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及其重要启示论文

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及其重要启示论文

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及其重要启示

王作全1 熊 祯2

(青海师范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8;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摘 要: 日本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是亚洲最早的信托立法,但由于特殊的引资目的以及在需要整治信托乱象、严格监管信托业等背景原因下产生的该法,不仅以发展商事信托为着眼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品格,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全面发展。时隔80余年后的2006年,日本为了克服旧《信托法》存在的种种不足,实现信托制度的现代化,以全面修改旧《信托法》的方式制定了全新的《信托法》。我国现行《信托法》不仅主要参照了日本旧《信托法》等,而且同样是在关注商事信托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依然存在影响信托制度全面发展的种种弊端。所以,准确把握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以及对法律的影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法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背景原因;启示

信托作为一种独具魅力的财产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伴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规范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最早诞生于英国。正如日本信托法权威学者所言,对于信托的起源,尽管存在罗马起源说、英国固有说等多种学说,但认为作为英国习惯法诞生于11世纪至13世纪的“用益制度”(USE)的英国固有说是最有说服力的主张。[1]不仅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信托制度以其独特的魅力而风靡世界。[2]在亚洲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走向明治维新道路的日本,与大规模移植欧美发达国家的其他重要法律制度一样,率先引入了信托制度,并于1922年制定了亚洲最早的《信托法》(以下简称旧《信托法》),对信托的基本含义以及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本文以国内某超超临界N1 000-27/600/600 MW等级燃煤机组为例,以白雾治理常规方案的能耗为基准,对白雾治理新方案的能耗进行计算,分析其节能效益。

时隔80余年后,日本为了实现信托制度的现代化,又于2006年以全面修改旧《信托法》的方式制定了一部全新的《信托法》(以下简称新《信托法》),从信托基本法的角度为日本信托事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更加周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需要关注的是日本新旧信托法的产生有着不同的背景原因,而且这些背景原因对新旧信托法的法律品格、立法理念以及制度构成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准确把握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这些背景原因,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制度,以此保障我国信托事业实现更好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日本旧《信托法》的产生背景及其时代特征

对于日本旧《信托法》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时代特征,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为满足引进外资需求所起步的信托制度

对于日本信托制度的起步,尽管也有观点认为类似信托的制度在日本自古就存在,但日本学者普遍认为,日本近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肇始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并参照了在美国作为产业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3]实际上,日本在实施明治维新后不久,为了实现脱亚入欧、富国强兵的国家战略目标,同时也为了摆脱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1900年)在日本国内引发的各种危机和矛盾,转移国民的注意力,接连发动了两场重要的战争,即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和1905年的日俄战争。尽管日本在军事上赢得了这两场战争,但在经济上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富国强兵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为了解决沉重的经济负担,实现战后经济复兴,日本社会产生了急需从外国引进资金的强烈需求。鉴于日本当时证券市场极不发达以及英国伦敦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实际,日本的决策者按照伦敦金融市场公司债券融资规则开始建立附担保公司债券制度,并为了提高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信任度以及便于公司债券融资的操作,仿照英国金融市场的普遍做法导入信托制度,即开始建立将不特定多数公司债券持有人独自享有的担保权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由受托人统一管理这些分散的担保权,并根据需要实行该担保权的信托制度,这就是日本最早为满足引进海外资金的社会需求而起步的信托制度。

(二)日本最早的信托立法及其基本特征

据日本学者分析,“信托”一词作为正规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日本1900年制定的《日本兴业银行法》(1900年法律第70号)中,该法在第9条第4款中作为日本兴业银行的业务之一列举了“有关地方债证券、公司债券以及股票的信托业务”,但该条款所规定的这项信托业务在现实中并没有发展起来。[4]所以,在日本信托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由1905年制定的《附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法》(1905年法律第52号)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上述,该法就是为了日本通过发行附担保公司债券实现从海外引进资金的目的所专门制定的法律。按照该法的制度安排,在信托关系中,由受托人在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委托人)所指定的财产上为公司债券持有人设定担保权,并实施保管以及实行该担保权的行为。

另外,日本旧《信托法》基于委托人甚至将自己的财产都进行了移转,自然享有较强有力的话语权,加之尽管属于平等主体但仍需对受托人进行必要监督的这种基本考虑,对委托人赋予了较强势的各种权利。这在普通的民事信托中也许不存在太多的问题,但在以资产的流通性为特点的商事信托或信托营业中,委托人一般要通过向受托人移转其财产,而让第三人取得受益权的方式募集自己所需资金的。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如果委托人仍然能够向受托人发布各种指示,显然就会出现受益人的权利不稳定的风险,其结果会直接影响第三人购买受益权的积极性,最终会严重影响这种意义上的信托业自身的发展。所以,为了对融资功能的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基本法的制度保障,也需要修改旧《信托法》。

由此可见,由于该法是为政府特定的引资目的提供服务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在该法中,将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担保权作为信托财产由专门的商人公司管理和实行,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当时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伦敦证券市场的常规操作方式,而且使这部法律具有鲜明的商事信托的特点以及为政府特殊目的服务的功利性特征。

(三)在需要严格监管信托业背景下诞生的日本旧《信托法》

由于《附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信托一词以及信托制度一时间在日本成了最为流行的词语和时髦的做法,加之从1910年代起日本经济很快得到了复苏并实现了较快发展,不动产中介、高利贷、投资等各行各业的营业活动都在信托的名下兴起。据统计,到了1921年日本的信托业者多达514家,成立的所谓信托公司多达487家,导致了信托业者、信托公司乱立的局面。甚至出现了在信托的名下从事与法律意义上的信托毫无关系的业务的现象,即出现了“信托滥用”的局面。

3.4.1 蓄电池与信号源输入端是直接相连的,与UPS+蓄电池相比,减少了逆变环境,系统整体效率更高,可靠性也更高。

1.以人为本原则。在企业审美文化的视角下,凡是企业都应该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建设和谐企业更要具体组织实施“以人为本”。因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审美文化是人们有意识地发现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一种特殊社会活动,而这种活动的原始动力就是人类对“真、善、美”的追求。这当然要把“人”作为中心地位来对待,没有“人”就没有审美,也不可能形成审美文化。

为了整治信托乱象,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当时的日本大蔵省(相当于我国的财政部)以坚决取缔违法信托业、准确界定信托业相关概念以及保护和培育健康的信托业经营者等为目的,开始着手制定以监管信托业为目的的信托业监管法(日语将其称为“信托业法”)。但是,从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律而言,行业监管法必须建立在对该行业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法律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行业基本法的基础之上,而当时的日本并不存在这样的基本法。所以,已着手起草信托业法的大蔵省向当时的日本司法省提出了同步制定作为行业基本法的信托法的要求。在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当然作为具体法案的起草分工,大蔵省负责信托业法,司法省负责信托法,终于在1922年日本同时颁布了作为行业基本法的《信托法》(1922年法律第62号),和作为行业监管法的《信托业法》(1922年法律第65号)。[5]

(四)日本旧《信托法》无法避免的时代烙印

3.1.5 碾压 采用22 t凸块振动碾沿坝轴线方向进行碾压,碾压方式为进退错距法,错距宽度为0.27 cm。小区料即边角部位采用蛙夯进行夯实。碾压前先铺一层15 cm厚的找平层,采用小型振动碾进行碾压。

二、日本新《信托法》诞生的背景原因

(一)新旧法更替的根本原因

如上述,日本的信托制度从商事信托起步,而且有关信托的法制建设也是在作为监管法的信托业的主导下进行的。其结果,作为信托行业基本法的旧《信托法》,虽然属于私法,但诸多条文具有浓厚的监管从业者的彩色,基本属于强制性规定,导致法律自身具有了强行法的品格,加之对委托人权利过于关注,而对受托人处理事务时须遵守的忠实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以及自己执行义务等规定的过于严苛,其结果造成了法律与实务之间的极大隔阂,与对信托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发展格格不入的状况。所以,在时隔80余年后的2006年,日本以总结80余年的信托制度实践经验、有效解决信托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而面向未来实现信托制度的现代化为目的,对旧《信托法》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修改,并于同年12月颁布了全新的《信托法》一句话,在上述特殊背景原因影响下产生的旧《信托法》,因其浓厚的功利性色彩以及突出监管职能的强行法品格所导致的严重的社会不适应性,是导致被2006年的新《信托法》所更替的最根本原因。

(二)新旧法更替的若干具体原因

我国的《信托法》因特殊的立法背景以及特殊的立法目的等,同样走向了私法在本质上为任意法的反面,具有明显的强行法的品格,“因为我国现行《信托法》关于信托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并未发现授权当事人可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予以变更的统一规定”。[16]私法只有回归了任意法的本质属性,才能为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特别有利于以家族信托为主的民事信托的发展。

为患者提供显微手术的时候,应该要对患者的脑组织进行保护,使用电凝的功率要尽量小,防止患者的周围神经组织被灼伤。并且对瘤体切割的时候,要进行止血操作,使用冲水的方式来进行降温,降低脑组织附近受到的影响,避免对患者的生活带来影响。

就是在民事信托领域,随着日本少子高龄化社会的深入发展,也产生了对福利型信托以及为高龄人管理财产信托的需要。此外,对信托的合并、分立以及受益权的有价证券化、信托债务责任财产的限定化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需求,但由于旧《信托法》缺乏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就出现了无法满足这些需要的困难状况。[9]

2.实现《信托法》现代化的需要。对于日本旧《信托法》的条文多为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的问题,学术界多有争论,但在上述的特殊时代背景以及为满足监管需求的情况下出台的旧《信托法》具有强行法品格这一点学界的认识比较一致。所以,为了使作为私法的《信托法》能够回归任意法应有的品格,并且使具有任意法品格的《信托法》实现现代化,也需要对强行法品格浓厚的旧《信托法》进行较彻底的修改完善。这一点在2004年9月日本法务大臣向日本法制审议会提出的修改《信托法》的指示中表现的非常明确。该指示明确指出,“对于现代社会广泛应用的信托,从准确地对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观点来说,要在适当的条件下放松对受托人承担的忠实义务等,制定对应受益人为多人信托时的意思决定规则,允许受益权有价证券化等,有必要实现信托法的现代化”。[10]

3.来自于英美修法动向的影响。美国早在1992年就公布了有关信托财产投资、运营且实现了现代化的信托准则,2000年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和美国法律职业者协会共同制定了《美国统一信托法》,对受益人多数时的代表制度、能够灵活变更或终止信托,或者可撤回信托等在内的各种新类型信托做出了规定,且贯彻了规则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宗旨。在信托法鼻祖的英国,1925年对《受托人法》进行了修改,2000年重新制定了《受托人法》,不仅实现了投资准则的现代化和灵活性,而且也放松了对受托人自己执行义务原则等的规定。英美法的这些修法动向,同样是为了解决与日本所面临的相同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早于日本完成了基于相同目的的修法任务,所以,必然对日本进行修法产生促进作用。[11]

三、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背景原因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信托法》,据介绍,在制定该法时不仅重点参照了日本的旧《信托法》,而且我国也是在急需发展信托融资功能的背景下推进立法的。所以,从上述的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分析中,我们至少可得到如下的重要启示。

(一)功利性价值取向必然影响信托法的全面发展

如上述,日本旧《信托法》,从大的背景而言,是在当时政府急需引进外资的特殊需求推动下产生的,从法制建设的背景而言,是在急需制定信托业监管法的主导下制定的。因而,从立法的价值取向而言,正如有学者而言,日本旧《信托法》坚持了以“除弊”为导向的功利性立法价值选择。[12]立法的这种价值取向选择,导致在制度等的安排方面只考虑商事信托发展的需要,几乎无法满足自然人个人对信托制度的需求,其结果使原本以满足个人需求为主的家族信托起步的信托制度偏离本源的发展轨道,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全面发展。上述的日本旧《信托法》在80余年的发展中所遇到的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大多源自于信托法偏离本源发展而不适用社会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信托法》同样是在关注信托的融资功能以发展商事信托起步的,也同样是以“缓解社会闲散资金与投资渠道欠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为目的而制定的,[13]具有明显的功利性立法特征。所以,为了满足我国当下对信托制度的多元化需要,必须调整信托立法的价值取向选择,从重于“除弊”转向利于“兴业”,使《信托法》的制度安排更能满足社会对信托制度的多元化和多样性需要,从而使信托制度得以全面发展。

(二)必须理性回归《信托法》的私法本性

日本旧《信托法》,如上述,可以说是在信托监管法即《信托业法》的绑架下制定的,尽管具有私法的外观,但通过对委托人赋予较强势的法定权利、对受托人规定具有强制性的严格义务责任以及很多条文具有浓厚的监管信托从业者的色彩,使法律本身具有了明显的强行法的品格。正如日本信托法的权威学者所说,“当时由于对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的信赖程度不高,信托法在整体上严格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为此以强行法规范进行强制规制的性质很明显”。[14]日本旧《信托法》的强行法品格完全违反了私法在本质上为任意法的基本要求,即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进行安排,法律的规定大多只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足等发挥补充作用。2006年制定的日本新《信托法》通过规定的任意化处理实现了向私法本质上为任意法的理性回归,正如有研究所说,日本新《信托法》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弹性,将很多旧法中的法定权利改为约定权利,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塑造适于自己的法律关系。[15]这种私法本性的理性回归,不仅不影响商事信托的发展,对于商事信托所需要的监督管理可通过专门的信托业监管法去完成,更为重要的是为以家族信托为主的民事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私法应有的制度保障。

注释:

1.旧《信托法》所面临的诸多实践性问题。日本的信托是从商事信托领域起步的,由于功利性目的的驱动,直至2006年新《信托法》诞生为止,以信托银行为主要受托人的商事信托得到了极大发展。而在各种形式的商事信托中受益者往往大量存在,于是就会出现了多数受益人的意思决定如何形成的问题,而且也对平衡多数受益人之间不同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但是,对日本旧《信托法》发挥了母法作用的英国信托法理论在历史上是以家族的小规模信托为基础形成的,其基本内容就是1个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移转给1个或少数的受托人,让1个或少数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仿照英国信托法理为基础的日本旧《信托法》肯定无法为商事信托快速发展遇到的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因此需要修改旧法。

(三)须通过全面精细的制度构建满足多元化需求

日本旧《信托法》“在立法当时是以营业信托为前提进行规定的”,[17]但由于所设计的条款数过少且过于原则笼统,仍然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商事信托的需要。概言之,日本旧《信托法》以商事信托为前提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品格,几乎对民事信托的发展没有留下任何空间。所以,直2006年日本新《信托法》制定为止,在日本民事信托没有得到任何发展。但2006年制定的日本新《信托法》,如上述,不仅实现了从强行法向任意法的理性回归,更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全面精细化(从旧法的75个条文发展成为新法的271个条文)、信托类型的多元化等革新,极大地丰富了法律的制度内容,为满足多元化的信托需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格局。

从日本旧《信托法》制定的背景原因可见,作为日本信托行业基本法的《信托法》,是在日本急需整治信托乱象,严格监管信托业的大背景下,不得不为《信托业法》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这样一种特别需要的情况下诞生的。制定能够严格监管信托业的法律是当时的核心任务,而作为行业基本法的《信托法》的制定则完全处于补充的位置上。也正因为如此,日本旧《信托法》虽说具备了私法的基本外观,但从其规定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完全无法满足普通自然人对信托的需求,对委托人赋予了出于能够监督受托人考量的大量法定权利以及对受托人义务的严格要求等方面看,日本旧《信托法》在上述背景原因的影响下,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在私法平等主体的信托关系安排中,以大量压缩受益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并从监督受托人的角度极大地扩张了委托人的权利等方式,[6]突显了强行法的法律品格。[7]正如有日本学者所说,“我国最初的正式信托立法,是在迫于行业监管必要性的行政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所实现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如何保护个人对信托的社会需求的立法观念,其最重要的立法主导思想是如何监管甚至取缔信托业者,这与重视从利用者的社会需求出发自然生成信托的英美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总之,我国有关信托的法制是从制定行业监管法或行业取缔法起步的,这一事实对后来的信托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8]

本研究选择中文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作为数据获取的载体,检索时间为2018年05月07日。第一步,通过高级检索精确限定主题为“旅游者+行为”“游客+行为”的期刊文献,共获取“旅游者+行为”的文献1 760篇、“游客+行为”的文献1 804篇。第二步,为避免出现主题不符,对检索得到的3 564篇文献的题目进行精读,以“与旅游者的心理及行为主题密切相关”为筛选条件,进行首次人工筛选,得到2 893篇文献。第三步,为避免出现重复文献,进行了二次筛选,最终得到2 576篇有效文献作为初始数据,并辅助下载了对应的文献记录,作为后续研究的原始数据来源。

我国现行《信托法》同样面临着条文数过少且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的问题,尽管规定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以及公益信托等,但由于缺乏具体而精细的制度设计,仍然无法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信托需求。比如,有研究从发展家族信托的角度分析了与我国现行《信托法》的关系,明确指出,家族信托的价值理念在于自由,这必然与属于强行法的我国《信托法》发生严重冲突,不仅我国现行《信托法》关于委托人、受益人权利以及有关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强行规定,必然与民事信托自由的价值理念发生冲突,而且现行《信托法》关于共同受托人的责任等的诸多强制性规定,也同样与民事信托的价值理念格格不入。所以,也应该像日本2006年修改旧《信托法》那样,不仅应该实现法律从强行法向私法为任意法的理性回归,[18]而且通过全面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为多种信托需求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对于2006年日本新《信托法》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有研究明确指出,不仅细化原来过于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使得法律适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引进新的信托类型如目的事业信托、限定责任信托等,使得众多的商事信托得到法律规范,整部法律“兴业”的色彩极为强烈。[19]

(2)政策的引领和支持。自2010年之后关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等相关的系列政策相继出台。2015年《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试点高校的政策支持及经费支持。尤其是2018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强调产学研用协同,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等。这些政策对教师考核、教师聘用、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师生主体都会产生激励作用。

①尽管新《信托法》的诞生是以对旧《信托法》进行全面且根本性修改的方式实现的,但从新《信托法》的颁布施行不再列明旧《信托法》颁布施行的时间以及法律篇章结构、制度内容等的重大变化看,正如有学者所言,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部全新的信托法。参见赵廉慧:《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观念的发展》,《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第154页。

② 详见[日]道垣内弘人:《主旨演讲:信托法修改与实务》,《Jurixt》第1322号(2006年11月),第3页;周勤:《日本〈信托法〉的两次价值选择——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为中心》,《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112-113页。

③据介绍,日本旧《信托法》制定时参照了以尽力满足个人对信托需求为基本法理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信托法以及印度的信托法,见[日]道垣内弘人:《主旨演讲:信托法修改与实务》,《Jurixt》第1322号(2006年11月),第4页。

④日本新《信托法》不管从法律的条文数以及法律的篇章结构看,还是从支撑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理念以及各项制度安排等看,完全可以说实现了质的飞跃和历史性巨变。仅就法律的形式而言,旧《信托法》只有75个条文,且一统到底没有篇章结构的设计,而新《信托法》不仅条文多达271条,并且按照信托制度的逻辑关系由13章构成,对满足各种信托需求安排了较为详尽的制度规定。

⑤英国的信托法教材至今仍然所使用的典型案例是:祖父S想给自己的孙子B10万英镑,这时孙子B才刚刚两岁,祖父不想把10万英镑全部给孙子,于是他把钱转移给自己所信赖的朋友T,要求T在B成长到18岁之前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每年都给B1000英镑,当B到了18岁的时候再把余额全部交给他。见赵廉慧:《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观念的发展》,《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第155页。

⑥ 2019年的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将年会的主题就确定为“家族信托法律问题”,下设了“家族信托给信托法带来的挑战”、“家族信托给慈善法带来的挑战”、“家族信托给金融法带来的挑战”以及“家族信托给税法带来的挑战”等分论题,从中可足以看到我国大力发展以家族信托为主的普通民事信托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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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日]神田秀树,折原诚.信托法讲义[M].日本东京:日本弘文堂,2019.17.

[2][6][12][15][19]周勤.日本《信托法》的两次价值选择——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为中心[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109,114,112,116,116.

[3][9][10][日]田中和明,田村直史.信托法理论与实务入门[M].丁相顺,赖宇慧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5,21,21.

[4][5][8][日]新井诚.信托法(第4版)[M].日本:日本有斐阁,2014.17,18,19.

[7][16][18]吕玉丰.家族信托初探——以《信托法》的品格为中心[J].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2015,(02):53,53,54-56.

[11][日]道垣内弘人.主旨演讲:信托法修改与实务[J].Jurixt,2006,(11):5-6.

[13]李智,吴湖军.家族信托中的权义博弈与法律救济[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4):77.

[14][17][日]能见善久.现代信托法[M].赵廉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

【收稿日期】 2019-07-25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日股份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债券制度比较研究”(17BFX08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作全,男,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熊祯,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DF438.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 5647( 2019) 05— 0093— 06

责任编辑:马先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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