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_政府采购合同论文

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_政府采购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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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支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很大,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我国政府采购从1998年的31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9亿元,年均增长127%,但仅相当于GDP比例不到1%,发展空间还很大。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28个成员的政府市场规模相当可观,年均采购总额达4000亿美元以上。我国若签署GPA,不仅可参与其中,政府采购市场的空间将进一步放大。我国应当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大力推广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一种有利于买方的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没有讨价还价的过程,诸多投标人同一时间一次性秘密报价,任何虚假的信息在激烈竞争之下都有可能使其丧失交易机会,投标人不得不进行成本核算,体现其综合竞争能力。因而,公开招标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能够发现局部均衡价格,在此价格下招标和投标双方之间达到了最佳均衡状态,促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的比例为48%,比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中央和地方比上年分别下降15个、2个百分点左右。公开招标比例下降的原因较多,例如为维护各自的局部利益等。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应当继续大力推广公开招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强制性公开招标、统一采购,公开招标比例不得低于50%;公开招标合同的技术规格必须标准化、科学化、准确而无歧义、中性而无歧视。

遵循和落实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过程具有高度的透明性,通过各类公共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完全透明和充分传播。它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GPA组织对透明度原则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公正、公平、效率等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存在一些问题。今后政府采购实践中,应进一步遵循和落实透明度原则,促进政府采购公正、公开、公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政府采购信息、采购程序、招标投标结果、质疑和投诉结果以及监督检查结果等都要及时公开。第二,强化政府采购有程序公开,严格履行采购招标通告的程序,保证采购程序公开,规定质疑与申诉的程序和机制、救济的措施和执行,保障供应商或投标者的权利与平等参与机会。第三,建立采购主体违规记录的信息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保障相关利害方的权利和利益。

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内涵

签署GPA之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都要求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外国产品进入中国,采购物中国外产品含量或国外产品的附产值比例可能较高,超过本国产品含量或本国产品的附加值比例,以致现阶段达不到保护本国国内采购市场的目的。因此,需要明确我国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的内涵,建议借鉴或参考国际经验和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采用最终产品要中国原产地制造、本地零部件使用比例或附加值比例不低于50%等,作为衡量中国本国货物、工程的重要指标,采用本土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等作为中国本国服务的重要内容,真正发挥政府采购在现阶段的优势和作用。

做好政府采购的开放准备

第一,中国政府采购最终将走向国际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政府采购中遵循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在加入后成为GPA的观察员,一旦条件具备,将尽快开始签署GPA的谈判。

第二,中国适时、适度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一定要促进本国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在签署GPA之前,各国的政府采购年度都实行内外有别、形式多样的保护政策。一是产品原产地限制,二是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即使本国产品的价格高于进口产品,也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三是贸易补偿,即采购国为了培育当地产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要求得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等。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短期内不可能全部开放,适度保护还是有必要的。建议考虑我国各个领域的竞争力和市场竞争状况,分阶段、分领域,采取双边协议或区域协议等方式,适时、适度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适度保护的同时也要引入竞争机制,提升竞争力。

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我国应充分利用未签署GPA之前的时间,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第一,迫切需要制定、修订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一是落实政府采购的政府导向。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通过实践检验,不断制定、修订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欧盟多次制定和修订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四部《采购指令》,以及《公共救济指令》和《公共事业救济指令》,并最终签署GPA。

第二,强化质疑、申诉、救济制度建设。除进一步公开质疑、申诉、救济的程序外,还要在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通畅的渠道,双方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保证双方权利的实现;与此同时,监督部门和采购主体要分离开来,做到监督方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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