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东论文,应对策略论文,嘉庆帝论文,繁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1-0050-11
按清代的法律术语,士民进京告状被称为“京控”,民间则多称“告御状”。早在立国之初,清廷即鉴于“自明季祸乱,刁风日竞,设机构讼,败俗伤财”,是以告诫士民“非机密要情,毋许入京越诉”。[1](p9026)其后又颁布法律,规定进京上控者必须事先完成应有的司法程序,即在州县官“审断不公”或拒绝受理诉讼的情况下,士民应按规定的“审级”依次向府、道、司、院衙门申诉。若对司、院衙门的审理结果仍有异议,方可前往京城的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继续申诉。在此过程中,缺少任一环节都会被官府视为“越诉”,并将受到“笞五十”的惩罚。如果京控者的申诉被认为有不实之词,同样也会遭到惩罚。[2](p1256~1257)[1](p4211)
很明显,法律的严格限制使京控成为一件极为烦琐且需承担风险的事情。故今人有理由认为,清代的士民在京控方面难有引人注目的表现。在系统介绍清代法律制度的著作中,京控被认为“在清代虽不时发生,却也说不上普遍”[3](p117);甚或断定,清代百姓能够进京告状的在全国而言“百无一二”[4](p603),在那个时代,京控“作为一种非常诉讼程序,主要起装饰作用。全年所收案大概屈指可数”[5](p31)。
其实,清代的京控未必就近乎聊胜于无,其意义更不应如此低估。因为京控者在将其冤情带入京城的同时,也将一些重要的社会信息传递给了皇帝。已经有人注意到,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江南地区的绅士为抵制漕运制度中的附加税而利用京控的渠道去控告当地官府,他们中的京控专家甚至建立起了“诉讼网络”。①在其数量明显增加的时期,京控对社会状况的揭示尤为突出。在这方面,晚清京控案的“连年剧增”便颇为引人注目,它体现的是当时已无法治愈的“吏治腐败”和“讼棍等社会闲散势力的负面影响”。[6](p191~205)
不过,京控案的剧增及其背后的吏治腐败和讼棍影响并非晚清时期才开始呈现。一个尚不为人关注的现象是,在嘉庆帝为寻求“民隐”而开放京控后,前往京城上控的山东士民长期“络绎不绝”,以致山东京控的数量明显多于其他省份。这让一心“勤求民隐”的嘉庆帝意识到,山东士民对京控如此热衷的背后一定隐藏着当地社会状况的特别信息。实际上,嘉庆帝需要面对的是来自官与民两方面的难题:山东官员在审理讼案时普遍存在着消极懈怠和听断不公的弊病,这令士民不得不跋涉千里赴京上控;与此同时,山东讼师的活跃与素称“刁悍”的民风同样促成了山东京控的不同寻常。在十余年的整饬中,除了在和舜武、程国仁等官员治理时期可获得短暂的慰藉外,嘉庆帝对山东的局面是很绝望的。这一过程揭示出,在整个官僚系统已经病入膏肓的情况下,少数杰出官员的勤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领域中的弊病,而与之紧密相连的民风同样没有改善的希望。
本文即以19世纪初期的山东京控为题进行专文阐述,目的并不在于得出某一异于前人的结论,而是注重再现历史的过程,使人们对当时皇帝在地方出现异常状况时如何进行判断和应对有一清晰的认识。
一 惩治官僚的“怠惰偷安”
当嘉庆帝开始接手整个帝国的时候,摆在他面前的无疑是个烂摊子。通货膨胀、人口压力、吏治废弛这些18世纪晚期逐渐困扰朝廷的问题到此时变得更为严重。②难能可贵的是,嘉庆帝不仅决心恢复帝国往日的繁盛,还清醒地认识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了解地方社会的真实状况。作为获悉民情的重要手段之一,他试图为京控者开辟比以往更为畅通的渠道,“令都察院步军统领等衙门接到呈词即行奏明申理,以期民隐上通,不使案情稍有屈抑”[7](p320)。结果,各省背负“冤抑”的士民开始不断地涌入京城。[7](p320)[8](p203)[9](p552)[10](p961)[11](p69,86)
出于“勤求民隐”的考虑,嘉庆帝拒绝了一位御史提出的允许都察院不经禀奏即可驳回上控的建议,表示自己有时间审阅每一起案件的卷宗。[12](p479~480)同时,他还十分注意防止任何本应“奏交”的案件被“咨回”到省。③1807年5月,都察院因将一起山东民人“京控”官府“重征”案“咨回”东抚查办而被严厉申斥。在嘉庆帝看来,“外省州县书吏舞弊重征最为闾阎之害”,都察院应将该案迅速专折向其奏报,“以便交该抚作速审办,或交钦差就近审讯,加以惩创。庶除莠安良,奸蠹日渐敛迹”。令他不满的是,都察院仅将之视为个别现象,完全没有考虑到“奸胥猾吏胆玩营私,既可将伊一家漕粮重征舞弊,则其余花户又安能保其不勒索苛求?何得以一咨完事?”这不仅违反了制度,甚至是荒谬的,因为“此等重征之案尚不具奏,岂专待谋反大逆之事始行具奏邪?”[13](p743)
除受理京控的都察院外,各省官员也感受到来自皇帝的压力。最迟在1807年年初,为避免“闾阎疾苦壅于上闻,或官吏贪黩营私、病民骫法”,嘉庆帝决心加强对地方官员审案过程的监督,其方法是对各省京控案件“核其情节重大者,特派大臣驰往鞫讯”。[13](p754)嘉庆帝认为,地方官员失职所造成的“冤抑”是引发京控的重要原因。这年3月,都察院左都御史周廷栋、总管内务府大臣广兴奉旨前往山东审案。[14](p2180)
将左都御史派往山东,表明嘉庆帝已经对这一地区诉讼状况的异常有所觉察。或许是为了慎重起见,直到6月,一道上谕才对山东的情形表示出格外关注。6月7日,在将一起山东京控案发交周廷栋、广兴审办后,嘉庆帝在上谕中写下了一句足以令山东省官员忐忑不安的话:“都察院近日所奏外省控案,惟山东为最多。”[13](p744)
在王朝与“盛世”已渐行渐远的背景下,山东士民对京控的如此热衷让一心“勤求民隐”的嘉庆帝意识到背后一定隐藏着有关山东社会状况的特别信息。他断定,山东京控的不同寻常绝不仅仅是地理位置的原因。“若云东省距京较近,民间控案便于赴诉,则直隶为畿辅近地,即山西、河南亦均密迩都城。该三省虽亦间有赴控之案,然总不至如山东一省之多。岂直隶等三省遇有上控之案,该地方官竟预为拦阻,不使来京申诉乎?”因此,一定是“山东州县官于民间词讼案件怠惰偷安,竟不及时审理,全置民事于不问,以至小民冤抑莫伸,不得不赴京呈控”。[13](p744)
嘉庆帝做出这样的判断既有亲政以来积极整饬吏治的背景④,也与18世纪中期以来山东“吏治日弛”的严峻现实有关。早在乾隆盛世之际,山东吏治就已成为朝廷“力图振刷”、“随时严督”的对象。[15](山东巡抚鄂容安:《奏报地方情形》1752年3月31日,档案号:007941)[13](p346)而“自乾隆末,山东大吏多不得人,吏治日弛”[1](p11328)。对此嘉庆帝不会一无所知,且自己即位不久便了解到“东省收漕一事,颇有烦言”[13](p703)。无疑,这仍是官吏不端惹出的麻烦。对于决心整饬的嘉庆帝而言,往事与现实使他不能不将地方的任何异常状况直接与吏治联系起来。
7月10日,嘉庆帝收到了护理山东巡抚杨志信的奏折。尽管东抚在分析山东京控的成因时,承认“近日东省民人纷纷赴京呈控,固属民风健讼,亦由各州县怠惰偷安,不即速为讯结”这一原因,但嘉庆帝并未因其附和自己对山东官吏的判断而稍感欣慰。相反,他想起正是这个杨志信在此前任职直隶按察使期间,“其本衙门自理词讼未结者即有二百三十一起”,并为此受到过处分。思虑及此,嘉庆帝愤而责问:“既知地方健讼之风由于州县迨(怠)惰,而何以于自理词讼并不认真审理,迅速究结,为州县法式乎?”[13](p744~745)
十几天后,都察院的一份参奏让嘉庆帝进一步领略了山东官员的“怠惰偷安”。泰安知府鸣清“于人命重案,经尸亲具控到府两次,并不提犯亲审”。即使尸亲“迭赴上司衙门呈控,俱批府查讯”,“仍不速为讯办”。直至9个月后,这位知府“始行亲审”,但随后“复借词悬宕,经年不结。以致尸亲心怀不服,来京控诉”。该案经都察院审理后,“不过一两旬之间,即将案情质对明确,原告输服无辞”。嘉庆帝认为,既然都察院能在“一两旬之间”迅速审结,表明该案“并非难办重狱”。如果“该府早为亲讯,将案内情节向原告细为剖析,折服其心,何至屡控不休?”这让嘉庆帝更加确信,山东“人民来京控案之多,皆官司不为审理所致。刁风之长,实由于此!”[13](p745)
嘉庆帝有理由如此愤怒。鸣清一案清楚地表明了官员怠惰与京控间直接的因果联系。而对于官员的怠惰以及因此导致的积案问题,嘉庆帝自亲政以来便“屡经降旨严饬”。在7年前的一道上谕中,嘉庆帝甚至分析了积案的形成过程:“州县惟知以交结上司为急务,遂置公事于不问,视陋规为常例,以缺分美恶,得项多寡。总思满载而归,视民生如膜外。督抚司道等亦只知收受属员规礼,并不随时督察,上紧严催。而书吏等又利于案悬不结可以两造恣其需索,以致拖累多人,日久尘积。上下相蒙,其弊已非一日。”[7](p98)尽管嘉庆帝当时即警告“此朕所深悉者”,但眼下的情形表明官员们并未把皇帝的话当回事。
既如此,嘉庆帝认定必须“严示谪惩”方可整治山东官员的“怠惰”,何况“此等不以民命为重,惟知尸位偷安之劣员,尚何足惜?”于是,7月23日的一道上谕宣布将鸣清“实降三级”,“其本有一级不准议抵”,“嗣后凡人民重情,有经呈控到案复由上司批委提讯者,若不亲为审理,迟延至半年以上,即著实降三级调用,无庸查级议抵”。[13](p745)
嘉庆帝希望以加大对官员的惩处力度改变山东京控的异常状况,但不久后“广兴案”、“英纶案”的相继发生使其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因为不仅是地方官员,就连钦派的审案大员也会破坏皇帝的整饬计划。1809年1月,时任刑部左侍郎的广兴因在山东审办重大京控案期间,“任性作威,供顿必须华美。稍不如意,即肆行呵斥”,“不惟需索骚扰,竟敢任意苞苴”被奏参。嘉庆帝显然没有料到自己选定的大员能如此妄为,览毕参奏,不禁“深为骇异”。[13](p754)[14](p2180)[16](p45)[17](p452)嘉庆帝决心杀一儆百。2月25日,广兴被处斩,与其同往山东审案的左都御史周廷栋也因“于广兴所得赃款竟毫无见闻”而被勒令休致,“永不叙用”。[1](p595)[14](p2181)[16](p60)
这样的结果对志在“勤求民隐”的嘉庆帝无疑是个不小的打击。钦派大员前往地方审理京控大案却执法犯法,那么今后还有谁可值得信赖?还有什么办法能探求到“民隐”?3月27日的一道上谕即清楚地表达了嘉庆帝极度失望的心情:“朕勤求民隐,整饬官方,惟恐下情不能上达。遇有直省控案或关涉官吏营私、民情屈抑者,特派大员前往谳办,实不得已之苦心。该大员仰承简命,必应自矢洁清,虚公听断,方为不负委任。前此山东省控牍频仍,朕以山东虽距京较近,何以小民来京控诉者比之直隶、山西、河南诸近省独为繁多?自由该省吏治废弛之故。因派周廷栋、广兴前往审讯,其该省续控之案亦即令其接办。广兴两次在东,居住多日,不料其骫法贪婪,纵欲败度,竟至斯极!”[13](p764)
尽管失望至此,嘉庆帝仍认识到,广兴敢于如此贪婪,表明山东官员在执法过程中罪孽深重,他们贿赂钦派大员正是为了掩盖其罪行。故他在同一上谕中明确指出:“广兴性本贪鄙,又喜多言,东省官吏遂极意逢迎,饱其欲壑,希冀代为弥缝掩盖。广兴之祸,虽由自作,实东省大小官吏酿成,终亦不免革职发遣,陷入终自陷耳。若该省官吏等平日悉奉公守法,无可指摘,亦何至畏惧广兴如此之甚乎?”值得注意的是,这道上谕最后提醒说,“内外大小官员身登仕籍,先当审明义利”,还决定颁布御制的《崇俭》诗及《义利辨》文,以期“训诫臣工”。[13](p764~765)此举显示出嘉庆帝深重的危机感:既然山东的“大小官吏”不能奉公守法,他省乃至朝内官吏又焉知非是?可以说,他由此看到了整个官僚体系存在的问题。
广兴被斩、“其逢迎馈送之地方官亦经分别惩处”⑤后,嘉庆帝本以为内外官员“自应共知警惕,守法奉公”,不料“甫逾数月”,巡漕御史英纶在巡视东漕时“诸凡挑斥、婪索多赃,与广兴如出一辙”,而山东“州县官曲意馈遗,又与馈送广兴之事如出一辙”。在两个“如出一辙”面前,嘉庆帝感到难以理解。如果说因为“广兴性喜多言”,心虚的山东官员“畏其参奏”而“极意逢迎”,“今英纶又属何故?如此曲尽迎合?”看来答案只能是“东省之官吏大半卑鄙”,且已“相习成风,毫无畏惧”。[13](p769)
1809年7月1日,英纶被处以绞刑。⑥在“广兴案”事发数月后,这一结果为山东贴上了“吏治废弛,实不可问”的标签。[13](p769)毫无疑问,对此时的嘉庆帝而言,山东京控的根源至此已十分清楚了,当初做出的“人民来京控案之多,皆官司不为审理所致”的判断已经得到事实的不断印证。
从两年前发现“外省控案,惟山东为最多”到接连将广兴、英纶处以极刑,嘉庆帝确信已经寻找到山东京控不同寻常的根源——山东吏治废弛。在这一过程中,嘉庆帝软硬兼施,既对臣工颁布御制诗文进行“训诫”,又严厉惩处了一些官员。这些努力足以表明嘉庆帝的决心和期望,但依旧严峻的现实却清楚地表明,仅仅指责官员丧失道德并不能改变山东京控的不同寻常。即使在处决广兴、英纶后,山东京控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1810年10月,嘉庆帝从木兰围场回京途中便注意到“屡有山东民人叩阍之案”。回京后,他更发现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近日所奏来京控告案件,亦系东省十居八九”。[13](p785)面对如此困境,嘉庆帝不能不考虑采取新的举措。
12月24日,在都察院奏报山东一民人“京控”其兄被人“谋财害命”而“官不据实审理”一案后,一道上谕这样描述了嘉庆帝眼中京控案的形成过程:“近日各省民人来京控案甚多,皆缘地方官先不据实审办。迨往各该上司衙门控告,而该上司又不皆亲自提审,往往仍批交该府州县审讯。试思该州县既有原审供勘在前,即另有冤枉别情,又岂肯自行平反?不过设法弥缝,多方消弭。其有不能消弭者,或监毙灭口,或付之延宕,以致小民负屈莫申,惟有来京赴诉。”[13](p788)不同于此前一味对官员从道德上加以指责,此次嘉庆帝的策略是从京控案形成的具体过程入手,探寻地方官员的行为如何一步步迫使“民人”走上了京控之路。无疑,这是一个更为务实的选择。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上谕认为正是由于京控背后有如此内幕才使“人但知控案纷纭,刁风日甚,而不知率皆官员之阘茸有以启之也”,显示出嘉庆帝对自己洞察力的自信。然而整治数年后,竟然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未能看出山东京控的不同寻常“率皆官员之阘茸有以启之也”,正揭示出过去对山东官员的道德批判实未取得任何效果,也正符合眼下京控案“东省十居八九”的现状。[13](p788)
在列举出州县官的各种不法行径后,这道上谕还特别指出,督抚、臬司等省级大员对于京控的繁多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各督抚经朕简派前往,查察合省官民,申冤理枉,即系钦差。如果随案亲提,秉公剖断,则百姓岂有近舍本省上司,转远来京师呈控之理?”其暗含的内容是,与州县官不同,督抚、臬司面对的案件常常含有冤情,百姓是由于在州县官那里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才不得已继续上控。因此,省级官员理应成为替百姓洗刷冤情、使其免于京控的最后一道保障。为此,嘉庆帝在上谕中明确要求:“嗣后各省上司凡遇控案,若在督抚衙门控告,即著督抚亲审;若在臬司衙门控告,即著臬司亲审。如须派员随同研鞫,亦当另行遴派。毋得仍批本属及原审之员自行复审,致蹈回护瞻徇之弊。如尚不凛遵,致小民等仍来京控告,彼时查明曾在本省控告,系发交原问官审办者,必先将该省不行提审之上司惩治不贷。将此通谕知之。”[13](p788)
十余天后,一件涉及山东德平县民人控告官府“浮收漕粮、勒折钱文”的京控案使嘉庆帝相信,自己对省级大员的判断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此案缘于德平县连续几任知县浮收漕粮而被民人“在本省控告”,但巡抚和藩司都“不为审办”,“以致该民人前来叩阍”。为此嘉庆帝特派钦差赴山东审理并将两任知县加以惩处。不料未及一年,新任知县“复蹈前辙”,在“设法禀明上司,派员弹压”不满民众后即“恣意浮收”,而其继任更是“浮收益甚”。令嘉庆帝无法容忍的是,“州县勒折浮收,大干例禁”,而“该抚藩等于属员扰累闾阎,不加饬禁,一任其苛索横征,所司何事?”正是认为抚、藩应比州县负有更大责任,在对后两任知县尚未展开调查之前,嘉庆帝便下令将前者“先行交部议处”。[13](p789)
对山东省级官员而言,嘉庆帝的这番态度和举措无疑使他们备感压力,因为在“山东近年讼狱繁兴,且多京控之案”的情况下,要想亲自提审每一件上控案并不是轻松的事情。实际上,仅仅一年半后,巡抚便已不堪重负。1812年7月,巡抚同兴向皇帝汇报说,在他的主持下,巡抚衙门已经努力审结了大批案件,但仍有135件尚未审办。他认为,未能全部审结的原因主要是“委审之员止有首府首厅,控案既多,非该二员所能清理”。为此,巡抚建议增加审案人员,调擅长听断的兖州和武定两知府“来省分委审讯,统限四个月完结”。[13](p798)
嘉庆帝对这一提议的态度颇值得玩味。不难看出,嘉庆帝对抚、臬将审案委派给首府首厅的做法并不满意。在他看来,“东省未结各案,皆系该抚及臬司应行亲提督审之事”。这是一个刚刚强调过的原则问题。不过,嘉庆帝似乎也清楚对于“讼狱繁兴”的山东而言,并不能过于坚持这一原则,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故继而表示:“既案件繁多,亦只可委省会府厅州县帮同审办,何得将现任实缺知府辄行调省办理?”此言含有双重意味:一方面在巡抚亲审的原则问题上做了让步,暗示如案件过多可以“委省会府厅州县帮同审办”。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变通办法上,则指出巡抚的提议无异于挖东墙补西墙,根本不可行。因为兖州和武定两知府“各有本任及所属州县,其应办之事不少。一经调省,则伊等本任事件又将委之何人?势必耽延积压,日渐废弛。是省垣之旧案未清而外府之新案已积。该抚若谓首府于委审案件不能得力,即于该二员中拣选一员与首府对调,尚属可行。若径将该二员调省久住,武定距省虽近,已难兼顾。兖州地当孔道,滨河事繁,岂可令表率之员日久旷职”?嘉庆帝还注意到,同兴此前曾上奏称“因公来省之员,委之帮办,往往视非本任之事,因循观望,有名无实”,既如此,兖州、武定两知府委审之案亦非本任之事,“宁独不虑其意存观望”?这明显是自相矛盾。至于如何解决巡抚面临的难题,嘉庆帝颇为乐观地指示说:“东省候补各员中谅不乏才具明晰者,同兴尽可于未经得缺人员内遴员委审,再同臬司亲身督办,何患积案不逐渐清厘耶?”[13](p798)
不过,这一次嘉庆帝的判断多半源自不切实际的猜测。毕竟身在地方的巡抚比皇帝更熟悉情况。如果候补官员中果有“才具明晰者”,巡抚何必提出调动现任知府到省这一在皇帝眼中几近荒谬的建议。事实上,此后嘉庆帝期待的积案“逐渐清厘”的局面迟迟没有出现。1814年5月,一位御史在调查各省审理京控案的情况后奏报说:“各省赴京控案,咨交本省督抚,均有逾限未结者”,“两江及其余省份,均有十案至三四案不等”,“而山东省则竟有八十九案之多”。[13](p846)
这样的结果自然令嘉庆帝十分不满,因为早已要求各省督抚对咨回本省之京控案立限审理,“逾限查参”,但大吏们仍然“任意延宕,罔知顾忌”。最恼人的依旧是山东的大吏,“虽经都察院屡次查参”,却仍“泄泄如故,以致原告守候无期,本年复纷纷来京具控。其因循疲玩,实为尤甚”。为此,嘉庆帝责成东抚同兴及藩司朱锡爵、臬司刘大懿将咨回之89案“即速分提审办,勒限一年全数办结”,并要求三人“每月将所分股内已结未结各若干案,自行具奏一次”。[13](p846)
6月24日,嘉庆帝接到了东抚同兴表示将“分提京控各案赶紧审办”的回奏。但或许是完全失去了耐心,此时的嘉庆帝决定对山东大吏实施更换。当天发布的一道上谕称:“山东省积案逾限未结者几及百件,皆由巡抚、藩臬因循疲玩,不认真清理所致”。故将山东藩、臬二司“交部加等议处,即开缺听候部议”。[13](p848)同时谕令河南布政使庆炇改任山东布政使,光禄寺少卿程国仁授山东按察使。[18](p1885,2119)8月21日,东抚同兴被革职,由吏部尚书章煦署理。9月6日,又谕浙江巡抚陈预改任东抚。[19](p1662)
在两个月内将山东巡抚及藩、臬二司全部免职,显示出嘉庆帝在解决京控这一问题上具有足够的决心。不过,事情的发展并不顺利。当年12月,仍有御史奏参“东省交审案件办理迟延”,并“请饬令速行审结”。御史发现,朝廷曾于8月下旬降旨令山东署理巡抚章煦提审“已革章邱县知县崔起龙杖毙九命一案”,“迄今已逾三月,尚未奏结”。嘉庆帝立即传旨申饬实际只任职半月的章煦,并提醒新任巡抚陈预必须“亲提严审,迅速定拟具奏”,对此前所“饬巡抚两司分审各案务须上紧赶办,依限报完。勿致前案未结,后案又增,益形积压”。[13](p868)
真正显现成效始于山东藩司的第二次调整,尽管此前新任臬司程国仁自就职后已经开始着手审理积压之京控案。1815年3月,广东按察使和舜武迁山东布政使。[18](p1886)之后的事实表明,这次调整不仅援助了孤身奋战的程国仁,并对山东吏治的一度好转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3月起,和、程二人一同开始了对京控积案的加紧审理。到1816年1月,山东前后积压之117件咨回京控案全部审结。其中和舜武审结56件,程国仁因审理在先,故完成61件。更能体现二人成绩的是,山东“近日京控之案,较之从前不过十之二三”。与审结积案相比,现时京控案的明显减少令期盼已久的嘉庆帝尤为欣喜,遂降旨对程国仁加恩赏加一级,和舜武赏加纪录二次,“以为京外各员不因循疲玩者鉴”。[13](p881)[1](p6872)
尽管对省级官员的整治直到此时才初具成效,但无论如何,新任两司的努力和成绩证实了嘉庆帝数年前所做大吏应为京控“繁兴”承担更多责任的判断。在他眼中,和、程的表现恰恰反衬出前任藩、臬“在山东诸事废弛,以致案牍积尘,京控日多,可恶已极”。相比之下,如今“该司等认真整顿,一载有余,已将积案全清,实属可嘉”。[13](p881)看来只要大吏得人,便能有效扭转此前的困顿局面。今后该做的事情只是如何将这一良好势头持续下去。可以说,此时的嘉庆帝已变得颇为乐观。
1816年9月,臬司程国仁迁甘肃布政使,天津道张五纬继任。一年后,和舜武迁山西巡抚。[18](p2121,1887)嘉庆帝没有料到,这次人事调动会对山东刚刚好转的局面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1817年12月,巡抚陈预向朝廷奏报其不久前在鲁东一带校阅营伍时,“经过各州县,每处投递呈词自一二封至二三十封不等”。这一数字“较之前岁阅伍时已少十分之四,均经分别批提批审”。此外,他还向嘉庆帝报告:山东12个知府知州(山东辖十府二直隶州)中,有3人可以称得上是“办事认真”:济南府知府钱俊审理积案时“尽心推鞫、不辞劳瘁”;曹州府知府吴垲“亦能督率所属认真清理,按季册报”;青州府知府嵩岫“到任未久,审结案件已百数十起”。[15](山东巡抚陈预:《饬属上紧清理词讼由》1817年12月8日,档案号:053713)
此时距和舜武离职不过三个月,其对山东讼案审理的影响尚未表现出来,故山东仍持续和氏在位时的良好势头,控案数量继续下降。但到1818年5月时,情况已大变,数年前山东讼案大量积压的局面再度出现。21日这天,嘉庆帝接到两件令他大失所望的奏折。先是御史王俭奏称,“直省积案繁多,以山东为最甚”,稍后又有臬司温承惠奏报说,其“到任未及两月,接收呈词已有四百余件,尚有历任未结之案四千余件”。[13](p904)[18](p2123)
面对急转直下的形势,本对山东已抱有相当希望的嘉庆帝自然不愿前功尽弃。就在3天后,时任河南巡抚(1818年2月由晋抚改任)的和舜武奉旨改任东抚。[19](p1666)嘉庆帝做此选择并不意外,毕竟就在两年多前,这位官员的勤勉曾给他留下了“勤于听断,案无留牍,曲直较然”的深刻印象。[1](p6873~6874)这种信任清楚地体现在6月4日的一道上谕中:“陈预自简任山东巡抚以来,漫无整顿。从前和舜武、程国仁分任藩臬时,地方积案渐清,京控亦少。迨伊二人升任后,臬司张五纬不能称职,陈预亦毫无振作,吏治日行疲玩。温承惠接任臬司,积案已有四千余件之多,而来京控诉者仍络绎不绝。”[13](p906)
不过,在信任的同时,嘉庆帝也不免有几分担心。在此前一天召对时,嘉庆帝向和舜武忧虑地表示:“山东最为难治:官吏疲玩,捕役养贼,民刁健讼,兵弁懈弛,而拽刀手、虎尾鞭、红胡子、盐枭各项匪徒,公然白昼劫抢,以致道路戒严,成何世界?尚有待时而动之邪教隐跃其间。每思及此,寝食不安。汝须大加整顿,严缉匪徒,尽心竭力,毋负委任。勉之。”[13](p906)很明显,嘉庆帝希望和舜武能够意识到,与他三年前升任山东藩司时相比,眼下的山东已不仅仅是如何解决积案的问题了。
嘉庆帝的担忧并非没有根据。就在和舜武赴任不久的6月24日,嘉庆帝接到一位钦派前往山东审案的官员发来的奏报,称他不久前“在东审案,于应提人证催提不到。咨行陈预饬提,仍复迟延不解”。这使嘉庆帝更为放心不下,遂降旨加以督促:“朕闻山东近年以来吏治废弛,州县官因循疲玩,积习牢不可破”,“于钦差巡抚,均无畏惧之心。抗玩若此,尚复成何吏治?和舜武到任后,须大加整顿,查明州县中怠玩尤甚者,指实参革数员以警其余,庶可挽回恶习”。[13](p907)
从随后发生的事情来看,嘉庆帝或许可以稍稍放松紧绷的神经。因为和舜武一到任便立即递上一折,准备“勒限清厘积案”,并就“分提审办京控案件”事请示嘉庆帝,而此时的他还未接到24日发下的谕旨。嘉庆帝对新任巡抚的积极态度颇为满意,于29日降旨加以勉励:“山东讼案纷繁,皆由地方官平日怠于听断,以致日久延搁,愈积愈多,亟应上紧清厘。”谕旨批准了和舜武提出的对各地方官“按起数之多寡分别勒限审结”的清理积案计划,并要求他“随时查察,其因循玩泄之州县即照易结不结例参处”。至于如何审理交回山东的京控案件,嘉庆帝指示说:“钱粮专交藩司亲审,命案专交臬司亲审,兼涉钱粮人命者,巡抚亲提审讯。如檄提犯证,州县抗延不解,立即指名严参。”巡抚及藩、臬三人务必仍遵照1814年5月23日的谕旨(见前文),“每月将已结若干起,未结若干起,自行具奏”。最后,嘉庆帝对巡抚等人特别强调:“总当秉公研鞫,亦不可一味欲速,草率定案。倘审结后,两造未能输服,又复翻控,仍与未结无异。如果该抚等办理认真,积案全清,朕仍必施恩甄叙,以示奖励。”[13](p908)
嘉庆帝的期望很快变为了现实。在和舜武的努力下,不到两个月,山东便已呈现“控案寂然”之象,与其上任前的“京控络绎不绝”形成了强烈反差。这使嘉庆帝更加确信了自己的一贯认知:“息讼之道全在地方大小官吏勤于听断。果能案无留牍,曲直较然,则政平讼理,上控之风将不禁而自息。”[13](p910)
山东形势的再度好转与和舜武遵旨“严参”审案延迟的地方官密不可分,他的铁面无情又促使嘉庆帝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1818年8月,和舜武对滨州知州王龙图的奏参便是如此。这位知州在任内未结之案积至110余起,且“迭经该抚严催,乃饰词登覆,迄未讯结一起,疲玩已极”。嘉庆帝除降旨将其革职外,还特别规定:“嗣后州县官任内积案延不讯结,至一百案及四十案以上者,即照此例查明参奏,将该员革职发往军台;其积压在四十案以下者奏请革职,以惩积玩。”[13](p913)
比之1807年7月借惩治泰安知府鸣清颁布的“有经呈控到案复由上司批委提讯者,若不亲为审理,迟延至半年以上,即著实降三级调用,无庸查级议抵”的规定[13](p745),出台这项以府州县官任内积案数量为惩处依据的举措并不仅仅是衡量标准的简单变动,这实际上反映出,尽管其间由于和舜武等个别官员的勤勉而间有好转迹象,但十余年来山东吏治形势的总趋向无疑是令人失望的。这一点嘉庆帝不会不清楚,因为眼下他已顾不得考虑单个案件被延误的时间问题了,被耽延案件的数量才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无法确知这一举措对山东官员心理的实际触动程度,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和舜武的主持下,山东清理积案的进程大大加快了。到1818年年底,山东官员已完成了一千多件积案的审结。[1](p11365)
然而,命运似乎在有意捉弄嘉庆帝。就在和舜武的勤勉让嘉庆帝再次看到希望时,1819年4月8日,这位王朝最需要的官员因病去世。得知消息后,嘉庆帝深为痛惜。⑦因为这意味着山东京控问题将再次陷入困局。事实上,7个月后嘉庆帝便接到新任臬司童槐(10月14日由江西臬司改任[18](p2124))对前任温承惠的参奏,弹劾其“于历任交代积案并伊本任内交审及招解提审批发各案积有一千余起之多,以无辜牵连羁押者共有一千三百余人”[13](p925)。
局面的再度逆转无疑令嘉庆帝深感失望。十余年的整治不仅未能彻底解决山东京控“繁兴”的问题,对地方积案的清理也无法令人满意。而与此同时,一个来自官僚体制之外却同样与京控紧密相关的问题也深深地困扰着嘉庆帝。
二 整饬讼师与刁风
嘉庆帝曾就“人心”“风俗”同王朝命运之关系有如下的解说和期望:“国家临御年久,宜加意于人心风俗。而人心之正,风俗之醇,则系于政教之得失。其间消息甚微,系于国脉甚重,未可视为迂图也”,故“凡我君臣,当以忧盛危明之心,不为苟且便安之计。其于风俗之淳薄尤当时时体察,潜移默化,整纲饬纪,正人心以正风俗。亮工熙绩,莫重于斯”。[1](p612~613)
将“人心”“风俗”看得如此之重,大致反映出当前状况并不令人乐观。事实上,山东的“人心”“风俗”便很令嘉庆帝担忧。山东向有“民情刁悍”的“积弊”。“不欠钱粮,不成好汉!”是雍正年间在山东广为流传的一句谚语,而乾隆帝在登基后不久便听到了这一“恶谚”。其后,尽管清廷对山东士民的抗欠钱粮问题进行了十余年的整饬,但效果却令人失望,以致乾隆帝不得不在上谕中公开承认:“山东民情,习惯抗粮。”[13](p159,316,317)
山东民情何以如此“刁悍”?乾隆帝和官员们在认真思考之后给出了两个答案:首先是山东人的性格。1751年的一道上谕透露出乾隆帝对山东人性格特征的认识:“东省民情与豫省迥别,中州俗尚淳朴,而山左则人多好勇斗狠。”[13](p337)治理山东的官员也认为,山东“民俗”的“强悍”、“狡悍”是“务当振刷”的“急务”。[15](山东巡抚鄂容安:《覆奏交办豫省灾务及整顿东省民风折》1751年11月1日,档案号:007236[13](p347)其次,山东绅士的品行及其影响被视为导致“东省风俗未醇”的关键。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山东的文武生员人数在各省中名列第二,仅低于直隶。⑧一旦数量众多的山东绅士做出与官方期望相反的举动,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为此乾隆帝于1751年提醒山东官员,山东人性本“好勇斗狠”,又“自负略能识字,遂至玩法逞奸,无所不为。非痛加禁革,则向来敝俗,势难望其改弦”。[13](p337)当1752年东抚鄂容安向乾隆帝建议“欲振民气,先端士习”,并计划对山东绅士“随时晓谕,有犯必惩,并责成有司、教职化导约束”时,乾隆帝强调说,“山东士习颇不佳”的原因在于“其晓文在北省中为最,而加以北省刚狠之气”。因此他警告巡抚,山东绅士绝非那么容易对付,必须“大应留心,而非一日所能顿革”。[13](p343)
除了抗欠钱粮,山东“民情刁悍”的另一个突出表现便是“好讼”。山东讼风之盛在乾隆中期便已引起朝廷的注意。[20](p602)嘉庆帝对此不会一无所知,故1807年东抚奏报除地方官的“懈怠偷安”外,“民风健讼”是导致“近日东省民人纷纷赴京呈控”的另一关键因素时,嘉庆帝并没有感到意外,表示“固属甚是”。[13](p744)他很清楚,民风“好讼”只是事情的一方面,隐藏于其后的讼师恐怕是更大的威胁。
在清代,讼师可谓颇为活跃的社会群体。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只有“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2](p1325~1326)但在官员们看来,社会上总有一些专营诉讼的人,他们与胥吏相互勾结,颠倒是非,教唆百姓进行毫无必要的诉讼以骗取钱财。由于讼师多数都是生员,他们能说会道,还能写出合乎逻辑、具有说服力的状纸,因而更为官府所警惕。乾隆帝曾多次针对讼师制定了严厉的惩治条例。[21](p390,413,414)[22](p7~8)
在这样的背景下,嘉庆帝一面努力整治官僚自身的弊病,一面设法消除讼师的影响。开放京控后不久,嘉庆帝便发现,在“迨无虚日”的京控诉讼中,“有不肖之徒以不干己事挺身包揽,纠敛钱财作为资斧,既遂贪心,复称仗义”。他意识到,“似此逞刁滋讼若不稍示限制,于人心风俗殊有关系”。[7](p320)1807年6月东抚的一份奏报也显示,除了官员的“懈怠偷安”外,山东“民风健讼”也是导致“近日东省民人纷纷赴京呈控”的另一关键因素。[13](p744)这一信息显然给嘉庆帝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久,他在召见新任山东按察使朱栋时便特别提醒说:“山东民情刁悍,更兼讼师播弄,告诘不休。须力加整饬,严拿讼棍。”[13](p747)同年12月都察院的一份奏报则促使嘉庆帝制定了具体的针对性措施。据奏,山东“近来讼狱繁多,固缘地方官办理不能持平,又复听断不勤,以致日久玩延,激成上控”外,也因“讼师土棍所在皆有,往往将毫不干己之事从中唆使,代作呈词;甚或从中渔利,包揽具控;又或于地方官审案未定之先,情虚畏逃,来京呈控;且有结案时本无枉纵,亦俱妄思翻控希冀幸免者”。鉴于此,嘉庆帝决定严格审核京控呈词以打破讼师的控制。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随即被责令,今后接受呈词时必须先向原告“逐款详讯”,“除实系冤抑难申、情词真切,及地方官审断不公、草率办结并官吏营私违法确凿有据者”仍应“立时奏闻”以“另候办理”外,如果“所讯之供竟与原呈迥异,或系包揽代诉,被人挑唆,其情节显有不实及原告未经在本省赴案质讯、录供成招,不免有挟嫌倾陷、借端拖累情事”,必须“先将原告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核阅,再行分别酌办”。[13](p748)
尽管对讼师和京控的关系早已有所认识,但在1807年后的十几年中,嘉庆帝和相关官员都将解决山东京控问题的重点放在了整治官僚身上。直到1818年5月,当一位御史上奏提醒朝廷“山东讼狱繁多,请整饬吏治,严究讼师”后,嘉庆帝才发布上谕要求东抚对“著名讼棍”必须“随时访拿重惩”。[13](p903)
然而,与整饬吏治的情形类似,山东讼师的活动不但没有收敛的迹象,反而在两年后达到空前活跃的程度:他们“盘踞各州县,其势与南省包漕之刁生劣监同一伎俩,大意专为从中牟利”。民众也往往请讼师出头帮忙告状,“每遇民间有一讼案,必先就彼商谋。而该讼棍利欲熏心,不顾理之是非,事之大小,即为代作呈词,架轻为重,造无为有。所谓图准不图审,但取一时之耸听,而案之究竟如何,且置为后图。迨至人证提集,势将水落石出,则又教原告避匿,以暂缓其诬罔之罪。是原告之临审脱逃,亦讼棍唆之使然”。[13](p934)
更令嘉庆帝忧惧的是,讼师的活跃使山东的民风变得更为“刁悍”,因而增加了民众京控的可能。还在1807年时,山东的“好讼”之风虽已引起朝廷的注意,但其间的“刁悍”主要表现为欺诈和违反诉讼程序等性质不那么恶劣者。当年12月都察院的一件奏报显示:“山东近日情形,有妇女自尽,母家率众需索骚扰者;有自尽及路毙等案,尸亲借端讹诈者;有原告远飏无踪,图准不图审者;有不候审结即行上控者。”由于当时各省“讼风”都比从前有所加剧,故嘉庆帝也并不觉得是什么严重问题,认为“此等风气,不独山东为然,各处刁诈之徒,如出一辙”。[13](p748)但十余年后,山东的“好讼”之风已经显得尤为突出。1817年,山东巡抚陈预向朝廷奏报说:“东省民风好讼,凡有田土斗殴细故,辄行上控。”[15](山东巡抚陈预:《饬属上紧清理词讼由》1817年12月8日,档案号:053713)到1820年3月,嘉庆帝不得不承认:“山东吏治民风积久敝坏,而近日尤甚。”这一无奈判断的依据来自山东学政李振祜关于山东积弊的密陈。李痛心地指出,山东“词讼之繁,始由于官吏不办,今又变而不敢办。欲结一案,辄虑翻控;欲用一刑,辄虑反噬”。“鞫案之时,有倚老呈刁者,有妇女肆泼者,有抗不画供者”,“甚至有当堂鞫讯之时,辄敢挺身起立,声言此处不能审理,另赴他处控告者”。州县官往往“畏其凶横,不敢拿究”,“竟听其愤然而去”。结果百姓“相率效尤”,“京控上控案日益增多”。[13](p931,933,934)[1](p11557)
民风竟然强悍到官吏不敢办案的程度,这对地方的稳定而言无疑是个危险的信号。东抚钱臻即忧虑地指出,山东的官民关系已变为“民不畏官,官转畏民”,而官员“畏民之弊,更甚于不爱民”。[13](p935)嘉庆帝意识到,山东的“人心”和“风俗”正在远离他的期望,必须立即进行整治。不过,在“人心”“风俗”“系于政教之得失”的认知背景下,嘉庆帝并不打算孤立地采取措施,而是指示将扭转山东民风与整饬山东吏治的行动结合起来。在他看来,“吏治民风不可稍有偏纵。不可使官不爱民,贻害闾里;亦不可使民不畏官,益长刁风”[13](p933)。山东官民关系完全倒置的原因便在于州县官“平日全无恩信及民,临事又多畏葸,以致莠民日益得志,良懦甘受欺凌”。此外,州县之上的知府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知府为“统辖州县者”,“其案为州县不能结者,即应由各该管知府、直隶州办理。乃山东遇案动辄提省,更或各府州因其事难办,具禀请提,冀图卸责。及提至省城,则尽委之于首府,积压拖累,百弊丛生”。如此任由“首府舍己芸人,日不暇给,而省外各府食禄而怠于事,岂不竟同虚设?”[13](p931)为形象地说明地方官行为对平衡官民关系的主导作用,嘉庆帝比喻说:“地方官之于百姓犹父母之于子。子非生而忤逆,因父母不善训诲,日渐纵恣使然。为地方官者果能周恤民隐,听断勤明,官知爱民,民亦知畏官,则大顺之象成。若冠履倒置,则其象为逆。”[13](p935)。
就在东抚钱臻开始根据皇帝的指示对吏治和民风进行整饬之际,1820年9月2日,身体一向健康的嘉庆帝在热河行宫突然去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他或许是一种解脱,从此再不需要为山东京控问题而焦虑了。因为从其后的情形看,山东的吏治和民风依旧困扰着朝廷。1821年4月,东抚钱臻鉴于山东“风气日行浇薄”,上奏建议“以目下情形而论,似宜先培根本,使官知爱民,民知敬官,然后次第为理”。显然,紧张的官民关系仍未得到改善。[13](p947)到1830年时,朝廷发现形势变得更为严峻了,许多省份都有大量京控案件积压,其中山东京控及省内上控新旧各案有六百余件。而“各该省积案如此之多,总由地方官延不审结或听断不公,因而上控。及上控后,并不急为清厘,又致京控。并有将就了结,两造未能服输旋结旋翻者;且或借口人证不齐,或以监候待质,咨部展限,耽延时日,致原被告均受拖累。而讼师乘间播弄,情伪百出,乡愚堕其术中,为害尤甚”[13](p1050)。
结语
在对官僚系统的弊病已有相当了解的情况下,嘉庆帝对山东京控异常原因所做的判断可以说是一种自然反应。然而,实际情形却远比嘉庆帝想象的要严重。不仅是山东官员,甚至前往那里审案的钦差大员也会破坏朝廷的整饬计划,这揭示出山东的整个官僚系统已经病入膏肓。艰难的整饬使嘉庆帝渐渐意识到,道德批判和严刑峻法对山东官员已不能奏效,需要改从更为务实的技术层面入手,设法纠正官员们那些已成为惯常的讼案处理方式。但这一应对之策依旧难以成功,直至一位杰出官员的出现才使局面两度出现转机。不过,和舜武病逝后山东京控再次出现戏剧性的变化表明,在“一种有助于上诉孽生的官僚体制”[12](p494)中,少数杰出官员的勤勉并不能真正改变其所属系统的面貌,“地方大小官吏勤于听断”[13](p910)只能是嘉庆帝可望而不可及的幻想。
嘉庆帝所要面对的挑战还不止于此。除了吏治废弛这一体制性痼疾外,嘉庆帝还需设法解决一个地方性问题。尽管在整饬过程中要求吏治和民风不可稍有偏纵,但在“人心”“风俗”“系于政教之得失”的认知背景下,嘉庆帝将官僚系统的败坏视为引发山东京控问题的根本原因,且对民风具有导向作用——如果官知爱民,民自然也会畏官。然而,这又暗示着,如果官僚系统的弊病无法解决,民风的改善同样没有希望。可见,体制性因素乃是根本问题。
事实上,来自其他省份的京控案背后也存在着同样问题,山东京控的凸显不过是为嘉庆帝提供了一个观察整个王朝危机的“放大镜”。透过山东京控,嘉庆帝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官民关系早已失去应有的平衡状态,甚至开始倒转。从这一点来看,他确实达到了“民隐上通”的目的。只是意识到了危险却始终无法革除官僚系统之痼疾,对于决心恢复“盛世”、确也勤政的嘉庆帝而言,这样的结果颇有些悲情色彩。⑩
收稿日期 2007-06-18
注释:
①詹姆斯·波拉切克:《19世纪初期中国的文人集团和文人政治》,加州大学(伯克利)1974年博士学位论文,转引自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序言》,谢亮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②有关18世纪晚期中国通货膨胀情形可参阅:郭成康《18世纪中国物价问题和政府对策》,《清史研究》1996年第1期;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279页。当时的人口压力情形可参阅: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葛剑雄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5~76页;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关于吏治腐败的概况可参阅:Nancy E.Park,"Corruption i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56,No.4(Nov.,1997),pp.967~1005;萧一山《清代通史》,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7~227页;陈连营《关于清中期的吏治腐败问题》,《清史论丛》2000年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90~107页;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清史研究》1995年第1期;白新良《乾隆皇帝传》,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383、404~409页。
③并非所有的上诉都要由皇帝审阅,只有那些有充分证据表明属于过失或受贿或其他严重失职而作出的未平反冤抑、不公正或不细心的官府判决才能上奏皇帝。皇帝对这些判决加以适当的批示,然后下达给省按察使审判,此谓“奏交”的上诉。以下情形如呈交的状纸与上控人口头陈述之间存在严重不符、由讼棍呈交的或受某人唆使而提出的明显失实或被作为泄愤方式以及未曾提交省级审判的上诉,则需由刑部转交省按察使,此谓“咨回”的上诉。参见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页。
④有关嘉庆帝整饬吏治的情形可参阅:关文发《嘉庆帝》,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114页;喻松青、张小林主编《清代全史》第6卷,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51页;白新良《乾隆皇帝传》,第499~507页。
⑤东抚长龄即因“馈送”广兴银两及任听藩司“动库款为广兴办差”而先后受到“降级留任”、革职并“发往伊犁效力赎罪”的惩治。(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二八《大臣传续编一·长龄》,第2796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嘉庆朝查办广兴受贿案》,《历史档案》2002年第4期)山东布政使邱庭漋被革职,并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嘉庆朝查办广兴受贿案》,《历史档案》2002年第4期)
⑥《清史稿》卷十六《本纪十六·仁宗本纪》,第596页。目前从一般意义上的吏治腐败角度对广兴、英纶两案的关注,可参阅:关文发《嘉庆帝》,第278~283页。
⑦嘉庆帝下诏对和舜武“优诏赐恤,赠总督衔”。《清史稿》卷二○三《疆臣年表七》,第6875页;《清史稿》卷三五九《和舜武传》,第11365页。
⑧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下面的事实也有助于说明山东生员数量之多。1741年山东乡试前夕,巡抚发现省城聚集的应试人数达1.1万余人,原有号舍根本无法容纳,以致巡抚不得不请求皇帝批准添建675间号舍。1741年9月12日上谕,《清实录山东史料选》,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208页。
⑨有关清代讼师的活动情况可参阅: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收入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林乾《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⑩尽管有人注意到在固有制度体系的框架内和政治败坏的情况下“治人”因素的重要性(分别参见牛建强:《明万历二十年代初河南的自然灾伤与政府救济》,《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第96~97页;陈连营:《关于清中期的吏治腐败问题》,《清史论丛》2000年号,第107页),但必须承认,到嘉庆帝时期官僚系统已经极端腐化,解决之道只能是对官僚制度本身做全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