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风险投资的新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风险投资论文,新变化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日本风险投资的新变化及其意义
在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资金、人才和服务全方位的支持下,经过民间企业的不懈努力,日本的风险投资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风险投资进入新的增长周期。表1显示,受政策推动的影响,日本的风险投资在1994-1996年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经过1997~1998年一个缓冲后2000年达到投资高峰2 814亿日元。但是随着2000年网络股泡沫的破灭,日本的风险投资自2001年始投资额逐年下降,到2003年降至1 200亿日元。之后随着日本经济走出低谷进入复苏阶段,日本的风险投资再次活跃起来,投资额持续攀升,到2007年3月又达到一个新的高峰2 790亿日元。可以看出,日本风险投资进入了新的增长周期,而且目前是处在高位发展阶段。
2.资金来源多样化。由于政府放宽了资金限制,有限责任组合、个人(天使)、海外投资、年金、其他风险资本不断涌入日本风险资本市场,大大改变了投资来源结构。表2显示,有限责任组合、事业法人、广义的金融机构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个人(天使)、海外投资呈现出波动中增长趋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广义的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投资比例逐渐减少,这种变化有利于改变以往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金融机构和少数大企业集团的局面。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以及资金结构比例的变化,必将引起未来日本风险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深刻变革。
3.投资方向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风险投资的核心目标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但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投资产业分散化,并倾向于相对收益稳定的一般行业,失去了风险投资的原本意义。表3显示,传统产业所占比重很大,软件、通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合计仅占10.3%。
2005年4月,《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活动的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新事业创出促进法》三法合一,形成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新事业活动的法律》(简称《新促法》),专门支持创新的《新促法》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开发、研究开发成果事业化、专利费减免等十几种资金支持。同时,该法依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特例》为企业创新进行限额内的贷款担保。2005年度提供的特定补助金达到310亿日元。《新促法》有力地引导了风险投资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2004年以后,IT关联产业主要集中在通信、计算机、网络、半导体及其他电子产品。生物、医疗、保健主要集中在生物工程、医疗设备、保健工程。能源产业集中于新能源开发(见表4)。可以预示,在政府强有力的政策引导下,今后日本的风险投资将会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应该注意的是在风险投资表现出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趋势的同时,传统优势产业中制造业和服务业所占比重仍然较大,且有增长的趋势。说明一部分风险投资仍然很保守。
4.风险投资企业早期投资明显增长。风险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成长期最需要资金的支持,而恰恰是这两个时期最难筹集到资金,许多风险企业都难以渡过这个“死亡之谷”。由于日本在1999年以来陆续设立了五个二板市场,并且几次降低上市条件,使大量创投企业得到了上市的机会。札幌证券交易所、福冈证券交易所的新市场板块主要重视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不把当前的赢利与否作为考核上市的重点;一些店头市场原则上允许R&D费用占销售额3%以上的亏损风投企业上市。进出渠道的畅通使风险资本敢于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早期投资,投资于设立不满五年的比重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40%以上(见表5)。向风险投资企业前期投资也正是风险投资的真正意义所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大部分投资于前期,风险投资也获得了巨大的风险收益。日本风险投资向企业设立前期转移有力地支持了风险投资企业的早期发展。但也应看到,投资于企业后期的比例虽然表现出递减趋势,但所占比重仍然很高。说明保守型投资依然存在。
5.股票公开成为资金退出的主渠道。在表6中可以看到,2004年以后40%以上的风险投资以股票公开方式退出。另外转让、经营者回购的比例也很高。股票公开方式加上转让、经营者回购占全部70%以上。倒闭、解散、清算仅在20%左右。说明日本的风险投资进出渠道已经进入正常状态,进出渠道畅通。
与前两次风险投资浪潮相比,日本风险投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第三次风险投资浪潮表现出投资进入新的增长周期、资金来源多样化、投资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投资于风险投资企业设立期前移、进出渠道畅通等等特征。可以判定日本的风险投资已经进入了良性发展轨道,必将推动日本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这是日本政府、大学、民间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尤其是政府的政策完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建设和建立风险投资服务机构所起作用是巨大的。尽管日本的风险投资实现了重大转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限责任组合、个人投资、年金所占比重虽有增加但还不高,风险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在短时期内不能完善,同时风险投资机构也难以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高效的增值服务。对传统优势产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投资仍占很大比重,当然制造业和服务业也包含创新,但是如果仅为一般性的改进,对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没有实质性意义。对风险企业后期投资虽然逐年降低但仍占较大比例,日本的风险投资仍具有很大的保守性。日本风险投资存在以上问题,也正是日本风险投资今后继续改革的重点。
二、对我国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立国战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得到快速发展,风险投资机构不断增加,风险投资额不断攀升,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大力支持,风险投资产业呈现出良好态势。但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不健全、资金筹措不规范、资本退出渠道缺乏、服务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日本的风险投资实现了从兴起到规范的重大转变,这个转变过程积累的经验给正在建设中的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以巨大启示,值得我们借鉴。
1.制定系统的政策体系支持风险投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鼓励创新,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重点支持制造业、印刷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技术创新;为了解决初始创业资本的筹集问题,日本设立了特别制度允许以一元资本设立企业并使其制度化;为了改善风险投资资本结构,日本制定《天使投资税制》并修改了养老基金的使用法规,使个人资本、外国资本和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资产业领域;为了引导风险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日本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活动的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新事业创出促进法》三法合一,形成《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新事业活动的法律》,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开发、研究开发成果事业化、专利费减免等十几种资金支持;为了解决资金退出困难问题,日本先后建立了五个二板市场并降低入市条件,使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得以上市融资。这样日本在资金(包括资本结构)、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形成了系列政策,充分发挥了政策的协同效应。我国的风险投资处于起始阶段,支持政策正在建设之中。1998年科技部等七个中央部委联合提出了《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些《意见》和《办法》均为宏观的和基本的,并不系统和具体,难以对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发展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日本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体系,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风险资金来源多元化。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瓶颈。国有资金主要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这些资金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起带动作用,在风险投资发展以后要逐步退出市场。民间资本投入不积极,主要是我国没有私募资金相关的法律,一些筹集资金行为不规范,处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还处于尝试阶段,投入数量有限。国外投资陆续进入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但额度很小。可以学习日本制度创新经验,积极开拓资金来源渠道,消除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瓶颈障碍。第一,制定《私募资金法》,规范私募资金行为,引导私人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产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一个富有阶层,他们已经基本完成了个人原始资本的积累过程,并且在企业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专长和经验,具备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基础。制定《私募资金法》,一方面可以规范私募资金行为,使其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可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私人投资的合理利益,提高私人投资的积极性。第二,放宽外国资本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限制,鼓励外资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充分显现出来。加大外资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力度,发挥其资金、技术和市场经营优势,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积极探索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的方式和比例,在保证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吸纳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3.建立风险投资企业支援中心给风险投资企业全方位的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数是由新技术发明者发起的,他们在技术领域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普遍缺乏企业经营经验。尤其在资金筹集、投资管理、市场开拓、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也是风险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我国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仅停留在资金的支持上,关于经营管理的支持几乎没有。日本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综合支援中心”,为创投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应在相应的管理部门设立风险投资企业支援中心,风险投资企业在专家咨询和指导、提供经营信息、普及创业知识、搭建合作平台等方面开展具体而有效的工作,帮助风险投资企业成长。
4.建立和完善畅通的风险资本的进出渠道。风险资本进出风险投资企业的渠道主要有证券和产权交易两大市场,其中证券市场是风险资本进出风险投资企业的主渠道。日本风险资本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主要投资于风险企业后期,与证券市场上市条件苛刻密切相关。在1999年开始扩大二板市场数量和降低上市条件后,日本风险投资明显前移,有力地支持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在深交所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块(即二板市场),但是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市条件仍然与主板市场一样,致使上市企业数量很少,并没有起到风险投资企业上市融资的作用,风险资本也不能通过证券市场进出风险投资企业。应该学习日本经验,扩大二板市场数量和降低上市条件,使风险资本通过证券市场较为自由地进出。风险投资企业是发挥风险资本作用、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