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人事论文,我见论文,高校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会在2004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适应高校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学校内部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给高校工会提出的新的要求,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明确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健全组织机构,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并在预防上下功夫。
一、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工会是劳动关系中的劳方代表者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方代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的特定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提供者,两者是平等的主体,各有各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是其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代表是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作为劳动力求方的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作为劳动力供方的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方的代表,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从法律上看,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通过协商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其中劳工一方的代表就是工会。
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是实现劳动关系内容的基本保障。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这些权利的实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提供种种必要的条件。而工会作为劳方代表,应当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积极争取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实现。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安身立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要求。
工会是职工参与管理的组织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简单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重大决策、各项管理和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劳动法》对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而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民主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大量活动需要由工会来具体组织和落实。
工会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者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发生矛盾的表现,直接反映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也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主要是: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要努力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
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对高校工会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根据《意见》精神,高校工会应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机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调解委员会应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推举产生。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高校工会应协助党政领导组织起本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依照《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参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北京市人事仲裁办法》制定本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保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组织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工会一方面要选派懂法律知识、熟悉本单位情况、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志担任调解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提高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做好宣传工作。工会要在广大教职工中对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宣传,使教职工不断增强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观念,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教职工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尽可能要求教职工通过学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调解不成的争议,特别是群体性的争议,一定要引导教职工通过劳动、人事仲裁程序解决,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尽力避免矛盾激化,认真处理协调好劳动关系,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高校工会应在劳动争议“预防”上下功夫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高校工会不仅在劳动、人事争议事件中要做有效的化解工作,更应在劳动争议预防上下功夫。通过源头上、高层次、全方位参与,切实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护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使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将存在的矛盾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和处理。
以教代会作为参与学校改革的主要渠道。高校教代会是教职工集中智慧、群策群力,支持和参与学校改革的主要途径,也是工会实行民主参与的重要形式。《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会要依照《教师法》,利用每年一次教代会组织广大教职工讨论,表达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审议或审议通过学校各项工作改革的具体方案。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办事机构,要把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教代会会后跟踪检查、督办,视为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教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参与改革方案的实施、修改和完善以及教代会提案的落实工作。同时,工会要重视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体制和机制上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工会干部还要定期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向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落实建议和要求。只要扎扎实实抓提案的落实工作,保证条条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使代表们看到自己的改革意见和建议得到领导重视,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就能使广大教职工心情舒畅地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去,发挥主人翁的作用。
参加学校改革领导(工作)机构。高校工会要在参与改革中依照法定程序,选派有一定职称、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教代会代表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学校党政设立的各项改革领导机构,如人事分配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公费医疗制度、住房制度等改革领导小组,代表教职工具体参与学校各项改革工作的研究以及改革方案的调查、讨论制定和修改。这些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的问题,关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参与讨论、酝酿,可直接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反映上去,成为供党政领导研究决策的基础意见。
参与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民主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必然会涉及到高校内部体制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在这个过程中,工会一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能,在参与改革方案的实施中实行民主监督。对改革中出现的利益矛盾,工会要通过座谈、对话、谈心、调解等方式,主动协助党政耐心协调,公平处理,妥善化解,起到上下沟通,增进相互理解的作用。工会还要敢于批评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等不尊重教职工群众的错误行为,防止和纠正某些领导在执行政策中的随意性;对于严重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要旗帜鲜明地依法进行坚决的抵制和斗争。
总之,工会要在建立和谐社会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扮演好疏导矛盾、化解矛盾的角色,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