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公开改革:新公共管理的启示_新公共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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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70、80年代以来,被称为“新公共管理”的政府变革浪潮席卷了西方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财政制度是这一变革的重要对象,在举凡制度设计、运作方式、理财模式及思维理念等方面,都留下了新公共管理变革的深刻烙印。这一变革,早已直接间接地影响了我国财政的公共化改革,却一直未为我国财政界所充分认识和认可。翻开历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几乎全无“新公共管理”的字眼;而已有的大部分财政改革,从酝酿、探讨、分析、设计、出台到执行,几乎也与新公共管理毫无沾边。然而,细究新公共管理变革的思路、原则和做法等就会发现,它的启迪对于我国深化财政改革将是很有助益的。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顾客导向”:财政公共性的形象表述

“顾客导向”是新公共管理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它“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①在这里,“顾客导向”对政府与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之间关系重新定位,而对于财政来说,则是对其公共性的进一步弘扬与强化。

其实,公共财政本身就是新公共管理“顾客导向”理念的渊源之一。所谓“公共财政”,是一种政府必须并只能向市场提供公共服务,而社会公众因享受该服务而纳税的财政制度。公共财政制度下的税收也因此被比拟为“税收价格”。“价格”者,市场等价交换的标志物也,它由“顾客”支付,是交易活动的决定方,对方必须按其意愿和要求提供服务。可见,公共财政是一种具有“顾客导向”本性的制度。

就如市场活动一样,尽管市场机制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提高市场服务的空间总是存在的。同样的道理,作为公共财政基本准则的“提供公共服务”,总是存在改善服务的余地的。在西方,议会掌握财政决定权,政府行使财政执行权,社会公众则通过选票和社会舆论等手段,影响和决定政府的财政行为,以保证自己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但由于日常活动中政府仍拥有便宜行事权力,现代市场客观上也需要政府干预,从而可能产生违背社会公众意愿和政府不当干预的问题。这就是新公共管理“顾客导向”原则提出的社会基础,其矛头直指政府公共服务的缺陷和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在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确立,表明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财政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共服务状况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但这并不表明财政的公共服务问题已经解决。相反,由于尚未真正实现财政制度的公共化,我国公共服务问题比新公共管理面临的远为严重。

在西方,政府不拥有基本的财政决定权,其自行其是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提供服务就成为其制度的本质属性。因此,尽管其公共服务也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解决办法是既有制度基础上的改进与完善,如同在健全的市场中购物那样,它也存在这个那个问题,但总体上是价廉物美的。相反,我国财政活动至今仍由政府决定,社会公众难以有效约束政府活动,这就缺乏自动机制以保证政府严格按社会公众的意愿行事。这样,尽管也要整顿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行径,但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体制的深化改革。如同在我国“初步”建立的市场中购物、充斥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商品那样,其根本解决只能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

由此可见,新公共管理“顾客导向”的体制和制度基础是我国所缺乏的,要想我国财政真正按“顾客导向”行事,尽管也需要改善具体的公共服务,但根本还在于形成社会公众根本决定与约束财政的能力。这一任务,西方是通过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来完成的,而我国至今尚未完成。它决定了对于新公共管理“顾客导向”的借鉴,首先应解决财政制度的根本转型问题,使之形成“公共性”的根本性质,才可能真正遵循“顾客导向”完善公共服务。

二、“市场导向”:财政公共性的市场反照

“市场导向”是新公共管理遵循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及其财政更多采用企业管理方法,更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政府效率。

在西方,借用市场方式和市场机制去提高财政效率等做法早就存在,但新公共管理更为响亮和鲜明地提出“市场导向”问题,其思路更激进、方式更多样,反响也更强烈。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决定了财政改革必然包含有许多新公共管理式的“市场导向”内容:(1)公共服务事项以契约形式委托企业和私人承建的做法,我国早已实行了公共工程面向社会招标投标等办法。(2)我国早已大量采取使用者收费等方式。(3)我国也力图将竞争机制引入自然垄断行业。此外,新公共管理运动采用的其他办法,诸如放松规制、引入执行代理制、内部市场、购买者—供给者分离制度、招投标制度等,也在我国财政改革中有所体现。

对“市场导向”变革尽管也有种种非议,但“市场导向”变革对西方财政效率的提高还是起了很大作用。在我国,这类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副作用也同样明显,甚至诸如贪污受贿、苛捐杂费、行业收入差距等,都或多或少地与这种财政的“市场导向”直接相关。为什么同样或类似的改革在西方能取得好结果,而在我国却总是大打折扣?

在健全的市场环境下,从总体上看,西方的企业和私人活动是规范的,在它们的约束与监督下,政府及财政活动也是规范的。政府项目承发包给企业和私人,不可避免会有行贿受贿,但不可能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政府违规收费现象也不可能杜绝,但绝对难以达到随心所欲的程度;自然垄断领域的改革,在西方阻力当然有,但并没有由于利益集团的抵制而无法推行。而我国却缺乏健全的市场环境,“市场导向”的种种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可见,我国财政的根本问题不是缺乏“市场导向”,而是尚未完成财政制度的公共化变革任务,仍然处于半公共财政制度(即“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状态下。此时将市场机制引入财政活动中,就缺乏必要的财政制度支撑与约束,“市场导向”作用的扭曲变形,就毫不奇怪了。为此,新公共管理“市场导向”变革的启示,也就集中到必须真正推进我国财政制度的公共化变革之上。

三、“结果导向”:财政公共性的具体落实

新公共管理还遵循了“结果导向”原则。这就是对于政府考核,应从原来关注运作过程的控制与监督,转到更多或主要关注活动结果,以减缓或克服政府工作的僵化状态,更为灵活地提供公共服务,以提高政府效率,压缩政府支出。这一原则在新公共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改革,“结果导向”(即“绩效管理”)改革几乎就是其全部内容或处于核心地位(林鸿潮,2005)。

如果仅从字面上看,新公共管理“结果导向”原则显然可以也应当为我国财政所借鉴,因为只讲投入、不讲产出一直是我国无力克服的顽症,但这种借鉴同样是有着种种问题的。

几十年来,我国政府一直采用种种方法去对付“只讲投入、不讲产出”这一弊病,但这类现象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人们该怎么要钱还是怎么要钱,该怎么花钱还是怎么花钱。至于花钱的“结果”怎样,不能说没人管,但结果如何和效益大小,并不能左右和决定该不该花钱;至于花钱中的浪费和损失,即使很明显和很严重,也无人为之负责,更无人需要为之负责。于是,各级政府及官员都在拼命敛钱、要钱和弄钱,然后尽可能地花钱。可见,根本问题不在于重视财政绩效,不在于“结果导向”而在于用钱的人用着别人的钱却不受约束、监督和制裁,而钱被别人用的人(即纳税人)则无权决定和追究自己钱的使用,无力维护自己的根本权益。西方财政活动的“结果”就是“公共服务”,“结果导向”也就是对公共服务状况的考核。而我国财政活动的“结果”则异化为“政绩”,“结果导向”就转化成为对政绩的考核了。

问题还不止于此。新公共管理之所以提出“结果导向”问题是隐含着这么一个前提的,即西方政府及财政的“过程”相对规范,约束较严,浪费低效腐败等现象也相对少,从而可以将关注重心转到“结果”上,而不怕“过程”的失控。然而,同样的前提却不存在于我国。我国财政工作不仅“结果”存在问题,而且“过程”问题更严重,甚至是我国财政制度尚未公共化的典型体现。

公共财政它是社会公众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的政府分配活动,没有社会公众对政府收支“过程”的约束和监督,就没有“公共财政”;能否实现社会公众对财政“过程”的控制,是财政制度能否真正公共化的基本条件。西方社会通过法律严格约束着政府的财政活动,其税费课征必须有法可依,其支出必须遵循政府预算进行,从而财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公共化了。此时只要抓住“结果”,确保是“顾客导向”的结果,“过程”是不可能脱离提供公共服务轨道的,提出“结果导向”就顺理成章了。而在我国,“结果”本身就成问题,以其去引导“过程”,怎能不出乱子?现实中财政“过程”的混乱与弊病往往导因于“政绩”的追求,就毫不奇怪了。

所以,我国财政不能片面提倡“结果导向”原则。相反,加强财政活动过程的控制,由于直接关系到财政公共性的增强问题,甚至还应当成为深化财政公共化改革的中心内容与关键步骤。这就需要通过全面改革,严肃政府预算、税法和其他财政法律法规的权威,切实将政府收支活动置于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之下,置于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结果导向”才可能成为我国财政工作的指挥棒。

四、“多方参与”:财政公共性的辐射扩散

新公共管理为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提倡公共服务的“多方参与”,即除了政府之外,非政府公共机构、企业和私人都应该以适度方式参与进来,以竞争提高政府效率,压缩支出规模。

这种“多方参与”,建立在非政府公共机构拥有独立地位的基础上,从而能够对政府形成竞争压力,促进公共服务状况的改善。但问题是我国这类机构还不具有独立地位,它们仍然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其财务从属于财政,其行动决定于政府,它们的“参与”实际就是政府行为,有着毫不逊色的强制权力,却又可以不受“行政单位”的制度约束,即能够行政府所不能行,做政府所不能做,成为政府名正言顺地摆布市场的重要手段。这决定了它们的“参与”必然存在种种问题,从财政角度则是参与各方能否获得应有的服务费用,形成正常的公共服务费用补偿机制的问题。

非政府公共机构的业务活动就是提供公共服务,为此获得的业务收费和财政拨款等收入是它们的“费用价格”。②西方非政府参与方具有独立性,参与是自觉自愿、平等互利的,能够获得正常的“费用价格”。而我国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缺乏独立性,决定了其“费用价格”的获得是紊乱的:(1)财政拨款不足而难以提供正常服务的事项,如博物馆、文化馆等。(2)依靠自身业务的垄断地位和特权乱收费的事项,诸如上学难、看病难就与此有很大关系。(3)财政继续对某些不应供养的单位拨款,如各类社团的活动经费,就应当依靠会费的缴纳来解决。这种紊乱的财务关系,直接扰乱了财政秩序和整个社会的分配秩序,是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源之一。

财务关系的状况决定着能否形成正常有序的分工协作格局。在西方,政府、其他机构、企业和私人在公共服务参与格局中,大体上是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的。而我国则有着混乱的公共服务“参与”格局,成为市场秩序严重紊乱的组成部分,又加剧了市场秩序的紊乱程度:(1)政府仍是几乎所有的公共产品的最后承担者,仍扮演着计划型慈父形象,而非政府公共机构则有着软骨病,无力正常承担公共服务任务,财政负担似乎过重。(2)非政府公共机构以政府权力为依托,超出正常活动范围,捞取租金与额外收入,“参与”发生畸变。

在西方,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形成导致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府与公共领域其他公共机构的分离,并将政府置于“社会”的约束之下,这才有了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独立,才有了公共服务真正的“多方参与”和有序格局的形成。在我国,市场化和公共化改革并没有完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府与社会的分离,非政府公共机构也就未能独立化,它们参与公共服务及其收费就始终处于混乱状态下。于是,事业财务没能与财政实际分离,财政既难以公共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也难以推开。因此,新公共管理“多方参与”对于我国财政的启示,仍然是深化公共化改革,赋予非政府公共机构应有的独立性,使之真正承担起应负的公共服务职责,而财政也才能够收缩活动范围,回归到正常的职责界限之内;而非政府公共机构、企业和私人等,才能与政府相配合,形成市场型正常有序的公共服务体系与格局。

五、“财权下放”:财政公共性的多级分解

财政体制下放财权即“分权化”变革,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而我国也一直在进行分权性质的财政体制改革,两者不乏相似之处:(1)西方许多国家削减了地方财政的层次,为压缩政府规模、控制政府支出、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了重要条件。而我国地方政府至少有4级以上,层级之多世界上少有,它造成了政府机构的臃肿庞大、掣肘扯皮、低效浪费等严重问题,因而也一直在酝酿削减政府层次。(2)新公共管理在调整政府层级的同时,往往通过区划合并适度扩大政府的辖区面积和人口,提高公共服务的成本—效益化。如何形成适度的辖区规模,也是我国财政体制等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3)下放财权财力。“新公共管理运动重要的一点,是在传统的行政架构中引进市场机制,其核心是权力的分散化,通过将权力和责任降低到最低一级政府部门来降低行政成本。”③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从总体上看也是分权性的。换言之,这些问题也都是我国财政面临的基本问题,是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但改革在西方能够顺利推行,而在我国却迟迟难以出台。

西方的公共财政制度确保了市场对于政府的决定能力,而我国在半公共财政制度下则是政府“主导”市场。于是,西方的政府不管愿不愿意,都得进行财政层级的调整,都得将财权财力下放,并且早改革早主动,因为有着市场的根本制约与压力。而我国的市场则缺乏这种能力,财政体制改革只能依靠政府的“自我革命”来推动。然而,大动干戈的财政体制改革,直接涉及政府机构、层级和权力的全面变革,严重触动整个官僚阶层的既得利益,迟迟无法推行就毫不奇怪了。

财政体制是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财政体制的分权化,各级财政成为一级真正的财政,是财政制度公共化的基本标志之一。此时各层级政府分别与市场发生公共产品的提供与课税关系,市场对政府的决定作用全面分散到政府的各个层级,而不是必须面对铁板一块的政府总体。它由各个层级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去告诉本级政府,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应当多做,哪些应当少做;哪些现在该做,哪些将来该做,等等。这样,“公共财政”就不再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虚幻之物,而是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各级财政上。在这里,公共化为分权化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分权化则落实了公共化。为此,新公共管理分权化的启示在于,我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应当是分权化的,并且与财政制度整体公共化变革相联系与配合。

新公共管理分权化改革还包含了增大社区作用的内容,即调整了政府机构与社区的关系,包括重划社区规模和范围,重组社区性质的各类自治委员会,更多地发挥社区和自治委员会的作用,等等。由于社区也是非政府公共机构,这些改革调整了“多方参与”和“分权化”的格局,对政府及其财政的影响是很大的。它值得我国注意的主要有:(1)这些自治委员会并不隶属于某级政府,而是就某一或某些公共事项专门成立的机构。而我国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等“社区”组织,却直接隶属于某一基层政府,实际上是城市或农村的最底层政府。(2)这些自治委员会由当地居民自愿组成,其范围依受益涵盖面,而不是按行政区划来确定,不同事项委员会的覆盖范围也是不一致的。而我国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的辖区是传统的行政区划,缺乏真正的自治性,是政府层级链末端增添的一环,极大化了政府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复杂性。为此,我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应当包含真正赋予街道和村等以“社区”性质的内容,使之切实脱离行政机构序列。否则,财政体制无论怎么改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六、“契约合作”:财政公共性的市场运用

分权化加大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分散性,对如何保持政府和财政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新公共管理鼓励和促进政府的各层级、各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合作,除了加强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外,各个政府更多使用合同协议方式,按市场方式处理相互间的协作配合问题。如美国“以绩效协议为纽带建立了政府间的伙伴关系……通过绩效协议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这使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各联邦机构之间,甚至各机构内部的关系变得更具平等的契约色彩,使其权责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动摇了传统官僚模式下垂直式的权力结构。而这种新的政府组织结构正是美国政府所推行的分权化、顾客中心、结果导向等改革所必需的”。④

这点是值得我国大力提倡和推行的,但有着以下基本问题要解决:

(1)这是市场性质的契约合作。新公共管理的各个财政不管其层级和官阶的高低,相互间的身份是独立平等的,从而其契约合作有着直接的市场性。我国赋予地方财政较大的自主权,传统的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行政方式日益失效,契约协作方式开始增多,但地方财政还不是真正的一级财政,合作的平等互利就难以保证,典型的如中央或上级政府安排的财政“对口支援”。(2)这是竞争性质的契约合作。只要是市场型契约就是竞争性的,是参与各方相互选择的结果。新公共管理促进政府间市场型契约合作,增强了竞争作用与压力。而我国财政间市场型合作关系的缺乏,财政分权化改革的结果是恶性竞争,是诸如地区封锁、诸侯经济、滥用减免税等现象的恶化。(3)这是全球化的契约合作。在加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间尤其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合作,应打破地区和国家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的契约合作伙伴。而我国在这方面是很薄弱的。

上述这些差异,反映了西方与我国现实中政府间契约竞争合作关系的现状,即这些现象普遍和广泛存在于西方的,已成为财政体制的基本问题;而在我国则不足与弱小,财政体制尚无须作为基本问题处置之。这一问题,只有当公共财政在我国真正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真正成为一级财政之际,才会成为我国财政体制应当重视的基本内容。

七、“更小更好”:财政公共性的决定作用

新公共管理是在对政府规模过大、支出过多、范围过宽、干预过多、效率低下等问题广泛不满的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及其财政管理模式的变革就成为该运动的中心内容和基本特征。美国克林顿政府1993年提出著名的“戈尔报告”,开始为创建一个支出更少、效率更高的政府而改革。在1996年的总统国情咨文中,他再次强调了缩小政府规模、控制政府开支的决心(林鸿潮,2005)。

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改革是全面系统的,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如美国的联邦政府改革方案,就由数百项改革建议和一千多项行动措施构成,包括了重新界定联邦政府角色、精简机构和简化规章制度、变革行政文化等多层面的体制再造等内容,提出了各种改进顾客服务的制度化举措等。从1995年到1996年底,联邦政府共废除了1.6万页影响公共事务有效运作的不必要的联邦规则,废除了共64万页的各机构内部规则(吴志华,2006)。

新公共管理这方面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压缩政府规模、精简政府机构。克林顿甚至因此而宣布:“大政府时代已经过去了。”(2)改善政府及其财政服务。西方“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向千百万公民承诺改进他们所需要的日常服务的质量。”⑤(3)控制政府支出,提高政府支出效率。这是新公共管理变革的一个非常主要的目标。(4)改革财税具体管理制度。对财政制度进行了技术性变革与修补,推行了新的理财制度和技能,改进收入与支出手段。

在我国,类似的政府及财政改革也一直在进行,如声势浩大的政府机构改革也进行了数次,控制和压缩政府支出的口号则是年年提。我国还借鉴了西方财政改革的许多技术性方法,如绩效预算试点、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投标、预算科目分类等改革。这些改革有其成效,但基本目标没有达到,根本弊端依旧,甚至更为恶化。如政府的规模愈益臃肿,机构愈益庞杂;政府支出急遽膨胀,屡创“新高”,而政绩工程则遍地开花,却“没钱”保证许多急需的事项如教育、医疗、社保等的投入;各级政府的“收入饥渴症”和“用钱饥渴症”的另一面,是政府支出的极度铺张浪费和低效,是几无节制和监督的挥霍,是整个政府支出已陷于失控状态。

这些与新公共管理的财政改革成效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源还在于财政是否公共化。要控制政府规模、精简政府机构、压缩政府支出、规范支出内容、收敛政府收入等,都不是依靠政府自我革命所能完成的,它必须是外部制约的结果。而财政公共化则是形成这种外部制约的制度保证,它直接提供了诸如政府预算、税收等手段,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形成根本性的控制与约束。新公共管理立足于公共财政制度基点,顺应着市场和资本对“更小更好”的政府的本质要求,从而能够推进预期的改革。而我国的问题则缺乏这一基点,改革攻坚迟迟未能奏效,就毫不奇怪了。

八、“化解危机”:财政公共性的减压机能

许多国家推行新公共管理的直接原因,就是财政危机的压力。如新西兰1984年的财政危机,迫使该国改革税制和削减公共支出,于1987年开始了新公共管理变革(Scott,2001,p2)。又如美国90年代中期的重塑政府变革,直接原因也是克林顿上任时接下的财政烂摊子。不仅如此,财政危机还与政府的管理危机、信任危机相联系。

这样,化解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就成为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目的之一。

对于我国来说,也许还不能说这些危机都已存在,但类似的现象和问题则是不容忽视的:(1)目前财政已具有潜在的危机。1994年财税改革克服了此前财力极度分散的局面,财政收入转而持续强劲增长,年递增数节节攀升,2006年税收增收高达6770亿元,财政收入是“出奇的好”,但同时财政支出失控,无力为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提供财力,诸如财政分配秩序严重恶化,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县乡财政极度困难,社会保障制度残缺畸形,社会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教育医疗投入严重不足,等等。(2)政府及财政存在一定的管理危机。我国政府及其财政管理一直处于粗放状态,市场化改革改变着这种状况但还未能根本改变。一方面政府大幅度增收从市场取走巨额资源和要素,另一方面管理水准低下而挥霍浪费之,实质是对于市场和资本的严重危害。(3)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若干严峻的社会问题,诸如贫富悬殊、乱收税费、贪污腐败、“三农”问题、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无疑导致了社会心理的不平与信任的缺失。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我国这些危机的性质与西方是不同的,化解的难度也大得多。从财政问题看,西方财政受到社会公众的根本约束,危机的控制和化解并不仅仅是政府的努力,而是可以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而我国财政是政府的自我行为,当然也就只能依靠政府的自我努力去解决。从管理问题看,西方更多的是方法和具体制度等技术层次的危机,而我国则是整个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本性相抵触的问题,其改进和克服显然要困难得多。从信任问题看,西方的社会公平问题已得到很好解决,而我国则处于恶化状态中,而社会公平问题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和核心。

财政公共化对于化解危机能够起到重大甚至是关键性作用。公共化本身直接对财政状况形成强有力影响,直接关系到财政危机能否根本化解。公共化也直接对管理状况产生有力影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对财政收支行为的约束与监督,形成改进政府及其财政管理状态的压力,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善。而公共化对化解信任危机也是必不可少的:(1)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与财政直接相关。如社会公平问题,就必须依靠财政的再分配。而诸如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诸如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财政的直接投入或财力扶持。而社会公众对财政拥有发言权和影响力,将迫使政府将财力更多用于社会公众急需的项目上,克服“没钱”的问题。(2)财政本身许多问题诸如乱收税费和政绩工程的解决,是缓解信任危机必不可少的内容。(3)财政公共化对于政府收支活动的约束、规范和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服务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社会信任度的回升。

总结:应进行新一轮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若干结论:

1.我国财政应进行制度根本创新。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持续了近30年的财政公共化改革,与新公共管理变革是基本相似的,新公共管理变革思路、原则和措施等,大体上我国财政也不同程度地实施了。之所以这些财政改革在我国往往不尽如人意,或扭曲走样,根本原因在于未建立起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新公共管理是全面系统的变革,我国也应当继7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之后,考虑进行与政治体制相配合的财政制度又一轮大改革,完成财政公共化变革任务。

2.我国财政应进行跳跃式变革。我国已建立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其参照系和模仿样本是60、70年代的西方公共财政制度模式。这是较为成型和相对稳定的模式,而不是新公共管理变革中正在创新但却不稳定的模式,也不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时代的初创模式。因此,我国是在较新的而不是最新的起点上创建自己的公共财政。新公共管理作为国际性的广泛运动,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既定的模式,各国改革的措施、内容和关注点都存在差异,但在准则、理念和目标等基本点上是一致的,由此将引起财政制度模式的变迁。我国又一轮财政制度公共化,就应当参照最新的制度模式进行改革方案和内容设计,以确保新建成的财政制度能够在最新的起点上与国际接轨。

3.我国财政改革应以“顾客导向”为中心。新公共管理改革的许多目标、原则和内容与我国财政改革密切相关,其中“顾客导向”是最为重要的,它应当是我国财政借鉴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和基点。它对我国财政的启示意义可以归纳为一点:在市场经济下,公共性是财政必须强调的根本点,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和财政的生命线。新公共管理“顾客导向”是为了“致力于建设一个公民本位、追求公共利益为根本的行政体系”,⑥这是与“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的。所以,我国深化财政制度改革时必须以强化公共性为中心,来安排和规划整个财政的制度变革和理论更新。

注释:

①http://www.511w.com/article/cmip/1486.htm.

②“收费价格”是笔者提出的一个财政学概念,其意义在于:(1)它是“税收价格”概念的延伸和深化,它避免了仅使用“税收价格”概念所产生的弊病,即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被认为是采用强制方式获得费用补偿的,从而解释了非政府公共服务的非强制性费用补偿的合理性。(2)“收费价格”仍然不是市场价格,它与“税收价格”一样,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价格,也不能以最大化市场利润为目的,但又不同于“税收价格”。(3)“收费价格”处理着非政府公共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时的各方利益关系,体现着这些公共机构的自身权益,其收取之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完全正当的。

③Manfired Richter(德国不来梅哈文市前市长)语,见王强:《新公共管理运动与中国的政府再造——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薛澜》,http://www.ccmedu.com/detail.aspx?boardID=9&ID=6372。

④林鸿潮:“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述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http://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989。

⑤Pollitt,Christopher and Bouckaert,Greet(2000)Public Management Reform:A Comparative Analysis.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

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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