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区域会计协调机制研究--基于中缅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_会计准则论文

中国与东盟区域会计协调机制研究--基于中缅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_会计准则论文

中国—东盟会计区域协调机制研究——基于中缅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盟论文,中国论文,会计准则论文,协调机制论文,区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外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2002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计划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和缅甸同属贸易区的成员国,近年来双边贸易和投资发展迅速,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1~12月,中缅双边贸易额为20.57亿美元,同比增长40.9%。其中中国对缅甸出口16.86亿美元,同比增长39.6%;中国自缅甸进口3.71亿美元,同比增加46.9%。中方实现贸易顺差13.15亿美元。2008年1~4月,中缅双边贸易额为8.27亿美元,同比增长43.5%。其中中国对缅甸出口6.29亿美元,同比增长21.5%;中国自缅甸进口1.98亿美元,同比增长238.1%。中方实现贸易顺差4.32亿美元,同比增长4.6%。中国与缅甸历来在经济上有着高度互补性,缅甸有丰富的资源,中国有先进的技术和完备的产业,这就促进了中缅投资与合作的深入开展。据缅甸投资委统计,截至2008年8月31日,中国对缅甸投资共有28个项目获得批准,协议总金额达13.31亿美元,在外国对缅甸投资的排名中由原来的第6位跃居第4位,占外国投资总额的8.54%①。

中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使中国和缅甸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中缅两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可以促进中缅两国会计准则协调,进而带动整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会计协调,将极大降低贸易区各国企业的交易成本,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有关中国—东盟会计准则的研究,现有公开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有关中国—东盟会计协调的可行性以及协调框架的分析,较少有关于东南亚会计的研究,很少关注东南亚各国具体会计准则比较问题,少数公开的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比较研究中,也只有关于中越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比较,还未见对中缅具体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的研究。本文拟对中缅收入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中缅收入会计准则的差异,为推动中缅两国会计协调,带动整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会计协调提供参考。

一、关于收入定义的比较

《缅甸会计准则第13号——收入》(以下简称缅甸收入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由正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不包括与投资者出资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中国收入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从两国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来看,中国和缅甸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相同的。

二、关于收入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缅甸收入准则规定,该准则适用于由以下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

根据中国收入准则的规定,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从两国收入准则对各自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两国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缅甸收入准则适用于股利收入的核算,而中国收入准则不适用于股利收入的核算。

三、关于收入确认的比较

缅甸收入准则规定,当以下所有条件能够满足时,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实际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与交易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时,与此相关的收入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交易的完成进度加以确认。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就可以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4.交易中已发生的成本和完成交易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他人使用企业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应按下列基础予以确认:

1.利息应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以时间为基础,按比例予以确认;

2.特许使用费收入应以应计制为基础,按有关协议的性质予以确认;

3.股利收入应在股东的收款权力确定时加以确认。当满足下列条件时,他人使用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应按以上规定的基础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国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从两者的规定可看出:

(一)中国收入准则与缅甸收入准则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两国收入准则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条件也是相同的,但缅甸收入准则没有规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的方法,而中国收入准则明确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的方法,可以规避企业确定完工进度的随意性,使收入准则更具可操作性。

(三)对于与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收入的确认问题,中国收入准则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与缅甸收入准则中他人使用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的确认条件是相同的,但两国收入准则中与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收入包括的范围不同,中国收入准则中没有规定各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基础,而缅甸收入准则明确了他人使用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的确认基础。

四、关于收入计量的比较

缅甸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收入的确认只应限于已经确认的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

中国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从两者的规定可以看出:

(一)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问题,缅甸收入准则规定应按企业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中国收入准则规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同时又规定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规定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两国收入准则的规定实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中国收入准则还对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以及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如何计量销售商品收入作出了详细规定,而缅甸收入准则没有作出规定。

(二)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问题,两国收入准则都规定按企业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中国收入准则规定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两种情况处理,而缅甸收入准则只规定一种处理方法。中国收入准则还规定了确定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缅甸收入准则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中国收入准则对各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计量分别作出了规定,而缅甸收入准则对他人使用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的计量并没有分别作出规定。

五、关于收入披露的比较

缅甸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

1.确认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涉及提供劳务的交易完成程度所采用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包括以下收入项目的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利息;(4)特许使用费;(5)股利;

3.包括在各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中国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1.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从两国收入准则有关收入披露的规定可以看出,两国收入准则都要求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但缅甸收入准则在披露方面更加强调重要性原则,要求披露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包括在各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而中国收入准则则要求披露本期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所有金额。

六、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中缅两国收入准则在收入的定义、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依据等方面是相同的,为中缅两国会计协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差异。中国—东盟会计区域协调是一个不断缩小各国会计差异、形成一套各方可接受的标准准则、提高各国会计实务和财务信息的可比性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比较国家间某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差异,还仅仅是使这一过程顺利进行的基础性工作,但随着具体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具体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将对推动中国—东盟会计区域协调,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顺应国际会计发展的趋势,实现会计国际趋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网站,http://www.caft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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