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_董雯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论文_董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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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级政府、领导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国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比例不断提高,也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法律法规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当中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作;问题

前言: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作中出现问题是由于我们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对,在执行相关的规定时出现偏差等原因造成的。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从《招标投标法》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这五个方面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规模限额以下的除外),不招标投标就是违法,目前的现状是建设单位只进行施工方面的招标投标,其他方面均不招标;我们明知其违法,却又没有很好的制约手段。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和大力宣传,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就会像现在的施工招标一样,全部纳入依法招标的轨道,从而使建设项目的每一个方面都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当然这可能会有一个过程,但我们应该朝这一方面去努力。

2对实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制度机制创新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实务中存在法律风险,《条例》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外,还进行了大量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创新,将在风险防范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兼收并蓄,多处借鉴了政府采购的一些先进制度。二是《条例》在内容上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创新。三是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建立延长评标时间的机制,可以防止评标流于形式。第48条第3款规定健全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机制,确保每位成员评审结论合法有效。

3顶层设计还需加强

法制是手段,健全的体制才是基础和根本。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及法律风险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牵涉面非常广泛,经济上涉及到部门和地方利益,政治上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上涉及到国际通用的招标投标制度在中国的适应,社会上涉及到招标投标市场中行业和中介组织的培育等。招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从招标制度建立起就产生,随着招标制度的深化而不断变化,对于现阶段的突出问题的治理必须根据其产生的原因来对症下药,从源头、制度、技术、操作面上多管齐下,深挖细查,铲除这些恶瘤及其生存的土壤,从而规范招投标市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但工程招投标领域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不单是《条例》所能解决的,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需要上升到管理层面予以解决,需要靠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严格执法和监督予以解决,归根结底,需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顶层设计。

4关于资格预审和确定

(1)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审查投标人的投标合法性,包括投标人是否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等。二是审查投标人的能力、主要包括:1、投标人概况(名称、住所、电话、资本和经营等级以及近几年的财务状况);2、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是否圆满完成过与招标项目在类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相类的项目,以往(履约的情况等);3、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及其资产负债情况;4、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主要是对承担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的学历、管理经验进行审查。

(2)招标人不懂或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至于招标人要暗箱操作、要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那是招标人违法,由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来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只监督招标人确定的入围投标人是否资格预审合格,数量是否少于7家就可以了,至少招标人怎样进行资格预审,又怎样确定入围队伍,那是招标人自己的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5关于评标的评标方法

法律法规规定的两类评标方法:(以施工招标为例)

(1)综合评估法

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投标人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这类方法可采取综合评议或综合打分的方式,根据各项综合评价内容权重取舍的不同,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包括标底的确定方法不同,都会带来很多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因此,监督管理部门无法作出具体的评标办法去适应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是当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的各项综合评价内容之权重和指标不合理或出现错误时,有权指出并予以纠正,而不能去规定招标人必须如何做。

(2)评标价法

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为中标人。在实际的招标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强制所有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的,因此,投标保证约束的是开标后投标人的行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自主决定而不构成投标人违约。

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所面临的形势,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在实际工作当中研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法和评标办法,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能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与国际接轨并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我们每一个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胡守勇,谭泽华.工程招标投标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02):46-49.

[2]戴一鸣.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J].工业B,2015(04):71-71.

论文作者:董雯燕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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