部关系,主要是财产权的配置问题。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一种经济范畴,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法律概念,所有权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在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中,包含着所有权结构的深刻分析,即将所有权理解为一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多方面。一组财产权利既可归一个主体拥有,也可由几个主体掌握。拿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这种基本生产关系来说,在其运行目标既定的前提下,至少可以采取两种具体形式实现其目标。一种形式是将国有财产的各项权利集中于国家或政府手中,另一种形式是将各项权利分开,由两个或几种主体分别享有。这两种形式在权利结构、权责关系等等方面是不相同的。在前一种形式中,国家或政府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财产的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拥有财产的归属权(狭义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权力主体、利益主体、责任主体只有一个。在后一种形式中,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拥有财产的归属权和部分收益权,而财产的占有者、使用者则是另一个人或另一部分人,这个人或这一部分人拥有财产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这种形式中的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就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由于有这些区别,两种实现形式所体现的具体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也就有很大差异。究竟选择哪一种形式,按照邓小平观点,则要看哪种形式能激励生产者的积极性,看哪种形式能推动生产力发展。根据上面的叙述,邓小平认为第一种形式权力过于集中,不能激发基层的积极性,形成一批懒汉;又不能分清责权,有扯不完的皮。这种形式的运作成本过高,对生产力起阻碍作用,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而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积极性。由此可见,邓小平主张放弃权力过于集中的形式,而采取权力下放、权责对称的形式。
五、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放到下面去办
下放权力不仅能激励基层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能避免上层领导机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犯官僚主义错误,克服信息系统的故障。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写道:“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28)邓小平这些话虽然讲的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但因为我们过去长期实行“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管理体制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一)的管理体制,所以这些话同样也道出了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即国有制形式方面的问题。
邓小平同志上述这些话,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要点:第一,上层领导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第二,所以管不了是因为对这些事情不熟悉(“生疏”),又没有这么大的管理能力(“没有这样的神通”);第三,管不了的事硬要去管,其结果必然是脱离实际。将这三个要点归结起来,说明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是国有制形式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这就是信息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看,所有制或财产只有在生产、交换、分配中才能实现自己。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总离不开主体的决策,主体的决策又离不开信息。可以这样说,财产的实现过程总是伴随着信息的传递和处理过程。因此,选择怎样的实现形式就有一个信息问题要解决。如前所说,小平同志在论述生产关系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时,非常强调激励问题,即积极性的问题。现在我们又看到,小平同志在论述管理体制时,又非常重视信息问题。激励机制和信息系统是构成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两个基本要素。
正如邓小平所揭示,我国过去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别是国有制实现形式存在着信息方面的缺陷。既然国有资产的运行要由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决策,那么为了使决策具有正确性并能贯彻执行,就需要有一个庞大的纵向的信息传递系统。处于这个系统顶层的是中央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这个系统的底层是千万个企业和家庭。在顶层和底层之间的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底层的信息要通过地方政府逐级上报到中央,顶层的信息也要通过地方政府一层一层地下达给企业和家庭。这样的信息结构是有问题的,主要问题是信息传输过程太长,过程的中间环节又太多,一个信息从基层传到顶层、从顶层传到底层要用很长时间,要花很多成本,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极大。即使大量信息能顺利传到中央,中央也难及时处理,因为“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总之一句话,信息成本太高。邓小平不仅为我们指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信息缺陷,而且为我们指出了弥补这一缺陷的方向,这就是权力下放,将很多事情交给基层去办,让多数办事的人有权决定,同时也减轻少数有权的人的过重负担。下放权力不仅能激励人们的积极性,而且还是克服信息障碍的一个有效的手段。
六、从实际出发,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
在前述《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邓小平还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在农村,还得要调整生产关系,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接着,他又说,“照我个人的想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形式比较好”。邓小平这一论点和主张同样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农村集体所有制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也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我们要防止单一化的倾向,避免“一刀切”的毛病。
公有制可以采取哪些实现形式呢?对此问题,邓小平没有作硬性规定,但也谈到一些具体意见。例如,在改革开放前,他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可以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更可以以小队(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只要群众愿意,个别的也可以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制。在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地方,又可以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到田”、“五统一”等等更具体的形式。(29)对国家所有制,他当时认为可以将国营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也可以搞托拉斯,将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合并起来,成立全国性的大公司,统一经营。在改革开放中,他认为农村生产队可以搞“包产到户”,也可以搞“大包干”,还赞成搞农业承包大户。对国家所有制,他认为“两权分离”要采取多种形式,可以搞承包,可以搞股份公司,可以搞企业联合,搞企业集团,搞经济协作区,为此他举了解放战争时期第二和第三野战军联合作战的例子,证明搞联合“就不是增加一倍力量,而是增加好几倍的力量”。他还主张公有经济与外资联合,搞“中外合资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为此他还说明,“同外国人合资经营,也有一半是社会主义的。合资经营的实际收益,大半是我们拿过来。不要怕,得益处的大头是国家,是人民,不会是资本主义”。(30)
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多种多样实现形式问题,就思想认识上说,是与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想路线相联系的。如果思想僵化,墨守成规,将改革前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当作唯一的社会主义模式,那就不可能有公有制的多种多样形式的想法。只有解放思想,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公有制的多种多样形式才会出现。邓小平提出农村集体所有制多种多样实现形式想法的时候,就是“充分地照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我们在考虑国有制实现形式时,也要以国有经济内部的不同条件的特殊情况为出发点。国有经济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体系,有不同的产业部门,企业的规模也不相等,有些国有产业部门和国有企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有些国有部门和国有企业生产或供给公用品和准公用品,有些国有部门和国有企业具有竞争性,生产和供给可由个人占有的具有排他性特点的产品。既然国有经济内部情况千差万别,只采用一种形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邓小平同志的一种生产关系可以有多种形式的论点,对改革实践有重大指导意义。在已往的企业改革中,“齐步走”、“一刀切”的想法和做法比较普遍。一讲“放权让利”,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一样搞放权让利;一讲“承包制”,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搞承包;一讲“转换经营机制”,就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转换机制;一讲“公司制”,又要求所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都改组为公司。用一种形式来囊括全部国有经济,实际上是将一种形式变成唯一形式。这样做的结果必然要碰到很多难以化解的矛盾。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需要承包经营,也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需要改成公司制。对于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我们还是应该按照邓小平的论点,充分照顾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区别对待,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为好。
以上我们从六个方面对邓小平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论点进行了阐述。第一方面和第六方面的论点,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些论点使我们明白,固定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的前半部分的论点是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原则,明确告诉我们一种形式的优劣要以能否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为评判标准。第三方面后半部分以及第四、第五方面的论点讲的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本身的结构和机理,要我们在构建公有制实现形式时必须重视激励问题和信息问题,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安排好公有制内部的权、责、利关系。这六个方面的论点构成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的完整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正指导着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实践。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④《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第16页。
⑤《斯大林选集》(下),第578页。
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第729、727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0、19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5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1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8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5—146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0页。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2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2、164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0—151页。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
(22)《列宁全集》第37卷,第41—42页。
(23) (24)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1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
(2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10、152页。
(28)《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
(29)《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
(3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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