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1950年代初期西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是由大户加征、减租退押和分配土地三部分组成,在时间上,1950年年初进行了“大户加征”——采用阶级累进税制征收1949年的农业税,成分越高,征税的税率越高。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阶级被清晰地划分出来,地主经济也因高额税收受到严重打击。关于这个过程,笔者有专文论述。①
按理说,1950年秋收之后,西南地区的土地分配理应进行。可能是由于西南地区的战争尚未结束,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区土改推迟至1951年秋收之后进行,同时指示西南局进行减租退押运动。②西南局的减租退押大体从1950年秋收之后进行,至1951年夏种前结束。这一运动以打击地主经济为目的,邓小平称此为“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西南地区的淮南战役”。③这样一来,土地改革便被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大户加征、减租退押与分配土地。
减租退押既可以看作是土改的一部分,又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运动。与其他地区比较,如果我们将划分阶级成分、清算胜利果实与分配土地当作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那么,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可以视为前两个阶段。只不过,依照我们在另一篇论文中的叙述,“大户加征”运动中的划分大户,是为了更好、更多地加征公粮;④那么,清算胜利果实,在“退租减押”运动中是否有别样的含义?
中共西南局认为,封建地主阶级剥削民众的方法有二:一为重租,二为重押;因此,减租退押就成为打击封建地主经济的有效措施,亦成为土地改革的必要准备。⑤这一高度意识形态化的陈述,其实大可质疑:完全可以通过一次性没收土地而被彻底消灭的地主阶级,为什么要在此前设置一个甚至两个“打击”的中间过程?
所谓重租,可能是指超过佃农承受能力的租额,亦或指新政权认定的佃农难以接受的租额。关于轻重之争暂不讨论。从1950年开始,江津的佃农已经不向地主交租,即使有交租者,也不过是通过大户加征转为政府的税收,因此,减租的意义何在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所谓押金,一般指的是佃农向业主交纳的“土地租赁信用保证金”。早在1938年,经济学者陈太先指出,在成都平原,每亩押金大约为田租的60%—70%,且押金近年有上涨的趋势。⑥李德英将此称为“常押”。陈太先称:“业主如以为佃户忠诚可靠,自己又不要拿押租作用,押租尽可以少取,是为‘轻押重租’。”反之则“重押轻租”。(第32508、32542页)李德英讲得更为详细:如果押金数额超过年纳租额一倍乃至数倍,佃农地租负担减轻,构成“重押轻租”。⑦问题在于,如果押金继续增加,以致接近地价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我们还能将此称为“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吗?如果不是,那么,地主所退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此前研究者均未有涉及。在研究者着力较多的东南地区,土地改革在1950年秋收后展开,在次年春天结束。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浓缩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其过程与细节很难为研究者看清楚。此外,这一地区存留的土改档案,主要是各级土改工作总结报告,格式大体一致,内容千篇一律。江津却不同,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拉长为三个相对较长的时段,构成三个相对独立的运动。每一个运动都留下一批相对丰富的土改档案,辅有一批内容详实的中共江津县委及所辖各区委员会记录,这有助于我们从细部观察土地改革的过程,并重新讨论土地改革的性质。
二、江津县的地权结构
有关传统时代重庆地区的土地制度,目前未见有分量的研究。陈太先、李德英、刘克祥等对成都平原的研究细致入微,极具功力,可以作为我们讨论江津县相关问题的参照。此外,鉴于本文第一作者对于东南地区地权问题曾经有过的研究,因此,将东南地区地权与西南地区地权的讨论相互结合,是本文采取的研究策略。
(一)押金制度与地权分化
在有关研究中,曹树基等发现传统时代东南地区的地权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众所周知,江南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大多被分为“田底”与“田面”,构成所谓“一田二主”,即一块土地被分解两个不同的“部分产权”。然而,由于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即可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即便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相对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高的地租,“公认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低的地租,因此,“公认的田面田”存在转租他人收取小租的可能。⑧
其二,在浙南山区,虽然当地并无“田底”、“田面”或“田骨”、“田皮”之称谓,却有“田底”与“田面”分化之事实。这是因为浙南山区存在大量“活卖”,即业主将田地出售给买主,保留以原价赎回的权利。在我们看来,业主出卖的是“田面”,保留的是“田底”。据此判断,浙南山区“活卖”的性质实为典卖。这说明只要存在土地的信贷市场,就一定存在“田底”与“田面”之分化。⑨这一状况,在福建地区也同样存在。⑩
在成都平原,既不存在江南的“田底”与“田面”,也不存在浙南以及福建的“活卖”与“绝卖”。然而,不存在这些名词,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同样的制度。如果佃农所交押金增加并接近“地价”,在成都平原就成为“大押佃”或“大佃”;在川东地区则称为“干押租”,即“佃户一次出金若干给地主,地主仰此资本生息不另取地租,资本到佃户不种时仍退还”。(第32524页)很显然,“大押佃”的性质不再是“土地租赁的信用保证金”,而是“田面”价了。陈太先还说:“大佃直是一种变相的典当,所谓押租便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典当本金。”(第32517页)将其性质说得清清楚楚。
1950年8月,《川东区关于实施(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11)除了将川东区租佃关系分为固定租额的“定租制”、根据年成议定租额的“议租制”外,没有“押”,却有“典租制”。所谓“典租制”,可以理解为可以原价赎回的卖地行为。中共川东区委对于“典租制”的解释为:“俗称‘当’,如明佃暗当,半佃半当等。”这一表述虽不准确,却可与东南地区的“活卖”联系起来。正因为如此,在退押运动中,中共川东区委规定:“佃户尚须交纳部分租额者,按应纳租额部分减租,但租额甚微者,可酌情不减。”由于是典卖,所以佃户交纳地租很少,或“甚微”,这就是陈太先所称“大押佃”或“大佃”。可见,在中共川东区委看来,“大佃”就是典卖。
《川东区关于实施(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中专门设有《关于退押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大押佃”之处理,有规定如下:
凡由于大押佃形成之“明租暗当”、“半佃半当”之土地关系,系大押佃退还原佃户后,土地关系由业佃双方改为租佃关系。
将“大押佃”与“当”联系起来,虽是相当务实的做法,但在我们看来,“大押佃”的性质是“地主”活卖其土地。“大押佃”退还之前,原来的“业佃关系”实为“业业关系”,因为,我们不能将不需要交租的“佃户”称为“佃户”。
另外,陈太先还指出,成都平原存在“大佃户”与“二佃户”,亦即“大押”与“小押”,押金重(大押)而租谷轻的佃户,因资金不足或人力有限,而另招小佃,收其押租(小押)。(第32518—32519页)与江南进行对比,所谓重押轻租,不是“相对的田面田”,而是“公认的田面田”了。
在现有的记载中,尚未看到江津的“大押”与“小押”,却看到“现佃户”与“下佃户”的记载。1950年年底,在减租退押运动中,群众认为:“现佃户与下佃户,同样受地主剥削,应享同等待遇。”(12)即群众认为作为田面权人的“现佃户”与从“现佃户”手中转租土地的“下佃户”一样有权平均分配地主退出的押金。本文不讨论“群众”的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却据此而知包括江津在内的川东地区与成都平原的租佃形态是基本相同的。
(二)押金制度与乡村金融
成都平原“押”的名目繁多。有一种“嵌押”或又称“客押”:地主缺款,需要重押轻租;佃农缺款,需要轻押重租。陈太先指出:“有第三者纳此押租额数而收此项押租利,让主佃双方都达到目的。”陈太先还进而指出,这一交易的实质是“地主向人借钱,由佃户作担保,而以租谷作为利息”。(第32524页)(13)由此可见,所谓“嵌押”或“客押”,其实是乡村金融家的投资方式之一,也就是乡村信贷市场的交易方式之一。
在成都平原,佃农交纳押租之后,可以从地主手中收取一笔利息,称为“押扣”。陈太先认为,“押扣”制度是成都平原的一种特殊制度,其他的地方绝少。(第32513页)李德英在进一步说明,在川南的泸州、荣县等地,都是交“无利押金”。
从理论上讲,“押扣”的利率水平应当达到当地市场利率的平均水平。上引陈太先也有同样的表述。然而,不知为何,精于计算的陈太先却一直没有去计算不同“押扣”的利率水平。他只是说,某“佃田一亩安押十两,本应按年缴租谷二石,但因佃农有押租在业主手,议定四扣,此时佃农可少缴四斗谷,实纳1.6石已足”。即押金利息可以折抵租。陈太先还说,押扣过去通例为三扣五,民国十年(1921)以来随着一般利率的上涨而增至四扣以上,几年前因谷价大跌,曾一度增到五扣。(第32514页)原来,押扣是与市场利率联系的。陈太先又称:“本区习惯上加押是地主的权利,佃户例不得拒绝,即使押扣低于普通利率,佃农也有承受义务。”(第32516—32517页)暗指“押扣”的利率可能低于市场一般利率。不幸的是,他的这一相当粗糙且与自相矛盾的表述,影响了后来者的研究。
李德英尝试计算“押扣”的利率,她用扣谷数除以押租金额,得出“押扣率”。她举例称,某张佃的押租金是银180两,每年扣谷9.9石,押扣率为9.9/180=0.055,即5.5%。如某詹佃交押租银60两,扣谷3.3石,押扣率亦为5.5%。李德英称,成都平原将这样的押扣率称为五扣五,即5.5扣。(14)刘克祥在他的研究中,也将押扣率作同样的理解。(15)
显然,成都平原乡村百姓对于“押扣”的解释可以理解,但李德英的计算却是错误的。因为,在利率的计算中,单位必须是统一的。依陈太先的观点,一个大银子为10两,折合为14元。(第32510页)又依陈太先的资料,1937年,成都八县的每石稻谷价格分别如下:成都12.9元,双流12.5元,温江和华阳均为12元,新都10元,新津、彭县和简阳均为9.2元。(第32545页)由于缺乏资料,无法算出成都八县的加权平均稻谷价,只知八县每石稻谷价格的算术平均数为10.88元,中位数为11元。在陈太先在另一处又说:“同是一亩田地种水稻,一亩收谷二石,可以换钱至二十元。”(第32380—32381页)两个估计数极为接近,取其中值为10.5元。如此,在陈太先的“四扣”中,其利率应为4石×10.5元/100×1.4=0.3,即“四扣”的利息率为30%。如果是五扣五的话,利息率则为41.3%,而不是李德英计算的5.5%。也就是说,只有在谷价大跌的情况下,押扣才可以涨至五扣;否则,41.3%的押扣利率已经超过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确实太高了一点。如果是三扣的话,利率为22.5%,也符合我们对于市场利率的一般性认识。
如此,当张佃或詹佃需要为租地而交纳押金时,他们心里是不慌乱的。如果他们手头有钱,他们可以从容地交出,每年可以获得30%的利率收入。如果他们手边无钱,他们也可以通过乡村金融市场,融得足够的资本交纳押金。这样一来,佃户交押金的一般行为很容易转化为上文所述之“客押”——“地主向人借贷,由佃户担保,扣租谷作息”。陈太先称:“佃农没有钱也要承典——为保持这一生活根源,借钱付押是常事,所以‘大佃’在事实上便相当于一种带强制性的典当行为。”(第32517页)在存在“客押”与“嵌押”,且押金利率与市场借贷利率相等的背景下,说佃农被迫借钱付押是不合逻辑的。
(三)押租的性质
李德英称,在川南的泸州、荣县等地,都是交“无利押金”。与成都平原比较,川南的佃农放弃了交纳押金应得的利息。仔细分析,在一个统一的市场架构下,一部分佃农比一部分佃农更有能力维护自己权益的观点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联系到上文中有关成都平原“常押”、“重押轻租”与“大押佃”的叙述,可以综合为:在单位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押金额的逐渐增加,佃农交纳的租谷占产量的比率逐渐减少。图1显示,假定最高押金等于田面价即为大押佃,最低押金为常押,不交押金时的地租率为正产的70%,当押金逐渐增加,地租则逐渐减少;当押金增加至与大押佃相等时,地租为零。这一事实还可以作另一方面的理解:在“押扣”率不变的前提下,佃农所交押金越多,佃农所获利息越多,以利息折抵地租的数额越多,所交地租越少。图1展示押金额与地租率的关系。
图1 押金、地租与地租率的关系
押金额增加与地租率减少呈强负相关之事实,揭示出即便在没有所谓“押扣”的地区,只要通行押金增加地租减少之市场原则,就说明当地存在事实上的“押扣”。在这个意义上,将“押金”理解为佃农的金融投资方式之一,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依此思路,将“大押佃”或“大佃”理解为土地买卖,就是再合理不过的了。实际情况正是如此,1951年1月27日中共江津县委发布的一份关于减退运动的指示称:“大押佃可酌情少退或不退。”(16)这一措施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江津县委在承认“大押佃”的土地买卖性质的同时,并没有承认“重押轻租”或“常押”所具有金融投资性质。减退运动的领导者对于江津县的土地产权,缺乏整体性的正确认识。
其实,民国年间的经济学家陈正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因为各生产部门中的资金都要算利息,佃农交给地主的押租金当然也要算利息。我的家乡——湖北枣阳县的习惯,是押租金多,租额、租率都少;押租金少,租额、租率都大;押租金的大小与地租的多少成反比例。据我的调查,其他各地也多如此,例如四川双流县十亩水田,佃户每年应纳十八石谷为租,如果押租金一百四十元,则缴给地主的租谷要减至十四石谷;因为一百四十元的息金,每年合四石谷。(17)
陈正谟以其家乡湖北枣阳为中心,讲述土地押金制度的内涵,成都平原的双流县情形只不过是对枣阳押金制度的辅助证明。依照成都平原的惯例,以140元为100两银计,140元利息为四扣,如果枣阳的谷价与成都平原相同,即为10.5元一石,则利率也是30%。遗憾的是,李德英对陈正谟的观点作了一个相当狭隘的理解:“正如陈正谟所言,成都平原的押租是计利息的。”(18)实际上,陈正谟认为所有押金与租率存在反比情况的地区,其押金均是计算利息的,且其利率水平应与市场正常的利率水平相当。
1950年7月,《中央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称:“农民交给地主的押金,是一种保证金或地主所收的预租,农民如未欠租,在退田时,地主照例是应将押金退给农民的。”现在的问题却是农民并未退田却又收回押金。该文件又称:“在土地改革中,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金退还给农民。但只将农民最后所交给地主之押金退还,不应翻老账,亦不应计算利息。”(19)如上文,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押金的利息是折抵地租的。中央文件的制定者显然没有弄清事实之真相。
1950年8月,中共川东区委关于《关于退押问题的规定》第一句是“押租是地主对农民的一种超经济的残酷剥削……地主应将押金退还原佃户”。(20)这一判断将市场化的金融活动定性为“超经济的残酷剥削”。其实,乡村借贷中20%—30%的年利率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超经济的残酷剥削”。如此,佃农与高利贷者身份合而为一。地主与佃农,债务人与债权人,究竟谁是剥削者?谁是被剥削者?就成为一个问题。这个有趣的事实,有可能颠覆既有的阶级理论,值得重视。
总之,在成都平原及四川的广大乡村,既存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土地信贷市场,也存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借贷利率。押金与地租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农业经营与商业投资之间的关系。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同生产部门由于投入其中的资本量的有机构成不同,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资本会从利润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较高的其他部门。通过这种不断地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使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21)马克思对资本流动的经典描述,完全适用于中国乡村的土地市场。1950年开展的“减租退押”,与市场化的“加押减租”完全相反。可以想见,这场运动对于乡村土地市场及金融市场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三、减租退押的过程
(一)减租的困境
1950年,中共西南局发布《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中共川东区委发布《川东区关于实施(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其中内容,不一一叙说。从逻辑上讲,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地主阶级”就不可能收租了。然而,所谓“地主阶级”是由大大小小的土地业主所组成,其中可能包括中国共产党定义的以剥削为生的“地主阶级”,也包括有出租土地行为的一般土地业主。他们可能是地主和富农,也可能是小土地出租者,甚至可能是中农与贫农。面对这么一个异常复杂的“业主与佃户”之群体——尤其是面对其中大量“业主兼佃户”群体时,减租的意义何在就成为一个问题。
在江津县档案中,很少见到有关“减租”的单独论述。几乎所有的“减租”都是和退押联系在一起的。在不多见的几份单独的“减租”材料中,有一份来自江津县第四区的材料值得细加讨论。
非地主、富农我们要照顾他们业佃双方的生活情况,酌量少减或不减。例如:地主有十口人,只有田十石租,而承租的是富农,那末就不必减,但假如地主是中农,佃户是贫农,就可以减一半,至于地主如果是反动的,就必定减。
总之,减租对象是地主,其余的都要业佃兼顾酌量实际生活情形去减。(22)
1949年后,大地主的佃农实际上已不交租,所以,上文中的地主其实都是小地主。如果是政治反动的小地主,就必定要减其租。如果是政治上不反动且人均占地较少的地主,且承租的又是富农,则不必减租。如果业主是中农,而佃户是贫农,则可以减一半。这意味着,在贫农优先的前提下,可以不考虑中农生活是否困难。这一表达中的最大问题,不仅小地主要减租,中农也要减租,减租对象不完全是地主。然而,上引文之最后一句强调减租对象只是“地主”,与上引文中的“业主”有明显冲突。不仅如此,地主之租也不好减,减地主之租,还要兼顾业佃的实际生活。言语抵牾之处,反映了减租的困境。
在江津县13区,一份材料这样记载:
刘仁田今年减租退押又负担公粮,刘仁田的原租额为7.5石,实产9.3石,二五减租应减5.6石,原租百分之三十五的最高额为3.25石,应减租为4.05石(老石),占原租额55%,除耕种资本1.75石,公粮0.35石,佃户净得4.15石,为不减租所得的59倍,应退顶手88石,加减租退押共得115.06市石,为今年不减租退押实收之379倍。(23)
刘仁田实产9.3石,租额7.5石,地租率高达80.6%。这一超高的地租率虽然不见于其他地区,却在成都平原及四川地区为常见。陈太先提供了一份统计表,为节省篇幅,仅以温江县为例,叙述如下:正产出产价25.2元,缴租价20.4元,押租钱总0.266元,缴租价加押租钱总20.666元,以此除以出产价即得地租率为0.82,即82%。(第32549页)(24)细细究之,表中“押租钱总”皆为小数,陈太先没有交待此数从何而来。如果交此数当作押金之摊薄,以0.2元计,约为14元常押摊薄70年之结果,其意仍然不明。根据这份统计,成都八县地租率高达81.1%。
四川的佃农真的要付出如此高的地租吗?陈太先说:“如果押租额高达七十元,则按四扣计息,佃户已不要缴纳租谷。此时租佃关系即所谓‘大佃’之制。”“四扣”的利率为30%,计算所得地租为21元(70×0.3),与上引资料中的温江、成都两县每亩租价相近。
尽管陈太先强调“押租对于租率的影响是很重要的”,(第32543页)却将押金利息当作佃农的支出,而不是收入。因为,在他看来,佃农的押金是借来的,而借来的押金是要支付利息的。我们的算法不同,仍以温江为例,该县缴租价为出产价的81%(20.4/25.2),在常押水平下,佃户交14元押金,以四扣计,每年可得4.2元利息,从地租中扣除4.2元,实际交纳地租只要16.2元,实际地租率为正产的63.8%。虽然这一地租率高于全国其他地区,但已经大大接近正常的50%的地租率。需要说明的是,这一仍然较高的地租率,是在交纳押租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果考虑到“客押”的存在,则佃户确实需要承担地租率高达80%。
再回到刘仁田案的讨论中来。上引文中“二五减租应减5.6石”,无从理解。9.3石的35%约为3.25石,应减租实为4.25石,上文算错。另外,此额是为原租额7.5石的56.7%,而不是55%,上文算法,稍有误差。扣除耕种资本、公粮后,刘仁田净得3.95石,而减租前刘仁田实际收入为9.3/(7.5+1.75)=0.05石,减租后的收入为不减租时的79倍,而不是上文的59倍,上文又错。
此外,在本案中,产量为9.3石的土地,其“顶手”高达88石,即为9.5年的总产量,亦即接近十年的总产量。此令我们猜测,本案中的“顶手”,已经不是“押金”,而是地价。在退押运动中,刘仁田有可能是将购买土地的货款从卖地者的手中全部退回,且仍获得耕种此块土地的“佃权”。藉此运动,刘仁田获得了令人惊讶的高收入。
考虑到“大户加征”对于地主阶级的沉重打击,因此,对地主阶级的减租事宜,就不需要多加考虑。实际上,减租的最大麻烦,是在普通农民,即地主、富农以外的农民之间进行。这些没完没了的生活琐事,以及讨价还价,没有政治意涵,上不了台面,构不成“减租”运动的伟大成就。所以,在我们所见“减租退押”文件中,只有刘仁田案。不幸的是,这唯一的个案,数据的真实性还是有问题的。
(二)农民之间的退押
退押是“减租退押”运动的主体,涉及退押的材料要远远多于减租。其中最多的资料,是各区乡有关退押的会议记录及工作总结。如上所述,退押要解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田底权人与田面权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押金退给谁就是一个产权关系整理的过程。
由于押租制度的普遍存在,中农、贫农之间也普遍存在押租行为。如在大桥九保退押业主46户中,中农、贫农占33户。紫云七保退押业主80户中,中农、贫农占73户。(25)于是,中农与贫农成为退押的主力。1950年12月,一份有关六区李市乡七保的材料说:“本保地主有21户,除了解放前当过保长有贪污和欺压佃户的地主刁象用确定进行斗争说理外,”(26)其余的20户地主及5户富农均用谈判的方式进行退押。34户中农、贫农则用协商的办法解决。(27)需要退押的中农、贫农户数超过地主的户数。
例如,江津县二区德感乡木光村共有193户,退押90余户,其中退出一二斗的即有三四十户。(28)据此推测,普通农民之间的退押,类似于一场游戏,甲将一二斗押金退给乙,乙将同样数量的押金退给丙,丙又将差不多的押金退给甲。这个模型化分析,扩大到一个更大的范围内,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参与的人数更多而已。如予不信,请看下文:
一般的中农都有押金退,所以由本人自愿的退……又有一部分无有押的中、贫农而本身要退押,但实际上又退不出来,就由主佃双方协议。一般应得押金的贫雇农都说,我比主人家要活动点,不要。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减退。如贫农龚灯普应退出押金30石,佃户是中农郭德艰,佃户比主人活动点,就完全没有退。如中农赖树清应退与贫农袁明高一石押金,主人比佃户好点,并且赖树清有押金退,所以全部退与袁明高了。(29)
能够得到甲手中退出押金的中农,愿意将得来的押金退与乙,“得押”与退押相互抵销,这三人之间可能不存在问题。只是如果没有“得押”的中农、贫农如果需要退押给他人的话,就存在退不出押的问题,这时就需要主佃双方协议解决。如果应得押金的贫雇农生活条件比应退押者的生活条件好,就会主动放弃押金。文中“活动点”,指的是手头宽,不怎么缺钱,或不怎么缺那么一点钱。如贫农龚灯普的日子过得比中农郭德艰要好,就没有要郭德艰退押;赖树清日子过得比袁明高好,就将押金退给袁明高了。在七保退押工作队看来,在乡村实际生活中,退押与不退押,有时并不是一个产权问题,而是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只不过,这一说法与我们研究所得并不符合。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产权明晰是这个社会的典型特征。(30)
普通农民之间的退押其实不是退押运动组织者的初衷所在。退押的对象是地主。然而,木光村的情况则是,“打到地主头上,大的退的少,小的被打击,廿余户只退一石二斗,十天退出40多石”,仍然是小户居多。在我们看来,经过严厉的“大户加征”,大户的油水已被挤出,许多大户已经拿不出押金。十天的时间,全村仅仅退出40多石谷子,以至于木光村所在二区区长刘介生说“和征粮一样”,(31)意即退押像“征粮”一样,不采用暴力,则无押可退。
(三)诉苦与斗争
正因为出现暴力退押,就引出本节的核心问题,经济性质的“减退”运动如何转化为诉苦运动,暨如何转变为一个以“诉苦”为表征的政治运动?
上引中共川东区委《关于退押问题的规定》论述了针对不同退押对象所采取的不同退押办法,大致可分为:恶霸全退;一般地主分期退;中小地主酌情先退一部分;小土地出租者无力退还者,今年可不退;采用的也是阶级成分累进制,成分越高,退的比例就越大。
在江津县召开的农民代表会议上,农民代表普遍对退押比减租更关心,“讨论退押时一般农代情绪最热烈”。(32)究其原因,大户减租已经不再需要,小户减租,可以在秋收后立马进行,佃农只要少交升斗就可以了。退押则不同,就一般情况而言,“常押”的押金或许可以退出,“重押”与“干押”与卖地无异,“地主”无法退押。这也就是1950年底江津县农民普遍面临的问题:“地主拿不出来怎么办?”(33)在我们看来,卖地所得资金,要退还买家,确实是件困难的事。不仅如此,还由于1950年春天的征粮,“征粮征没了,地主退不起”。(34)
“地主拿不出来”是一个经济问题,却连带产生与之不相关的“诉苦”运动,其间的逻辑联系颇为怪异。例如,1950年底的一份总结材料中说,“各区普遍进行了谁养活谁启发农民的阶级教育”,但细读之后,并不知道农会是如何“启发群众穷人是如何穷的,富人是如何富的”。虽然也有具体的案例,如四区管海洲等7人诉苦时说,“因没饭吃把孩子活活地饿死了”,却仍然没有看出这一惨案与“押租”的关系。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在四区农代会上,群众对恶霸地主朱明德提出了44项罪恶事实,他本人承认的有13项,我们归纳为以下几项:1.隐藏武器手榴弹和军用望远镜;2.通匪做小偷;3.用手枪伤人;4.抗交1949年公粮,组织抗粮;5.破坏农协,破坏减租退押;6.自己逼租一石六斗,帮人逼租,帮人抽佃;强奸妇女7人;7.砍伐森林共60余株;8.吸食贩卖鸦片。(35)退押运动中的“诉苦”已经脱离对于地主剥削的控诉,转为对地主所有“罪恶”的清算。
这是因为,将“诉苦”与退押联系在一起,确实是有困难的。在本文的逻辑中,苦者应为卖田者,而不是买田者,买田者诉卖田者之苦,是很难说得通的。在现实中,这样奇怪的诉苦居然发生了。请看以下案例:
高牙一保八甲曾义成,于1946年佃地主廖海涛的土地,租额每年27石五斗,押金200元,当时可买黄谷96市石,后又每石加押金三十元,共加八百二十元,三十五年加四百元,共一万一千元。三十四年又每石加一斗谷子,共十市石多,地主廖海涛加押时,所有佃户都一齐加,规定时间交齐,如逾限三天后就加子金计算。(36)
如果200元押金能够购买黄谷96市石,每石黄谷价值只有2.08元,低得实在离谱。查《第一区第四届农民代表大会总结》,说的是同一个案子,200元押金,“当时可买黄谷老量二十石”。(37)每石10元,与上引文中1937年的价格相近。加押的同时还要加租,就令人有点匪夷所思了。本个案应该是编造的,目的是激发乡民的仇恨。
再看一案。七保地主龚永芝应退30余石押金,但他就是不退,理由是拿不出押金。农会知道他儿子过去干过土匪,未自新,他本人也通匪。因此,农会抓住此点向他进行斗争,以人民法庭作为威胁,结果30余石押金全部退出。(38)这一方法,或许可以称为“威胁退押法”。
还有一案,王老太婆是大地主,应退押金百余石,农民向她要押金,她说没有,后来调查出她过去曾逼死过使女,因此专攻她这一点,结果迅速将押金大部退清,并说:“只要不要她的命即可。”(39)这一方法,仍然是“威胁退押法”。不幸的是,农会的恐吓可能过分了,另一份涉及同一地区的文件称:“王老太□开始退81石,已退78石,差4石。后来又说区干说还欠30石,王老太□而吊死了。”(40)“区干”是区政府的干部之简称。
很显然,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暴力退押全面展开。材料显示,暴力退押是由中共地方领导决定的,并不是农民的自发行为。还在1950年12月,在江津县分区书记会议上,与会者讨论对于地主的斗争,“我们要坚决退,不到80%不能减免缓……对开明人士可拉下,打的必须坚决打,狠狠的打,只有打坏的,才能分化他,人民法庭要即时批核……打击主要的,打得准狠”。(41)口气十分严厉。
大规模的暴力斗争在全县展开,有一份材料讲叙农民惩治地主的办法,计有以下13种,可以称作“百样皆出”:1.叫地主学习生产。如四保叫地主夜间早上,因天气冷下水田捞浮萍草。2.修路挑煤灰。3.泼冷水。4.使抄木拉。5.吊。6.轮流□训。7.假枪毙。8.使硫磺合大椒燃着熏地主。9.脱衣服,冻地主。10.叫地主把衣服脱了抱石柱子。11.叫地主睡板凳。头枕一根,脚一根,中间空着。12.地主打地主。13.叫地主给佃户贫农叩头。(42)文件还记载一个退押的个案,几个勇敢分子用罚跪、甚至跪瓷碗,扒衣服、泼冷水等方法来搞,“结果是既斗不服地主,也退不出押金”,“四保地主周子升,因泼冷水而死,他的老婆在街上大喊大叫,农会退押逼死人了,扩大了地主的叫喊市场。全乡统计:扒衣服者24人,跪者18人,泼冷水者13人,吊者5人,泼冷水死者1人”。(43)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文件中,见有大批地主向佃农诉苦。如永安乡地主杨洪□的女人请佃户到家里哭穷,求佃户不要说押金。地主聂云禄帮助佃户犁田,要佃户摸着良心说话。石门地主杜王氏与佃户发生肉体关系。地主赵立群请佃户吃酒,说不能实报顶首。(44)在以上四例中,以地主杜王氏与佃农发生肉体关系最为极端,她们希望少报押金或不报,是因为她们退不出押金。百般无奈之下,只能用自己的肉体与佃农作交换。
总之,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是建立在概念化的阶级剥削理论之上的。如果真的要退押,首先要解决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田底权人与田面权人之间的关系。押金退给谁,本来是一个产权整理的过程,中共江津县委通过诉苦发动群众,企图将“减退”变成一个政治运动,他们的努力部分地取得了成功。关于这一点,可以详见表1的解释。
四、果实分配与1951年农业税
(一)押金再分配
1950年8月7日,中共璧山地委翻印了总名为《关于反霸、减租退押等问题的规定》的一系列文件,作为即将开展的减租退押运动的指导。这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反霸斗争中一些问题的规定》、《川东区关于实施(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关于减息问题的规定》、《关于退押问题的规定》、《关于果实分配问题的规定》。(45)综合起来,这些文件有以下几点值得多加讨论。
《关于反霸斗争中一些问题的规定》中所界定的“恶霸”主要是政治上当权、有罪恶、群众痛恨的地主,“可没收其本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赔偿受害农民,特别是受害最重的苦主,和分配一部分贫苦农民,适当地解决其土地、牲口、口粮等物资,这样既名正言顺,又可争取各阶层的同情”。(46)反霸斗争的主题,除了镇压外,就是对受害者的赔偿,其次才是将恶霸财产的一部分适当地分配给贫苦农民。
在其他三个有关减租、减息与退押的相关规定中,所涉人员或是业主与佃户,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如《关于退押问题的规定》就规定:“对恶霸分子以及能够全部退出的地主,应立即将押金全部退回原佃户。”很难想象,一个土地业主,会将一个不是佃户的他人作为自己的减租对象或退押对象;同样,一位债权人无论如何也不会给一个非债务人减息。
然而,《关于果实分配问题的规定》却一反上述逻辑,规定:“凡是反霸斗争之财富,基本上应以全体农民之需要与贫困程度为分配标准,不要分参加农协和不参加农协,不要分积极与落后,这样才能防止富农路线和单纯救济观点。”赔偿的主题已经不见。另外,该文件又规定:“凡减租退押一律归佃户所有,但对个别佃富农所得果实较多,应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之,只能是个别的,不能因□□□之财富混为一谈,这样才能保证所得财富投入生产。”这一规定将退押的对象扩大到非押金交纳者,意味着运动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异。
从运动实际展开的过程看,退押的果实已经扩大到非押金交纳者了。在六区李市乡七保,有记载称:“减租退押的果实,不是退一户叫佃户拿去,而是由农协暂时保管,待减租退押完成后再行分配。”怎么分配呢,“中贫农原则上应全部归中贫农,佃富农经动员后可拿出一部,以照顾无租可减,无押可退的(或很少)贫雇农”。(47)佃富农拿出多少呢?在新市乡第七保,有记载称,为了照顾无押可退的贫农,“佃富农拿出三分之二,商讨决定适当分配”。于是,富农曾德臣在感谢共产党、毛主席退押的同时,表示“我愿意拿出三分之二分给无押可退的贫雇农”。另一个富农陈洪发也表示“愿拿三分之二分给农会穷兄弟们”。(48)
其实,中农与贫农都需要拿出退出的押金给其他人。有一份材料说:“分配如果实可从佃农退出押金一部或大部分给从事生产的贫苦农民。”贫农□意兴说:“我退了五十石,押过去等于是丢的(是下佃户)。今天得毛主席来领导和农会的团结退出来了。我愿评出二十石来给贫苦无押可退的兄弟们分。”(49)就是在李市乡,“中农分得过多者,应自愿的丢出一点,以调济无租减、无押退的贫雇农”;贫农漆义兴,“这次得到押金50石,愿再拿出20石来分给雇贫农”。(50)
对于富农、中农与贫农在农会和党的教育下,自愿拿出数量可观的押金分给其他贫雇农之事,我们心存怀疑。一份材料讲到退押中全县的逼死人现象,全县逼死198人,其中就有中农与贫农19人,工商业及小土地出租者9人。中农、贫农之间的问题主要是“退押(主要是吊脚的)而追交押金逼死人。(51)所谓“吊脚的”,主要指居住在外乡,而土地在本村的农户。可能是因为不是本村人,可以不讲情面,普通农民之间的“逼退”也可能表现得凶狠与残酷。由此可见,退押运动不过是一项以退押为由头的乡村财产清算。不仅涉及地主,而且涉及普通农民。
(二)谁是得益者
江津县各阶层在退押中的得益情况,详见表1。
从江津全县的情况看,佃户阶层是退押运动中最大的受益者,其中以佃中农得益最多,佃贫农次之,佃富农更次之。不过,从户均或人均“得押”的情况看,佃富农则是最大的受益者,次则佃中农及富农,再次则佃贫农及中农。在“自愿”、“教育”,或“动员”得押者让出部分押金后,佃富农的受益数大大缩小,反映在户均与人均水平上,缩水率达到30%。佃中农的户均与人均受益量略有减少,而佃贫农则略有增加。从佃富农手中减去的706万余斤粮食,主要补给了雇农与贫农,富农阶层也稍带受益。不过,既便佃富农让出了30%的“得押”给了其他阶层,但他们无论是户均得押还是人均得押仍然是最多的。
这就说明退押运动的基本框架仍然是清理产权关系。虽然“诉苦”将其方向扭向政治运动,虽然佃富农“自动”或“不得不”拿出了30%的得益,但他们仍然是最大的得益者。这一结果距离共产党要求的穷人翻身,还有相当长的距离。我们的疑问是,直到1950年年底,中国共产党为何不能对乡村地主阶级采取更为直接、彻底的政治行动?要知道,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已经公布,对于地主阶级采取彻底剥夺的手段,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仔细研读各种文件,发现退押运动还有别样的用意。1951年元月3日,璧山地委韩专员总结工作时称:“押金主要是收现金、粮、布,土改应分配的财产不得顶替,农民非必须品少要,实物的计算必须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折合计算。”(53)1951年3月1日,中共江津县委指示称:“押金应以要金银、粮食、人民币、布匹、棉纱为主,地主衣服应在退到一定程度后再要。要严禁乱要地主木器,评价应实事求是,防止太高。”(54)在1950年代初期,金银、粮食、布匹、棉纱都属于硬通货,是支撑人民币信用之基础,也是朝鲜战场重要的军用物资。衣服与家具则是不重要的。
就在同一个月,江津县委的工作报告称:“由于目标明确,追出来的是金银人民币及少部谷子,十二区金钢乡复查中,追出银子1 300两、银元500个、金子7两、谷子100石、人民币1 000多万元。三区油溪镇追出了金子77两,十区双凤乡是靠近贵州的大山里,也追出了7.7两金子,71石谷子。十二区的五个保六天的时间追出了人民币2 000万元。”(55)江津县委关心的只是硬通货。
另一份报告提到全县农民“共得果实218 068 903斤,其中退押117 246 956斤,反恶霸为6 488 794斤,清匪为3 578 264斤”;“从退出押金质量上看,金银、人民币、棉纱、布匹占35%,粮食占25%,其他东西占39%。开始时,部分保要木器太多,叫地主穿了空子”。(56)仍然是强调要硬通货,而不要家具。
一份《关于反霸减租退押中分配果实的规定》称:“所有在反霸斗争中清出之图书文物、古玩等带有历史价值者,一概不要损坏,应由政府代文(化)部门机关保管,以资保护中国历史文物古迹,不致遗失破坏……所有反霸、减租、退押、退出金银等,由政府分期酌情收购,防止金银流通,避免紊乱市场和金融。”(57)有材料记载:“提倡宣传(要公开宣传)将所分得的一半果实存放公家、银行,以免立即付款,会发生通货膨胀造成物价上涨。”(58)政府的目的很明确,要将斗争中所获硬通货尽可能多地收入手中,以加强人民币的信用基础。于是,在江津县,区一级的乡村银行也开始收兑金银了。例见表2。
另一份报告还称,“白沙镇退押为1 989 769斤,投入生产的约占50%,存入人民银行的占13%。七区仁沱乡农民共得果实为2 579 625斤……存入人民银行的95 832斤,占3%,占农民得到押金(减租除外)1 539 845斤的30%”。(60)存入人民银行的实占3.7%,占押金6.2%。报告的计算皆有错误。
这样一来,真相似乎明朗。如果立即采用暴力手段消灭地主阶级,所获财产仅仅为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其积聚财富的效果肯定不及退押。如上所述,退押主要在经济层面展开,索要财物有着充分的理由与依据。当然,在实际退押运动中,索要的对象并不只是一个地主阶级。至于佃富农得益,也只是暂时的现象。因为在1951年秋天征收农业税,采取全额累进税制,(61)足可抵销佃富农退押中之所得。
江津的个案并不是孤立的。关于退押的经济目的,邓小平的一段话可为证明:
西南金子的数量我们没有材料统计,但银元估计在一亿以上。我们……发了通令允许他们用银元折交公粮。从发通令到现在已经三个多月了,据财经委员会的报告,只折收了六十万银元,贵州只收了三块银元,结果地主交的还是粮食,而不是银元。这个情况证明,大量的银元还没拿出来,在谁的手上呢?工商界没有,农民也只有一两块,还是都在地主身上。如果地主拿出一部分银元来退押,也就解决问题了,由此说明是退得起的。(62)
人民币缺乏信用,禁止银元流通的同时,退押目标直指银元。一份文件称:“一般群众也……都信赖银元并乐于使用它……我们短时期内缺乏充足的物资支持人民币,而人民币在群众的信仰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为什么不可以用人民币来收兑银元呢?同一份文件有以下记载:
西南银元数量很大(据估计有七千万至一亿),又多保存在地富、官僚、军阀及部分资本家手里(一般群众虽有,但为数不多),若收兑势必大量增加发行,发行增多必引起物价高涨,群众受害更大。故决定在严禁银元时,银行不予收兑(牌价仍为六千元),采取硬性冻结方针(为了照顾群众困难,遇必要时亦可考虑届时在某一地点压低牌价进行有限制的兑换办法,但须经财委批准,任何地方不能自作决定)。这样做可能有些群众甚至少数干部不满意,认为是不照顾群众的困难,各地必须详细讲解清楚。克服盲目的要求与盲目的仁政观点。(63)
采用兑换的方式可能导致人民币发行过多,引发人民币贬值,进而引发通货膨胀,采取超低价收购与硬性冻结的方式,结束银元的货币使命,从而使人民币成为唯一合法货币,虽然不怎么“仁政”,但西南军政委员会明确表示不要这样的“仁政”。鉴于此,对于退押中各地逼要金银,且金银由人民银行收藏的做法,就能理解了。
(三)退押与1951年农业税
有关江津县退押的品种、数量及金额可以详见1951年4月20日完成的表3。
前八项退押物品中包括粮食、金银、人民币、猪、羊、棉纱、铁和其他流通商品,共占全部退押品的59.3%。其中稻谷与人民币所占比重为最大,再次则“流通商品”,折合稻谷616万斤,究为何物,语焉不详。我们理解为可以迅速变现的物品,但不包括衣服与家具。总起来说,这八项退押物品最值得重视,折合稻谷多达6 810万斤。
1950年江津县农业人口多达818 176人,(64)每人平均可以分得稻谷140斤。如果仅以稻谷算,则每人平均分得稻谷36斤。这一算法与表1中的计算大不相同。表1中的人口只有46万余,大概只是参加斗争或分配果实的人口。看来,乡村中有一半左右的人口没有参加斗争,属于被分配果实者。
这总量为68 101 350斤稻谷的八项退押物品意味着什么呢?查江津县历年农业税情况,知1950年全县农业税为稻谷79 310 333斤,税率15%;1951年144 156 373斤,税率26%;1952年98 033 971斤,税率15.4%。(65)1951年税收增加量为64 846 040斤。这令我们产生联想:退押中的果实,成为1951年新增农业税之来源。
假定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在退押运动开展之前,中共江津县委一定会给各区下达退押任务。1951年2月14日的一份报告称:
减退工作于50年12月开始(县基点于11月中开始)至今共经历两个多月了,全县共已行动的乡53个,保318个,已经分配果实的保235个,占全保的73%,□□的30%。已经行动的乡保减租数为 斤,退押数 斤。只退押数相等于50年公粮的两倍。李市乡出公粮200万斤,退押数为500万斤,已退的有300万斤,超过公粮之半倍。一般保均超过两倍,就是平均每人(总人数)可得200斤。(67)
有趣的是,在不知道“已经行动的乡保减租数”与退押数的情况下,江津县委已经知道了退押数是1950年公粮的两倍。实际上,这就是县委下达的退押任务。这318个保的具体任务数虽然不知,两倍于1950年公粮则是确定无疑的。具体而言,李市乡已经完成退押任务1.5倍,而“一般的保”,要求都是达到2倍。
上文已述,1950年江津县农业税为7 931万斤,其两倍则为15 862万斤,据表1,全县退押实际完成11 491万斤,是为计划总数的72.4%。如果按照错算的数据——完成退押11 724.7万斤,则完成计划总数的70.9%。事实上。直到1951年2月14日,江津县委并不确切地知道全县能退出的押金数。一份工作总结说:
我们估计全县能退出押金数为一亿三千一百六十万斤,就目前的四千万斤,已退数斤三分之一。只要进一步努力,再加镇压比较及时,是可以完成的。(68)
已经将最初的两倍即15 862万斤,降至13 160万斤。看来,退押任务是确实存在的。至1951年3月,江津县委加快了退押的步伐,有报告称:
三月干部会后,运动发展很快。50年11月至51年1月,三个月我们动了328个保,占40%(除去了搞减退的保),二月中到三月中,1个月□动了,退出的押金,过去3个月4 000万斤,最后一个月是6 000万斤,合一亿多斤。为什么会这么快呢?主要是我们一手抓住两个武器:即发动群众与镇压反革命,地主气焰迅速下降,农民顾虑减少,觉悟迅速提高。(69)
这里所说1亿多斤,与表3中的数据基本符合。在完成任务不佳的情况下,由于江津县委采取果断的政治手段,加强镇反,所以,在1951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的一个月中,退出的押金超过之前的三个月。
(四)中央的策略
至此,我们还剩最后一个问题,江津县委依据什么确定退押数额?这是江津县独有的做法,还是全国性的现象?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为了从根本上稳定金融物价以保障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陈云提出要尽力增加财政收入,具体办法是“适当增加农业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按照原概算增加百分之十”。(70)江津县农业税的增加,就是这一计划的产物。陈云继续说,这样一来,“农民的负担,不但不能减少,还要增加一点。这都是不得已的办法”。(71)为什么不能向其他阶层的人口多征税呢?陈云认为:
我们现在的统一战线有四大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工人现在还穷,文化人现在也不能再紧裤带,民族资产阶级今年上半年买了二十亿斤小米的公债,油水也不大了。农民人数最多,在土改后或减租后,已得到了好处,虽然他们的生活水平还低于工人,但只要国家收买其农产品和土产品,他们的购买力便可以提高。(72)
请特别注意其中的“农民人数最多,在土改后或减租后,已得到了好处”一句。陈云讲这句话的日期是在1950年11月15日,也可能是在11月27日。这时,江津县的退押工作试点才刚刚开始,四川及西南地区的农民虽然还没有得到好处,但陈云知道这些农民一定会得到“好处”。因为这时,陈云已经将农民一定会得到的“好处”计入了1951年的新增农业税。
五、结论
在四川地区的广大乡村,存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土地信贷市场及乡村金融市场。押金与地租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农业经营与商业投资之间的关系。1950年开展的“减租退押”,与市场化的“加押减租”完全相反。这场运动对于乡村土地市场及金融市场的打击是致命的。
减租退押具有产权清理和经济退赔的性质。然而,在谁是剥削者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减租退押无法进行。在引入“反霸”概念后,采用“诉苦”斗争的政治手段,达到从地主手中夺取粮食与金银,以达到支持人民币信用的经济目的。在这一过程中,普通农民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江津县减租退押胜利果实的绝大部分,通过各种方式,分配给了农民,由于1951年江津县新增农业税正好与此果实数相等,所以,可以将减租退押的胜利果实,看作是1951年新增农业税之来源。不仅如此,陈云的讲话还有力地证明,江津县的个案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注释:
①④参见曹树基、李婉琨:《大户加征:1950年江津县征粮运动》,《近代史研究》2013年待刊。
②参见财政部农业财务司:《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见《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5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第32—33页。
③邓小平:《关于西南地区的土改情况和经验》,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9页。
⑤参见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等编:《邓小平与大西南(1929—1952)》,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64页。
⑥参见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32511页。下引此书,只在文中夹注页码。
⑦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80页。李德英关于成都平原租佃制度的许多观点来自陈太先,且未说明,故本文将主要讨论对象设为陈太先。
⑧参见曹树基、李霏霁:《两种“田面田”与浙江的“二五”减租》,《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08—121页。
⑨参见曹树基、李楠、龚启圣:《“残缺产权”之转让:石仓“退契”研究》,《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18—131页;曹树基、高扬:《送户票与收粮字:土地买卖的中间过程——以浙江松阳石仓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28—36页。
⑩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
(11)参见《关于反霸、减租退押等问题的规定,开展剿匪反特政治攻势及反对地主抽租夺佃的意见》,1950年8月12日,档案号:1—1—12,江津区档案馆藏。
(12)《李市乡第七保果实分配概况》、《李市乡减租退押、各阶层人口占有土地统计、农协会、农民、士绅座谈会情况》,1950年12月25日,档案号:1—1—21,江津区档案馆藏。
(13)李德英改写为:“地主向人借贷,由佃户担保,扣租谷作息。”(参见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第81页)却未说明此分析来自陈太先。
(14)参见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第89页。
(15)参见刘克祥:《关于押租和近代封建租佃制度的若干问题——答李德英先生》,《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108页。
(16)《县委关于当前减退运动的指示》,1951年1月27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17)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9页。
(18)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第85页。
(19)《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651—652页。
(20)《关于退押问题的规定》,1950年8月7日,档案号:1—1—12,江津区档案馆藏。
(2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8页。
(22)《第四区减租总结》,1950年(日期不详),档案号:1—1—15,江津区档案馆藏。
(23)《江津县农代会议总结》,1950年11月30日,档案号:1—1—13,江津区档案馆藏。
(24)李德英将“押租钱总”当作“押金年利息率”。李德英可能认为这份资料中的0.149—0.568的利息率太大,自作主张地缩小10倍,即将0.266改为0.0266,依次类推。参见李德英:《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与押扣——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第108页。如果“押总钱总”真的是利率的话,作为百分比的利率岂能与缴租价相加?
(25)参见《过去减租退押工作总结及今后计划》,1951年2月7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26)(27)参见《六区李市乡七保进行减租退押的几个问题》,1950年12月12日,档案号:1—1—13,江津区档案馆藏。
(28)参见《县委会讨论记录》,1950年(日期不详),档案号: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29)《七保几天工作的总结》,1950年12月13日,档案号:1—1—21,江津区档案馆藏。
(30)参见曹树基:《石仓契约的发现、整理与研究》,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编:《石仓契约》第1辑第1册(代序),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页。
(31)《县委会讨论记录》,1950年(日期不详),档案号: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32)(33)(35)《江津县农代会议总结》,1950年11月30日,档案号:1—1—13,江津区档案馆藏。
(34)《十一月十七日至卅日全区工作回报总结》,1950年11月,档案号:1—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36)《江津县农代会议总结》,1950年11月30日,档案号:1—1—13,江津区档案馆藏。
(37)《第一区第四届农民代表大会总结》,1950年11月17日,档案号:1—1—14,江津区档案馆藏。
(38)(39)参见《六区李市乡减退工作总结》,1951年1月12日,档案号:1—1—16,江津区档案馆藏。
(40)《关于李市工作》,1950年(日期不详),档案号: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41)《分区书记会议录》,1950年12月,档案号:1—1—8,江津区档案馆藏。
(42)(43)参见《八天来的工作简要回报》,年月不详,档案号:1—1—17,江津区档案馆藏。
(44)参见《十一月十七日至卅日全区工作回报总结》,1950年11月,档案号:1—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45)参见《关于反霸、减租退押等问题的规定,开展剿匪反特政治攻势及反对地主抽租夺佃的意见》,1950年8月12日,档案号:1—1—12,江津区档案馆藏。
(46)《关于反霸斗争中一些问题的规定》,档案号:1—1—12,江津区档案馆藏。
(47)《六区李市乡七保进行减租退押的几个问题》,1950年12月12日,档案号:1—1—13,江津区档案馆藏。
(48)《新市乡第七保分果实的情况介绍》,1950年12月28日,档案号:1—1—12,江津区档案馆藏。
(49)《第七保果实分配概况》,1950年12月25日,档案号:1—1—21,江津区档案馆藏。
(50)《李市乡果实的分配是这样的》,年月不详,档案号:1—1—16,江津区档案馆藏。
(51)《江津县委群众运动的总结报告》,1951年4月22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52)《璧山专区各县减退中的几种统计表等》,1951年4月22日,档案号:1—1—29,江津区档案馆藏。
(53)《韩专员传达谢政委总结》,1951年1月3日,档案号:1—1—24,江津区档案馆藏。
(54)《县委对于当前工作的指示》,1951年3月1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55)《江津县委三月份工作报告》,1951年3月,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56)《江津县委群众运动的总结报告》,1951年4月22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57)《关于反霸减租退押中分配果实的规定》,年月不详,档案号:1—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58)《十二区各乡汇报综合》,年月不详,档案号:1—1—19,江津区档案馆藏。
(59)《江津县委三月份工作报告》,第55页,江津市档案馆: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60)《江津县委群众运动的总结报告》,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61)《政务院关于1951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称:“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而《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收。”即每人收入越多,应纳税额越高。参见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5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第86—89、190—191页。
(62)邓小平:《当前西南工作的五个问题》,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委员会编:《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219页。
(63)《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禁用银元的指示》,1950年1月7日,见贵州省档案馆、贵州市档案馆编著:《贵阳解放》(下),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年,第315—316页。
(64)参见江津县志编撰委员会编:《江津县志》,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154页。
(65)参见《江津县一九五○年至五二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1953年8月29日,档案号:1—1—129,江津区档案馆藏。
(66)《江津县已退出的押金种类统计表》,1951年4月22日,档案号:1—1—29,江津区档案馆藏。
(67)《过去两个月减退工作总结及今后计划》,1951年2月14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68)《工作总结》(原件无标题),1951年2月14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69)《江津县委总结》,1951年3月16日,档案号:1—1—23,江津区档案馆藏。
(7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传》(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731页。
(71)(7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72、474页。