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 严惩腐败——30年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回顾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剑论文,腐败论文,违法案件论文,启示论文,年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认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历程,深刻总结查办案件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战略决策,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实行改革、开放国门的同时,一批意志薄弱的干部经不起经济大潮的冲击,被迅速腐蚀,党内滋生大量不正之风,党的建设面临新的考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此保持高度警觉,明确指出如果党不能切实端正党风,“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恢复重建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把拨乱反正和抓党风作为主要工作。
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干部政策。“文化大革命”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不解决这个重大问题,就无从分清是非,无法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能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对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在全党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地方各级纪委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其他大量冤假错案和以前遗留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复查。这些问题的解决,分清了历史是非,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进了党的团结,发扬了党内敢于坚持真理和实事求是的风气。
审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清查了同此案有牵连的人员。这两个案件牵连人数众多,清查工作极其复杂。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中央决定对同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员实行扩大教育、缩小打击面的政策。为了贯彻这个政策,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内外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经过反复查证,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正确方针下,进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一伙在十年内乱中的罪行,对同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员逐个作出结论。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同时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也猖獗起来。1982年,中央就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发出紧急通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受命作为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集中力量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惩了走私贩私、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诈骗等严重犯罪分子。1983年9月,中央纪委召开全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会议,纠正了那种认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会妨碍改革开放的错误思想,克服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了清查和打击的力量。中央纪委会同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意见》,规定了一些政策界限,推动斗争深入开展。
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1986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对广大群众强烈不满的“三招”(招工、招干、招生)、“三转”(农转非,农村青年转城市下乡知识青年,临时工或合同工、民办教师转国家正式职工)、“一住”(职工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和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不正之风,进行了认真纠正,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路线进一步端正,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种歪风邪气得到有力遏制,使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高。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初步建立过程中,新旧体制转换加快。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一时呈现滋生蔓延的势头,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反腐倡廉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查办案件任务艰巨繁重。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强调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既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又影响极为深远的重大举措,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992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50余万件,结案140余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0余万人,其中开除党籍约15万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约7万人。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腐败行为,严肃惩治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党的组织和队伍,维护了党纪国法,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惩治腐败态度坚决,始终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党的十四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党中央每年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并召开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部署反腐倡廉任务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江泽民同志先后十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厉惩治腐败的重大意义,对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出明确指示,为认真作好查办案件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每年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对查办案件提出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办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关键环节,纳入反腐败工作格局之中,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针对体制转轨时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确定查办案件工作重点。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经济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多发,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问题比较突出,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特点,中央纪委确定了这一阶段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从部门上看,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这“三机关一部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从对象上看,重点查办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从行为上看,着重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走私、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买官卖官、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方面的案件;从领域上看,加大了对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案件的查处力度。
着力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振奋党心民心。在认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按照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排除各种阻力,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敢于碰硬,严肃查处了一批职级高、金额大、人数多、作案手段隐蔽、案情错综复杂、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例如,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北京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严重违纪违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等。这些大案要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建立健全一批重要的法规制度,严格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这一时期是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监察部颁发了《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些重大法律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则、工作方针、办案权限、办案程序以及办案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提供了法规制度依据,初步形成了办案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办案工作有法可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正确使用各项案件检查措施,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的检查。
改革开放攻坚阶段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十六大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既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动力,又有各种困难和风险;既有难得机遇,又有严峻挑战,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又遇到新的挑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进一步抓好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加大惩处力度,依纪依法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强调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这一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查处大案要案,惩治腐败分子,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陈良宇、郑筱萸等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振奋了党心民心。
始终把查办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来把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严肃查处阻碍改革发展、影响和谐稳定的案件。对一些事关全局的大案要案,分清轻重缓急,把握时机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防止和克服单纯办案思想,把案件处理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等因素统一起来,注重办案的政治、法纪、经济和社会效果。
突出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针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规模、性质,以及涉案人数、作案手段等的变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点也随之发生转移。坚决查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涉及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方面的案件。坚决查办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主要涉及工程建设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着力查处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005年,党中央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境)外缉捕追逃、防逃、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
建立制度,提高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制定出台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重视办案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制度。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办案督办机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视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重视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时限、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严格“两规”措施。重视保障被调查人、被处理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他们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查办案件要注意抓住关键人物,用好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注意选取一些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严的,督促其整改。注意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揭示腐败现象滋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有关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建议。
健全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以及公安、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办案合力。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了巡视制度,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发挥巡视制度和派驻机构在查办案件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巡视,发现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陈良宇、杜世成等人的问题就是通过巡视发现的。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惩治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当前,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原因依然存在,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这就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继续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抓紧抓好,推进惩治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严肃查处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继续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当前,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特别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官商相互利用和勾结,已经成为经济类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严厉遏制,围绕重点领域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既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案件;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
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查办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监督、依法执纪意识,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每一个案件之中,贯穿到每一个案件的各个环节之中。按照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坚持文明办案。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和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与司法、审计等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和剖析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严格执行案件分析、办案情况通报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等制度。健全跟踪督办制度,重点规范上级机关要结果案件、领导批办案件、本级机关主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逾期未结案件和跨年度遗留案件的督办程序。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重要工作岗位和重要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案件检查工作巡查、回访监督,建立健全办案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公约为基础,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进一步健全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境)外缉捕追逃、防逃、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分子外逃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