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国家理论的发展脉络——基于“诺斯悖论”及对其的回应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其论文,悖论论文,脉络论文,诺斯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13)69-0078-09
在历史上,为什么有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绩效,而另一些国家却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的境地?自亚当·斯密以来,不断有学者从各种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道格拉斯·诺斯提出“新古典国家理论”便是其中较有影响力的一个分析框架。与前人的研究有所不同的是,诺斯注意到作为经济增长的基石的专业化与分工是需要成本的,而恰恰是这些被称为“交易成本”的经济条件支撑着决定政治经济体制结构的那些制度。如何解释作为经济绩效的基础的制度结构和获得这一绩效的原因,以及如何说明此种结构的变革,这是诺斯“新古典国家理论”的核心要义(诺斯,1992)。
沿着诺斯的“新古典国家理论”脉络所推进的学术工作是近三十年来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积累了一大批有着较强理论生命力的论文和著作。这些研究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济史研究范围,在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产生了长足的影响,成为了国家制度、政治结构乃至一般的组织研究中的主要智识来源。本文试图通过简要梳理这些文献,把握诺斯的国家理论所拓展的研究思路,在此基础上理解这些研究思路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与理论生长点。
一、新古典国家理论的主要内容
通过研究西欧若干国家的经济发展轨迹,诺斯提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它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诺斯、托马斯,1999)确立和实施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是需要花费成本的,但有一类组织在这类事务上所花费的成本比其他组织都低,这就是拥有合法暴力垄断权的政府(或其代理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可以被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诺斯、托马斯,1999)。不过,政府的财政要求可能导致对某些不是促进增长而是阻碍增长的所有权的保护;因此我们并不能担保一定出现生产性的制度安排(诺斯、托马斯,1999)。
由此看来,理解特定的经济结构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工具,那就是国家理论和所有权理论。国家理论之所以不可缺少,原因在于,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国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所有权结构的效率则导致经济增长、停滞和经济衰退(诺斯,1992)。离开了所有权便不能提出一种有用的国家的分析。从所有权角度理解的国家,有两个基本理论,即契约理论和掠夺理论(诺斯,1992)。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从自由交易的原理出发,建立了关于国家的契约理论;马克思主义者和部分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国家是利益集团的代理机构,其职能是掠夺选民收入,使当权集团的岁入最大化(诺斯,1992)。诺斯的“新古典国家理论”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所谓了“诺斯悖论”,即国家一方面界定和实施产权,另一方面又存在掠夺产权的倾向。
“诺斯悖论”应该放在国家日常活动来加以理解。国家提供基本服务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这些目标有三个重要含义:
第一,总的来说这两个目标存在矛盾。第二个目标含有一组旨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的、完全有效的所有权;第一个目标试图规定一组基本规则,能使统治者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收入。在统治者及其团体最大限度增加其租金的所有制结构同减少交易费用和鼓励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制度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
第二,造就用于规定和实施一组所有权的基础结构,需要授权于统治者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完全相同。
第三,统治者所提供的服务有不同形式的供给曲线(诺斯,1992)。
除了所有权理论和国家理论外,诺斯还论述了意识形态理论,以此来解释各种不同的关于现实的观念如何影响个人对变革“客观环境”的反应(诺斯,1992)。传统的经济学假定,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是既定不变的,在诺斯看来,这个假定对于制度变革的诸多现象(尤其是搭便车)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诺斯认为意识形态在三个方面起作用。第一,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第二,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伦理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第三,当人们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诺斯,1992)。
诺斯的新古典国家理论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学的分析空间,但也有若干问题未予解决,本文将从五个方面简要概述这些理论进展,分别包括国家的演化、政治组织结构、选民团体结构、剩余所有权与激励、意识形态等。
二、产权与国家演化:“以权力换权利”
在诺斯看来,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历史上并不常见。无效率的经济组织源于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在分析这些产权制度时,诺斯提出了两个极具洞察力的理论概念:交易费用约束与竞争约束。但诺斯并没有在其历史案例分析中将交易费用约束与竞争约束起作用的机制揭示出来,即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在什么条件下会向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演化,这方面的工作是由巴泽尔及其合作者来完成的。
埃德加·凯泽(Edgar Kiser)和约拉姆·巴泽尔(Yoram Barzel)1991年发表了《英格兰民主的起源》(Kiser and Barzel,1991),以民主起源的理性选择模型分析了从诺曼政府到百年战争期间英格兰的政治史。此文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比其前任更加独裁的统治者会在其统治期间逐渐发展出民主法治的政治系统?大宪章、议会以及独立的司法系统等“原民主制度”(ptotodemocratic institution)的演化生长是追求自身财富最大化的统治者未预期的后果。
文章对此的解释是,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统治者出于个人安全的考虑,会投入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以获取最高的净现值收入流。理性的统治者会对自己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力量做权衡,以此来决定掠夺的规模和范围。由于这种力量对比是一种不断变动过程,统治者的行为受到这一不确定的预期的影响。当未来预期越不稳定时,统治者履行承诺的激励就会降低,因此更有可能做出掠夺行为。反之,当预期稳定时,统治者就会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可置信承诺;与此同时,激励臣民采取所有权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间接增加统治者收入。
凯泽和巴泽尔的文章所使用的理论框架来自巴泽尔1991年的两篇手稿,这两篇手稿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发表(Barzel,1992;2000)。巴泽尔的“产权与国家演化”所要讨论的是在什么条件下,专制统治会向法治治理转型。时刻保持对臣民的控制会提高专制统治者的内部安全,但是其代价就是社会产出较低,从而使得专制统治者的收入下降。社会财富的增加对于统治者应对外来威胁至关重要;而社会财富的增加有赖于臣民获取一定的权利,比如财产所有权、自由迁徙权以及选举权等。统治者在自身的财富最大化与安全保障之间存在权衡的空间。为了获取更高的收入、提高防御外敌的能力,统治者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臣民一定的权利。
换言之,巴泽尔关注这样一类统治者,他们认为在收入与安全的权衡中,他们愿意放弃一部分收入以及对内在安全的控制,来换取增强抵御外敌的能力。在统治者面临被推翻的威胁这点上,中世纪的英格兰比德川幕府时期的日本以及古代中国的某一时期要大得多。因此,英格兰的统治者做出了“以权力换权利”的决定,国家演化就此发生。
三、政治组织结构:从联邦主义到政治锦标赛体制
基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原则,诺斯的国家理论将统治者界定为一个理性行动者,它能够在界定并实施产权与掠夺产权之间作出理性的权衡。诺斯进而分析了作为统治者本身及其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激励不相容,他指出,造就用于规定和实施一组所有权的基础结构,需要授权于统治者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完全相同(诺斯,1992)。但是诺斯并没有详述不同的政治组织结构对统治者及其代理组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有鉴于此,巴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和钱颖一等人提出了“联邦主义”的理论模型。周黎安注意到超越行政与财政分权之外,存在更为基本的激励机制,提出了“政治锦标赛模式”。
1995年,巴里·温加斯特发表了《政治制度的经济角色: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与经济发展》。温加斯特开篇便指出,一个强大到足以保护产权与实施契约的政府,同样也足以强大到没收公民的财产。繁荣兴旺的市场不仅需要一个合理设置的经济体系,更需要一个安全的政治基础,以此来限制国家掠夺财富的能力。这需要某种形式的“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在这种政治制度下,统治者才能兑现其可置信的承诺,赋予人们经济和政治权利。在西方国家,这种有限政府的典型是英美的联邦制,这种制度具有保护市场的功能,由此带来了18世纪英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的经济繁荣。
一个有限政府的可置信承诺的核心问题是这些限制必须是自我实施的,换言之,政府官员必须有激励遵守这些限制。联邦主义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限制了政府在经济政策制定中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其背后的基础是一种既定的宪政秩序,因而能够保证长期稳定的限制效果,提高了政府承诺的可置信性。
此外,温加斯特还注意到东欧和苏联的改革,试图从反面论证“有限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必要性”。经济学家对这些改革的研究往往只关注其“把价格搞对头”(getting prices right)的市场体系,而忽略了政治力量在改革之后可能干预新生的市场,或者对新生市场所创造的财富进行再分配。历史的发展证明,政治力量的干预破坏了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市场活动,从而使得经济陷入停滞乃至衰退的困局。
除了英美的联邦主义外,温加斯特还关注中国改革开放后十几年的经济增长现象。中国虽然在政治上并不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是在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之后,中央和地方之间就在计划管理和财政分权上不断调整,而且其结果是越来越走向分权。围绕着财政分权、地方政府激励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大批学者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Oi,1992; Qian and Xu,1993; Montinola,Qian and Weingast,1995; Qian and Roland,1998; Marskin,Qian,and Xu,200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体制与中央地方的行政分权不断变化,为什么地方政府始终有激励推动经济增长?中国高速经济增长的另一面是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等负面问题,增长的奇迹和问题能不能在同一个分析框架中加以解释?周黎安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地方官员之间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模式是理解政府激励与增长的关键线索之一。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晋升锦标赛结合了中国政府体制和经济结构的独特性质,在政府官员手中拥有巨大的行政权力和自由处置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地方官员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治理方式(周黎安,2004;周黎安、李宏彬、陈烨,2005;周黎安,2007;周黎安,2008)。
四、组织化的社会力量:集体行动与利益集团
诺斯的国家理论将统治者(或其集团)与选民团体分别作为政治过程中进行交易的双方,统治者以提供保护和公正为代价来换取选民集团所缴的税费。这一处理仍然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市场框架下进行的,它并未说明当统治者无法兑现保护选民的承诺甚至对选民进行掠夺时,选民团体利用什么手段加以应对?选民团体在现实中如何组织起来的?这些问题是国家与民众互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巴泽尔、奥尔森、贝茨等人的工作正是沿着这个方向展开的。
巴泽尔2002年出版了《国家理论》一书,从产权理论出发,提供了一个观察国家的独特视角。巴泽尔的国家定义包括两部分内容:(1)一群个体,这些个体臣服于一个使用暴力执行合约的单一的终极第三方;(2)一个疆域,就是这些个体居住的地方,也是实施者权力所及的范围。(巴泽尔,2006)国家的建立及其功能的发挥是与个体(后来是团体)的保护需求紧密相连的。提供有组织保护的制度的一个衍生物就是界定和实施法律权利的法律体系(巴泽尔,2006)。
从霍布斯主义的方法论出发,巴泽尔认为,民众的集体行动机制是抵制统治者进行掠夺的重要手段。个体在建立了一种集体行动机制之后,才会配备一位统治者来保护自己。这种机制将降低统治者利用保护组织没收他们的财产的机会。除了约束统治者之外,集体行动机制界定了该机制所希望保护组织来保护的权利。如果个体不能在使保护行为具有专业性之前建立集体行动机制,那么,专职保护者很快就会变成一个独裁者(巴泽尔,2006)。
从现实中看,为了防止被保护者接管,法治国(rule-of-law state)的个体在国家建立之后就不应放弃对集体行动方法的控制;当然,他们也将建立制度以持续不断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巴泽尔,2006)。统治者与民众集体行动机制的对立也可以通过历史事实加以验证,比如,刚刚上台的独裁者所采取的一个明显措施是解散在其领土上运行的集体行动机制。这一点,巴泽尔的模型与奥尔森和诺斯完全不同。巴泽尔认为,决定博弈规则的个体也可以改变这些规则以防止他们雇佣的保护者剥夺他们的财产(巴泽尔,2006)。诺斯和奥尔森的理论中暗含的假定是这些博弈规则是给定的。
奥尔森从集体行动经济学角度出发,解释历史上不同类型国家的兴盛与衰落(奥尔森,2005、2007)。由于大量分利集团、分利联盟的存在,长期稳定且未受战乱之扰的国家(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分利集团是一个国家经济走向衰落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是《国家的兴衰》一书的核心主题;《权力与繁荣》一书则就此主题进一步论述,一国经济的繁荣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可靠且界定清晰的私人产权体系,二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掠夺行为。在奥尔森看来,一个国家要达到繁荣强盛就必须打破诺斯悖论,形成一种特定形式的政府,即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government)。让这种类型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道理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一样,都是一小部分成员(或组织)为其他人谋求福利,而如何对其进行有效激励便成为另一个关键问题。奥尔森提出一个概念来描述这种激励,即让统治者与其所致力推动的经济增长之间具有“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奥尔森,2005)。从逻辑上看,奥尔森深化了诺斯悖论的含义,从激励的角度探讨统治者提供公共物品的意愿,但仍然没有解释在共容利益激励下的共容组织如何摆脱特殊利益组织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率损失与政治分歧。
罗伯特·贝茨(Robert Bates)的研究关注非洲政府对为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各种政策及其影响。他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理性的人们(政府)会采取给他们所统治的社会带来破坏性后果的公共政策,什么样的政治考量会诱导政府以损害大多数农民利益的方式干预市场(贝茨:2011)。贝茨在研究中所采取的市场观迥异于新古典经济学者,后者在伦理道德上赞同通过竞争性市场实现配置,而贝茨将市场配置作为基准,用以推导政治力量的影响而不是判断结果具有何种道德特质。
在贝茨的理论中,市场是一种政治竞技场,是农民和国家进行斗争的场所。对于国家来说,市场是一种政治控制的手段,通过对市场进行干预,国家试图操纵农民的行为并从农村汲取各种资源。对农民来讲,市场是一种对抗国家的手段,通过在各种可能的经济选项之间重新配置资源,农民试图抵制国家通过各种公共政策强加给他们的掠夺行径(贝茨,2011)。市场成了农民反抗政府的成本较低的替代选择,这就可以避免选择“有组织的反抗”这种成本较高的选择;另外,由于农业产业结构分化过于严重,大小农场主利益难以协调,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所以农民面对市场的选择成为与国家互动意外的组织化社会力量(贝茨,2011)。
五、剩余索取权:治理结构及其激励
诺斯注意到在财税系统中可能存在统治者与代理方目标不一致的可能性,但是他并未深入分析面对这种目标不一致所谓结构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有什么解决办法。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以实现有效的监督。按照产权理论后来的发展,剩余索取权可以用来解决产权无法分割或监督难度过高情形下的激励问题。
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将原本属于贵族和地方势力的权力集中到国家手中,其形成过程伴随着频繁的军事扩张与战争。在这个过程中,军事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发展的还有汲取资源的行政组织(Tilly,1992)。可以这样说,国家的岁入生产历史即是国家的演化史。玛格丽特·列维(Margaret Levi)假定理性的统治者是掠夺性的,他们追求岁入最大化。统治者的岁入生产能力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即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以及贴现率。相对议价能力指的是国家对强制资源、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实施控制的能力;交易费用指的是谈判、协调政策合约以及执行政策的费用;贴现率是指政策制定者对时间的判断,政策制定和执行在未来的收益受贴现率高低影响(Levi,1988)。
现代早期国家的统治者用两种主要的税收结构从其臣民中抽取资源,一种是利用支付固定薪水的官僚来执行,另一种是将抽税的任务把给特定官僚(群体),后者给统治者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税金,其余归自己所有,即所谓的包税制(tax farming)。前者是一种科层制的制度安排,后者采取的是更为市场化的手段。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异?凯泽采用委托代理模型加以解释(Kiser,1994)。模型假定统治者追求财富最大化,并且会选择最有效的方式让代理人为其抽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官员的绩效很难考核,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是个关键问题。科层制与包税制的激励机制有所不同,科层制下统治者作为剩余所有者,通过一定的奖惩制度设置确保官员的服从;包税制下官员作为剩余索取者,有激励关心其行为的绩效。
凯泽进一步指出,不同的代理类型受三个因素的影响。第一,统治者的控制能力。如果统治者具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和约束官员行为,他将保留剩余所有权,采取科层制;如果统治者没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和约束官员的行为,他就采取包税制。第二,资产的性质也影响代理类型的选择。当资产的流动性较大时,纳税人出于最小化缴纳税收的动机会倾向于选择隐瞒财产,这时候统治者难以区分是由于官员的卸责还是纳税人的隐瞒行为导致税收减少,统治者对此类财产倾向于选择包税制,以剩余索取权激励官员甄别纳税人的财产信息。对于土地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来讲,由于考核成本较低,可以比较合理制定税基,统治者倾向于采取科层制来抽税。第三,纳税人的相对力量大小。在科层制下,官员的收入是固定的薪水,他们没有足够的激励将税收最大化,但是有足够的激励腐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统治者的收入就会减少。在包税制下,官员拥有剩余索取权,他们有足够的激励将税收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纳税人可能受到严重的盘剥。因此,如果纳税人的力量强大到足以抵制官员的盘剥,包税制被采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另外,国家的规模、统治者的自主性以及控制技术的发展状况都有可能影响到代理类型的选择。
阿尔钦与徳姆塞茨于1972年发表《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论文认为有些生产过程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取得更大的效益,这种合作的不可分割性使得产出很难根据要素所有者的边际贡献加以分配,因此可能存在卸责问题。如何克服卸责问题,其核心在于激励机制的设置,将产出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给能够实施有效监督的一方(可以是生产参与者,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刘万顺将阿尔钦与徳姆塞茨的企业组织理论用来对国家组织进行分析,他认为,国家组织与经济组织同样面临着竞争压力,国家组织的绩效直接决定了国家组织的竞争能力,阿尔钦与徳姆塞茨揭示的经济组织的困境同样会在国家组织中出现。国家组织与一般经济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组织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暴力垄断权,因此国家组织的行为不能通过第三方监督约束,在此种情形下,国家组织的行为特别是与民众之间的契约关系必须保证是自我实施的。在对国家组织行为缺乏第三方监督实施机制情形下,剩余所有权通过激励影响国家组织的行为(刘万顺,2011)。
六、意识形态机制:文化信念、民主稳定性与政治秩序的共识基础
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提出了观念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进而影响制度选择与变革路径。意识形态在特定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如何起作用,既定的文化背景如何影响制度结构的选择、变革与转型,这些机制在后来的学者研究中得以展开。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的研究关注文化信念与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Greif,1994)。为什么有的社会不能采取在经济上更为成功的制度结构,反而陷入发展失败的陷阱。利用博弈论和社会学中的相关概念对文化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比较历史分析。文化影响路径依赖,进而阻碍制度结构的选择与变革。通过考察影响两个前现代社会—11世纪来自穆斯林世界的马格里布商人与12世纪来自欧洲(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沿着不同的社会结构路径演化的文化因素,格雷夫指出文化信念是决定社会结构、影响制度发展、在不同社会之间形成制度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文化信念在特定的时空中是统一的且为人们所共享,所以当参与者对文化信念做出最优反应时,这个被大家所接受的文化信念集就会被界定为自我实施的文化信念集。这个文化信念子集能够形式化为一个均衡策略组合上的一组概率分布,每一概率分布反映了参与者对博弈路径上要采取的行为所形成的预期。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信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化信念没有什么不同(格雷夫,2008)。
温加斯特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法治状况、政治规则的稳定程度以及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与否具有极大的差异。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温加斯特从个体理性选择的微观基础入手,利用一个博弈论模型进行解释。模型显示,由于缺乏关于国家(权力)边界的共识,最稳定的结局是统治者与一部分公民合谋以形成与另一部分公民的对立。然而这并不是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稳定的民主需要形成对官员可以自我实施的协调机制,即精英协议与宪政。但是一个社会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形成这些机制的。民主转型需要外生力量来推动,比如危机、经济变革或者某一群体的经济与人口增长。从理性个体的角度来看,若要达致稳定的民主,公民不仅要尊重民主的价值,而且要付出代价,采取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免遭侵犯,这才能够从事实上构成对官员侵犯行为的制约。换言之,稳定的民主来自于一种能够自我实施的均衡,其微观基础便是个体的理性计算:公民会对那些受到威胁的人提供帮助,是因为他们预期自己也可能受到威胁,那么此前帮助过的潜在受害者也可能对自己提供帮助,简言之,助人者自助。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官员经过权衡也会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限制自己的随意裁决权(Weingast,1997)。
诺斯、萨默希尔与温加斯特在2000年有一篇论文《秩序、无序与经济变革》这篇论文通过对比北美与拉美的历史经验,指出带来稳定政治秩序的共识基础是国家能够做出并实施可置信的承诺(North,et al,2000)。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通过革命建立了稳定的政治民主秩序,对私有产权的严格保护是美国政府对民众做出的可置信承诺,从而建立了高效的市场经济体系并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富有强盛的国家。与美国一样曾经属于欧洲强国殖民地的拉美诸国却陷入连连战争、混乱失序与独裁统治之中。稳定的政治秩序如何达成,其共识基础是什么,这是诺斯等人所要回答的问题。在他们看来,政治秩序的首要原则涉及政府合法性基础的共享信念体系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公民的所有权利都意味着对官员行为的限制,建立对官员行为的可靠而稳定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最好的保障。诺斯等人就此提出四个原则:共享的信念体系是法治与民主治理的基础;成功的宪政通过限制政治风险和政治选择的范围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权利的缺失或者执行不力使得官员可以通过寻租来侵犯一部分公民权利,而从另外一部分公民那里获得维持政权的足够支持;国家通过提供可置信承诺来降低政治风险。
七、小结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三十余年中,国家理论一度处于非常没落的境地,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新兴经济国家的腾飞,国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力量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一场“找回国家”的运动在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领域蓬勃发展(Evans et al,1985)。诺斯所开创的“新古典国家理论”便是这场运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Skocpol,1985),将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运用到经济史乃至一般历史研究中去。诺斯将国家视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与其所辖范围之内的民众进行一种“类市场交易”:国家通过界定产权、提供保护和公正而向公民抽税,公民则以税负为代价换取保护与和平。国家界定产权的同时存在一种最大化的行为倾向,亦即可能掠夺产权,这就是被后人称为“诺斯悖论”的命题。
诺斯的新古典国家理论认为,历史上大多数国家未能有效地遏制其掠夺倾向,从而无法建立起有效的产权体制,只有少数国家能够做到。掠夺型的国家是如何向保护型的国家演化的,这是巴泽尔沿着诺斯的思路向前推进的一个方向。
国家在现实中的代表便是不同的政府,其政治组织结构对政府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有鉴于此,温加斯特和钱颖一等人提出了“联邦主义”的理论模型,试图阐明英美等国家在财政和行政上的联邦式分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解决国家侵犯产权的问题。周黎安注意到超越行政与财政分权之外,存在更为基本的激励机制,他以中国的改革实践为例,提出了“政治锦标赛模式”。
当统治者无法兑现保护民众的承诺甚至对选民进行掠夺时,民众如何反应?他们会利用什么样的组织手段进行抵抗?巴泽尔认为,民众的集体行动机制是抵制统治者进行掠夺的重要手段,这种机制将降低统治者利用保护组织没收他们的财产的机会;奥尔森指出,与民众有着“共容利益”的统治者能够建立起强化市场型政府;贝茨通过对非洲各国的研究指出,市场是农民对抗国家的一种手段,通过在各种可能的经济选项之间重新配置资源,农民试图抵制国家通过各种公共政策强加给他们的掠夺行径。
政府如何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以实现对官员的有效监督,这是政治组织治理的难题,按照产权理论后来的发展,剩余索取权可以用来解决产权无法分割或监督难度过高情形下的激励问题。凯泽对包税制的研究以及刘万顺对国家绩效的研究都是将剩余索取权理论应用到政治组织分析的尝试。
观念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被诺斯归结为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在特定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如何起作用,如何影响制度结构的选择、变革与转型。格雷夫通过对马格里布商人与热那亚商人的对比研究指出,文化信念是决定社会结构、影响制度发展、在不同社会之间形成制度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温加斯特从微观的理性个体角度出发,指出公民捍卫自己的权利免遭侵犯是尊重民主价值背后的深层原因,也是自我实施的稳定民主的根基。诺斯等人指出,带来稳定政治秩序的共识基础是国家能够做出并实施可置信的承诺。
新古典国家理论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强的理论生命力,一方面是理论体系本身仍然有许多环节需要打通,另一方面是国家干预、推动的经济发展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特征。理论逻辑和经验实践两个方面交互激荡着学界对国家理论的反复论证,本文只是对这一过程中的若干方向进行梳理,期间仍有不少工作留待日后更为系统的考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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