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信息政策的启示_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

发达国家信息政策的启示_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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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即“某一政治团体或社会组织为达到自身的一定目的而制定的信息活动方针、指南、准则等”。其中,国家信息政策是信息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管理和发展信息事业而制定的方针、措施和行为准则,是国家对信息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的信息政策注重的是信息自由、信息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其共同的特点是重视对技术信息的政策引导,注重信息与经济活动紧密相连,从而使本国的信息政策与国际大环境接轨。

一、发达国家信息政策现状分析

国外信息政策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早期的研究特点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中在科学情报等基础研究,尤其以研究、制定旨在发展处理信息方法的政策为主;二是应各国政府的要求,对有关的政策问题进行考察研究,提出建议,最后形成一份国家制定信息政策基础的研究报告。进入90年代,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而引发了诸如信息安全、保密、污染、犯罪、知识产权等问题,各国政府根据不同的国情,加大了对信息政策研究的力度,力图以信息政策来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和关系,解决现代社会的一系列信息问题。

1.美国的信息政策

最先制定信息政策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信息产业历来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传统。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信息政策研究一般采用自行开展信息活动的方式,属于自由分散性的。但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美国政府认识到在教育、信息以及政策制定方面的不足,特别是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发射成功,使美国朝野大为震惊,意识到其优势地位日渐受到威胁。美国政府旋即作出深刻反省,开始支持有关部门进行一系列关于信息政策的研究,并采取许多行政的或法律的措施,促进社会信息活动的发展。次年,美国制定了《国防教育法》,首次提出应探讨信息服务和技术开发计划。随之,著名的“贝克(Baker)报告”诞生。70年代末期,美国的信息政策是鼓励从政府的实验室向公众传播信息,鼓励从国外向国内输入信息。这种政策思路充分体现在1979年10月卡特总统的国会革新咨文及后来形成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法案》中。进入80年代,美国在信息政策研究和制定这一领域仍处于领先地位,1982年,V.卢森堡发表《国家信息政策》一文,全面评述了世界范围的信息政策,强调信息保密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性。8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对信息政策的态度发生重大转变,1989年,在第52届情报科学年会上,美国政府将国家信息政策列为最重大议题之一。1990年的第53届年会上,五次大会中有三次以信息政策为题。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则》,被称为“1976年洛克菲勒报告以来国家的第一份关于信息原则的声明”。这些准则成为美国政府解决公众信息问题的基础,清楚地表明了美国政府对公众信息的态度和政策,也代表着90年代世界信息政策关注的热点。1991年7月,在美国第二次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白宫会议上,总结提出了95条建议,并将其作为90年代国家信息政策的框架。

进入90年代,美国的社会信息化战略成为一种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于一体的全社会、全方位的战略,其最终目标在于创建一种新的“数字经济”体系,以保证其在全球的领先地位。以因特网发展战略为例,美国政府自1993年9月制定并开始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战略以来,为了保证因特网的有效发展前景,接连出台了“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计划”、“下一代网络计划”(NCI)、“Internet2计划”等一系列连续性极强的宏伟计划。随之又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基础设施》、《商务网计划》、《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保护重要墓础设施白皮书》、《域名注册规则》等信息政策,使因特网在美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迅猛发展。同时,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案》、《通信正派条例》、《网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

2.英国的信息政策

应该说,英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政策,也从来不规定具体的信息化目标或时间表,而是鼓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自愿信息化实践。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对于国家信息化完全放任自流,先后确立了《电子通讯法》、《广播法》、《获取个人档案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政府主要通过立法、规章制度、促进基础建设发展的政策、信息服务条例、教育政策、文化信息政策等方面对信息化进行管理。政府认为有责任把政府信息按规定提供给公众,但对于在网上公布政府信息必须谨慎从事。英国的信息化发展得益于政府政簿的大力推动。1992年以后,为了提高国家竞争力,政府加大投资力度,确立发展信息技术的优先地位,设立了内阁科学技术办公室和新的国防研究局,发表政府科技政策白皮书实施预测计划,代表政府制定国家的科技政策。同时采取优惠投资政策,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国家与地方政府分工合作等具体做法,加快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的速度,并积极参与欧盟的“创建欧洲信息社会”计划,还努力开通和利用多种渠道与因特网连接,积极参与国际联机服务。目前,英国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无论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还是在尖端技术的开发上,在欧洲都居主导地位。

3.法国的信息政策

法国对信息政策的研究和认识要早于英美两国。早在1939年成立了法国科学研究中心文献中心,并建立了专业的文献服务中心。1959年起,法国将信息政策作为国家信息工业的指导方针,并着手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条例。1963年发布的《布特里报告》,提议建立一个具有协调功能和促进作用的高效率的、以有代表性的信息机构为中心的非集中化的全国信息网络,并成立专门委员会协调实施。该报告成为法国信息政策的基础性文件,确立了法国科技信息政策的方向。1966年到1980年,法国政府先后实施了三个“计算机计划”。1968年,作为咨询机构的全国科技文献委员会(CNDST)成立。1970年,全国科技信息网开始组建。1973年,国家科技信息局(BNIST)成立并取代CNDST,负责制定国家科技信息政策,资助和指导全国科技信息网、专业部门信息网和地区科技网代办处。1977年9月19日,BNIST改组,成立科技信息部委员会(MIDIST),其任务是研究并向政府提出国家科技信息活动的方针和政策。1978年,财政部的诺拉和孟克向德斯但总统提交了题为《社会的信息化》的国家信息政策研究报告,后被称为《诺拉——孟克报告》。该报告对信息政策的进展及社会化结果进行分析,提出要在信息领域内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文化,防止少数国家称霸世界信息市场的政策思想,这篇报告在法国以及全世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进入80年代以后,法国政府一方面先后发起和积极参加了欧洲经济共同体许多重要的信息政策的制定与计划,另一方面,又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计划,使法国信息事业得以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水平大为提高。这些计划包括:1982年实施的一项为期5年的“小型计算机计划”、1985年实施的一项为期4年的”信息科学以及四年规划”。1985年,政府又提出了规模宏大的全民信息计划,其目标是在5年后使全国70%的人口能够掌握和使用信息技术。随后,1986年,法国8大全国信息专门机构提出《国家科技文献信息政策》的报告,1987年,国会公布了《信息科学归档文件卡片与自由法》。进入90年代以后,意识到自己的信息技术发展远远滞后于其他国家的法国,决心奋起直追。1994年,法国发表了《信息高速公路》报告。1996年,法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督察新的传播通信技术是否符合目前的信息法和能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年3月16日,法国邮电部与文化部合作开展了一项主题为《因特网:立法的挑战》的课题研究。1997年,法国开始具体落实电缆数字化计划。总的来说,法国政府以“信息自由”作为国策,注重保护本国的信息主权和民族文化传统是其信息政策研究最大的特点。

4.日本的信息政策

日本对信息高度重视,特别是注重吸收和利用他国的信息资源。战后的经济腾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日本以“科技立国”为国策,信息政策是其科技政策的一部分。日本将科技信息作为研究和开发的基础,1956年,科学技术厅成立,其基本政策之一就是设立科学技术信息中心。1960年10月,科技会议的第一号咨询报告《以10年后为目标的科技振兴的综合基本政策》发表,该报告指出,要把加强科技信息交流作为科技振兴的基本政策之一,并提出了改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机构和培养信息专家三项具体政策,使本国科技发展迅速,经济增长显著。1969年10月,日本科技会议在题为《关于科技信息交流的基本政策》的答辩中提出建立“全国科技交流系统(NIST)”的意见,第二年,由情报专家组成的NIST成立,并提出著名的“NIST构想”。该构想提出建立综合性全国科技信息交流系统,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推进NIST构想的实现,日本科技厅成立了NIST联络会,召开科技信息恳谈会。1974年,恳谈会提出《关于健全全国科技信息交流体制的报告》,指明实现NIST必须完成的五大任务。1978年12月,《关于推进科技信息活动的目标和政策的报告》形成,提出其后5年内日本科技信息活动的4项基本目标,即:加强信息交流;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提高信息服务质量;扩大信息服务范围。并提出7项具体信息政策。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信息环境的变化和日本国内信息环境新的发展,日本科技会议在其政策委员会下设立科学技术信息委员会。1984年8月提出了信息服务、国际合作和信息活动基础结构方面的政策。通产省和有关省厅开始对信息政策进行调整,特别加强对数据库行业的管理和控制。1985年出台的《关于数据库服务的中间报告》指出:必须采取统一的方针来促进政府和民间数据库服务的振兴。此外,1985年实施的《电器通信事业法》、1986年修改的《著作权法》、1987年通产省建立的“数据库准备金制度”,为日本数据库行业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措施。同时,日本政府也开始为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方面政策的制定做出努力。进入90年代后,因特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又一次将日本卷入信息化的热浪之中。1992年,日本政府修订了科技政策大纲,其中在科技信息政策方面,把扩大科技信息的国际交流作为今后信息政策的三大重点之一,这标志着日本信息政策国际化开始。同年年日本提出了迎头赶上世界信息化发展的措施。1994年8月,内阁设置了“高度信息通讯社会推进对策本部”,召集各方面专家研究日本信息化发展战略。1994年底,内阁通过行政信息化五年基本规划;1995年2月,本部发表了“高度信息通讯社会推进基本方针”。1995年后,随着万维网在美国的流行以及美国商界人士对因特网巨大市场潜力的重视,因特网的热潮才开始在日本形成,与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数目也在年年成倍增加。

二、发达国家信息政策对我们的启示

目前,发达国家已深刻认识到信息政策研究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信息政策的研究、制定愈来愈重视。经过半个世纪的研究发展,世界各国的信息政策已日臻完善,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制定信息政策时,本质上是站在本国经济发展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其所制定的政策,不可避免地会损害,甚至牺牲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由他们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但他们在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促使本国技术革命、经济发展、军事强大等方面,仍然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政府的引导

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国家信息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这一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很具代表性。在著名的NII计划中,从网络的设计到规划的付诸实施,美国政府始终身先士卒,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头羊。首先政府在制定这一行动纲领的同时,将一切工作交给首先提出计划的副总统戈尔直接领导,从政府角度对因特网这个大工程加以领导,并加强了组织机构的建设,特地签署了总统令,成立了“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顾问委员会(IITF)”等机构,并由这些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去指导和监督国家NII计划的实施,还规定IITF的任务是推动并贯彻政府对NII的决策,而总统令的目的在于用政府的行为去推动私人部门对IITF的资金投入。正是由于美国国会的全力支持,加上IITF等一些机构的运作,NII在发展中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从而使美国的NII发展迅速,达到了政府的预测效果,为美国带了来诸多利益,也为随后的GII、NGI和Internet2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民间组织与企业的参与

民间组织与企业参与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发达国家的一大特色,有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思考。如著名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ttee,GIIC),虽然是一个国际民间组织,但它却是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协调、交流方面唯一具有国际权威性的组织。这个组织在建设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过程中,致力于汇集私人产业领导人,联系不同国家的信息化委员会和具体执行机构,促进信息交流。它的成立和运作,大大推动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全球信息化的早日到来有深远的影响。民间组织与企业的参与,特别是在政策的实施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解决了政府资金不足的难题。美国著名的MCI、IBM等公司在GII建设中就投资6.5亿美元,使GII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英国政府近年来也加强了企业与学术界的合作,建立了一些合作计划,如始于1986年的“联系计划”,至今仍是英国政府支持和促进工业界和学术界合作研究的重要机制之一,这一计划迄今已支持了56个项目、800多个课题,有1000家企业和180多个科研单位参加,其项目的首要领域是电子、通讯与信息技术,其经费由政府和企业各负担50%。

3.科技领先是保障

信息政策的制定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的信息产业要发展,政策是导向,技术则是其有利的支撑。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的发展速度继续遵循摩尔定律,保持每18个月集成度增加一倍,信息产业正在由先导产业而变为主导产业。而在信息技术上,世人不得不承认美国始终占有绝对优势。仅以因特网为例,可以说,有了信息技术的发达,才有了因特网的发展。而当因特网在全世界遍地开花结果的时候,美国又领先一步,利用超高带宽网络服务(VBNS)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NGI等新的网络计划。美国在因特网的建设中具有很强的超前意识,他们大胆采用高技术、新设备,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截止到2000年底,互联网的用户已达2500万,是世界上第二大用户(绝对数),但国产计算机至今还缺少中国“芯”。使用进口“芯”,连最起码的信息安全都无法保证,更谈不上领先地位了。我们必须正视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上存在的阶段性差距,尽快制定适宜的政策,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尽快摆脱在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窘境。

4.法律的维护

信息政策在本质上是代表政治组织的利益和意志,它不具备强制力的属性。单靠信息政策而无信息法律作为基础来加以维护,国家的信息事业实难发展。随着信息政策研究的不断深入,信息政策与信息立法问题之间的关系是近年来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信息立法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各项信息政策予以确立,使之规范化,并具有约束力。它不因领导层人选的变更而改变。信息政策是信息立法的基础,信息立法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从前面问题的探讨不难看出,发达国家在信息政策制定的同时,非常注重法律的制定,因而,从他们信息发展的历程看,政府的换届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没有多大的影响,国家信息政策比较稳定,与他们依靠信息法律的制定来规范政策的贯彻实施有着内在的联系。

5.环境的营造

发达国家信息政策完善的又一启示在于,他们善于营造研究信息政策的信息环境,其中包括信息、人、信息技术等与信息政策相关的诸要素。发达国家对信息的重视程度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政府还是民间,无论企业还是学术机构,无一不对信息高度重视。特别是自然资源较为匮乏的日本,对信息的重视程度更是不言而喻,若以收集信息迅捷和系统而言,日本是当今世界上最出色的国家之一。发达国家的人比较重视信息意识的培养,现代信息意识已渗透至欧美社会的各个领域。至于信息技术,如前所述,发达国家更具有绝对的优势,正是这些信息环境的烘托,有助于发达国家的信息产业雄居世界之首。

6.注重与本国国情紧密相连

虽然发达国家信息政策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强国富民,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因此政策制定的出发点、管理体制等各不相同,共同的一点就是他们非常重视从本国国情出发,使政策更宜于实施。就其出发点而言,美国是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谋求新的经济和政治的利益。英国是奉行新自由主义信息政策的国家,他们推行非制度化和私有化,侧重于反映信息问题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作用。法国则是以“信息自立”为国策,注重保护一向引以为自豪的法语和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国文化。日本由于受能源和自然资源的限制,其十言息政策的出发点是,在谋求发展和国际竞争中,视信息为资源和特殊的竞争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扶持信息产业,有效地利用科技信息。在信息管理体制上,各国特点更为显著。美国在制定信息政策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信息自由流动,二是信息市场自由竞争,因而它的管理体制特点是分散性与多元制。英国的特点是集中管理与控制,不允许自由化倾向发展。法国的特点是由分散向集中过渡,特别是在对于如何干预社会的信息活动方面,法国政府采取建立国家科技信息事业统一管理的协调机构的方法,在发达国家中是比较有特色的。日本信息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集中与分散并存,由政府信息系统统一协调整体工作,企业信息机构分散而自由,同时,政府对民间的信息机构不施加影响。

7.注重与国际大环境接轨

在世纪之交,网络以它广泛的渗透力和极大的震撼力影响着世界,改变着世界。有人说,网络使世界变成了一个村,形象地比喻了网络在使各国间的距离缩短。电子信息沿着电信网络流通是没有国界的,也很少受制于不同地方的不同法规。越来越多的信息在国际间流通,许多信息来自多国组织,充分反映了信息交流活动的国际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信息政策的制定上逐步向国际化靠拢,力图与国际大环境接轨。英国政府全力支持向外发展的国际化信息政策,反对发展与国际标准不兼容的国家政策。日本也在1995年度废除了某些妨碍日本信息化发展的规定,力图使日本的信息化事业同国际接轨。

发达国家信息政策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信息政策的制定与信息技术方面由于起步晚,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借鉴利用发达国家的政策经验和技术优势,发挥“后发优势”,注重高起点跨越发展信息产业,尽快缩短直至消除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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