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探析——《资本论》关于劳动力商品的理论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资本论论文,探析论文,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劳动力是不是商品?
对于这一政治经济学绕不开的理论难题,我国学术界曾为此展开过大量讨论,遗憾的是至今仍未形成共识,并且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未有多少进展。在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性问题时,学者们自然会联想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精辟论述,并引经据典展开逻辑论证,由此得出“是”或“不是”亦或“即是又非”的结论来。的确,除了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断言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外,几乎所有的理论文献对劳动力商品都未有明确表述。因此,在探讨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化问题时,首先应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具体考察一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主要观点。
一、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论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对劳动力商品理论进行了深刻而缜密的论述。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在近几年关于劳动力商品问题的争论中,虽然存在着许多分歧,但在谈到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时,却见解一致,即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要看是否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或劳动者无法直接占有实现自己劳动力的生产资料,只能将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这种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传统认识,主要依据了《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三节《劳动力的买和卖》中的有关论述:“但是,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注:《资本论》第1卷,第190—192页。 )“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注:《资本论》第1卷,第190—192页。)接着,马克思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基本条件又进一步概括为“可见,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注:《资本论》第1卷,第190—192页。)
客观地说,理论界对《资本论》中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转述是忠实于原著的,但以此为据而把特定历史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固定起来,把它看成是适用于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判断准则,就不免教条化了。我们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三节中找不到马克思关于这两个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般的普遍的条件的论断,在马克思其它著作中也未见类似的论述。实际上,马克思总是把经济范畴当作历史范畴来考察和研究的,他曾说:“我们前面所考察的经济范畴,也都带有自己的历史痕迹。”(注:《资本论》第1卷,第190—192页。)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在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中出现的。在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过程中,即资本关系建立之初,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货币转化为资本,所具备的条件就是上面马克思所说的那两个基本条件。正是这两个条件深刻揭示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得不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计,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而接受资本家剥削的实质。可见,马克思界定出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两个条件是有其深远的革命意义的,他是为了探求货币向资本转化的原因,是为了揭示剩余价值产生的真正来源以及资本剥削的秘密,以求彻底唤醒工人阶级的革命觉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向前发展,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生产这种生产方式的出现,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又有了进一步的论述:“……起初,工人因为没有生产商品的物质资料,把劳动力卖给资本,现在,他个人的劳动力不卖给资本,就得不到利用。它只有在一种联系中才发挥作用,这种联系只有在它出卖以后,在资本家的工场中才存在。工场手工业工人按其自然的性质没有能力做一件独立的工作,他只能作为资本家工场的附属物进行生产活动。正象耶和华的选民的额上写着他们是耶和华的财产一样,分工在工场手工业工人的身上打上了他们是资本的财产的烙印。”(注:《资本论》第1卷,第399页。)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工人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不仅是因为工人没有生产资料,还因为生产方式决定了劳动力必须卖给资本家,否则单个人的劳动力就得不到利用。在手工业小生产的条件下,个体劳动者能独立完成某种产品的生产,只要拥有生产资料就可以从事生产活动,出卖商品,这时他不会出卖劳动力。而在工场手工业分工协作和机器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单个人的劳动力没有能力做一件独立的工作,即使有生产资料,他也不可能独立地把产品生产出来。只有通过一定的社会形式,把许许多多的单个劳动力汇成一个“结合劳动力”,(注:《资本论》第1卷,第393页。)然后才能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商品。马克思的论述清楚地说明了工场手工业这种社会化生产方式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新的条件,在这种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即使劳动者有少许生产资料,他个人劳动力也必须卖给资本家,受资本支配。
对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的论述,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应正确看待,辩证地加以分析。
首先,不能把马克思论述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绝对化,而应以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马克思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按照资本主义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考察的,是把劳动力商品范畴作为历史范畴来论述的。他在论述资本主义劳动力最初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时,就指出了“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注:《资本论》第1卷,第190—192页。)这句话表明, 马克思并没有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有这两个基本条件就足够了,他也并没有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规定为适用于资本主义任何历史时期,甚至适用于任何社会历史时期。实际上,马克思的这句陈述为后面增添条件留下了余地。当工场手工业分工协作和工厂机器大生产这种资本主义特有的生产方式产生和发展后,商品经济的社会化自然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又一个新的条件。既然马克思没有全面论及劳动力商品化的一般条件,那么我们就不应拘泥于他的具体论述,把资本主义最初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绝对化。理论界许多同仁在论及劳动力商品化问题时,常常死抠马克思谈到的两个基本条件,尤其是紧抓住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来对劳动力是否商品进行判断。实际上,由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股权分散和资本社会化的趋势,相当数量的雇佣劳动者尤其白领阶层人士,都拥有一定的股票和财产,都不是“一无所有”者,但他们还要受雇于人。可见,用马克思所提到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是难以解释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原因,当然也难以解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何劳动者愿意受雇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客观现实。
其次,应结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研究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马克思认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客观的历史规律。他在研究劳动力商品关系这一特定的经济关系时,认为属于个人的劳动力让渡使用权是由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分工协作和机器大生产的生产方式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可见,对这一条件的陈述正是马克思提出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理论的具体应用。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时,我们应借鉴马克思论述中反映劳动力商品化的共性因素,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生产力状况的实际进行具体分析。
(二)劳动力商品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资本论》中许多地方都论述了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在第一卷第七篇第二十二章中,马克思曾做过集中而透彻的分析:“一旦劳动力由工人自己作为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从这时起,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只有从这时起,每一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注:《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这段话如果撇开资本主义生产性质,就其揭示的本质特征来说,对发达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完全适合的。
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它通过市场运作来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只有让劳动力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通过劳动力买卖双方的交换,使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偏好自主择业,使企业根据需要选择劳动力,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只有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才能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市场体系,进而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生产才普遍化”。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的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不承认劳动力商品,不发展劳动力市场,毋庸置疑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前文所述的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蕴含了商品经济社会化发展中的一般规律,同样可以成为我们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的有利武器,并且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如前所述,劳动力商品化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规模庞大,社会分工更加细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无力直接驾驭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要素,不仅要雇佣一般的劳动者,尤其要雇佣那些具有专业知识和技巧的人来从事生产。我国目前正处在向社会化、现代化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过程、手段及产品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必然要雇佣大量劳动力,使之集合成一个结合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可见,劳动力商品化实质上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实行全面流动的要求,是不以社会制度变更而改变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体制条件。在我国,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劳动力商品是在劳动力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没有体制的转换,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虽然现代分工协作和社会化大生产使单个劳动力不可能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独立生产,为劳动力商品化提供了现实需求,但这并不等于说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就是商品。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曾采取行政手段和固定工的办法对劳动力统分统配,实践证明这种以超经济中介进行资源配置的方法,是极其缺乏效率的。改革开放后,我们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属性,特别是近年来我们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让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让市场中介去实现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力商品化才成为社会主义现实。由此看来,劳动力商品化、市场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市场经济全面启动后,劳动力商品化才具有完备的体制条件。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必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且个人到市场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是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化的个体条件。劳动力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就应当同一般商品交换一样,出卖者必须拥有商品的所有权。由于劳动力是包含在人体内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所以劳动力的所有权是指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公有经济还是非公有经济中的劳动者,都有人身自由,都能够按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到劳动力市场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样劳动力才成为商品。而如果劳动者个人不到劳动力市场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那么即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劳动力仍然不可能成为商品。正是基于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出现了劳动力商品化趋势,但并不是现阶段全部劳动力都是商品。例如,对目前承包集体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其劳动力显然不是商品,只有当他们外出打工到市场上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时,其劳动力才成为商品。因此说,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的使用权交由市场配置这种个体因素,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三、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
劳动力成为商品具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共性因素,因此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没有姓“资”姓“社”之分。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同劳动力的商品化是统一的过程,所以人们常把劳动力成为商品视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认为它将会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事实上这是对马克思观点的片面理解和形而上学的运用,不符合社会主义实际。
(一)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不会否定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后,个人收入分配无疑受到劳动力价值、供求关系、竞争关系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不会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必然要求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由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按劳分配自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第二,所谓按劳分配其实质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创造价值,创造的价值越多,其劳动贡献越大,按劳动贡献分配也就成为一种主要的分配形式。因此,可以说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并不会排斥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分配调节机制,劳动力成为商品后,通过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既能够让劳动者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和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又能够使劳动者通过市场择业充分感受公平竞争的合理性。
(二)承认社会主义国家劳动力是商品不会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第一,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劳动者来说,他可以自由择业,具有保留是否交换以及和谁交换劳动力的权利,这表明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真正主人。从全社会视角看,劳动力商品化后,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第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虽然劳动力成为商品,但劳动者对公共的生产资料仍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仍拥有参与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合法权益,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最终通过各种形式用之于劳动者整体,因此劳动人民仍然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
在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化问题时,我们应以事实为据,从社会主义现实经济生活出发去进行研究考察,而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述,不能以制度特征或现存的原则为依据进行理论推理,因为这样是不利于科学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