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制在唐宋时期的演变与成熟论文_耿昊源

监察法制在唐宋时期的演变与成熟论文_耿昊源

耿昊源

北镇市高级中学 辽宁 锦州 121300

我国的监察制度其实由来已久。早在秦朝,御史大夫就作为专掌监察的官员,位列三公。秦朝的统治模式处于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过渡的阶段,各级官吏的自身道德约束因身份变化被弱化。再加上秦以法家思想作为其治国理念,而法家尤其强调对官吏的驾驭与控制。那么,加强外部的监察力量也就势在必然了。然而,直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尽管期间监察制度有自身的不断调整,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始终未发挥其预期的强大作用。

究其原因,隋唐之前,尽管贵族政治体系逐步转化为官僚政治体系,但是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却产生了类似新贵族的世家大族——门阀,这些门阀长期对国家政治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甚至决定国家的走向。另一方面,门阀通过垄断官员的选拔、任免权利,使社会阶级逐渐固化,上层官职常为一个或几个世家所把持。而出于某种共同的政治利益,不同势力之间也通常会达成一种政治平衡与默契,甚至是互相交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为典型即东晋的王、谢两家。)因此,即使有规定清晰、明确的监察体系,也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许多历史学者将唐宋作为中国历史由中古向近代的转变,陈寅恪先生认为“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格局,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而钱穆先生在研究中国文华时,将之分为“秦汉、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并以唐宋作为“第二、第三期的”分界线。与之相应的是监察制度以及其它许多对以后中国影响甚巨的制度(如科举制、六部制等),也正是由唐宋之际奠定或成熟的。

唐朝的中央官制确定为三省六部制,并长期被后世沿用,为我国唐之后封建王朝的基本制度结构。三省之中的门下省,即为专门的封驳审议机构,负责对于中书省起草诏令的审核,可行者则发于尚书省交六部执行,不可行者则原封退回。这样一来,既加强了对宰相一级官员的监察,也有效避免了决策失误。不仅如此,三省还共同组成“政事堂”,对国家重大政务进行讨论与决策,形成了对于最高权力——皇权的制约与监督。唐制规定,皇帝诏书决策“不由政事堂下者”“是为违制”,下面各级机关可以不予办理,原封退回。(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表明由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而后方可执行)。同时,左右拾遗、补阙也是皇帝身边的“监察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对皇帝的日常的过失加以指正劝谏,使皇帝不因膨胀而导致决策失误。在加强对高级权力监察的同时,御史台的设立则弥补了对广大中低层官员的监察,其职责就是“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通过对于各级官员的监察,使之不敢逾制,保证官僚队伍的运行效率与清廉程度。由此,自门下省到政事堂再到御史台。唐代基本形成了对于由皇权到各部各司官员权力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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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历了五代十国的动荡,宋朝统治者从建国之初就奉行相对安全的重文轻武政策,这固然降低了叛乱的可能,但也造成了国家政权对于文人阶层的高度依赖,使官僚系统更为庞大。自然也就导致了国家进一步加强监察与管理。事实上,宋代的监察制度相较于唐代,只可谓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而并无实质性的突破与创举。“银台封驳司”是吸收唐代门下省的经验,对诏令、公文加以审查;御史台则几乎是唐代的翻本;而新设的机构谏院,则是将涉及对皇帝谏议的几个职能部门的整合,其根本还是以承袭为主。

既然未有突破,那为何还要说宋代也是监察制成熟的重要时期呢?其原因就在于宋代对地方监察的独出心裁。宋代吸取了唐代“外重而内轻”的灭亡教训,一直将对地方控制置于重要位置,除了剥夺了将领对地方的行政控制,以文臣任地方长官之外,还普遍设立通判加强监察与管制,通判号为监州,常常有越过知州直接向皇帝奏事的权利。发展到后期,知州发布的行政命令,也需要以通判副置方可施行,极大强化了对地方事务的日常监督。汉代的十三州刺史与之相似。但实际监察力度却远远不及后者。自此,中国才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体系完整且行之有效中央到地方监察体系。

另外,在研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时也要特别注意一点,即监察系统的相对独立性。这些监察官员虽置身于正常的官僚系统之内,却有自身相对独立于常规之外的一套系统。具体表现主要为监察官员的“位低权重”。丞相、太尉与御史大夫同属三公,然而丞相与太尉皆“秩万石”,御史大夫却仅“秩千石”,印绶等级则为“银印青绶”,同样低于前两者的“金印紫绶”。即使如此,御史大夫在朝中的地位却很为尊崇,自丞相以下所有官吏无不受其督察。不仅如此,许多六、七品的监察御史、待御史动辄弹劾一、二品高级官员的现象亦不为少见。更为独特的一点是,即使在监察体系内部,各级监察官员虽有上下级的隶属,长官却没有干涉下属的权利。在唐朝,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之后,御史大夫李承嘉责怪他“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的行为属于无礼,肖至忠却回答说“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受到下属反驳诘问,李承嘉却无言以对,足以见得上下级隶属关系与监察职权并行不悖。如此一来,监察体系既减少了所受外部行政系统的压力,也有效避免了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掣肘,其运行效率与监察效果,自然大大提高了。

总之,唐宋间逐渐完善成熟的监察法制体系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弥补了前代的体制漏洞,突破了对官僚系统监察无力的尴尬局面,也为后世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善化、法律化、制度化积蓄了力量,使明代政局进一步向现代化发展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为我国现期所实行的监察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借鉴。使得监察法治中蕴含了更深厚的传统历史底蕴。

论文作者:耿昊源

论文发表刊物:《成功》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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