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增值税出口退税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增值税出口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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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的现状及问题

自从1994年国税分设以来,出口退税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出口退税资金严重滞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频繁等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对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反而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通过对青岛益佳集团、山东丝绸进出口公司等外贸企业以及金王集团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实地调研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变化的需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严重影响出口企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1)出口退税资金滞后,占压了大量企业的流动资金,给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带来较大影响,造成企业出口竞争力的降低。(2)由于国际市场的低迷和国内同行业的低档次竞争,多数企业的出口利润空间很小,其利润主要来自于出口退税,而出口退税资金不到位,使得企业几乎没有利润可赚,严重挫伤了企业生产与出口积极性。截止2002年6月底,青岛市出口退税只退到2000年4月,较为严重地影响了外贸企业及其它出口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二)出口退税政策复杂多样,变化过大、过频,难以实现其公正性、规范性、高效性。近年来,我国几次先后调整出口退税率、变动报送退税单证、改变退税期限、未即时对“老三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等等,这些非规律性变化,给我国对外贸易和外贸、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如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环节多、操作复杂,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又如“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中有关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而且国家把频繁调整出口退税率作为调节对外经济贸易的杠杆,与加入WTO后成员国出口政策稳定和透明的基本要求也不相适应,降低了国内企业出口竞争的信誉。

(三)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1)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措施,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2)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上述做法也不利于大型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如加强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寻求金融资本,建立市场营销网络等)提高其出口竞争力。(3)传统强势企业与新生企业的矛盾。对于出口退税的分类(A、B、C、D四类),过分看中往年的出口业绩,不注重对于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评价,往往造成传统企业对于国家优惠政策的惯性,同时限制成长中企业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新兴高技术企业的发展。(4)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用于全部出口,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上述问题在我们调查的几家企业中反响较为强烈。

(四)违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退税原则不能彻底贯彻。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一方面多征少退,另一方面少征多退。这种不彻底的退税导致以下问题产生:(1)生产型增值税使资本性货物的税金不能抵扣,使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企业税负越重,产品出口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得不到退还;(2)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加重出口企业税负,影响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征税与退税的差额记入产品销售成本降低企业的获利能力;(3)来料加工不退税,迫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式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实际上是对加工劳务不退税;另外对进料加工“先征后退”,征税时按照17%抵扣,退税时按照15%或13%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这促使企业更多的使用国外进口材料,既损失了外汇又限制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4)对劳务未实行普遍征收使技术出口转让时所含有的货物或劳务进项税金得不到退还,对发展高新技术不利。(5)因农业、校办、民政福利等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存在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连续统一,使商品在出口时国家征少退多,增加了财政压力。

5、缺乏科学严密的管理体系。(1)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2)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为了满足地方收入利益,许多地方税收机构更多的实行“先征后退”,较少实行“免、抵、退”,使中央退税指标上升,影响中央级税收收入。这也使免抵退政策的贯彻执行面过窄,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3)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这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上述问题种种。极大的限制了出口退税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出口退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一)部分WTO成员国出口退税政策与措施

出口退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普遍采用的政策,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各国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各具特色。

1、法国在对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运作机制上,具有典型意义。具体方式有“全额免税”和“先免后抵退”两种形式。法国的税务机关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建立在以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支撑的严密的信息监管之上的。财政部信息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了与财政部所属各部门的计算机、各大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共体各国的计算机联网,税务管理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设立专业的税务检查机构——税务检查中心,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税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检查和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

3、德国出口退税的重要特征体现为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退税管理主要依靠有力的征税管理,使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各个环节基本上能做到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同时,依靠海关对出口货物出境、价格、数量、质量、规格、品种严格把关,在出具出口货物申报单和对出口货物协查等方面与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另外,德国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不仅重视退(免)税时的审核和退税后的检查,还重视退税前的管理。对大的出口企业派人常驻企业,把退税管理的环节前移。

4、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实行彻底退税。韩国未设立单独的退税机构,出口退税按照增值税的常规进行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出口退税是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的,由基层税务部门在其税收收入账户上支取,如退税额超过该地区的税收收入数额,则从其他税务所的收入账户上借支。

(二)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启示

分析以上国家各具特色的出口退税制度,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1、强化征管是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不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意大利,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因此,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在全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科学、严密、稳定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2、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是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的保证。国外出口退税的管理无一例外地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我国应在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

3、对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要综合治理。意大利等国在税收管理上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重检查、重处罚。如意大利在海关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直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事前检查,对假出口的骗税行为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这种做法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4、加强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出口退税协作管理是各国的出口退税管理的突出特点。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前提和基础是各部门要有明确的责任并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在本职的范围内杜绝或尽可能减少工作漏洞,形成合力。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口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负责,海关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协助查清货源、数量、价格、质量等情况;银行应当积极履行其资金监控职能,严格审核资金存货;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禁止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出口;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进出的管理,对套汇、逃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另外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互通信息。

5、建立出口退税的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机制。德国增值税收入和退库(包括出口退税)均由联邦财政和州财政共同负担,这种负担方式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出口退税涉及国家、地方、企业及个人等各方面利益,直接影响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借鉴国外出口退税改革与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正确处理计划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关系。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调动地方积极性。出口退税统一由中央集中控制和计划分配,当退税计划不足与时间滞后时,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这往往造成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诸多矛盾。为了缓解矛盾保一方平安,地方政府不得不以补贴或担保等形式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资金援助,这又势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对退税工作的淡漠和抵触,甚至有个别地区出现地方政府与企业合谋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情况,最终给国家财政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大打折扣。对此,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出口退税的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效应。我们应当恢复以前曾实行过的出口退税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做法。退税负担的比例可以考虑与增值税相同,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25。同时对一些财政不宽裕、负担较重的地方,以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基数,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上下一条心、齐抓共管出口退税的合力。

(三)按照WTO规则要求,改革出口退税政策内容,规范、简化出口退税优惠条件和措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按企业的“姓氏名头”规定了不同的退税办法,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传统企业与新生企业、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等,不同的企业享受不同的退税条件,政策复杂多样,而且变化过大、过频,这不仅增大了退税成本,而且也会因差别待遇导致企业竞争过程中的效益流失。建议国家按照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退税优惠实行规范管理,从根本上起到促进出口企业发展,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作用。

(四)加强税收征管,综合治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人(包括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教育,通过提高人员素质使人们能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策划、参与骗税的不法分子要绳之以法,有效遏制骗税犯罪活动。

(五)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税制改革:1、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对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2、在退税的产业倾斜方面,注意新生企业和成长中企业的照顾;3、建议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以增加企业出口退税的规模,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4、建议实行出口退税“分库制”;5、建立一种税务局、海关、外经贸委、财政部门、银行等多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为出口退税、以及抵押贷款、财政贴息等提供共享和互动的信息,及时为出口企业服务。

(六)建立“出口退税地方基金”,缓解出口退税指标不足、退税资金滞后问题。针对出口退税指标不足,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我们提出建立“出口退税地方基金”的构想:建议取消财政对出口的补贴,停止银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质押贷款,而由税务机关牵头,建立“出口退税地方基金”。该基金由税务机关统一运作,以不足的退税指标质押取得银行贷款对出口企业及时退税,待国家退税指标到位后归还银行。因滞退税款产生的利息问题建议由国家支付。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财政补贴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部分补贴资金作为出口退税地方基金来源的一部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大大减轻出口企业的债务负担。

(七)加大出口企业改革力度,开拓对外出口的新局面:1、坚持诚信和规范运作,共同维护出口退税政策执行的大环境;2、外贸企业应该改变出纳通的单纯收购体制,建立一体化的生产与贸易集团,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以避免因为实行“免、抵、退”出现的生产企业自行出口,切断企业产品来源的现象;3、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应该强化市场营销与产品研究开发职能,以适应加入WTO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不能单纯依赖退税优惠所带来的低价位进行经营与竞争;4、建议成立企业协会,共同反映和上因出口退税问题而出现的资金短缺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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